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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账户管理制度

基金账户管理制度

篇一:

私募股权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使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和公司对会计工作管理的要求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财会组织体系及机构设置

1、公司董事长对本公司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公司设财务总监岗位,是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财务总监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2、公司设财务部,配备与工作相适应、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

财务部根据会计业务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务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1、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

2、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新企业会计准则,熟悉本公司业务经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和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办理会计业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3、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和财务会计信息,不向外泄露公司机密。

第六条财务部的基本原则

建成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依法计算和缴纳各种税款,确保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并积极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和重要作用。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七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结合本公司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使会计管理工作渗透到经营管理各个环节,以利于改善管理。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包含:

1、内部牵制制度:

必须组织分工、钱账分离、账物分离,出纳和会计分离。

为保障企业资金安全完整,涉及到资金不相容的职责分由不同的人员担任,形成严格的内部牵制制度,并实行交易分开、账物管理分开、钱账管理分开。

2、内部稽核制度:

明确会计稽核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方法。

3、内部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建立规范的原始记录管理制度,规定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和填制方法,按要求填制、签署、传递、汇集、审核、管理原始记录。

4、内部财产清查制度:

定期清查财产,保证账实相符。

内部财务收支审批,按财务收支审批权限、范围、程序执行。

5、内部财务会计分析制度:

制定财务指标分析方法,定期检查财务指标落实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原因。

6、内部财务指标评价与考核制度:

定期对财务指标进行分析评价,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

7、财务开支审批权限规定依据公司相关内控制度执行。

第八条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

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编制移交清册,对未完成工作及重要工作事项应以书面形式移交,移交人应对其所管理的账务真实性及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填制一式肆份,交接双方各执壹份,监交人壹份,存档壹份(装订在移交当月的凭证后)。

第九条公司各级员工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三章会计政策和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十条会计期间:

本集团公司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止。

第十一条记账本位币:

本集团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二条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本集团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经济业务发生时一般采用历史成本,对于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以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为基础。

第十三条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1、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凭证名称、填制日、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注明各联的用途,其中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3、外来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加盖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属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审批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4、职工因公借款的借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上,还款时,应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据,借款时不准白条顶库)。

若从工资中扣款时,可不开收据,但必须写明应发数、所扣还金额、实际发放数等。

5、公司应建立健全原始记录。

存货的收发、领退、消耗、转移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报废、处置等都应按要求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并确保原始记录的真实、完整、正确、清晰、及时。

6、公司应强化全面预算管理。

预算应当围绕公司的战略要求和发展

规划,根据年度目标任务,以业务预算、资本预算为基础,以经营利润为目标,以现金流为核心进行编制,并主要以财务报表形式予以充分反映。

预算一般按年度编制,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分季度、月份落实,业务预算按月落实。

将预算作为制定、落实目标考核的依据。

7、记账凭证的填制:

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制作记账凭证。

(1)填制凭证使用会计科目应按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进行;

(2)摘要栏的内容简明扼要,清晰可辨。

下列几种经济业务摘要中应着重说明:

A、现金收付业务的收付对象和款项性质;

B、银行结算业务的结算方式、票据号码、结算对象及款项性质;

C、购货业务的供货单位名称及主要品种、价格、数量;

D、预收、预付款项的业务对象及业务内容;

E、预提、应摊销业务的提、摊期限及依据;

F、待决、待处理事项的责任单位(人)和原因;

G、物资内部转移业务的内容、对象、原因和发生时间;H、物资内部转移业务的对象、品名和数量。

(3)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在其他记账凭证摘要内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

(4)会计凭证管理,财务部门要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篇二:

基金募集管理制度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使其充分发挥效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尽快达产达效,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制度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应当履行受

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应当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承担审查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制度的规定及基金销售协议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特定对象调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签订基金销售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并由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第七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募集机构应对投资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二)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第八条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

第九条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本制度所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归集的,在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

募集结算资金从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前,属于合格投资者合法财产。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监督协议,监督机构负责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

监督协议中须明确反洗钱义务履职、责任划分及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第十二条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三章特定对象调查

第十三条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募集机构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

第十四条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五条募集机构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六条募集机构设计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时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

调查问卷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对投资者上述信息的获取应以投资者自愿为前提。

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详见附件一。

第四章私募基金推介

第十七条推介材料应由募集机构制作使用,募集机构对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第十八条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等基本信息及概况;

(三)私募基金托管人名称(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识);

(四)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五)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六)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揭示;

(七)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

(八)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九)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十)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十一)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十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风险揭示书的形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

第十九条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

篇三:

账户管理制度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户管理制度

本制度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邓炜律师团队协助起草,如您对完善本制度有任何建议或意见,欢迎发送邮件至wei.deng@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帐户管理,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公司各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保证账户的安全和有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包括投资人基金交易账户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和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第三条公司应按照规定开立私募基金财产的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公司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第二章投资人基金交易账户的管理

第四条投资人基金交易账户的开户

(一)基金交易账户指投资人在本公司以个人名义开立的投资账户,执行账户开户实名制,经办人员严格审查投资者提供资料的完备性、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

投资者的证件及相关文件不全、不实

或无效的,则不受理,退回证件及相关文件。

该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通过本公司买卖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二)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柜台办理基金交易账户的开户。

(三)投资人应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交所需材料,并办理开户手续。

(四)提示投资风险要求

第五条投资人基金交易账户的销户

(一)已在本公司拥有基金交易账户的投资人,可以选择完全终止在本公司的各类基金业务。

(二)投资人可以通过XX方式办理基金交易账户的销户。

第六条投资人基金交易账户资料的修改

(一)投资人可以更改其在本公司留存的证件信息、指定银行账户、联系方式、预留印鉴及业务经办人等资料信息。

(二)投资人可以通过XX方式办理账户资料的修改。

(三)投资人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交所需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交易密码变更

(一)投资人交易密码变更包括投资人修改交易密码和投资人重臵交易密码。

(二)投资人仅可通过XX方式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密码的变更。

(三)投资人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交所需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交易密码修改或重臵实时生效,不需要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第三章投资人基金账户的管理

第八条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开户

(一)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投资人在本公司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后,方可开立基金账户。

(二)投资人仅可通过XX方式办理基金账户的开户。

(三)投资人应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交所需材料,并办理开户手续。

第九条投资人基金账户的销户

(一)对于已在本公司开通基金账户的客户,若终止投资部分或全部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产品,可以选择注销相应的基金账户。

(二)投资人仅可通过XX方式办理基金账户的销户。

(三)投资人应按照及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交所需材料,并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条投资人基金账户的登记

(一)投资人已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开通基金账户的,可以在本公司办理基金账户登记业务,从而实现通过本公司进行基金投资。

(二)投资人可以通过XX方式办理基金账户的登记。

(三)投资人应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交所需材料,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撤销登记

(一)投资人在本公司办理基金账户登记后,可以撤销指定的基金账户在本公司的登记。

(二)投资人可以通过XX方式办理基金账户的撤销登记。

(三)投资人应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交所需材料,并办理撤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档案管理

本公司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专人专柜负责保管工作。

妥善保管投资者的开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自帐户清算结束后当年计起至少保存20年。

第四章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本公司作为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该账户是以公司名义使用的,用于归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并可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资金交收的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本公司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开立、变更或者撤销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应当由本公司总部统一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十五条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和日常运营工作由公司XX部门(运营部)与XX部门(财务部)负责。

第十六条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开设、撤销、账户信息变更或预留印鉴变更应由公司XX部门(运营部)应向公司管理层提交申请并说明原因,获得管理层批准。

第十七条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及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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