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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云南省交通中心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决贯彻落实惩处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保证医院医疗设备及大宗物资采购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设备包括:

医疗设备和医疗辅助设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且单次采购设备总额超过2万元的。

第三条采购活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招标选购,依照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要求选择符合利用要求、性价比较高的设备,为医院工作提供靠得住保证。

第四条凡利用医院自有资金采购医疗设备及大宗物资的,均适用本办法。

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都不得将本办法规定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招标领导小组按照医院实际工作,为保证医院采购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经2009年5月11日院办公会议研究成立了医疗设备购买选投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医疗设备采购工作。

第六条项目组按照采购项目要求和院办公会议决定,由职能科室牵头成立采购项目组,分管院领导必需是项目小组成员。

负责对采购项目进行考察并向领导小组提交考察报告,具体组织采购招标工作。

第七条监督组由医院纪委(纪检监察室)成立采购监督小组,负责对采购决议、设备考察、设备招投标、履行合同、合同验收等工作进行监督。

负责签定《党风廉政合同》。

第三章采购工作程序

第八条采购项目申报

科室依照业务进展提出项目购买书面申请(填写《项目购买申请表》)。

书面申请必需包括所需项目对工作开展的必要性、经济效益预测、技术参数或指标、配套条件、人员技术力量、可能费用的相关情形等内容。

申请不能指定设备的品牌和生产厂家。

经分管领导指示同意以后,上交职能科室提交医院办公会讨论。

第九条采购项目肯定

采购项目申请必需邀请相关专家提出综合采购意见同意后,经院办公会研究同意方可肯定购买,并同时成立设备采购项目组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条采购项目的考察

1、项目购买申请经院办公会同意购买后,项目组按照科室申报情形和办公会议的决定,普遍详细地搜集设备、物资的相关市场供货情形。

向具有供货资格的供给商发出招投标通告,待供应商报名后,对供给商进行资格预审,上报医院招投标领导小组进行选标和招标工作。

依照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意见,肯定考察3个以上的目标进行考察。

二、项目组对参与投标的设备进行现场考察,应认真考察设备的利用情形,并做记录。

由项目组提出书面考察意见。

考察意见必需充分考虑我院的实际利用需求、市场占有率、设备的利用和厂家保护保养情形,明确提出采购设备的参数和相关要求。

并报办公会进行研究。

项目组严格依照程序进行资格审核、项目考察和会议决议。

并填写《云南省交通中心医院申购设备全程管理议采记录表》

3、监督组负责对采购项目的决议和考察进行全程监督。

按考察目标及日程形成监督日记,考察完毕后汇总形成考察监督报告。

第十一条采购项目招标实施

采购项目招标按照采购金额的不同,分为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两种形式。

一、邀请招标

招标购买工作由医院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采购金额在50万元之内的,能够在院内进行邀请招标。

按照项目的利用要求,由项目组按照市场供给情形,提前一周对相关供给商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3家以上的有关供货商进行邀请招标;对于供货商不满3家的,可按如实际情形开展竞争性谈判。

为保护竞标公司成交价位和配置等商业机密,竞标实行背对背式程序。

由竞标公司别离介绍本公司概况、推荐产品的配置、性能、报价及投标价。

评标进程必需在封锁状态下进行,由评标专家按照性能、质量、价钱、维保情形进行综合评议,并提出书面采购意见,经办公会决议后肯定中标公司。

招标结果必需在院内公示,同时发布投诉受理机构和投诉电话。

对招标设备的内容(型号、配置、价钱、供货与保修时刻、许诺等),必需在招标会上由投标方签字确认。

若签定合同前发生变更,应组织原招标评委与原各投标单位从头议价。

监督组负责对招标进行全程监督,依照规定程序严格执行,招标完毕后出具《项目监督报告》,并由参与人员签字确认。

招标进程出现的特殊情形由招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二、公开招标

招标购买工作由医院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依照《云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医院与招标代理机构签定书面委托合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招标前我院应做好编标和肯定参加招标人员。

编标:

由项目组、利用科室1-3人(人员组成必需是单数)组成编标小组。

按照医院具体和市场调研情形集体制定设备技术参数。

要求技术参数无偏向性。

项目组审核技术参数并交招标公司制作标书。

编标进程必需在封锁状态下进行。

参加招标人员:

