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水保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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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水保管理办法
环水保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保护和改善施工周边地区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作业人员身体健康,进一步提升项目的整体环境管理水平,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天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等有关环水保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为本项目工程影响范围,主要包括主体工程、临时工程的施工场地、施工便道、存料场以及其它临近受影响的范围。
第二节环水保目标及具体要求
第三条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在天津市政府、环保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严格控制污染源,施工污水、场界噪声达标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最大限度的减少施工活动给周围群众造成的不利影响。
自然、人文环境保护满足当地政府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条环水保目标
工程实施过程中,环境保护严格按照国家、天津市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1、环境保护目标
1.1施工排水经沉淀后达标排放;
1.2加强施工机械的管理,改进施工工艺,全面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噪声、振动、废气、固体废物的产生,减少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1.3加强对有关管线(包括架空线)的保护措施,确保施工区域内无重大管线事故;
1.4在施工区域、生活区域落实做好危险品现场控制、防洪防汛现场控制、消防应急现场控制,确保现场事故为零;
1.5遵守国家、天津市等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业主的有关要求,落实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做到建设工地无火灾事故、无重大伤亡事故;
1.6严格控制地面变形量,确保建筑物和地下管线安全;
1.7文明施工、保护文物、保护市政设施和城市绿化。
2、水土保持目标
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达到一级标准。
第五条具体要求
1、施工过程中制定完善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确保工程所处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严格执行“三同时”、“两不”原则,即环境保护与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不留后患、不留尾巴。
2、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因施工方法不当而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他原因造成对公众财产和居民生活环境的伤害、妨碍。
3、减少施工引起的扬尘,降低噪音;控制废气、污水按标准排放;工程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按规定排放、处理。
4、施工完毕后对废弃土场及时平整,并做必要的防护,避免水土流失;施工临时场地、便道使用完毕后恢复原状。
第三节环水保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本项目实行项目部直管的环保管理模式,项目部设安全负责人,并设安质环保部,配环保工程师,负责监督检查各现场组、工班环水保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各工班设置兼职环保员。
第七条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贯穿本项目施工全过程,环保工作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为强化项目环水保管理工作,项目部成立环水保管理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各部室负责人、各施工工班负责人
第八条环境、水土保持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各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
2、会同有关部室制定本项目环境水土保持规划和工作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3、对本项目建设项目的环境水土保持管理实施监督。
4、组织本项目的环境水土保持监测调查,掌握本项目的环境水土污染情况,评价环境水土污染影响,提出改进措施。
5、监督检查本项目环境保护专用设施的使用和维护情况。
6、建立健全环境水土保持技术档案,负责环境水土保护统计和上报工作。
项目环水保组织机构体系(详见下页)。
图6-1项目环水保组织机构体系图
第九条项目经理环水保职责
1、组织制定项目环境方针、目标、指标;
2、为项目环境保护所需资源的配置,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保障。
第十条项目书记环水保职责
1、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内、外部信息交流与沟通。
参与环保投诉的处置及环境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2、组织、协调环境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环境保护投诉的处置。
第十一条项目总工程师环水保职责
组织进行环境调查,审批项目环境因素调查表、环境因素清单、重要环境因素清单、适用环境法律法规目录、环境管理方案、应急预案及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项目生产副经理环水保职责
1、负责项目环水保方案的具体落实,抓好现场环水保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2、组织并参加定期或专项环水保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项目安全总监环水保职责
1、参加项目环境因素调查和管理方案的制定工作。
