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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满人跟汉族之间的矛盾,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矛盾是什么呢?
慈禧跟光绪的矛盾,因为慈禧是垂帘听政。
这个矛盾到最后就表现为什么呢?
当时有保皇派,有改革派。
改革派主要是跟光绪站在一边的,那么还有一些保皇派跟慈禧站在一边的。
那么光绪想把这个权力越来越大,想扩大。
而慈禧是不乐意的呀!
那么光绪想借助这个改革派的力量,来扩大自己作为皇帝真正的权力,当然后来失败了。
所以慈禧后来把这些很多主张立宪的一些改革派都杀了。
这是从清末国内当时的矛盾来看,有一些主张改革,要求民主要求共和。
当然这里面也跟很多当时的西方的一些思想的影响也有关系,因为西方国家这种民主宪政搞得比较早。
那么启蒙思想有一些书籍翻译过来,影印到中国。
还有一个直接的导火索,引发国人思考,是不是能够立宪救国。
这个主要是两场战争,一场战争甲午海战。
那么日本打败了偌大的中国,朝廷上上下下觉得很惊讶。
原来我们搞洋务运动,我们搞科技救国。
我们船也建了,工业、企业、商业搞得也都不错,经济也有所发展。
但是为什么连这么一个小小的岛国都把我们打败了?
所以当时朝廷的很多大臣都在思考这个问题。
别说中国被日本打败了,结果日本又把俄罗斯给打败了。
因为当时朝廷觉得俄罗斯比我们还强大,当时在旅顺、大连那一场海战,结果日本又把俄罗斯给打败了。
让朝廷更加惊讶,我们两个大国都被日本打败了,得研究研究为什么战败呢?
一研究说日本之所以能够打败这些大国,就是因为它立宪。
因为日本从明治维新以后走向立宪它比中国要来得早。
这个时候也给慈禧上书了,你看咱们打败了怎么办?
研究的结果说因为日本有宪法,所以它能打胜仗。
我们大清帝国没有宪法,所以我们得研究研究这个问题。
上书到朝廷去,慈禧觉得好像这个也有点道理。
因为别的方面我们也不差,我们人口也多,我们面积也大,我们也有军舰,我们怎么就打不过人家呢?
后来当然朝廷同意以后,那怎么办呢?
咱们先组织一个出国考察团,所以就组织了几个大臣到日本到欧美一些国家去考察一下,说别的国家是怎么弄的呀?
当然这中间又发生一起事件。
清末改革过程当中,态度也不一样。
有的人是特别激进的,有一个叫吴樾的就特别激进。
所以考察团还没出国呢,在火车站就被炸弹爆炸了一次。
然后延期出国当然后来还是出去了,考察了欧美这些国家。
考察完了以后要回来写报告,就上书了。
又上书给慈禧,觉得只有立宪,只有制定宪法,才能保住清朝的政权。
所以你看它这个理由和结论不完全一样的,因为当时清末很明显是一个专制封建的这样一个制度。
宪法是一个什么呢?
是一个人民主权下的一个法律。
那么他们出国回来以后得出的结论是要立宪,目的是什么呢?
目的是跟其他国家不一样,那么按道理立宪的目的应该是什么?
人民主权。
但是这些大臣呢,他们目的是什么呢?
要能够维护清朝的皇权,也许可能这样慈禧可能更能接受。
这在朝廷里面就展开辩论,当然当时国内的情况也比较复杂。
因为清末的时候,很多一些地方上也要求民主。
所以这个时候,搞了个什么呢?
慈禧当时也不得不迫于压力不得不立宪,因为不立宪有可能清末朝廷的政权要垮台,立宪可能朝廷的权利要受到挑战。
所以折中了一下,搞了个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从什么时候开始呢?
从1906年开始,多长时间呢?
