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条例第37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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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条例第37条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序号

项目名称

处罚依据

法律责任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承办处室

1

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或未按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9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罚款100-1000元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环卫办、环卫中队

2

建筑物或者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条例》第37条

责令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环卫办、环卫中队

3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0条第1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罚款300-3000元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环卫办、环卫中队

4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0条第2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罚款100-1000元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环卫办、环卫中队

5

擅自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0条第3项

首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继续违法经营的,暂扣其兜售物品及盛装器具,罚款20-200元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环卫办、环卫中队

6

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0条第4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500元,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环卫办、环卫中队

7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7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0条第5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首先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罚款500-5000元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环卫办、环卫中队

8

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或者它设施上刻划、涂写、张贴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0条第6项

责令限期清除,罚款100-500元,可暂扣其作业工具或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通信工具;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环卫办、环卫中队

9

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1条第1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20-200元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环卫办、环卫中队

10

乱倒垃圾、类便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1条第2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50-200元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环卫办、环卫中队

11

从事收购废旧物品和车辆清洗、维修的单位和个人污染环境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1条第3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50-200元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环卫办、环卫中队

12

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1条第4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50-200元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环卫办、环卫中队

13

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其它废弃物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1条第5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20-200元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环卫办、环卫中队

14

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1条第6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20-50元/每只(头)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环卫办、环卫中队

15

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1条第7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20-200元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环卫办、环卫中队

16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及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1条第8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500-3000元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环卫办、环卫中队

17

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1条第9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500-5000元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环卫办、环卫中队

18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砂石、泥浆、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带泥行使、污染道路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1条第10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500-5000元,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承担清除费用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环卫办、环卫中队

19

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2条第1项

首先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拒不改正的,罚款500-3000元,造成损毁或丧失使用功能的,依法赔偿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环卫办、环卫中队

20

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2条第2项

首先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拒不改正的,罚款500-3000元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环卫办、环卫中队

21

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2条第3项

首先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拒不改正的,可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对未建的配套设施可代建,建设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环卫办、环卫中队

22

集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及其他人流集散地和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地及各类船舶未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2条第4项

首先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拒不改正的,个人罚款50-200元,单位罚款200-2000元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环卫办、环卫中队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序号

项目名称

处罚依据

法律责任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承办处室

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7第1项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造价3%以上15%以下罚款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二大队

2

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7第2项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造价3%以上15%以下罚款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二大队

3

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7第3项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造价3%以上15%以下罚款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二大队

4

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7第4项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造价3%以上15%以下罚款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二大队

5

临时建设改永久建设的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7第5项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造价3%以上15%以下罚款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二大队

6

侵占道路、绿化用地、广场、供电走廊、地下管线等建设的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7第5项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造价3%以上15%以下罚款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二大队

7

未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石取土的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8条

责令停止,限期整理或者恢复原有地形、地貌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二大队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序号

项目名称

处罚依据

法律责任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承办处室

1

损坏城市花草树木

《城市绿化条例》第27条第1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23条第1项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一大队

2

擅自修剪或砍伐树木

《城市绿化条例》第27条第2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23条第2项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一大队

3

砍伐古树名木

《城市绿化条例》第27条第3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23条第3项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一大队

4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城市绿化条例》第27条第4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23条第4项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一大队

5

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城市绿化条例》第28条;《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24条第1款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一大队

6

违反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24条第2款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一大队

7

未经同意在城市绿化地外围20米内开设商业服务性摊点,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管理的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25条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一大队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序号

项目名称

处罚依据

法律责任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承办处室

1

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一大队

2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使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一大队

3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一大队

4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一大队

5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一大队

6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一大队

7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的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1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一大队

8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2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一大队

9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3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一大队

10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4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一大队

11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5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一大队

12

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6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一大队

13

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第第1项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一大队

14

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的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第第2项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一大队

15

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第第3项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一大队

16

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第第4项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一大队

17

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第第5项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一大队

18

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第第6项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一大队

19

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条第7项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一大队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序号

项目名称

处罚依据

法律责任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承办处室

1

无照经营者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9条第5项、第14条;《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6条、第8条

查封、扣押经营工具、原材料、产品等,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经营的商品,对个体经营者处500元以下罚款、私营企业处2000元以下罚款、合伙企业处5000元以下罚款、公司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以上所列各项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一大队

2

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的

《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7条第2项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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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一大队

3

被执行人擅自动用或转移被封存、扣押的经营工具或原材料的

《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8条第4款

责令其限期追回,没收非法所得,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一大队

 

 

(六)、行使城市客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营运出租车、中巴车、机动(人力)三轮车违法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序号

项目名称

处罚依据

法律责任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承办处室

1

经营者不执行统一收费标准的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31条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一大队

2

经营者不按时填报统计报表的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31条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一大队

3

经营者不按规定缴纳税费和规费的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31条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一大队

4

经营者将出租车交给无客运资格人驾驶的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31条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一大队

5

经营者擅自将出租车转让或移作他用的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31条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一大队

6

擅自按装计价器的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31条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一大队

7

出租汽车上未设置顶灯和空车标识的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31条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一大队

8

未在出租车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未张贴标价牌的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31条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一大队

9

未携带营运证正本,未张贴营运证副本的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31条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一大队

10

擅自关闭出租车营运站、停车场或改变其用途的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31条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一大队

11

未携带客运资格证件的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31条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一大队

12

绕道或拒载,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31条;《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第34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35条第4项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无故在途中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的,罚款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一大队

13

不执行收费标准的,不给车票的,不使用客运服务设施的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31条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一大队

14

驾驶员将出租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使用的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31条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政府

网站

社会

公开

一大队

15

非出租车擅自安装客运设施、标识的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32条

责令其改正,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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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非法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33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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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经营资格证书的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33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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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未经批准外地出租车从事起、讫点均在市区经营活动的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33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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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未按规定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第31条第1款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0元的,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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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未按规定办理道路运输证件的

《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第31条第2款

责令改正,对汽车每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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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客运车辆未按照批准的线路、站点或者经营区域运行和停靠的

 

《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城市公共汽电车管运管理办法》第34条第1项

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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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

《城市公共汽电车管运管理办法》第34条第2项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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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城市公共汽电车管运管理办法》第34条第3项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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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未按国家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城市公共汽电车管运管理办法》第34条第4项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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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未按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

《城市公共汽电车管运管理办法》第35条第1项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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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未按规定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禁烟标志的

《城市公共汽电车管运管理办法》第35条第2项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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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规定提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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