2、监督现场环水保工作开展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项目安质环保部职责
1、项目开工前,组织进行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出项目能够控制或能够施加影响的重要环境因素;
2、编制项目《环境因素调查表》、《环境因素评价表》、《环境因素清单》、《重要环境因素清单》,经项目经理审批后发布,并将项目重要环境因素告知相关方;
3、识别并获取项目适用的国家及地方环境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
摘录适用环境法律法规条款,编制项目《适用环境法律法规目录》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批后发布;
4、负责组织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及合规性评价,做好记录;
5、结合程序文件及指导性环境管理方案、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及项目实际,组织编制项目环境管理方案、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批后发布实施。
并组织评审、更新工作;
6、组织对施工扬尘、场界噪声、施工污水、烟尘等进行自检或委外检测,做好检测记录;
7、不定期对现场环境保护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负责环境保护资料的收集、保管、分类、归档。
第十五条项目现场组环水保职责
1、负责环水保方案的具体落实,抓好现场环水保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2、组织并参加定期或专项环水保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施工班组长负责施工班组管区内施工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施工工班设兼职环保员,其职责:
配合工程部做好现场环境保护日常工作。
第四节环水保保证体系
第十七条认真学习日常环保、水保知识。
严格执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并保证管理体系在工程施工中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八条加强施工管理,从法律、组织、目标、过程、检查、经济六个方面建立完整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保证体系。
根据施工进度和施工特点,分工序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层层强化环境保护意识。
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监控、量测,及时了解情况,采取相应对策、措施完善对周边环境的保护,切实搞好环保及水保工作。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保证体系见图6-2。
第十九条在做好一线作业人员环、水保教育和各级管理干部的环、水保知识培训的同时,把经常性环、水保教育贯穿于整个施工生产过程中,并根据接受教育的对象不同,采取多种方法进行。
如:
制作环水保宣传栏,印发宣传手册等。
第五节环水保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
项目部每月对施工现场环、水保工作进行一次大检查,分部每月进行一次大检查。
不定期检查:
按施工开展情况进行环、水保检查,或进行季节性环、水保检查。
针对现场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项目安质环保部监督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环保及水保检查内容:
查思想、查生活卫生、垃圾处理、现场环境、水土保持、节水节电、污水处理、施工复绿、路料存储、排水系统等。
图6-2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保证体系框图
第六节重要环境因素、重大污染源评估制度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结合施工生产情况,开展重要环境因素、重大污染源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现场重要环境因素、重大污染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要环境因素、重大污染源数据库。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每年进行一次重要环境因素、重大污染源评估,对重要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建立重要环境因素、重大污染源评估监控的日常检测台账。
第二十四条重要环境因素、重大污染源评估工作由项目部总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地方环保局进行。
第二十五条评估后应出具重要环境因素、重大污染源评估报告。
包括:
重要环境因素、重大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要环境因素、重大污染源等级,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和评估结论等。
第二十六条重要环境因素、重大污染源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项目部应当对重要环境因素、重大污染源重新进行评估。
第七节环、水保事故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环保事故
1、2天内连续排放污染物超标(指1项指标超过国家标准5倍以上)。
2、1天内连续排放污染物严重超标[指1项(不含)以上指标超过国家标准5倍以上]。
3、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
4、因排放污染物超标造成当地群众发生中毒事件。
5、因排放污染物超标造成与当地政府和群众发生纠纷,造成单位正常施工生产受到影响。
第二十八条发生环、水保事故与环保纠纷后,现场负责人应在一小时内将情况上报项目安质环保部,上报内容包括:
事故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灾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第二十九条项目安质环保部将情况初步核实后,立即报项目主管领导,并在2个小时内,将情况向上级部门和当地环保部门汇报。
第三十条项目环水保领导小组在事故发生后,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处理,防止污染源继续扩散,及时实施救援,消除灾害。
第八节施工环保措施
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技术措施
