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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卖方拒绝,双方争议。

问:

货物风险是否已转移给买方?

应该如何处理?

FOB下,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以便投保。

否则风险尚未转移。

德A商于8月与美B商联系,要求报4万吨电缆价格,并告知此报价是为计算某工程投标,该工程于10月1日开始投标,10月10日可知结果。

9月10日,美B商向德A商发出要约,要约条件完备,要约中既无承诺期限,又未注明不可撤销。

9月中后旬,国际电缆价格上涨,B公司于10月2日向A公司发出撤销9月10日的要约的传真。

10月10日,A公司中标,立即向B公司表示承诺。

A公司认为已撤回要约。

合同是否成立?

答;

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表明不可撤销,对方有理由相信不可撤销,并且本着信赖行事。

我方于2005年10月2日发出要约,规定10天内答复。

对方于10月6日收到,10月11日发出承诺,我方于10月15日收到。

要约是否生效?

承诺是否有效?

合同是否成立?

不成立。

因为过期。

从我方发出之日算起

Case3电子邮件接受发盘争议案

上海ACo.vs.NYBCo.

BJTime5.19:

00A向B发盘,条件完整,约定5.9复到有效。

NYTime5.18:

00B发现A的发盘,派TOM了解市场。

几天,TOM了解市场。

认为A报价合理。

B于NYTime5.920:

00表示承诺。

A于BJTime5.108:

00发现承诺。

认为过期。

CASE1:

2004年11月11日,A公司向B公司发实盘:

“报C514型产品,30000吨,即期装运。

不可撤销信用证,每吨CIF纽约,USD900。

11月25日前回复有效。

B公司于11月20日电复:

“你方发盘,我方接受C514型产品,30000吨,即期装运。

不可撤销信用证,每吨CIF纽约,USD900,除通常装运单据外,要求提供原产地证、植物检疫证书、适合海洋运输的包装。

过几日,A、B公司因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答;

无实质性改变了要约,要约人未及时表示反对,非实质改变部分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Case2

中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发价出售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收到信用证后二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

第二天A收到B公司回电称“acceptyouroffershipmentimmdeiately”,A公司未作答复。

又过了两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immediately”。

当时产品价格上涨,A公司拒绝交货,交立即退回信用证。

A公司的做法有无道理?

实质性改变了要约

中韩双方公司约定以签订销售确认书为准,但是由于时间紧迫,韩方公司立即装船发货,中方也开出信用证。

由于市场价格下降,中方要求降价不成,主张合同不成立。

是否成功?

答默示承诺

中国公司于7月16日收到德国公司要约:

“马口铁500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货,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中方于17日复“若单价为$500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中国仲裁。

德方复“价格不能少,可接受仲裁,速复。

此时,价格上涨。

中方于19日回复:

“接受你16日要约,信用证已经开出,请确认。

”但德方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答不成立。

因为属于实质性变更。

Discuss:

1、拍卖时的要约、承诺?

2、网络销售的要约、承诺?

3、打TAXI的要约、承诺?

4、超市买东西的要约、承诺?

答1.喊价时为要约,第三下敲锤为承诺。

2.点击“我要购买”时为要约,网站弹出“成交”等为承诺。

3.朝某一空的士招手为要约,的士停下为承诺。

4.货品被贴上价钱标签后被放在货架上这行为是“邀请要约”,顾客把货品拿到付款处这行为是“要约”购买,店员接受顾客付款这行为是“接受”。

Eg1:

一个要约规定:

10月5日前复到有效.

还盘回复日期是9月23日.

发出要约人要等到10月5日吗?

不要。

我某公司于1月15日向外国一公司发盘,要求在20日复到我公司有效。

1月18日上午9:

00,我公司同时收到外国公司表示接受和撤回接受的电传。

根据CISG的规定,此接受

A可以撤回

Eg3:

要约人要约说:

“任何人在新年当天,跳进海里,游最少100码,我就会给他100镑。

”试问一个人在新年当坐船出海钓鱼,但未闻这要约。

因为风浪太大,船被冲翻了那人游了200码返回岸上,他有没有接受要约?

