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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完整版

广东新绿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汇编(试行) 

目录

一、财务管理基本体系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基本管理体系

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一节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二节现金管理 

第三节银行存款管理

第三章支票管理制度

三、成本费用开支制度

第一章成本费用范围

第二章业务、办公和其他费用

第一节业务招待费、办公费

第二节差旅费、会议费

第三节车辆使用费(暂定)

第四节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保金

四、财务审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审批原则

第三章财务审批程序

五、采购付款管理制度

六、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基本任务与职责分工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购建和预算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六章固定资产折旧及方法

七、预算管理制度

八、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九、财产清查管理制度

一十、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基本体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新绿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广东新绿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可参照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分别制定具体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

公司财务管理应当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第四条  公司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公司内部财务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和结构,有效利用公司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预算、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工作;通过筹资、投资、经营、利润分配活动,正确处理各项财务关系;建立健全财务预算体系,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确保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法纳税。

公司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 基本管理体系 

    第七条  公司实行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

公司实行分级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建立财务决策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

  

    公司建立财务决策回避制度。

对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财务决策事项,相关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  公司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股东、管理层、经理层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原则,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条  公司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以现金流为核心,按照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等财务目标的要求,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等财务活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股东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八)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担保事项;  

      (九) 审议资产损失核销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 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五)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拟订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和解 

聘;  

      (三)  组织拟订公司财务预算、决算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四)  根据董事会授权签署公司各种重大合同、协议,审批合同项下开支;  

      (五)  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 核算职责:

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缴国家税收;认真做好的财务分析、评价,及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报表;  

      

(二) 管理职责:

参与公司经济合同的研究、审查,参与公司重大经济事项的论证,为公司领导决策做好参谋;指导、协助控股公司的财务工作;参与编制和实施公司员工工资、奖金及福利方案、利润分配方案;负责对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的管理;  

      (三) 预算职责:

通过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经营目标,总体规划公司年度经营活动,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四) 控制职责:

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做好成本费用控制工作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五) 监督职责:

认真履行财务监督职能,保障公司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六)培训职能:

做好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的培训、考核,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各种原始记录和有关报表,配合财务部门做好财务预算计划编制和预算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  

    

(二)做好本部门有关的各项核算工作;建立必要的资料积累、分析和存档的管理制度;接受财务部门在财务工作方面的指导、监督。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和票据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

的安全和使用效率,规范票据的使用、传递和保管,根据《会计法》、《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会计工作基础规范》和《公司会计制度》,结合公司的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本制度所称票据系指公司日常经营中与货币资金相关的各种票据。

  

     第三条 公司办理有关货币资金的调度、收入、支付、保管事宜,处理有关票据事务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一节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四条  公司通过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管理总账、明细账,但不能经营货币资金收支;出纳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除登记和保管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外,不得保管凭证和其他账目。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实行重要印鉴与重要票据分权管理原则:

出纳员保管开具现金支票、转账支票,财务经理或由其指定会计人员保管印鉴章。

出纳员开具支票,经保管印鉴章人员审核无误后,加盖印鉴章。

  

     第五条  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有关审批人的审批权限等详见《财务审批制度》。

  

     第六条  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

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七条  公司货币资金业务由合格的财务人员办理。

严禁XX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八条 公司按照以下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收入业务。

  

     支票转账或现金收款或银行刷卡:

由各经办人或经办部门根据收款合同或协议等有效收款凭据,经财务部开具收款发票或收据,(发票或收据存根联须有经办人签名)并在财务部收到该项业务的转账支票或现金或银行刷卡,确认到款无误后,加盖收款收讫章,方办理收款入账。

  

    第九条  公司按照以下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

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经财务部对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核后转至经授权的审批人处。

  

      

(二)支付的审批。

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的复核。

财务部对审批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内容,批准范围、权限 、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四)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根据审批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条  公司对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并建立责任追究制 

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重要货币资金是指金额超出规定范围或者有理由认为该资金的投向将会为公司带来重大影响。

  

     第十一条  严禁XX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二节  现金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财务部是公司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现金收支和保管业务。

  

     除按制度规定保留和使用的备用金外,其他部门未经批准严禁受理现金收支业务。

  

     第十四条  现金收款须由会计人员开出票据,出纳清点现金后,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后方可入账。

  

     现金付款业务必须有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和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并经会计审核、财务部负责人和授权公司领导审批。

会计人员填制付款凭证后,出纳才能付款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后入账。

报账时,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签字,写明报账内容和原因。

  

     第十五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个人劳务报酬;  

      

(二)各种福利劳保支出,差旅费;  

      (三)备用金及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四)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为满足公司各部门、各业务对现金的正常需求,同时保证对现金合理有效的使用。

一次借款或报销在1万元以上的,应提前一天告知财务部出纳人员,以便备付。

  

     第十七条 公司按不同的币种,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根据收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款相符。

  

     第十八条  现金出纳人员必须在每日下班前结出现金日记账余额并实地盘点现金,将现金日记账余额与实地盘点结果相核对。

如发现账实不符应立即报告财务部负责人,以便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除了日常盘点外,公司还应对现金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盘点,由担任财产清查的人员进行。

盘点结果填列在“库存现金清查盘点报告”上,并由清查人员和现金出纳签字盖章,以确保其效力。

  

     第十九条  在节假日、公休日期间,严禁财务部存放大量现金(特殊情况除外),出纳人员应作好保险柜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为保证现金存取款的安全,在存取5万元以上的现金时,应有两人以上同往,并使用本公司车辆;存取现金在 10 万元以上时,应有保卫部门派员同往。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三)不得坐支现金;  

      (四)不得以白条抵库;  

      (五)其他禁止的行为。

  

