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标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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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标准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进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增进航运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关于法律、法规及关于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航路行驶:

(一)正在执行公务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济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行本规定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

第五条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普通设立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立原则和尺度见附件1),重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行。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内设立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立分隔带条件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

推荐航路设立在深水航道侧面标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立推荐航路条件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立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立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立原则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行水域需要采用单向航行控制,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章航行

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她船或设施安全状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

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如下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

禁止船舶停车淌航。

第十一条船舶必要在规定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

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水域内航行时,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立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

船舶通过船位报告线时,应进行船位报告;船舶通过船位核对点时,应进行动态报告(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见附件3)。

第十二条在深水航道内,所有船舶一律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沿规定通航分道行驶,并尽量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

船舶因实行追越需要短时间占用分隔带水域时,应在保证安全状况下谨慎进行。

第十三条大型船舶、高速船应在规定通航分道内行驶。

航速低于主管机关规定通航分道内最低航速规定大型船舶,应进入推荐航路航行;因深水航道外侧未设立推荐航路或船舶吃水因素不能进入推荐航路航行时,应尽量沿通航分道右侧边沿行驶。

第十四条小型船舶必要按规定推荐航路行驶。

未设推荐航路航段,小型船舶应沿通航分道右侧边沿行驶。

第十五条大型船舶在通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水域前,或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应向主管机关设立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在无碍她船行驶且采用必要安全办法后,可选取航路行驶,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通航分道内行驶。

第十六条船舶驶经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单向航行控制关于规定(见附件4)。

第十七条船舶驶经桥区水域,应遵守桥区水域通航规定(见附件5)。

第十八条船舶驶经白茆沙北水道、福姜沙北水道、福姜沙中水道、太平洲捷水道、仪征捷水道、宝塔水道、乌江水道等水域,应遵守上述航路专门规定(见附件6)。

第十九条船舶进出常熟港、营船港、天生港、江都港等专用航道及京杭运河小型船舶(队)上行专用航路时,应遵守上述专用航道专门规定(见附件7)。

第二十条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水上服务区(见附件8)、汊河口及支流河口等需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船舶,应当注意航道状况和周边环境,在无碍她船安全行驶状况下,尽量与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成直角就近进行。

船舶因靠离码头需要,在无碍她船安全行驶状况下,事先向主管机关设立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征得批准后可选取航路行驶。

第四章停泊

第二十一条大型船舶必要在主管机关发布锚地或停泊区(见附件9)内停泊。

第二十二条小型船舶停泊应优先选取锚地、停泊区(海轮锚地或海轮停泊区除外)水域,也可依照需要在规定航路以外选取安全水域,但应尽量远离通航分道、推荐航路。

第二十三条船舶如遇有恶劣天气、船舶失控等特殊状况需紧急抛锚时,应尽量让出通航分道、推荐航路。

第五章避让

第二十四条船舶会让时,应优先遵守下列关于船舶避让特别规定:

(一)未按规定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行驶船舶,应积极避让在规定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船舶;

(二)进出汊河口、支流及专用航道船舶,应积极避让在规定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船舶;

(三)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水上服务区船舶,应积极避让在规定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船舶。

第二十五条沿规定通航分道、推荐航路行驶船舶,在通过桥区水域、渡口渡运水域(见附件10)、码头、锚地、水上服务区、支流河口、汊河口及施工作业区水域之前,应保持高度警惕,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注意横越船动态,并提前采用减速、停车等有效办法协助避让。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背本规定进入深水航道行驶小型船舶,与在深水航道内正常行驶船舶发生事故时,小型船舶应负重要责任或所有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背本规定,逆通航分道或推荐航路交通流行驶船舶与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逆交通流行驶船舶应负重要责任或所有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背本规定,随意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船舶,与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横越船应负重要责任或所有责任。

第二十九条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水上服务区、汊河口、支流河口、专用航道等需要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船舶,未按本规定积极避让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船舶导致发生碰撞事故时,横越船应负重要责任。

第三十条违背本规定随意停泊导致发生事故,停泊船应负重要责任或所有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附件与本规定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若本规定附件有变动,由主管机关以航行告示形式发布。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附件中为现行航道维护尺度。

