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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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规定
项目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规定
编制单位:
河南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管理,提高技术文件的编制水平,规范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现依据GB/T50502-2009《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住建部建质(2009)87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
第三章、基本规定
第三条、施工组织设计按编制,可分为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主要施工方法、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及主要施工管理措施等基本内容。
第四条、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必须遵循工程建设程序,并应合下列原则。
1、符合施工合同或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境保护、造价等方面的要求;
2、积极开发、使用新技术和新工艺,推广应用新材料和新设备;
3、坚持科学的施工程序和合理的施工顺序,采用流水施工和网络计划等方法,科学配置资源,合理布置现场,采取季节性施工措施,实现均衡施工,达到合理的经济技术指标;
4、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推广建筑节能和绿色施工;
5、与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三个管理体系有效结合。
第五条、施工组织设计应以下列内容作为编制依据:
1、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2、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技术经济指标;
3、工程所在地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单位对施的要求
4、工程施工合同或招标投标文件;
5、工程设计文件;
6、工程施工范围内的现场条件,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气象等自然条件;
7、与工程有关的资源供应情况;
8、施工企业的生产能力、机具设备状况、技术水平等。
第六条、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审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组织设计应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可根据需要分阶段编制和审批;
2、施工组织总设计应由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
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工程技术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3、由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有总承包单位时,应由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核准备案;
4、规模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按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实行动态管理,并符合下列规定
1、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施工组织设计应及时进行修改或补充;
(1)工程设计有重大修改;
(2)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实施、修订和废止;
(3)主要施工方法有重大调整;
(4)主要施工资源配置有重大调整;
(5)施工环境有重大改变;
2、经修改或补充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重新审批后实施;
3、项目施工前,应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逐级交底;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并适时调整;
4、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实施过程中,实施人员有修改意见的,应向项目总工程师提交书面修改意见,项目总工程师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根据讨论意见及时修改或补充,经修改或补充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重新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编制和审批规定
第八条、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1、工程项目部按《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的要求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组织设计在编制之前由项目经理组织讨论并主持编制
3、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对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施工方案的编制
1、施工方案包括专项技术施工方案(D类)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依据国家安全法规分为一般性专项安全施工方案(C类)和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B类),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A类);
2、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项目部有关技术人员讨论确定所需编制的专项技术施工方案、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范围,制定施工方案编制计划;
3、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在专项工程施工前15日内编制完毕并通过相关审批;
4、所有施工方案应经项目部论证评审,D类方案由项目经理审核同意后报监理、建设方审核批准:
B、C类方案由公司组织评审后报监理、建设方审核批准;A类方案通过公司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监理、建设方审核批准。
第十条对、重大、特大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由公司工程技术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批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申报前,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项目有关人员对其进行评审,确保施工工艺、工期资源配备计划经济合理,管理保证措施满足相关方要求。
根据评审提出的意见,编制人员应按意见修改
1、直营项目:
经项目部评审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工程技术部审核,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2、委托项目:
经项目部评审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报工程技术部审核后,由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五章、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第十二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
技术措施文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
度,对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应及时更新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并报安全监督机构。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申报表见附件1。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安装、钢结构(网架、索膜结构)安装、预应力、地下暗挖、顶管、水下作业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专项施工方案应符合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的要求,作业层和附着于结构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必要时需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
建筑工程切坡及基抗开挖支护、降水,其专项施工方案须经过勘察、设计单位的签字认可。
第十六条、专项方案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并尽量采用图说方式表达,制图应符合国家制图标准要求。
方案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十七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木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工程技术部、质安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法人公章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业分包单位编、审的专项方案,经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核。
审核合格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监理单位审核,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盖监理单位法人公章。
第六章、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
第十八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1、专家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委托本部门相关专业人员持情况说明和委托授权书出席。
委托授权书格式见附件2;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会签到表见附件3;
第十九条、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组应当由5名及以上专家组成,专家应符合本细则二十ー条之规定,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家组成员必须从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专业类别建立的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相应专业的专家中聘请,且带*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专家总人数的60%;
2、确因专业特殊导致市城乡建委专家库人员不能满足专家论证会需要时,施工单位可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各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专家库中聘请专家参与论证。
省、部级专家出席论证会时必须出示专家证书或提供专家资格查询途径;
3、专家组成员中,在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
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
4、该工程参建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方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方案相关图纸、说明是否满足施工及验收要求。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在论证报告上签字,并附上专家相关信息(专家资格证、单位、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
论证报告结论应分为三种:
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
论证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修改结论经施工单位审核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专家组组长审核,专家组组长审核签字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方可组织实施。
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方案,并再次组织专家论证。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表;
第二十一条、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前从专家库符合参与论证条件的专家中聘请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并于论证会召开3天前,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盖章后送达论证专家。
必要时,专家应在论证会前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后审核专项方案。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记录表。
第二十三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项目部的相关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交底记录表。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
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建立巡查档案。
第二十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分阶段性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方案实施的总体验收三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照专项方案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验收,由监理单位进行复査验收,验收检查情况应记录存档。
验收合格后,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表。
第二十六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全过程中,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带班作业。
带班情况应记录在施工日志上。
第二十七条、专家库中参与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2、从事专业工作10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工程技术部负责技术文件编制与审批的管理工作,每年分两次对各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考评,提出改进意见并进行通报和奖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工程技术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