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释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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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释义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则
本章共八条,概括地规定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围、管理原则、主管机关,以及鼓励发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应采取的方针、政策和改革措施,主要包括计划、管理、用工、制度改革、立法、科研、奖励和逐步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尊重他们劳动等的重要措施。
总则是制定本条例遵循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总则所规定的原则,贯穿、体现在其他各章的规定中,是本《条例》的总纲。
总则中有关规定,贯彻了《宪法》中有关条款的要求,是党和国家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重要方针政策的法律化,是长期以来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践经验的总结,也体现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要求。
学习好、贯彻好总则,对于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理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发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十分重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
制定《条例的目的有三:
一、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市容”简言之就是城市的容貌。
它是一个城市外观面貌的综合反映。
市容管理就是对城市容貌的管理。
城市容貌管理的围很广。
本条例中的市容管理是第二章中第九条至十七条规定的管理围。
主要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所、临街景观等处所的容貌的整洁与完好。
“环境卫生”是从人体与环境统一的观点出发,研究气候、大气、土壤、水、城乡规划建设和居住条件等自然和社会环境因素,对人们健康的影响,以及这些因素的卫生要求和标准;同时研究相应的卫生措施,以便有目的地改善、控制和清除上述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充分利用其有利因素,以预防和消灭疾病,并创造有益健康的工作、生活居住环境。
本条例中的环境卫生管理主要是对城市空间环境的卫生管理,管理的主要对象是城市街巷、道路、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区域的环境整洁,城市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除、运输、中转、处理、处置、综合利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
城市环境卫生是“清洁城市、造福人民”的事业,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1978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示:
“目前大中城市环境污染,正日益严重地影响工农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
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了。
”并要求“各城市要切实搞好环境卫生。
”加强城市的市容环境管理,这是由城市的本质特征决定的。
要发挥城市多功能作用,维护工业生产和城市人民生活,就得不断从外部输入能量和物质,同时又向外部废弃物,这就构成了城市生态系统的能流和物流,进行着物质能量的代活动。
因此,城市是一个动态的高效的物质能量交换系统,因而也是产生废弃物最集中的地主。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57号文转发《关于处理城市垃圾改善环境卫生面貌的报告的通知》中指出: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的垃圾问题越来越突出,市郊农村环境和农田污染日趋严重,若不及早引起重视,势必成为社会公害。
”因此,环境卫生处理系统是城市废弃物的处理系统,是城市新代的“消化系统”,无论是工业生产还是居民生活,无论是城市建设还是科技发展,都脱离不了环境卫生处理系统。
如果环境卫生处理系统不完善、不得力‘以致粪便冒溢、垃圾堆积、城市脏臭,市容杂乱就会直接影响各行各业,危及千家万户,影响城市各种功能的正常发挥。
城市的环境卫生管理就是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系统全过程的管理,并使经济社会系统产生的城市垃圾等物,经过有效的处理和改造,变为其他系统的有用之物,以促进生态平衡。
(过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加快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适应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的需要,为建设优美、整洁、卫生、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
二、领先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
《中华人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是: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制定、实施《条例》的目的就是贯彻《宪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的要求,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达到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人民生活。
发展生产就需要一个清洁、优美的工作环境,人们很难想象在一个脏、臭的环境中能精神振奋,积极进取、秩序井然地进行工作、生产、科研活动。
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既包括丰富的物质生活,也包括提高生活环境质量。
清洁、适宜的生活环境,是人民有效和持续进行劳动、维护健康和幸福的基本条件,是人民实现管理国家事务,享受劳动、休息和受教育等权利的必要条件。
人民生活要越变越富,我们的社会、国家的自然环境面貌要越变越优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就是根据人和环境互相依存的原理,以净化、美化城市环境为中心,搞好城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为重点,方便人们生产和生活,保护和促进人们健康为目的,加强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做好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通过对人和社会的改造,使人和环境相互推动,相互促进,使之环境优美,达到保护和改善工作、生活环境的目的。
这也是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57号文提出的“解决好城市垃圾问题,是建设清洁优美的城市,保护人民基本生活环境的重要条例”的要求。
以为便,每天产生近8000吨生活垃圾、7000吨粪便、7000吨建筑垃圾,还有数量众多、品类繁杂的工业垃圾、工程渣土,特种垃圾,如不加强管理,不及时收集、运输、处理,用不了几天这个举世闻名的国际港口城市就会成为一个粪便满溢、垃圾成堆、污染严重、蚊蝇密集、老鼠蟑螂猖獗的脏城臭市,不仅影响市容港貌、居民健康,而且由于没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也必将严重影响生产的发展和对外开放。
三、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同志在1985年为环卫工人的题词中指出:
清洁、卫生、美观是城市文明的一大标志。
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建设中,城市建设是重要方面,而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是建设又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容。
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是清洁城市、造福人民的事业,它要发挥城市“消化系统”的功能,就要有一定的设施来作物质基础,加速发展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是城市发展的支柱之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对发展环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给予了高度重视,国家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经费逐年增加。