9年。
所以很多地方都等不及了,经常跑到北京来。
好多地方官跑到北京来上书,当然那个时候朝廷的统治有点危机。
所以那个时候迫不得已比较大度,也没把人抓起来。
地方的官你跑到朝廷来,要求时间不行太慢,要提前要立宪。
朝廷那个时候还算比较宽容,所以也没把这些人抓起来,也没砍头。
当然后来有些省自己就开始搞了一些约法,比如江西、湖北、江苏、浙江。
他们这些地方,自己搞过一些约法,都是等不及了。
那么到了后来1908年,我们讲清朝搞了第一部的叫做什么?
《钦定宪法大纲》。
你仔细看看这个条文,你要仔细看看。
这仅仅是一个开始,就是迫于国内国际的压力一种开始。
为什么?
你说宪法不可能是钦定的,有钦定就不可能有宪法。
当然一般来讲是这样,也有个别国家例外。
你比如说君主立宪的一些国家,它保留君主。
当然那个君主是什么?
是虚位的。
这是特例。
一般原理来讲,它是人民当家作主。
所以“宪法大纲”是“钦定”的,所以从名称上来讲,它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
当然那个时候有两种辩论,一种意见就是说要保留君主;
还有一种意见说不行,必须要彻底地推翻朝廷。
那么这里边我们刚刚讲了“钦定”从名称上来讲,它不符合宪法本来的一种精神。
你再从内容上看也不符合真正的宪法。
为什么呢?
它结构上是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皇上的权力,皇权。
第二大部分是臣民的权利。
你说你这个宪法里面一般各国第一部分首先要保护什么?
人民的权利,或者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首先在名称上它就有问题了。
臣民是相对于皇帝而言的。
你既然是臣民,又怎么能符合立宪的要求呢?
所以从内容上来讲,它的用词也不太合适。
而且它把皇权放臣民权利的前面,这个当时就两大块内容。
那么当然后来又往前走了,有了《钦定宪法大纲》以后,最后又搞了个什么?
“重大宪章十九条”。
那么当然后来慈禧去世了。
在慈禧去世的前一天,光绪也去世了。
那么立个小皇帝。
中国为什么清末那个时候立宪?
可能跟光绪和慈禧纷纷去世可能也有关系。
因为皇帝很小,然后又驾驭不住。
然后又垂帘听政,然后驾驭不住整个政权了。
再加上湖北,还有外地的一些地方,开始有一些新军的出现。
跟当时的朝廷一些军队开始有一些小的战争。
那么后来我们讲最有代表性的应该是什么?
质的变化应该是辛亥革命。
那么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彻底统治,建立了临时政府,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1912年制定的,那么这部宪法在我们中国宪法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因为我们讲它是中国第一的而且是惟一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而且在这个宪法里面宣布推翻了什么?
封建的专制统治,王朝的统治。
当然了这个时间很短,因为这个宪法1912年制定的,后来袁世凯破坏了这个宪法。
这个有点像德国那个时候“魏玛宪法”一样。
1919年魏玛宪法很好,但是后来又被撕毁了。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好不好?
好,但是很快就被袁世凯撕毁了。
所以袁世凯在1914年又搞了一部宪法。
后面又有宪法,我们讲这个历史后面又搞了好几部宪法。
后来段祺瑞掌权,还有曹锟。
曹锟还有一个叫“天坛宪草”,有的时候我们叫做“贿选宪法”。
北京不是有个天坛公园嘛,是在那里面国会开会,这个地方给钱。
所以那个时候北洋军阀那段时间混战,一个军阀要搞一个什么?
他自己的宪法,因为他不希望受到什么?
比方说我们讲当时袁世凯就不希望受到孙中山领导下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限制。
因为当时是三权分立,总统的权力受到了很大的削弱。
所以袁世凯不乐意,所以袁世凯要称帝。
那么后来几部宪法也是这样。
这几个北洋军阀,他们实际上没有这种民权思想。
表面上起草一个宪法,实际上还想当皇帝!
