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其中的施工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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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其中的施工部分

第四篇

水利工程施工

1安全、卫生规定

1.1安全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

0.0.9对于伤亡事故,职业病的调查和处理,必须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发生事故后,应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地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找出事故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1.0.4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1.0.5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专人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路杆。

危险地段,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1.0.15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并明确安全警戒人员。

在装药、联线开始前,无关人员一律退出作业区。

在点燃开始前,除炮工外其他人员一律退到安全地点隐蔽。

爆破后,须经炮工进行检查。

确认安全后,其他人员方能进入现场。

对暗挖石方爆破尚须经过通风,恢复照明、安全处理后,方可进行其它工作。

1.0.16施工照明及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7、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或有瓦斯的巷道内,照明设备必须采取防爆措施。

2.1.2凡经医生诊断,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1.6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脚手架以及其它危险边沿进行悬空高处作业时,临空一面必须搭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

工作人员必须拴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

2.1.8在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距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满足表2-1的规定,如遇特殊情况,则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表2-1

带电体电压(kV)

项目

10及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330

工器具、安装构件、接地线等与带电体的距离(m)

2.0

3.5

3.5

4.0

5.0

5.0

6.0

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与带电体的距离(m)

1.7

2.0

2.2

2.5

3.0

4.0

5.0

整体组立杆塔与带电体的距离(m)

应大于倒杆距离(自杆塔边缘到带电体的最近侧为塔高)

6.2.2施工现场各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得小于25m,距生活区不小于15m。

2、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修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小于20m。

3、易燃废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小于30m。

防火间距中,不应堆放易燃和可燃物质。

1.0.6爆破器材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内,不得任意存放。

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2.1.2仓库和药堆与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距离,规定如下:

1、有土堤和无土堤的地面库房或药堆的安全距离按表5-1确定。

表5-1

存药量(t)

距离(m)

库房类别

150

200

100

150

50

100

30

50

20

30

10

20

510

25

<2

无土堤库、药堆

1000

900

750

600

400

350

250

200

150

有土堤库

800

700

600

500

350

300

250

170

130

2、隧道式峒库至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最小距离按表5-2确定。

表5-2

存药量(t)

距离(m)

与洞口轴线交角

50100

3050

2030

1020

510

25

<2

0o至两侧70o

1500

1250

1100

1000

850

750

700

两侧70o90o

600

500

450

400

350

300

250

两侧90o180o

300

250

200

150

120

100

100

3、由于保护对象不同,因此在使用当中对表5-1、表5-2的数值应加以修正,(保护系数)见表5-3。

表5-3

序号

保护对象

保护系数

1

村庄边缘、住宅边缘、乡镇企业围墙区域、变电站围墙

1.0

2

地县级以下公社、通航汽轮的河流航道、铁路支线

0.70.8

3

总人数50人的零散住户边缘

0.70.8

4

国家铁路线、省级及以上公路

0.91.0

5

高压送电线路500kV

220kV

110kV

35kV

2.53.0

1.52.0

0.91.0

0.80.9

6

人口10万人的城镇规划边缘、工厂企业的围墙、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铁路车站

2.53.0

7

人口>10万人的城镇规划边缘

5.06.0

注:

上述各项外部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

当地形条件有利时可适当减少。

反之应增加。

2.2.1爆破器材库的贮存量规定如下:

1、地面库单一库房允许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表5-6的规定;

表5-6

爆破器材名称

允许最大贮量(t)

硝化甘油炸药

40(净重)

梯恩梯

120(净重)

硝铵炸药:

如2#岩石水胶炸药,浆状炸药

200(净重)

导爆索

120(皮重)

导火索

不限

雷管、继爆管、导爆管起爆系列

120(净重)

硝酸铵,硝酸钠

400(净重)

2、地面总库的容量:

炸药不超过本单位半年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超过一年生产用量。

地面分库的总容量:

炸药不超过3个月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超过半年生产用量。

2.2.2库区布局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位置必须选择在远离被保护对象较安全的地方。

其外部安全距离和库房彼此间的距离应符合本篇的有关规定;

2、避免设在有山洪或地下水危害的地方,并充分利用山上等自然屏障;

3、周围应设围墙,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0m,防止人员自由出入。

围墙至最近库房墙角的距离应不小于25m;

