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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docx

内部审计制度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完善公司监督体系,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经营绩效、经济责任、资产质量、科研生产、基本建设以及改革改制中涉及的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和服务工作的总称。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是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审计理论与实践,充分调动公司总部和控股公司两个方面的工作积极性,创新进取,通过制度建设及整合审计资源,加速审计规范化建设,拓展审计业务领域,逐步建立起具有集团特色的审计体系,为公司又好又快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是: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紧紧围绕公司的中心工作,有效发挥审计的监督和服务职能。

及时发现问题,纠正违规行为,明确经济责任;加强组织协调,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控制和降低风险;促进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驻【】集团公司监事会、国防科技工业委员会、【】公司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控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接受公司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

第七条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内部审计业务的实施等工作。

公司和下属控股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未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审计工作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

控股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组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九条控股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并对其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一十条公司本部和控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本部和控股公司经费预算予以保证。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一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公司系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及规范;

(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组织指导控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督促和检查控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建立和审计人员的配备;

(四)负责组织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控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六)负责组织、检查、监督本部和控股公司执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公司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七)组织对控股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

(八)对控股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本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九)对公司控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本部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对控股公司的基本建设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事项的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对控股公司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年度工资总额、资本经营和重组以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调查、审计监督、风险评估和意见反馈;

(十二)负责对本部和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调查、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并接受有关方面的投诉;

(十三)依照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公司在境外兴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十四)负责审计档案的日常收集、整理归档;

(十五)负责组织公司内部审计会议,组织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培训,研讨审计理论,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十六)对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

(十七)负责向【】集团公司等有关部门报告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并协调相关工作;

(十八)配合驻【】集团公司监事会在控股公司现场监督检查的对口协调工作;

(十九)监督单位对社会中介审计等机构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

(二十)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一十二条除公司审计工作组所具有的管理职能外,控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行使相应职责,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一十三条公司和控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有以下工作权限:

(一)参加本部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制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参与协助相关业务部门制订和修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提出纠正、处理违反相关规章制度行为的建议和意见;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生产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审核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系统和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五)对审计事项涉及的控股公司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报公司(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审计部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对拒绝、拖延、瞒报真实资料,或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经报公司(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审计部可以向被审计单位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书面意见;

(九)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管理体制完善的控股公司和个人,向主管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十二)对控股公司任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提出意见;

(十三)公司(本单位)主管领导授予的必要的处理权和处罚权。

第一十四条公司(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应当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权和处罚权。

第一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纪检、监察、财务、人事等有关部门的协调。

第一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工作应当与外部审计、监事会以及有关部门现场检查相互协调,并按照规定对外部审计和检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四章内部审计人员的管理

第一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的配备应能够满足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为原则,必须确保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一十八条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控股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总审计师,其他控股公司应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

公司审计工作组按规定可以选聘特邀审计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一十九条控股公司任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事先征求公司审计工作组的意见。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审计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以及与本单位科研、生产相关的工程技术管理知识;应当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熟悉公司和本单位规章;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要保持严谨、稳健、负责的职业态度,在认真调查研究、掌握详实可靠资料的基础上,采用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得出合理、公正的审计结论,保证审计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在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对了解的信息资料严格保密,并对造成的泄密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工作过程中取得的相关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弄虚作假。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恪守独立原则,不得受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各方利益的影响。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的情况,审计人员应回避。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执行任务并受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执行任务,不得打击报复。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拟订内部审计项目计划,报主管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实施内部审计一般采用就地审计的方法。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组织审计组实施审计项目,并指定项目审计组长。

委托社会中介审计等机构实施的项目由中介机构自行指定审计组长。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另行文件规定)。

第三十一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根据项目审计工作要求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当提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三)在审计现场应当通过审核、询问、现场核查、函证和测试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并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四)在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里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异议;

特殊审计业务可以不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五)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与审计组无法达成协调的,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协调处理。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审定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

在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前,应当征求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报告,认为应当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管理、修订制度或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处罚的,由内部审计机构向其出具审计建议书和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书、作出的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书,由内部审计机构直接或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执行。

第三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如果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或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进行复议的机构一般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答复。

在复议申请期间,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三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出具上述文书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其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审计报告是根据审计的目的、范围和要求,在审计工作完成后,对审计事项所做的书面总结性文件,是审计过程和成果的全面反映。

第四十条撰写审计报告应当以审计工作底稿为基础,为底稿中记录的有关事项进行整理、分类、归纳、判断,应如实、正确、客观的做出审计结论。

第四十一条审计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重点突出,主次分明。

审计应当根据审计目的和范围,重点突出,主次分明,有的放矢,针对性强。

凡属审计目的和范围之内的问题,以及有关违法违纪的事项,务必详列。

(二)判断准确,建议可行。

对收集到的情况应仔细分析、归纳、判断,提出的问题应当证据确凿,判断准确,每个问题应有相应的政策、法规依据。

针对问题提出的建议应当切实可行,有利于提高被审计单位管理水平。

(三)独立科学,客观公正。

引证资料、阐述问题、判断是非、分析原因时,应当保持独立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坚持政策,坚持法规。

(四)文字精炼,措辞得当。

审计报告应当语言清晰、明确,应当肯定或否定的问题,应当用确切的语言文字说明,不应采用模棱两可的词句,也不应无限上纲,夸大其词。

第七章审计责任

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不断提高内部审计的业务质量,并对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审计结果实行分级负责制。

审计组成员对其负责范围内的审计工作形成的审计结论负直接责任;审计组组长对项目审计的相关数据、总体审计结论和审计报告负直接责任;审计部审计项目负责人对相关数据、审计结论和审计报告负复核责任;审计部领导对项目审计报告负领导责任。

第八章审计委托

第四十四条审计工作组统一管理职责权限内的公司对外委托审计业务。

(一)负责组织对外委托社会中介审计等机构的资质审查、选用和招投标工作;

(二)审批控股公司选择的社会中介审计等机构的资质和选用;

(三)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以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四)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报酬支付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在委托社会中介审计等机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规定。

原则上凡涉及军品任务的内容,均不能委托社会中介审计等机构进行审计。

确需委托社会中介审计等机构进行审计的,必须报公司批准。

第四十六条被审计单位要与社会中介审计等机构签订保密协议书。

第九章奖励和惩罚

第四十七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控股公司要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公司定期进行优秀内部审计单位和优秀内部审计人员的评比,并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以下行为之一的控股公司、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经济处罚决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拖延、瞒报真实资料,或阻碍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

第五十条对违反以下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或单位在职权范围内,追究其工作责任,并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利用职权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二)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给国家或被审计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的审计报告造成后果的;

(五)违反审计工作纪律的。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公司。

控股公司应依据本规定,结合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或修订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并报公司审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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