这个是他骨子里面根深蒂固的。
所以在北洋军阀那段时间,或者说我们再扩大一下。
从清末以后到民国这段时间,宪法它不能真正控制那些想当皇帝的人。
宪法应该使那些想当皇帝的人当不了皇帝,使这些想当皇帝的人无法得逞。
因为宪法机制,应该是说你特别想专制独裁的人,他是出不来的。
因为是人民当家作主,往往就把这些人选掉,按照正常的宪政机制的话。
所以当时由于战争格局,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再说那种民主的思想还不是非常地普及,所以种种原因可能造成了当时的军阀混战那段时间,宪法频繁地变更。
当然后来又有国民党。
国民党经历了三个阶段,军政、训政、宪政,三个阶段。
那么比较有代表性的,我们讲1946年制定的,1947年正式公布生效的,就是在南京,你们要去南京可以看到临时大总统,总统府就在南京市。
当然这个宪法的命运也很短暂。
因为国民党政权垮台,结果逃到了台湾岛,当然在台湾岛后来实施的宪法是在大陆1947年1月1号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
那么另外一部值得一提的宪法是什么呢?
就是革命根据地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这里面最早的是什么?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在江西。
后来红军经过二万五千里长征到达陕北、延安建立革命根据地,又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当然这些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但是,是宪法性文件。
我们刚才就简单地回顾了一下清末的这一段历史。
按照刘少奇在1954年第一部宪法报告里面有一个总结,就是在1949年之前,中国的宪法有三种类型的。
一种类型的是什么呢?
就是清末的北洋军阀的国民党的这一类比较落后的,这一类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
第二种类型是资产阶级性质的,刘少奇总结惟一的一部就是孙中山领导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三种性质的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
这是这三种类型。
当然我们讲,严格地说来,在1949年之前还有一个1949年9月29号的《共同纲领》。
当然这个《共同纲领》实际上处在一个承上启下的一个过程当中。
因为严格地说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应该是10月1号是个临界点,10月1号之前的是新中国之前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共同纲领》应该说是新中国之前的。
但是《共同纲领》因为它比较特殊,因为它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因为宪法还有一个制宪权,因为你这个国家还没有正式宣告成立,那么你的议会或者是人民代表大会那个时候还没有召开,《共同纲领》那个时候是由政治协商会议来制定的。
但是政治协商会议具有很好的代表性,因为它是各界人民团体,方方面面的代表,代表性有所体现。
所以共同纲领就当时来讲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其实严格来讲临时宪法它主要是承上启下。
我们后面还要说了,当时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
所以这个是我们新中国建立前夕从立宪的技术上为了衔接打破废除原来的“法统”,废除原来的“六法全书”,到后来又建立新中国之前有个《共同纲领》,这是简要地回顾。
这里面值得一提的是什么?
就是这个宪法的发展。
我们前面刚才讲到宪法的产生跟其他法律有一个很重要的区别:
它是民主的一个产物,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一个产物。
所以说,尽管我们在古汉语里面可能也有宪法的“宪”这一个字,但是宪法从历史上来讲这是很重要的一个跟其他法的一个区别。
没有民主很难有宪法,所以我们一般讲是资产阶级民主的产物。
所以我们讲刑法里面有割耳朵、割膝盖、挖眼珠,原来比较残酷的一些刑罚的种类。
但是自打人类社会产生了宪法之后,从历史上来讲宪法实际上对有一些包括刑法甚至有些民法的一些东西,它要进行改良。
不断地对这些法律进行审查,不断地对这些法律进行考察考量。
使这些刑法里面民法里面那些不符合宪法的这些东西,逐渐地得到改良。
所以说有了宪法之后,产生了宪法之后,其他法律的发展也在朝着一个不断文明、不断符合宪法、不断朝着有利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发展。
我们就拿刑法来讲,它最简单的例子就是说,刑法在宪法之前可能残酷性这一面比较明显。
但是有了宪法以后,刑法可能就两个方面并重了:
一方面要打击犯罪;
另一方面刑法可能不能是残酷的异常的。
刑法要注意什么?