当航道维护尺度变化调节时,应以航道部门发布维护尺度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及其附件中下列用语含义是:

(一)“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是指长江上界南岸慈湖河口(31°46′30″N/118°29′48″E)与北岸乌江河口(31°50′42″N/118°29′24″E)联线,下界浏河口下游浏黑屋(31°30′52″N/121°18′54″E)与崇明岛施翘河下游施信杆(31°37′34″N/121°22′30″E)联线间主管机关发布可供船舶航行水域。

(二)“航道左侧”是指面向长江下游方向,左手一侧为航道左侧。

“航道右侧”是指面向长江下游方向,右手一侧为航道右侧。

(三)“大型船舶”是指船长80米及以上船舶、船队(吊拖船队除外)。

(四)“小型船舶”是指“大型船舶”之外船舶、船队。

(五)“横越”是指船舶横向或斜向驶过规定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横向越过沿通航分道、推荐航路行驶船舶船首方向过程和行为。

(六)“水上服务区”是指主管机关划定可为船舶提供加油(气)、加水、补给等服务水域。

(七)“高速船”是指静水航速不不大于35千米/小时(约19节)船舶。

(八)“障碍性桥梁”是指在通航水域内设立有碍航性构筑物(不涉及桥面)桥梁。

“非障碍性桥梁”是指在通航水域内未设立有碍航性构筑物(不涉及桥面)桥梁。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系特别规定,涉及航行、停泊与避让其她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时,按本规定执行。

未尽事宜,按照关于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送部发布,自4月1日起施行。

10月1日起施行《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同步废止。

附件1

深水航道设立原则和尺度

一、浏河口至荡茜闸通航水域:

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12.5米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为原则。

二、荡茜闸至龙爪岩通航水域:

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10.5米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为原则。

三、龙爪岩至鹅鼻嘴通航水域:

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局限性500米以实际航宽,但最窄处不得低于200米)、10.5米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为原则。

四、鹅鼻嘴至燕子矶通航水域:

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局限性500米以实际航宽,但最窄处不得低于200米),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以实际水深10.8米(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以实际水深10.5米)水深为原则。

五、燕子矶以上通航水域:

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局限性500米以实际航宽,但最窄处不得低于200米),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以实际水深10.5米(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以实际水深9.0米)水深为原则。

六、设标原则:

(一)深水航道原则上顺直双侧设标,并在核心转向点航标上加装信息助航装置。

(二)口岸直水道十四圩如下至浏河口(辖区下界)航段航标间距(单侧标间距)不不不大于2600米;口岸直水道十四圩至慈湖河口(辖区上界)航段航标间距(单侧标间距)不不不大于3000米。

附件2

推荐航路设立原则和尺度

一、浏河口(辖区下界)至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航段推荐航路

浏河口(辖区下界)至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航段(福姜沙航段除外)设立船舶上、下行推荐航路。

上行推荐航路在深水航道北侧(黑浮联线外侧),航路宽度为200米,水深5.0米;下行推荐航路在深水航道南侧(红浮联线外侧),航路宽度为200米,水深5.0米。

长江#80红浮至#83红浮联线外侧航路宽度为100米,水深5.0米。

福姜沙中水道为上、下行小型船舶、船队航路。

航路宽度为150米,水深4.5米。

二、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至慈湖河口(辖区上界)航段推荐航路

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至慈湖河口(辖区上界)航段不设立下行推荐航路。

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至慈湖河口(辖区上界)上行推荐航路设立航段为:

三江营河口至尹公洲下洲头(长江#103黑浮)之间、瓜洲河口(长江#112黑浮)至栖霞油轮锚地下端(长江#130黑浮)之间黑浮外侧水域,航路宽度为200米,水深为5.0米。

三、在推荐航路中航路宽度局限性200米且存在丁坝、浅滩等碍航物水域,设立相应示位标,并由航道管理部门发布实际宽度和水深。

附件3

长江江苏段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

(一)报告线

上行船

下行船

报告线位置

受话机关

频道

报告线位置

受话机关

频道

浏黑屋与崇明岛施信杆联线(长江#1浮联线)

南通

VTS中心

10

慈湖河口与乌江河口联线(长江#158浮)