1、保护周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措施
1.1施工前对基坑周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进行详细的登记造册,确定重点保护对象,针对重点对象采取保护措施。
1.2建立重点保护对象的监控体系,在施工全过程中进行监控量测,保证重点保护对象在施工中的安全。
1.3在重点保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周围布设跟踪注浆管,开挖前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根据监测数据采用跟踪控制注浆,调整变形率,以动态的控制来确保安全。
2、对管线的保护措施
2.1工程施工前进行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调查,并制定管线保护措施。
2.2对保护的管线周围设置沉降观测点,随工程的进展定期观测管线的沉降值,并根据监测报告确保施工安全。
2.3施工中对重要管线的保护采用在围护外侧增加一排水泥搅拌桩来保护管线。
如发现有沉降、位移等不良现象,及时采取注浆、基础托换、吊固等措施。
3、周边建筑物沉降变形控制措施
3.1挖土顺序的合理组织、挖土标高的控制、钢支撑的及时安装和预应力的及时施加,是确保基坑围护稳定性的关键,同时可以有效地控制周边建筑物的沉降和变形。
在施工全过程建立完整的监测体系,做到信息化施工。
3.2支撑应随挖随撑,深基坑施工应执行规范,坚决遵循“分段、分层、对称、平衡”与“快速开挖、快速支撑、快速施工”的原则,充分利用“时空效应”
4、避免施工扬尘措施
4.1在施工作业现场按照天津市的有关要求,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进行全封闭分隔。
4.2加强建筑材料的存放管理,各类建材定点定位,禁止水泥露天堆放,并采取防尘抑尘措施,如在大风天气对散料堆放采用覆盖防护。
4.3运输车辆进出的主干道应定期洒水清扫,保持车辆出入口路面清洁,以减少由于车辆行驶引起的地面扬尘污染。
4.4施工中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飞扬,避免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道路交通安全的作业行为。
施工现场应覆盖或封闭,以减少扬尘的影响,如覆盖物发生破损,应及时对其进行修补。
4.5弃土须随挖随运,不得堆放于施工现场,且按照指定弃土场位置进行土方外弃,同时必须满足天津市文明创建相关规定。
4.6基坑开挖的土方,白天堆放在临时堆土场内,用防尘网盖,夜间组织封闭的运输车辆运出场外,弃于指定的弃土场内。
在弃土场内,应做好水土流失的一切防护措施,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土方运输作业必须满足天津市文明创建相关规定。
4.7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资;特殊情况下需焚烧的,须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5、废气治理措施
5.1运输、施工作业所使用的车辆均应通过当年机动车尾气检测,并获得合格证。
5.2加强对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禁止以柴油为燃料的施工机械超负荷工作,减少烟度和颗粒物排放。
5.3施工、运输机动车辆应尽可能使用柴油作为动力燃料,限制含铅汽油的使用。
5.4食堂饮食活动产生的油烟气应安装抽排风装置,装置的安装位置应不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油烟气排放应符合当地排放标准。
5.5空调设备安装位置也尽可能考虑周围环境特定,避免空调设备运行产生的热气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
5.6实施地下结构作业时,如地下设施在施工过程有可能产生有害气体,而危害作业环境,损害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应按要求实施检测,记录监测结果,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强地下设施的通风效率,保障作业人员健康。
6、施工噪声及振动的管理
施工现场的噪音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规定执行。
6.1施工噪声的控制
6.1.1根据施工项目现场环境的实际情况,合理布置机械设备及运输车辆进出口,应安置在离居民区域相对较远的方位。
6.1.2合理安排施工机械作业,高噪声作业尽可能安排在不影响周围居民及社会正常生活的时段下进行。
6.1.3高噪声设备附近加设简易隔声屏,尽可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6.1.4离高噪声设备近距离操作的施工人员配戴耳塞,以降低高噪声对人耳造成的伤害。
6.2施工运输车辆噪声
6.2.1运输车辆遵守禁鸣规定,在非禁鸣路段和时间每次按喇叭不得超过0.5秒,连续按鸣不得超过3次,避免因交通堵塞而增加的车辆鸣号,扰乱周边市民正常生活。
6.3其它噪声
6.3.1运输车辆进出口保持平坦,减少因道路不平而引起的车辆颠簸噪声和产生的振动。
6.3.2城市施工区域不得用高音喇叭及鸣哨进行生产指挥。
6.3.3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禁止从高空抛掷钢材、铁器等施工材料及工具而造成人为噪声。
6.4噪声监测
6.4.1对施工期间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定期监测,并填写《建筑施工场地噪声测量记录表》。
如发现有超标现象,应采取对应措施,减缓可能对周围环境敏感点造成的影响。
6.5施工工艺的变更
6.5.1如果施工现场周围有较重要的环境保护目标,或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明确降噪要求,而可能导致原设计工艺发生改变时,应按照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提出更改工艺的申请,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设计部门修改后实施。
第九节奖罚措施
第三十二条各工班施工期间,监理方无不良反映、无地方政府、村民投诉,无环保破坏事件的单位,项目部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三条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经检查,年内无环保破坏事件发生和不良投诉,项目部视情况发给一定奖励。
第三十四条各工班由于施工中发生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不采取措施和恢复不及时的,由项目部对环保工程整治费用进行预算,将在验工计价中予以扣除。
第三十五条各工班经业主、监理检查发现环保事故、环保破坏事件或地方投诉,又不能及时恢复,项目部将处以5000元罚款。
第十节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安质环保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