要保障人权。
所以刑法它具有两种价值:
一种是稳定社会秩序,打击犯罪;
另外一个同时要注重保障人权。
当然我们从历史来讲是刑法民法先于宪法,但是在某一个时期,某一个国家来讲,宪法是根本大法,宪法是母法。
它的效力是高于某一个时期,某一个国家具体的一个时代来讲,宪法又高于刑法民法和其它法律。
如果其它法律违反了宪法,那么它要进行不断地修改,进行改良。
这是我要提到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第二个我想做总结的就是,我们大家也许都很清楚什么是宪法。
但是真正对宪法的理解从历史的角度要理解得很深刻,我觉得我们可能不一定能做到。
宪法对一个国家对一个民族发展的这种重要性,可能不是我们每一个人深刻地领悟到的。
宪法实际上是一种精神,一种价值,一种民族的一种共识。
这一点非常重要!
另外一个就是宪法它对一个国家的这种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作用。
一百年前清朝政府就在反思这个问题,也许大家觉得很牵强,战争跟宪法有什么关系?
富强跟宪法有什么关系?
实际上二者之间的这种联系,这个是肯定的,我觉得是非常紧密的。
也许我们从科技、从数理化、从办企业会更直接地感觉到这可能是跟经济的发展,国家的富强,国家的强大有关系。
但是这种可能是暂时的,能够长久地使这个国家保持一种发展的势头,能够长久地使国富民强,能够长久地使国家的国防比较强大,可能不可忽视的一个就要从宪法上考量。
宪法能不能极大地解放人,解放人的智慧,解放人的聪明才智,这个是我们今天从历史当中应该值得吸取的内容。
所以我们今天有二十年的改革开放,我们不仅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我们还强调依法治国,要强调法制。
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那么需要法制对生产力的这样一种解放。
法制尤其是宪法对经济的一种促进作用,这是第二个我想提到的。
第三个从清末的历史发展来看,还有一个很重要的。
宪法的产生发展一个很重要的就是什么?
与公权力有关系,公共权力。
清末我们刚才讲过了,很明显是什么?
实际上是对封建王朝的一种斗争,要推翻这个封建王朝统治。
不仅中国是这样,其他国家也有这种情况。
宪法的产生,宪法在理念上,在观念上,它主要是对公权权力的限制,对公权力的限制。
比方说我们讲,刚才我们提到的英国。
英国当时它没有成文宪法,它有很多宪法性文件。
它是为了限制什么?
限制王权。
最早就是不让英国的国王随便征税,因为把这个税征来了以后就等于是自己家的钱了。
王室的钱就是国家的钱,就是皇帝的钱。
所以当时新兴的一些资产阶级不同意随意征税,要求限制王权。
那么美国当时的1787年的美国宪法,那么当时为什么要用美国宪法?
因为美国是英国的殖民地,当时只有13个州。
那么13个州的这些公民,当时是13个国家。
他们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是并列的,宗主国是英国。
为了推翻殖民统治,挑战宗主国的权力。
法国宪法也是这样,法国宪法它不像英国。
当时法国革命比较彻底,彻底推翻了封建王朝统治。
所以当时很多思想家包括潘恩,包括卢梭的一些言论。
比如“社会契约论”和《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这个都是一种什么?
对封建专制统治的推翻,或者是一种限制。
当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我们一般讲它是不彻底,只有妥协。
所以从历史的角度理解宪法它跟其他法不太一样,那么宪法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它对公共权力的限制。
或者说我们用今天更加学理化一点的方式,比方说宪法要告诉你这个政府是怎么来的,怎么设置的,怎么产生的,宪法要规范你这个政府到底有多少权力。
再有一个宪法要规定你这个政府要依据什么样的程序来行使职权。
这个可能就是我们讲从宪法一产生的时候,它就是对付皇权封建专制统治,对公共权力的限制,这是另一个方面。
它限制这些权力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保障人权。
这是我们刚才总结的清末包括涉及到其他国家的宪法发展的一个历史演进的过程,其中从历史的角度,应当引发我们思考一些问题。
那么1949年以后情况怎么样?
