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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结核病防治规划

北京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北京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字号大中小】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以及本市结核病疫情与防治工作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被列为我国重大传染病之一。

市政府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全市各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认真贯彻执行本市有关结核病防治规划,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十一五”期间,本市户籍人口活动性肺结核新登记率持续稳定在20/10万左右,全市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策略)覆盖率100%,新涂阳肺结核患者发现率达到90%,新涂阳肺结核患者治愈率保持在92%左右。

全市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登记肺结核患者的系统管理率达到98%。

围绕肺结核患者发现和治疗管理两个核心环节,积极推进社区管理下的家庭成员督导制

及,提高全民防治意识。

  四、发展目标

  创新工作机制和体制,建立与首都结核病防治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全面提升结核病控制水平。

有效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传播流行,切实减轻结核病疾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新涂阳肺结核患者治愈率达到85%以上;本市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

  

(二)所有登记肺结核患者均进行全程管理,将所有患者的督导服药纳入社区卫生管理体系。

  (三)以区(县)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率达到100%。

  (四)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85%,以区(县)为单位开展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覆盖率达到100%。

  (五)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卫生部确定的艾滋病流行重点地区(朝阳区)结核病患者艾滋病病毒的筛查率达到70%。

  (六)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

  (七)市级中心实验室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快速菌种鉴定,建立分子生物学、免疫学检测新技术平台,建立和完善结核病痰涂片、培养、药敏的室间质量评估体系;全部区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部分区县级结核病实验室逐步开展药敏试验和快速菌种鉴定。

  五、防治措施

  

(一)加强肺结核患者的发现和治疗管理。

  进一步完善结核病疫情监测体系,提高结核病患者登记和报告工作质量。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采用因症就诊、转诊和追踪等方式,尽早发现肺结核患者。

通过使用细菌学检测和快速诊断新技术,提高患者发现水平。

各区县卫生、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要加强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群、老年人、学生、流动人口等高危及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

  建立市、区(县)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落实对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疗与管理政策。

定点医疗机构要为肺结核可疑者免费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对肺结核患者实行规范化治疗,免费提供一线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其中,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北京老年医院和北京结核病控制研究所作为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一般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治疗。

建立和完善市、区(县)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双向转诊制度,不断优化工作流程。

继续加强患者的治疗管理工作,不断改进管理方式。

强化抗结核治疗管理,将肺结核患者督导服药管理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逐步推广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

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防护。

  

(二)强化重点领域的防治工作。

  逐步扩展耐多药肺结核的诊断和治疗管理工作,积极推广快速诊断方法,提高耐药高危人群的耐药性检测率。

加强耐药肺结核患者的早期发现,确保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得到及时规范的治疗和管理。

各区县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进行耐药检测,并对确诊的患者进行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

结核病专业防治机构(或疾控中心内设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

  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

加强对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做好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县但仍在本市的结核病患者信息通报和交接工作。

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

积极探索针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

  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治,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在卫生部确定的艾滋病流行重点地区(朝阳区),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筛查服务。

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及时提供治疗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加强学校肺结核疫情的监测与处置,按照本市学校结核病控制工作规范和疫情处置预案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全面开展劳动密集型工作场所的肺结核疫情监测和处置。

  (三)大力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将结核病宣传教育纳入相关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大众宣传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健康教育方式方法,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营造有利于提高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的社会氛围,切实增强健康促进工作效果。

  (四)加强科学研究与交流合作。

  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科研工作,充分利用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重点开展结核病发病机理、流行危险因素、新诊断技术、新药品及新型疫苗等领域的研究工作。

建立对新技术、新方法的评估和验证工作机制,及时推广适宜技术和方法。

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紧密结合,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全面提升结核病防治水平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进一步加强与有关国家、国际组织和其他省市的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国际合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要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各区县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及实施计划。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

  卫生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结核病防治机构市级固定资产投资。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完善相关产业政策,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增强结核病防治药物的生产供应能力。

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

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工作,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落实各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

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部门共同推进结核病防治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

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医疗救助。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肺结核患者的医疗费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

广电等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宣传和健康教育,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健全防治体系,强化能力建设。

  进一步加强市、区县、社区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规划协调、医疗机构负责初筛转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确诊收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患者督导管理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新型防治服务体系。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辖区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

每个区(县)应确定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一般结核病患者。

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由市级定点医院负责诊断治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辖区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

结核病专业防治机构(或疾控中心内设结核病防治机构)在卫生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

  (四)保障经费投入,有效整合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

进一步加大对同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投入,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

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的投入,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结核病防治任务进行合理补偿。

落实结核病检测实验室相关工作经费,逐步使市和区县两级实验室分别具备开展结核菌快速检测、药敏试验和痰培养的能力。

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

  在执行国家现行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适当扩大诊疗费用减免项目。

卫生、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对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由公共卫生专项予以支付;对属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

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的种类。

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

  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

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设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

要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国家和市级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

加强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专业技术能力。

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精尖人才,全面提高本市结核病防治能力。

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的补助标准,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七、监督与评估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工作责任。

卫生、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每年对本地区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确保圆满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不定期地对各区县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于2015年组织开展评估,结果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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