4、库区值班室应设在围墙外侧,距离一般不应小于25m,食堂、宿舍距危险品库房应不小于200m。

3.2.2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有押运人员,外部运输必须有警卫人员护送;

2、按指定路(航)线行驶;

3、车(船)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或桥上(下)停留;

4、车(船)应有帆布覆盖,并设有明显危险警戒标志;

5、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

6、气温低于10℃时,运输易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或气温低于一15℃运输难冻硝化甘油炸药,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7、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和自行车等运输爆破器材;

8、车厢船底应加软垫。

1.2卫生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

4.1.7产生有毒、烟雾、粉尘、噪声等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避开生活区。

4.1.8为防止污染地下水源,有害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渗坑、渗井或河道。

含汞、砷、六价铬、铅、苯、锰、氰化物及其它毒性大的可溶性工业废渣,必须采取净化措施,严禁污染。

4.1.10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生产性粉尘和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应分别符合表2-6、表2-7和表2-8的规定。

表2-6噪声标准

每个工作日接触噪声时间(h)

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允许噪声[dB(a)]

现有企业暂时达不到标准,允许噪声[dB(a)]

8

4

2

1

85

88

91

94

90

93

96

99

最高不得超过115

表2-7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编号

粉尘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mg/m3)

1

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石英、石英岩等)

2

2

石棉粉尘(含10%以上石棉)

2

3

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滑石粉尘

4

4

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水泥粉尘

6

5

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

10

6

铝、氧化铝、铝合金粉尘

4

7

玻璃棉和矿渣棉粉尘

5

8

其它粉尘

10

表2-8常见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编号

有毒物质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mg/m3)

编号

有毒物质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mg/m3)

1

一氧化碳

30

21

氧化锌

5

2

乙醚

500

22

铅烟

0.03

3

二甲苯

100

23

铅尘

0.05

4

二氧化硫

15

24

四乙基铅(皮)

0.005

5

二硫化碳(皮)

10

25

硫化铅

0.5

6

丁二醛

100

26

黄磷

0.03

7

丁醛

10

27

酚(皮)

5

8

五氯酸及其钠盐

0.3

28

硫化氢

10

9

丙酮

400

29

氯化氢及盐酸

15

10

丙烯醇(皮)

2

30

溴化烷(皮)

1

11

甲苯

100

31

溶剂汽油

350

12

甲醛

3

32

滴滴涕

0.3

13

光气

0.5

33

甲醇

50

14

金属汞

0.01

34

氰化氢及氰氢酸盐

0.3

15

有机汞化合物

0.005

35

三氧化铬、铬酸盐

重铬酸盐

0.05

16

松节油

300

17

环氧乙烷

5

36

敌敌畏(皮)

0.3

18

苯(皮)

40

37

性碱

苯胺、甲苯胺

二甲苯胺(皮)

0.5

0.5

19

30

20

臭氧

0.3

注:

有(皮)标记者为除呼吸道吸收外,尚易经皮肤吸取的有毒物质。

 

2土石方工程

2.1开挖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

1.0.4施工中,勘测单位必须按照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规程》的规定,进行施工地质工作。

施工地质工作中,若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前期地质资料和结论有较大出入,或发现新的不良地质因素,建设、勘测、设计单位必须及时与施工单位协商,以便采取补救措施或修改设计。

设计上的重大修改,必须报经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

1.0.8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应采用钻孔爆破法施工。

严禁在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附近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

其它部位如需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必须通过专门试验(或安全技术论证)证明可行和制定补充规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DJ212-83

5.2.1钻孔爆破作业,应按照爆破图进行。

5.2.3炮孔的装药、堵塞和引爆线路的联结,应由经过训练的炮工,按爆破图的规定进行。

5.3.3洞室群几个洞室同时放炮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确保点炮人员全部及时撤离。

5.3.4相向开挖的两个工作面相距30m放炮时,双方人员均须撤离工作面;相距15m时,应停止一方工作单项开挖贯通。

竖井或斜井单向自下而上开挖,距贯通面5M时,应自上而下贯通。

5.3.5爆破前应将施工机具撤离至距爆破工作面不少于100m的安全地点。

对难以撤离的施工机具、设备,应加以妥善防护。

5.3.7采用电力引爆方法,装炮时距工作面30m以内,应断开电流,可在30m以外用投光灯照明。

2.2锚固与支护

《水工预应力锚固施工规范》SL26—94

2.0.8预应力锚束永久性防护涂层材料必须满足以下各项要求:

(1)对预应力钢材具有防腐蚀作用;

(2)与预应力钢材具有牢固的粘结性,且无有害反应;

(3)能与预应力钢材同步变形,在高应力状态下不脱壳、不脆裂;

(4)具有较好的化学稳定性,在强碱条件下不降低其耐久性。

2.0.13锚夹具的强度、精度及材质硬度匹配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6.1.1预应力钢材在锚束的永久防护完成前,都应作好临时防护。

6.1.2临时防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切断腐蚀源,避免与有害物质直接接触;

(2)防止受潮、受腐蚀气体侵蚀;

(3)禁止将预应力钢材及锚束直接堆放在地面或露天储存;

(4)锚束安放后,应保持围岩孔内水质的pH值大于10。

6.1.3锚束安放后,应及时进行张拉和作永久防护。

张拉前,对临时防护措施应定期检查,并确保锚束得到可靠的保护。

8.3.1预应力锚固施工前,必须制定各工序的安全操作规程。

《水利水电地下工程锚喷支护施工技术规范》SDJ57-85

2.1.1用作锚杆或锚索的钢筋或钢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材料性能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二、牌号不明或混合存放的材料,经试验证明其性能指标满足要求后方可使用。

三、使用前经过调直、除锈、去污等处理。

5.1.12竖井中的锚喷支护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溜筒运送喷混凝土的干混合料时,井口溜筒喇叭口周围必须封闭严密。

二、喷射机置于地面时,竖井内输料钢管宜用法兰联结,悬吊应垂直牢固。

三、采取措施防止机具、配件和锚杆等物件掉落伤人。

四、操作平台应设置栏杆,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

可升降的操作平台必须符合现行《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3砌石工程

3.1一般规定

《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SDJ213-83

10.3.2护坡石料须选用质地坚硬、不易分化之石料,其抗水性、抗压强度、几何尺寸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10.3.3护坡下之垫层材料应按反滤层铺筑规定施工。

铺砌块石或其它面层时,不得破坏垫层。

10.3.4上游块石护坡的砌石应做到:

认真挂线,自上而下,错缝竖砌,紧靠密实,塞垫稳固,大块封边,表面平整,注意美观。

当上游护坡采用砂浆勾缝时,必须注意预留排水孔。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

6.4.1浆砌石墙(堤)宜采用块石砌筑,如石料不规则,必要时可采用粗料石或混凝土预制块作砌体镶面;仅有卵石的地区,也可采用卵石砌筑。

砌体强度均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6.4.2浆砌石砌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筑前,应在砌体外将石料上的泥垢冲洗干净,砌筑时保持砌石表面湿润;

2应采用坐浆法分层砌筑,铺浆厚宜3cm~5cm,随铺浆随砌石。

砌缝需用砂浆填充饱满,不得无浆直接贴靠,砌缝内砂浆应采用扁铁插捣密实;严禁先堆砌石块再用砂浆灌缝;

3上下层砌石应错缝砌筑;砌体外露面应平整美观,外露面上的砌逢应预留约4cm深的空隙,以备勾缝处理;水平缝宽应不大于2.5cm,竖逢宽应不大于4cm;

4砌筑因故停顿,砂浆已超过初凝时间,应待砂浆强度达到2.5Mpa后才可继续施工;在继续砌筑前,应将原砌体表面的浮渣清除;砌筑时应避免振动下层砌体;

5勾缝前必须清缝,用水冲净并保持槽内湿润,砂浆应分次向缝内填塞密实;勾缝砂浆标号应高于砌体砂浆;应按实有砌缝勾平缝,严禁勾假缝、凸缝;砌筑完毕后应保持砌体表面湿润做好养护;

6砂浆配合比、工作性能等,应按设计标号通过试验确定,施工中应在砌筑现场随机制取试件。

6.4.3混凝土预制块镶面砌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1预制块尺寸及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砌筑时,应根据设计要求布排丁、顺砌块;砌缝应横平竖直,上下层竖缝错开距离不应小干10cm,丁石的上下方不得有竖缝;