1990年用于环卫行业的经费为11亿多元,比1979年增长3倍多,环卫专用车辆为25658辆,比1979年增长3倍;建成垃圾、处理厂66座,日处理能力7,010吨;公共厕所达9.7万座;城市垃圾、粪便清运量分别为6768.8万吨和2384.7吨,比1979年分别增长1.7倍和0.16倍;每年清扫道路面积69198万平方米。
近年又建成了一批现代化规模较大的处理垃圾、粪便能力效强的垃圾、粪便处理厂,如建成了占地4000亩日处理垃圾3000吨的老港垃圾处置场,建成了日处理生活垃圾300吨的垃圾焚烧处理厂,建成日处理粪便300吨的猎德粪便处理厂,“八五”期间,W城市都在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增强了城市基础设施的功能,促进了城市建设的发展,成为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很重要的方面。
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在某种程序上反映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或者一个城市的精神面貌,是最直观的外部形象。
在建设精神文明中,良好的市容环境卫生是起码的要求。
环境卫生实际上不仅仅是外部形象,透过它在一定程序上反映了人的心世界和道德风尚。
现在有些人将吃剩的果皮随手扔在马路上;有些人把室的脏水泼到外面,一人干净大家脏;有的人倒垃圾满地狼藉;有的人随意吐痰、便溺。
如此等等只管个人方便,不顾公共利益,只要个人卫生,不要公共卫生的行为,都表现了某些人的道德品质差、环境卫生意识不高的现状。
我们要移风易谷,树立起良好的社会风尚和卫生习惯。
《条例》就起着规社会行为、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的作用,同时,对那些故意侵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起着制约、制裁和作用。
因此《条例》也是城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要的用段。
所以,本《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体现在上述三个重要方面。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城市,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释义】本条规定了《条例》适用围。
所谓“城市”,按《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第三条规定,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城市是包括市和镇的完整的法律概念,我国的建制镇包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县以下的建制镇,数量较多,规模和发展水平也不一致,但都属城市的畴和体系。
《条例》适用的地域围是指在城市所辖行政区域围,管理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国城市一切单位和个人,凡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各项事务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中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同)。
《条例》和适用围,是指条例的效力。
即条例适用于什么人,适用于哪些地方,在干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理解这些问题,对于正确适用《条例》极为重要。
一、对人的效图形。
凡是我国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围进行市容和环境卫生活动,都适用本条例。
进入我国城市围的外国人也应遵守本条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是指在我国,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国国藉的人,都是中国公民。
是指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如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和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对一定地域及空间的效力。
在我国城市行政区域围进行的一切市容和环境卫生活动都适用本条例。
这也包括临时进入城市围过境运行的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
三、时间效力。
在《条例》生效时起至《条例》废止前发生效力。
《条例》于1992年8月1日起施行,即开始生效,以后发生在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活动,一律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释义】本条规定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总原则。
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应实行统一领导。
因为现代化城市是一个高度集中、统一的整体,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宏观控制和行业的政策、法规、规、标准、发展规划的制定,大型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垃圾粪便处理基地的建设,大型环境卫生专用机具的配置、作业,城市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的统一调度,环卫科研、教育的组织,一定要实行集中管理、统一领导,这有利于全行为整体效益的发挥和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分区负责是在统一领导前提下的分区负责。
这里的“区”既指大城市、特大城市、区二行政区的“区”,也包括中、小城市和按不同地域组成的地域性的“区”,又包括含带有特定性质的“区”,如独立工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景点区,同时包括一些大型的企业单位、“窗口”单位和卫生责任区。
从工作管理制度而言,它主要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卫生责任区的工作制度。
但也包含了城市中的市与区的含义。
所以,分区负责包括了这两个方面的含义。
实行分区负责比较适用环境卫生的自身特点和规律。
一是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社会性、地域性强,市容环境卫生和地区的广大群众联系最紧密,人人参与,天天发生,分区负责即把一部分管理职能、一部分权下放到区级政府或者责任区单位,做到责、权、利结合,充分发挥区级政府或者责任区单位的作用,有利于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问题的及时发展、及时处理,提高工作效力,更好地为地区、为居民服务。
二是由于市容和环境卫生面广、点多,城市集中管理,很难面面周全。
实行分区负责,把一部分权下放到区,多了一个当家人,多了一个积极性,很多区级政府、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把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加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建设列为自己的职责,列为办实事的容,加强了管理,取得了较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是分区负责形成比较广泛的社会管理网络系统,在这个管理网络中的单位、居民,共居一个寺区,联系最广泛、直接,也便于日常进行监督。
关于垃圾、粪便的清运作业,是否要“分区负责”,这要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分区负责。
因为垃圾、粪便的清运,特别是机械化作业,有一个合理的规模,有个规模效益问题,有一个合理的规模,有个规模效益问题,过大过小都有弊端。
因此,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哪些应该分区管理,应当由各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是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又一个重要原则。
这是“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城市管理方镇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的体现。
这一规定有三层的含义:
首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队伍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各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充实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整顿、培训、提高素质,建立起一支严于律已,精通法规、公正执法的过硬的执法队伍。