1949年以后的宪法对我们今天的宪法有多大的影响?
我们今天的2004年宪法的修正案是1982年宪法第四次修正的。
我们要从1949年建国以后,仔细地分析一下,新中国宪法又是怎么发展变化的。
其中有曲折,也有成功的一些经验。
我们后面再分析分析,看看这里面有一些怎么样的过程。
二、新中国宪政之路
我们一般都知道我们讲四部宪法,就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四部宪法,这四部宪法是不包括《共同纲领》的,当然除了这四部宪法,还有一些小修小改的一些修改。
1954年宪法是我们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我们现在对它的评价一般来讲,是我们历史上比较好的一部宪法。
那么对1982年宪法我们评价为目前最好的一部宪法。
1954年宪法为什么好?
主要是因为这部宪法比较客观,实事求是,它规定的很多内容都是切实可行的。
这个主要也是跟后面的一些宪法相比较,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我们后面要谈到。
1949年建国以后需要一部宪法,但是来不及。
因为那个时候你这个国家机构,到时候怎么组建起来,这里面有一个逻辑上的问题。
先有鸡还是先有蛋,还是先有蛋后有鸡?
所以这里面有一个问题,你这个国家没成立,1949年9月29号颁布《共同纲领》,那个《共同纲领》国家还没成立。
当然我们可以说它起了临时性宪法作用。
这里面也有一个问题:
你先有法律文件,还是先有国家;
还是国家宣布成立以后,再来制定相关的法律文件。
1954年宪法是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是谁制定的呢?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那这个全国代表大会是怎么来的呢?
还没有宪法,因为宪法里面确立了我们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你这个人民代表大会是怎么来的呢?
在这个宪法之前有了一个选举法。
当然了中国最早的两部法律很有意思,一个是选举法,一个是婚姻法。
家庭要结婚,国家也要“结婚”。
六万万同胞,要在一起。
这是按照契约来说,宪法是一个国家最大的合同,联合国宪章是全世界全地球的合同。
所以这两个都是不可少的,整个国民要在一起,在一个国家里面生活,这个不得少。
再有一个婚姻,不管哪朝哪代或者是新中国共和国,这个老百姓总是要结婚啊!
你得有一个法定的机构,法定的程序。
那么这里面要严格推敲起来,这里面从法律的逻辑上都可以研究,可以讨论。
这个国家机构,整个国家宪法都还没有,你哪来的婚姻法啊?
这个宪法是母法,母法还没有,子法怎么就先颁布了?
婚姻法和选举法,是1953年颁布的,这两个法律都有了。
所以说你讨论这个宪法,这个问题的解决,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制宪会议的方式。
我这个制宪会议是一刹那的,我这个宪法一旦制定完了,我这个制宪会议就不存在了。
所以它等于也是一个过渡。
当然我前面讲了,这是中国特色的过渡,用政治协商会议来代行全国人大的会议。
然后由《共同纲领》起的临时宪法作用——这是中国特色,这也是一种方法。
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当然从1949年到1954年有一个时间差了,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它保护的经济制度是比较客观的。
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很多非社会主义的、非公有制的、资本主义性质的所有制形式,在1954年宪法中都加以规定了。
在当时那样一种情况下,能做到这一点是不简单了。
因为当时大家都是为了革命,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国家。
这个国家建立了,我们革命成功了,然后我们在宪法里面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所有制形式,这是不简单的。
所以从立宪的态度上来讲是比较客观的,
我们1982年宪法,在后面我们还要讲,经过四次修改以后,1982年宪法在所有制形式的方面,在形式上跟1954年宪法又有惊人地相似。
包括我们讲1982年宪法又出现了三资企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
当然我们在宪法的语言上,在性质上还有所区别。
因为1954年宪法主要具有一些资本主义性质的所有制形式。
但是1982年宪法,包括后来四次修正案都叫非公有制经济,在性质上讲的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的一个补充。
这个在定性方面还是有所区别,但是在所有制的形式上有一些相似。
这是我们讲它的客观。
再有一个1954年值得肯定的,就是我们国家的基本的制度。
比方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都是在1954年确定的。
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法院、检察院,这个都是1954年宪法里面加以确定的。
当然1954年宪法里面规定的很多内容,不是说后面没有变化,也有。
比方说,我们现在都知道领导干部的任期是五年。
建国初期的时候,领导干部的任期是几年?