               第三节  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除了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直接使用现金结算外,其他收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第二十三条  必须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

公司总经理对银行账户管理负间接领导责任,财务负责人对银行账户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出纳员对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负直接工作责任。

  

      

(一)银行账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开设和使用,只供本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转账套现。

  

     

(二)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三)财务印鉴的使用实行二章分管并用制;即:

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 

个人名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或财务负责人委托他人保管,不准一人统一保管使 

用。

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可委托他人代管。

  

     第二十四条  出纳人员应该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下班前结出余额。

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并报财务部负责人处理。

  

     第二十五条  银行存款发生收支业务时,需附各项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协议和其他结算凭证等,须由经办人签字,并须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财会人员复核填制收付款凭证,方可进行收付结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第三章 支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空白支票由出纳保管。

  

     第二十八条  在支票上,公司作为出票人的签章为与公司在银行预留印鉴一致的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支票领用登记制度。

财务部必须设置支票领用登记 

簿,出纳负责登记支票领用的日期、领用人、用途、金额、限额、批准人、签发 

人等事项。

  

     第三十条  对于确实无法填写支票金额的,在签发支票时,除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外,必须注明日期、用途和以大写金额书写的限额,以防止超限额使用或银行账户出现透支。

同时还必须在签发支票时填写收款单位,个别确实无法填写收款单位的小额支票除外。

  

     第三十一条  支票领用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报销,以便财务人员及时核对银行存款。

支票如在10天之后没有使用,应及时将未使用支票交回财务部。

  

     第三十二条  借款领用支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由会计人员审核后, 

报财务负责人和授权领导审批,方可领用。

领用人须在支票领用簿签字备查。

会 

计人员办理入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借款领用支票付款后,经手人将签字后的发票、审批报告等有效原始凭证交由会计人员核对,经财务负责人和授权领导审批后办理销账。

  

     第三十四条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成本费用开支制度  

                    第一章成本费用范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成本和费用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有序地进行,有利于对各部门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有效控制和考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本公司的成本费用核算对象、成本费用项目和成本费用计算方法。

成本费用核算对象、成本费用项目以及成本费用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更。

如确须变更,应当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三条  正确确定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一)以部门为单位,参照业务类别作为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二)按照与企业经营业务直接和间接关系,分为主营业务成本和期间费用。

  

     第四条  成本费用核算应达到及时准确地反映各核算对象的成本费用开支情况,以及各核算对象之间提供劳务的成本分配转移情况。

从而做到按月考核各核算对象的成本费用。

  

     第五条   成本、费用的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不能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不得任意压低或提高成本。

成本费用的核算以各部门为单位,参照业务类别进行核算,对于公司统一支付的费用,在月底统一归集分配计入各部门。

  

     第六条  公司的成本费用包括:

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财务费用。

  

     一、主营业务成本:

公司业务部门(包括:

销售部、招商部、工程部,后勤部)的人员费用、办公费用、网络和设备维护成本、场地租赁和管理费、代理商费用、折旧费用等。

  

     

(一)人员费用:

各业务部门人员工资、节日费、奖金、加班费及各项补贴等。

  

     

(二)办公费用:

各业务部门的各项办公费用、业务费、差旅费、会议费、汽车使用费、宣传印刷费、办公设备修理维护费等。

  

     (三)网络设备维护成本:

有关网站和网络设备方面的建设和维护费用。

  

     (四)场地租赁和管理费:

业务部门使用的场地租金和管理费。

(五)代理商费用:

支付给代理商的返利、涉及代理商所发生的费用。

 (六)折旧(摊销)费用:

包括服务器、工作站电脑设备等的折旧(摊销)。

 

     二、营业税金及附加:

指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市区堤围防洪费用和教育费附加等。

    

    三、管理费用:

公司为组织和管理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公司的董事会和其它管理部门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公司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

管理部门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等)、劳动社保费、 董事会费(包括:

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场地租赁和管理费、排污费等。

 

四、其他业务支出:

指除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或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提供劳务等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

 

五、营业外支出:

不属于公司成本费用,与公司经营活动没有直接的关系,但应从公司实现的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六、财务费用:

为筹集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以及相关手续费(如:

银行手续费、税务购买发票手续费等)。

  

                    

第二章 业务、办公和其他费用 

                    第一节  业务招待费、办公费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业务招待费原则上在事前需征求所属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才能进行与业务相关的接待工作。

报账时先由所属部门负责审核签字后送交财务部公司财务部在总额上对业务费进行控制,业务招待费总额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暂定)。

  

     第八条  办公用具、劳保用品原则上由行政部统一购买,设备零配件、耗材等低值易耗品原则上由工程部统一购买。

各部门向上述部门领用,并按购买价计入各部门成本。

  

     第九条  文印成本费用核算主要包括纸张、碳粉、蜡纸、油墨等耗材的成本以及设备维修、保养的费用等,不包括人员费用和设备购置费折旧费。

对内文印价格根据耗材的市价格和其他各项成本费用的变动情况由办公室核定。

  

                       第二节  差旅费、会议费 

     第十条  对差旅费、会议费,公司实行一事一报,按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一条  职工出差(包括参加会议)凭请示报告,到财务部办理借款,并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   因公出差的差旅费用分为交通费、住宿费和出差补助等。

对交通费、住宿费实行限额、限等级的办法。

(暂定)

     交通费实行限等级控制,按下列标准报销:

   

公司领导:

飞机~商务舱、轮船~一等舱、火车~软卧、汽车~据实报销

部门负责人:

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汽车~据实报销

其他人员:

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汽车~据实报销

     住宿费实行限额控制,最高限额原则上:

省级市(含经济特区) 部门负责人 

为300 元/天、普通员工为 200 元/天;其他城市部门负责人为 250 元/天、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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