3砌缝内应砂浆填充饱满,水平缝宽应不大于1.5cm;竖缝宽不得大于2cm。

6.4.4浆砌石防洪墙的变形缝和防渗止水结构的施工,宜预留茬口,按本规范6.5.4的规定用浇筑二期混凝土的方式解决。

6.4.5干砌石砌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使用有尖角或薄边的石料砌筑;石料最小边尺寸不宜小于20cm;

2砌石应垫稳填实,与周边砌石靠紧,严禁架空;

3严禁出现通缝、叠砌和浮塞;不得在外露面用块石砌筑,而中间以小石填心;不得在砌筑层面以小块石、片石找平;堤顶应以大石块或混凝土预制块压顶;

4承受大风浪冲击的堤段,以用粗料石丁扣砌筑。

《泵站施工规范)SL234一1999

6.5.1砌石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石工程应在基础验收及结合面处理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2砌筑前应放样立标,拉线砌筑。

3砌石应平整、稳定、密实和错缝。

6.5.2砌石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料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

2混凝土灌砌块石所用的石子粒径不宜大于20mm。

3水泥标号不宜低于325号。

4使用混合材和外加剂,应通过试验确定。

混合材宜优先选用粉煤灰,其品质指标参照有关规定确定。

5配制砌筑用的水泥砂浆和小石子混凝土,应按设计强度等级提高15%。

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同时应具有适宜的和易性。

水泥砂浆的稠度可用标准圆锥沉入度表示,以40~70mm为宜,小石子混凝土的坍落度以70~90mm为宜。

6砂浆和混凝土应随伴随用。

常温拌成后应在3~4h内使用完毕。

如气温超过30℃,则应在2h内使用完毕。

使用中如发现泌水现象,应在砌筑前再次拌合。

6.5.3浆砌石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筑前应将石料刷洗干净,并保持湿润。

砌体石块间应用胶结材料粘接、填实。

2砌体宜用铺浆法砌筑,灰浆应饱满。

护坡、护底和冀墙内部石块间较大的空隙,应先灌填砂浆或细石混凝土并认真捣实,再用碎石块嵌实。

不得采用先填碎石块,后塞砂浆的方法。

6.5.8砌筑过程中如遇中雨或大雨,应停止砌筑,并将已砌石块中的空隙用砂浆或细石混凝土填实,然后加以遮盖。

雨后应清除积水再继续砌筑。

6.5.10干砌石宜用于护坡、护底等部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体缝口应砌紧,底部应垫稳、填实,严禁架空。

2不得使用翅口石和飞回石。

3宜采用立砌法,不得叠砌和浮塞;石料最小边厚度不宜小于150mm。

4具有框格的干砌石工程,宜先修筑框格,然后砌筑。

5铺设大面积坡面的砂石垫层时,应自下而上,分成铺设,并随砌石面的增高分段上升。

6.5.11砌石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和砌体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砌缝砂浆应密实,砌缝宽度、错缝距离应符合要求。

3砂浆、小石子混凝土配合比应正确,试件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

4砌体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5.11的规定。

表6.5.11砌体尺寸、位置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墩、墙

护坡、护底

浆砌块石

浆砌料石(预制块)

浆砌块石

干砌块石

轴线位置

15

10

墙面垂直度(全高)

0.5%H

0.5%H

墙身砌层边缘位置

20

10

墙面坡度

不陡于设计规定

不陡于设计规定

断面尺寸或厚度

+30,-20

20(15)

砌体厚度的15%,且在30之间

砌体厚度的15%,且在30之间

顶面高程

15

15

护底高程

+30,-50

+30,-50

注:

①“H”指墩、墙全高。

②墩、墙以每个(段)或每10m长为一检验单位,每一检验单位检验2~4点。

《水闸施工规范》SL27一91

8.3.2浆砌石墩、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筑应分层,各砌层均应坐浆,随铺浆随砌筑;

(2)每层应依次砌角石、面石,然后砌腹石;

(3)块石砌筑,应选择较平整的大块石经修整后用作面石,上下两层石块应骑缝,内外石块应交错搭接;

(4)料石砌筑,按一顺一丁或两顺一丁排列,砌缝应横平竖直,上下层竖缝错开距离不小于10cm,丁石的上下方不得有竖缝;粗料石的砌体的缝宽可为2~3cm;