由招标领导小组肯定我院参加评标人员。

公开招标由招标机构负责人主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进行招标。

公开招标必需依法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同时发布投诉受理机构和投诉电话。

评标进程必需在封锁状态下进行。

中标结果产生后,应由委托招标机构负责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监督组负责对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编标、开标、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及中标单位的选定等主要环节进行全进程、全方位的现场监督,并出具《项目监督报告》,有参与人员签字确认。

3、政府采购

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4、评标办法

我院采购项目招标采用的评标办法有综合评分法、最低价法、竞争谈判法等。

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明确本次招标利用的评标办法。

第十二条中标和合同签定

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项目组、财务和利用科室与中标方进行商务谈判,商议肯定招投标项目的细节问题。

谈判结果报院办公会批准后,才能签定购买合同。

监督组负责监督并与中标方签定《党风廉政合同》。

未签定《廉政合同》的财务部门不得支付购买资金。

第十三条合同验收

购买合同必需明确采购设备或物品的型号、性能、配置、保质期、维保服务、交货日期、安装调试时刻、验收、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途径。

合同两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规按时刻内完成相关工作,如有违背合同的情形,依照合同规定处置。

如因违约造成损失的,将追述违约方进行补偿。

采购设备或物品安装到位正常利用5天后,应组织合同验下班作,由项目组组织开展验下班作,验收人员应包括分管院领导、项目组、利用科室3人以上、财务等人员组成,并填写《合同验收情形表》。

监督组负责监督验收。

在验收进程中发觉的问题,要现场明确解决办法,由主办科室负责催促完成,并记录在《合同验收情形表》中,直到设备能够正常利用,验收小组全部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通知财务科履行付款义务。

第十四条上级专项拨款购买设备的,须将设备考察及招标资金利用情形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待批准招标后方可开展招标工作,招标进程邀请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同时参与。

第四章招标投诉办法

第十五条投诉受理机构

一、院内投诉在医院内成立设备采购招标投诉受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二、上级部门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监审处。

设立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和通信地址,并向社会公示。

负责受理投诉、开展调查、调查反馈及公示等工作。

第十六条投诉受理范围

一、凡是院内组织招标采购的项目,当事人、有关人员和医院职工,以为招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应在招标前5天或招标后10天之内,向招标投诉办公室进行投诉。

二、投诉必需提交书面投诉书。

投诉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大体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投诉的处置:

1)、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投诉,一概不予受理;

2)、符合要求的投诉,进行统一记录以后,上报投诉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不是受理。

3)、投诉情形属实,确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给予惩罚;情节严峻组成犯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4)、对于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对于投诉人捏造事实,虚假歹意投诉的,将给予警告,此后不得参与医院的任何采购项目。

5)、投诉处置结果公开公示,同意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五章从头招标及废标的肯定和处置

第十八条参与评标的的人员应当严谨、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发觉问题不符合招标文件废标条款或招标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以为不属于重大误差的,不得废标,能够通过澄清说明或酌情扣分的方式处置。

第十九条下列几种情形应从头招标;

1)少于三个投标人的;

2)经招标小组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招标进程中违背招标纪律,符合废标条款的;

4)中标方未与采购方签定购买合同的。

第二十条废标的肯定;

1)、投标金额超过标的金额的;

2)、投标方技术参数中的重要参数有不符合的;

3)、投标方有违背投标纪律行为,经查属实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给予废标处置,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招标活动中拒绝监督或招标采取走过场,明招暗送的;与投标单位彼此串通,故意损害医院利益的;招标进程中,同意投标单位的吃请、娱乐和旅游,同意投标单位的回扣或有价证券等不上缴和不报告的;在招标进程中发觉串标、围标、陪标等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采购招标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采购活动必需遵守“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工作制度,禁止暗箱操作,严禁个人说了算。

第二十二条采购招投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落实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定工作程序,切实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增强保密制度。

开标以后,直到授予投标方合同止,凡是属于调查、对比、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评标进程中所谈及的例证和事件和授标意向等,任何人均不得向投标方或其它无关人员透露。

第二十四条在评标期间,投标方企图影响招标方的任何活动,将致使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供给商的一切让利性许诺均应反映在订立的合同当中。

第二十六条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供给商。

七、附则

第二十七条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大宗物资采购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云南省交通中心医院纪委解释,自2012年3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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