第二,区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群众性的社会监督人员,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部门和委托,在一定的围、权限协助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开展监督工作。
群众性监督人员业务上接受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其执法部门的领导。
群众管理也包括了社会的监督。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在管理、监察工作中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明纪律,公开办事制度,公开监督,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所属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作业队伍,他们担负城市垃圾、粪便的清除、主要道路和公共水域的保洁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等城市环境卫生作业任务,是搞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主力军,是骨干队伍。
但是要全面、持久做好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只有主力军的努力是不够的,必须建立在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紧身裤的群众基础上。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的专业队伍保洁与街巷里弄的群众保洁和社会各单位的环境保洁结合,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真正做到了专群结合,以专为主,全社会各单位都以实际行动关心,支持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这将极提高全社会的环境卫生水平和环境卫生主体意识。
因此,城市每个单位,每个居民,不仅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搞好自己居户、本单位的环境保洁,还应搞好居住区、本单位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主管机关。
本条共三款,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款明确规定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平衡点区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机关。
这是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性质决定的,是建设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
因为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是城市建设管理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管理的有机整体,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是组成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有机整体。
建国以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隶属体制多变,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发展。
1980年3月1日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家劳动总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发布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明确,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70号通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即现建设部前身)已经成立,其业务围包括管理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据此,各省、市、自治区建委或城市建设局要把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归口管理起来。
各城市建设委或城市建设局和卫生局要抓紧办理交接工作,原属环境卫生部门的人员、编制、固定资产、专项资金、流动资金等均应全部移交”。
这次管理体制的重大变化是几十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十多年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城市市容的改善和环境卫生水平的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成就,证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隶属关系的变革是符合城市管理规律的。
1990年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中又一次明确建设部是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城市建设司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制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并检查和监督执行;指导和组织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协调专用机构生产和科学研究工作。
根据上述精神,各省、自治区城市建设部门即建设厅或建设委员会统一归口管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其职责是:
组织和领导本地区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编制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检查、监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组织检查评比,总结交流经验等。
第三款明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即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或者建委、城建局),是当地政府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职能机关,是本条例的执法主体。
同时也包括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机关。
本条例第三十七也涉及县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能,其职责是:
一: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制订实施细则,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行使管理职能。
二、参与制定城市规划和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审批建设开发地区、旧城改革地区和公共、民用建筑中环境卫生设计和竣工验收;
三、组织和领导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清反城市街道及垃圾、粪便的清除、运输、处理、处置、综合利用;
四、建设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和工作场所;
五、对街道民办清洁队伍负责的部门市区环境卫生工作,实行检查、监督、指导;
六、开展环卫教育、宣传和科学研究,逐步实现环卫工作中的机械化、现代化和生活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
第三款的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也包含了县级人民政府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现在,城市下辖区并以市带县的体制格局已经形成,因此,县级人民政府也相应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能部门。