(5)砌体宜均衡上升,相邻段的砌筑高差和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2m。

8.3.3采用混凝土底板的浆砌石工程,在底板混凝土浇筑至面层时,宜在距砌石边线40cm的内部埋设露面块石,以增加混凝土底板与砌体间的结合强度。

8.3.4混凝土底板面应凿毛处理后方可砌筑。

砌体间的结合面应刷洗干净,在湿润状态下砌筑。

砌体层间缝如间隔时间较长,可凿毛处理。

8.3.8砌体勾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体的外露面和挡土墙的临土面均应勾缝,并以平缝为宜;

(2)勾缝砂浆标号应高于砌体砂浆标号,宜用中细砂料拌制,灰砂比宜为1:

2;

(3)砌体勾缝前,应清理缝槽,并用水冲洗湿润,砂浆应嵌入缝内约2cm。

8.5.1砌体尺寸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表8.5.1的规定。

表8.5.1砌体尺寸的允许偏差(mm)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1

墙面垂直度

(1)浆砌料石墙

(2)浆砌块石墙临水面

墙高的0.5%且不大于20

墙高的0.5%且不大于30

2

护底海漫高程

+50-100

3

护坡坡面平整度(每10m长范围内)

100

4

护底、海漫、护坡砌石厚度

厚度的15%

5

垫层厚度

厚度的20%

6

齿坎厚度

50

8.5.2砌体的质量检验如下:

(1)材料和砌体的质量规格应符合要求;

(2)砌缝砂浆应密实,砌缝宽度、错缝距离应符合要求;

(3)砂浆、小石子混凝土配合比应正确,试件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

《小型水电站施工技术规范》SL172—96

7.6.3拱石砌筑,必须两端对称进行。

各排拱石互相交错,错缝距离不小于10cm。

当拱跨在5cm以下,一般可采用块石砌拱,用砌缝宽度调整拱度,要求下缝宽不得超过1cm。

水泥砂浆强度不低于M7.5号。

拱跨在10m以下,可按拱的全宽和全厚,自拱脚同时对称连续地向拱顶砌筑。

拱跨在10m以上时,应作施工设计,明确拱圈加荷次序,并按此次序施工。

10.2.1坝体面石与腹石砌筑,一般应同步上升。

如不能同步砌筑,其相对高差不宜大于1m,结合面应作竖向工作缝处理。

不得在面石底面垫塞片石。

10.2.3当坝体外表面为竖直平面时,其面石宜用粗料石,按丁顺交错排列。

当为顺坡斜面时,宜用异形石砌筑,如倾斜面允许呈台阶状,可以采用粗料石水平砌筑。

10.2.5拱坝、连拱坝内外弧面石,可以采用粗料石,调整竖缝宽度成弧形,但同一砌缝两端宽度差:

拱坝不直超过1cm,连拱坝不直超过2cm。

10.2.7连拱坝砌筑应遵守下列规定:

(1)拱筒与支墩用混凝土连接时,接触面按工作缝处理。

(2)诸拱筒砌筑应均衡上升。

当不能均衡上升时,相邻两拱筒的允许高差必须按支墩稳定要求核算。

(3)倾斜拱筒采用斜向砌筑时,宜先在基岩上浇筑具有倾斜面(与拱筒倾斜面垂直)的混凝土拱座,再在其上砌石,石块的砌筑面应保持与斜拱的倾斜面垂直。

10.2.8坝面倒悬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异形石水平础筑时,应按不同倒悬度逐块加工、编号,对号砌筑。

(2)采用倒阶梯砌筑时,每层挑出方向的宽度不得超过该石块宽度的1/5。

(3)粗料石垂直倒悬面砌筑时,应及时砌筑腹石或浇筑混凝土。

3.2浆砌石坝

《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SD120—84(试行)

2.1.5砌坝石料必须质地坚硬、新鲜,不得有剥落层或裂纹。

3.4.2胶结材料的配合比,必须满足设计强度及施工和易性的要求。

为确保胶结材料的质量,其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确定。

4.1.2坝基清理后,必须按“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办法”进行验收。

4.2.5坝体砌筑应采用铺浆法。

4.2.8浆砌石坝结构尺寸和位置的砌筑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8的规定。

表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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