南京

VTS中心

11

(二)船位核对点

上行船

下行船

船位核对点

位置

受话机关

频道

船位核对点

位置

受话机关

频道

长江#15浮

南通

VTS中心

10

长江#150红浮、长江#144红浮;

长江#125红浮

南京

VTS中心

11或

10

长江#37浮;

长江#42浮;

福姜沙北水道FB#4浮

张家港

VTS中心

10

新河口塔形沿岸标与长江#119黑浮联线

镇江

VTS中心

09或10

长江#58浮或长江福北#14浮

江阴

VTS中心

09

润扬长江公路大桥

镇江

VTS中心

09或10

长江#71浮;

T#5浮

泰州

VTS中心

10

长江#91-1浮;

长江#87浮

泰州

VTS中心

10

长江#91-1黑浮与长江#92红浮联线

镇江

VTS中心

09或10

长江#71浮

江阴

VTS中心

09

马鞍矶塔形示位标与马鞍矶水塔联线

镇江

VTS中心

09或10

福姜沙南水道#58浮;

福姜沙中水道FB#14浮;

福姜沙北水道FB#14浮

张家港

VTS中心

10

长江#119黑浮;

长江#140黑浮

南京

VTS中心

10

十一圩河口与小李港河口联线(长江#36浮联线);

长江#20浮

南通

VTS中心

11

附件4

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单向航路控制规定

一、福姜沙南水道单向航路控制规定

(一)受控对象

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拖带量3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队。

(二)受控航段

1.长江#44红浮与长江#44黑浮联线至长江#46黑浮与德积示位标联线之间水域;

2.长江#48黑浮与孚宝码头前沿垂直线至长江#52黑浮与江海粮油水塔联线之间水域;

3.长江#55黑浮与巫山港河口联线至长江#57黑浮与长山油库码头下端联线之间水域。

(三)船舶等让水域

1.上行船舶等让水域

(1)长江#41黑浮与长江#41红浮联线至长江#43黑浮与长江#43红浮联线之间水域;

(2)长江#46黑浮与德积示位标联线至长江#48黑浮与孚宝码头前沿垂直线之间水域;

(3)长江#52黑浮与江海粮油水塔联线至长江#55黑浮与巫山港河口联线之间水域。

2.下行船舶等让水域

(1)江阴大桥至长江#59左右通航浮与长江#59红浮联线之间水域;

(2)长江#55黑浮与巫山港河口联线至长江#52黑浮与江海粮油水塔联线之间水域;

(3)长江#46黑浮与德积示位标联线至长江#48黑浮与孚宝码头前沿垂直线之间水域。

(四)等让原则

逆流船舶等让顺流船舶、拟驶进船舶等让正在驶出船舶、拟始发船舶等让正在通过该水域船舶。

(五)通过限制

不受福姜沙中水道、福姜沙北水道维护水深限制船舶,不得选取福姜沙南水道过境通过。

二、尹公洲航段单向航路控制规定

(一)受控对象

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拖带量3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队。

(二)受控航段

1.长江#105-1红浮与长江#105-1黑浮联线至长江#104红浮与对岸垂直线之间水域;

2.长江#100黑浮与长江#100红浮联线至长江#101黑浮与长江#101红浮联线之间水域。

(三)船舶等让水域

上下行船舶应在单向航行控制段外附近安全水域等让。

(四)等让原则

逆流船舶等让顺流船舶、拟驶进船舶等让正在驶出船舶。

附件5

长江江苏段桥区水域通航规定

1.通过桥区水域船舶,应当依照桥梁通航净空尺度留足安全系数。

2.通过桥区水域船舶,应当具备良好操纵性能,并在通过桥区水域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拖带设备及应急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技术状态,贯彻安全办法,保证安全通过;

(2)加强了望,尽早与过往船舶获得联系,明确各自动向及会让意图;

(3)必要时,安排拖轮在桥区水域护航。

3.下列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前应当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立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动态:

(1)国际航行船舶;

(2)客船;

(3)1000总吨及以上国内航行海船及载运危险货品船舶;

(4)1600总吨及以上其她内河船舶或主机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拖轮船队(港作拖轮除外);

(5)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船舶;