四年,当时是四年。
所以还是有变化的。
比方说我们讲国家主席,1954年宪法里面确立了设置国家主席。
我们现在也有国家主席,但是1954年国家主席跟我们现在1982年宪法国家主席一样不一样?
不一样。
现在的这个国家主席,那么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那么它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职权。
那么这个跟1954年一样吗?
一样。
1954年宪法规定也是国家主席跟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职权,这个就是刘少奇在宪法草案报告里面说的这个是集体元首制,跟别的国家不一样。
别的国家你要么就是总统,要么就是天皇,一个元首。
那么我们国家是集体元首,这个是从1954年宪法开始的。
因为刘少奇在1954年宪法草案报告里面这么说的。
但是有没有变化?
有变化。
比方说我们讲,1954年宪法里面讲的国家主席。
他除了是主席之外,他还有另外两个职务,一个是最高国务会议主席,兼任一个最高国务会议主席;
还兼任一个国防委员会主席,这两个是委员会。
除了我们讲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还有这两个委员会。
这两个委员会是当时建国初期国家主席兼任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我们讲一直延续到今天,但是在具体内容上也有区别。
你比如说1954年宪法讲的全国人大是惟一的立法机关,我们现在是不是这样?
不是这样。
我们现在能够有立法权的,能够制定法律的,一个是全国人大,一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很多地方有相似的,也有不一样的地方。
当时国务院不叫国务院,叫政务院,政务院这个名称上不同。
还有一个1954年宪法对我们今天的生活仍然具有重要影响意义的就是,1954年宪法规定了广泛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而且1954年宪法当时的那个规定,有些内容超出我们今天的规定。
比方说一个很显然的例子,我们今天还在讨论的,争论不休的问题,当时都确定了。
迁徙自由。
迁徙自由1954年宪法就写进去了,那个时候当然人口比现在人口要少了。
也许我们会想,那个时候人口少,所以写上迁徙自由。
但是你要知道后来取消了,所以能够写上迁徙自由,是非常难得。
而且我认为迁徙自由,1954年宪法第一部宪法写进去了,今天我们1982年宪法没有。
所以我们现在还有什么?
农村户口,城市户口。
然后你要迁徙,这个要经过一系列的手续,要经过许可,多难呀。
这是我们讲公民基本权利,当然还有很多。
包括我们讲平等、宗教信仰自由,还有很多,规定了很多这方面的内容都是很进步的。
当然非常可惜的是1954年宪法是一部好的宪法,但是有它的局限性。
什么局限性呢?
我们讲1949年到1956年是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过渡时期。
1954年宪法,它反映了这个过渡阶段,很客观。
这是它的好处,反映了过渡阶段的所有制形式,所以保护当时的一些非公有制的经济形式。
但是同时有局限性,局限性在哪里呢?
就是1954年颁布的宪法,到1956年过渡时期的任务完成了,这部宪法它的适应性,就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尤其是在保护所有制的这些方面。
另外一个很糟糕的就是之后不久的政治运动,反右的一些运动。
然后到文革,十年文革。
那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