从组织机构上认真加强、健全各级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才能有效地保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的实施和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各城市人民政府,特别是省会城市、对外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的人民政府,应按《条例》要求理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加强、健全城市政府主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充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队伍,提高降低个位珠素质,强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能,以便有效地组织《条例》的实施,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释义】本条规定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并要求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
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也是城市基础设施组织部分,环境卫生设施及工作场所的建设项目,应分期分批,按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的审批程序,纳入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才能保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更好地为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建设服务。
这里既包括了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纳入了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分期分批纳入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的容。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专业规划中应包括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因为要改善提高城市容貌和环境质量,就要合理地发展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必需的环境卫生设施,而良好的建设只能来源于科学、合理、系统、全面的规划。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十分重要,特别是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要有环境卫生用地规划,以保障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
因此,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环境卫生专业近期、中期、长远规划,并列入城市总体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地域或空间上得到妥善合理的安排落实;从资金物资的投入上得到切实的保证,这是发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前提。
因此经国务院同意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1986】59号文件第一个问题就要求“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作为建设两大文明和综合整治城市环境的重要容来抓。
1987年建设(7)(城字第253号文又一次明确要求“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的总体规划”),1990年9月29日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下发了《关于抓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对编制环卫规划的原则,容、程序、成果、审批等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的主要容是:
一、研究提出城市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综合利用及消纳原则和方案;
二、确定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垃圾卫生填埋场等主要环境卫生设施的规模、位置;
三、确定市、区级环卫运输车辆、船舶等设备的停放、修造场所以及废物综合利用场所的规模、位置;
四、确定城市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环卫工人信息网点等设施的规划指标。
在城市详细规划阶段,应具体研究有关环卫设施的位置和用地围。
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的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一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应作为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之一,成为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
并按照基本建设、技术改进程序纳入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分阶段、分年度组织实施。
本条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作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城市的基本职责之一,对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使之与社会进步、城市发展、人民生活要求协调发展有积极的保障作用。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是关系环境美化净化市容,造福子后代的大事,具有明显环境、社会、经济效益和政治意义。
但是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是苦、脏、累的特殊行业,市容和环境卫生职工长期在恶劣的环境中、艰苦的条件下从事繁重的工作,不仅付出了艰苦的劳动,也有损于他们的健康。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用工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起“国家宏观调控,企业(事业)自主用工,多种形式并存,全员劳动合同”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用工制度。
优化劳动组合,搞好用工制度改革,调动环境卫生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经济效益。
各地要根据财力,采取措施,为环卫职工多办实事,切实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居住条件和生活福利条件。
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制定和实行特殊的行业工资、津贴、奖金、医疗费、劳动保护等政策,环卫职工的工资应该高一些,并切实提高环卫职工的福利待遇,稳定职工队伍,保护环卫职工的劳动生产积极性。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发行职务。
【释义】本条规定了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的目的要求。
还规定了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本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这对发展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加强文明卫生城市建设,培养良好卫生习惯,移风易谷,树立一代新风有重要作用,过去各城市也开展了各种形式的环境卫生宣传:
宣传环境卫生在城市管理中的地位;宣传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则;宣传环卫工作的艰辛劳动与奉献精神;宣传环境卫生要从我做起,从每件小事做起,这些宣传得到各界的支持,增加环卫工作的透明度,也对舆论起了积极的导向作用,对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起了促进作用。
在贯彻执行《条例》中要把这些行之有效的经验继续坚持下去。
但由于指导思想上重清、扫、运、轻宣、教、管,在宣传方针中偏重于让社会了解、理解、支持环卫工作,忽视增强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大环境观念的教育、宣传,还缺乏系统性,计划性。
环卫科学知识的宣传仍是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的一个薄弱环节。
目前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水平与城市的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