(6)试航船舶。

4.机动船进入桥区水域前,应当鸣放声号一长声,发现桥区水域航道、航标等异常或者本船船位不正,不能保证安全通过时,不得通过桥区水域。

5.船舶通过障碍性桥梁桥区水域时,应当由船长指挥操作,同步,轮机长应当在机舱值守。

船舶在通过非障碍性桥梁桥区水域时,可以由船长或者船长指定驾引人员指挥操作;船舶操纵困难时,必要由船长亲自指挥操作,必要时,轮机长应当在机舱值守。

6.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当保持具备足够舵效安全航速。

船舶到达桥区水域上界和下界线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进入桥区水域后,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通过。

7.江面视距局限性1500米,禁止船舶通过长江桥区水域。

风力达到七级以上时,禁止船队通过桥区水域。

装载爆炸品船舶、试航船舶禁止夜间通过桥区水域。

8.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禁止下列行为:

(1)淌航;

(2)并绑航行;

(3)掉头、横越;

(4)穿越非通航桥孔;

(5)试航船舶进行效用实验;

(6)船舶在通过障碍性桥梁桥区水域时,追越或者并列行驶(船舶通过南京长江第二大桥南汊桥、南京长江第四大桥、润扬长江公路大桥南汊悬索桥、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江阴长江公路大桥、苏通长江公路大桥主通航孔桥区水域时,在保证安全状况下,可以追越);

(7)其她影响桥梁水域通航安全行为。

9.船舶靠离桥区水域内码头、泊位时,应当加强了望,谨慎驾驶,并积极避让在规定航路内正常行驶船舶。

船舶在桥区水域内码头、泊位停靠,不得超过核定靠泊宽度。

停靠、作业期间,应当保证系泊牢固,并加强值班。

10.船舶在桥区水域内发生异常状况,危及或者也许危及船舶和桥梁安全时,应当采用有效应急办法,并及时向主管机关设立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

船舶发现桥区水域内存在异常状况,应当及时向主管机关设立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

 

附件6

长江江苏段汊河、捷水道航路规定

一、白茆沙北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畴:

上界为长江#14左右通航浮与长江#15黑浮联线;下界为长江#3黑浮与长江#4左右通航浮联线。

(二)维护水深:

实际水深4.5米。

(三)航行原则:

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

(四)通过限制:

船舶应依照航道部门发布航道设标维护水深,结合潮汐、本船吃水实际状况,在保障足够富余水深前提下选取通过。

二、福姜沙北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畴:

上界限为长江#59左右通航浮与FB#15黑浮联线,下界限为长江#38-1左右通航浮与FB#1黑浮联线。

(二)维护水深:

理论最低潮面下8.0米。

(三)航行原则:

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

(四)通过限制:

如皋港下示位标至焦港河口航段实行单向航行控制。

1.受控对象:

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或3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队。

2.受控航段:

如皋港下示位标至焦港河口之间水域。

3.等让水域:

上行船舶在如皋港闸如下航段;下行船舶在焦港河口以上航段。

4.等让原则:

逆流船舶等让顺流船舶,拟始发船舶等让正在通过该水域船舶。

三、福姜沙中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畴:

上界为FB#12-1左右通航浮与FB#13红浮联线;下界为长江#45左右通航浮与F#1黑浮联线。

(二)维护水深:

实际水深4.5米。

(三)航行原则:

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

(四)通过限制:

船舶应依照航道部门发布航道设标维护水深,在保证安全前提下通过。

正常状况下,不受福姜沙中水道维护水深限制船舶,不得选取福姜沙南水道或福姜沙北水道过境通过。

四、太平洲捷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畴:

上界为五峰山岸咀与蒋家港三角测点联线;下界为太平洲捷水道下左右通航浮。

(二)航行原则:

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

新洲左右汊实行单向通航,新洲左汊为上行船舶航道,新洲右汊为下行船舶航道。

(三)通过限制:

船舶应依照航道部门发布航道维护水深,在保证安全前提下通过。

五、仪征捷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畴:

上界为仪征捷水道上口;下界为仪征捷水道下口。

(二)维护水深:

4.5米。

(三)航行原则:

仪征捷水道全航段为上行船舶航道,实行单向通行。

禁止下行船舶通过该水道,进入作业船舶除外。

(四)通过限制:

供上行小型船舶通过和上行船队选取通过。

六、宝塔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畴:

上界为八卦洲洲头西方角三角测点270度端线处,下界为天河口三角测点090度端线处。

(二)维护水深:

西方角至南化5号泊位为上段,维护水深为7.1米,宽度为150米;南化5号泊位至扬子10号泊位为中段,维护水深4.5米,宽度100米;扬子10号泊位至天河口为下段,维护水深10.5米,宽度150米。

(三)航行原则:

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

(四)通过限制:

宝塔水道内扬子石化航道实行单向航行控制。

1.水域范畴:

上界为北岸马汊河口处,下界为宝塔水道下界处。

2.受控船舶:

5000总吨(735千瓦)及以上船舶(队)、油船、化学品船舶、液化气船舶及其她需要控制船舶。

3.等让水域:

驶入受控船舶在长江#136黑浮下米北岸一侧航道内;驶出受控船舶在扬子石化码头(靠泊在扬子石化码头船舶)和扬子8号码头对开航道内。

4.通信联系:

上行驶入受控船舶在南京长江四桥桥梁水域、下行驶入受控船舶在南京长江第二大桥南汊桥处、下行驶出受控船舶在预测驶出宝塔水道下界前1小时,向主管机关设立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并经批准,同步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及其她一切有效方式与有关船舶联系,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出。

5.等让原则:

驶入受控船舶等待驶出受控船舶,准备开航受控船舶等待正在通过该水域受控船舶。

七、乌江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畴:

上界为乌江河口至慈湖河口联线;下界为大箭山塔形侧面岸标与乌江下左右通航浮联线。

(二)维护水深:

设标宽度为200米,局限性200米以实际航道宽度为准,但不不大于150米。

普通状况下同侧相邻航标间距不不不大于3000米,航道设标维护水深4.5米(按航道管理部门发布航道维护水深为准)。

(三)航行原则:

乌江水道全航段为上行船舶单向航道,实行单向通行。

(四)通过限制:

船舶应依照航道部门发布航道设标维护水深,结合潮汐、本船吃水实际状况,在保障足够富余水深前提下选取上行通过。

附件7

长江江苏段专用航道航路规定

一、常熟港专用航道航路规定(原华润、亚太航道和开辟下端进港航道)

(一)水域范畴

上界为徐六泾验潮站与苏桥#5红浮联线,下界为太海汽渡太仓港池上端与长江#13左右通航浮联线。

(二)维护水深

上段常浒河口至常电煤码头下角,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10.5米,航宽300米;中段常电煤码头下角至金泾塘口,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7米,航宽200米;下段金泾塘口如下1公里至新泾口上,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8米,航宽200米。

(三)航行原则

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

(四)通过限制

1.受控船舶:

总吨以上危险品船舶、100米以上其她船舶进出该水道,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

2.专用航道内苏通大桥通航孔上游1000米、下游1000米航道水域范畴内,受控船舶航行参照大桥主通航孔有关规定。

二、永钢专用航道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畴

上界为永钢#9浮对标联线,下界为永钢#1浮对标联线。

(二)维护水深

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6.0米,航宽200米。

(三)航行原则

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

(四)通过限制

10000总吨及以上船舶、1000总吨以上危险品船进出该水道,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

(五)控制规定

1.受控船舶:

5000总吨以上船舶、客船、化学品船舶、液化气船舶及其他需要控制船舶。

2.等让水域:

驶入受控船舶在永钢#1浮下游航路,驶出受控船舶在永钢#4浮上游航路。

3.通信联系:

受控船舶在到达等待点前1小时,向辖区VTS中心报告并经批准,同步应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及其她一切有效手段与有关船舶联系,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出。

4.等让原则:

驶入受控船舶等待驶出受控船舶,逆流受控船舶等待顺流受控船舶,进出锚地受控船舶等待正在通过该水域受控船舶。

三、营船港专用航道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畴

(狼山沙北槽)上界Y#12红浮,下界为苏桥#5左右通航浮与Y#1黑浮联线。

(二)维护水深

1.苏通大桥上2公里至南农闸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10.5米,航宽260米。

2.南农闸至新开闸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8.0米,航宽26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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