答:

悬赏合同

Eg4:

什么是要约、承诺?

A:

芹菜多少钱一斤?

[询价]

B:

一块钱一斤。

[报价]

八毛,卖不卖?

[要约]

不卖。

[拒绝]

九毛,卖不卖?

一块,卖不卖?

不卖[拒绝]

Eg5:

什么是要约、承诺?

XX型设备,是否感兴趣?

[要约邀请]

20台,每台600美圆[要约]

每台650美圆[实质性变更]

不能接受[拒绝]

(货物价格上涨)

接受您每台650美圆报价[新要约]

货物已经售出,抱歉。

技巧1:

让对方发价

例子

(一)

陈先生:

你有意买我手上戴着的手表吗?

(「邀请要约」)

张先生:

你那手表真不错,可以100块卖给我吗?

(「要约」)

那就一言为定(「接受」)。

例子

(二)

我想把我手上戴着的手表以100块卖给你,你买不买(「要约」)?

那个例子对陈先生有利?

例子1。

要约的效力

案例1:

申请人(买)与被申请人(卖)签订两份购买柠檬酸合同,第1笔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发现结块,次日遂向被申请人索赔,称将安排SGS检验。

被申请人拒赔,称结块属正常。

SGS委托的SJH的检验报告证明集装箱完好,多数货物已结块,有些袋外有干的棕色锈斑。

第二笔货物有类似情况,并经SJH公司作出类似的检验报告。

由于申请人的客户的坚持,申请人只好安排重磨和重新包装,因此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加工费。

只有证明柠檬酸结块系海运所致,才能免除卖方责任。

现查明集装箱完好,可排除海运中发生意外的可能,因此,柠檬酸结块同风险转移无关。

品质担保责任不因风险转移而转移。

买方在收到货物后不检验或检验后发现品质问题,又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出,视为放弃对卖方的索赔权力。

案例2、委托贸易公司买机台半年后开箱发现是旧货案。

但合同约定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地后60天之内提出。

委托方应该向何方索赔?

若贸易公司存在过错,则向贸易公司索赔,否则自行承担责任。

案例3、索赔期以何时起算案

1990.9.3,申请人授权某贸易公司与被申请人签合同:

(1)被申请人卖280MT金属硅,USD730/MT,FOBST广州黄埔港,totalUSD208050。

(2)shipment:

before1990.9

(3)L/C,(4)Inspection:

ChinaInspectionBureaubeforeshipment,andthebuyerhavetherighttore-inspectbyentrustingSGS.Claimwithin45daysafterarrivingthedestinationport.

1990.11.4到达美国。

1990.11.19——26货物陆续到达伯明翰入仓。

申请人委托SGS复检。

1990.12.21初步检验报告。

1990.12.27再次检验报告。

结果:

品质不符。

1990.12.22申请人的代理人贸易公司提出质量异议。

未果。

1991.4.19仲裁申请。

卖方:

超过索赔期间。

从1990.11.4日起。

买方:

未,应该以全部到达的时间1990.11.26日起。

仲裁庭:

未超过。

合同中未明确表明目的港,但卖方发票表明是伯明翰,所以应该是26日起算。

未超过45天。

案例1A国企业与B国企业订立买卖合同,约定A销售一批机床给B企业,B企业把机床转出口到C国。

后来,B企业把货物转售到D国E公司。

D国F公司状告E公司侵犯其在D国的专利权。

D国法律查明F公司在D国享有该专利权。

答A企业只对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B的销售市场上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作担保。

案例奎宁卖到阿根廷被扣案。

双方均不知晓阿根廷有如此规定,双方不想承担损失,因此产生纠纷。

答卖方应承担损失。

因为卖方需要承担其他请求权的担保P45

案例买方迟提大米案。

FOB,买方负责安排装运,但是船舶未能按期到达装运港。

货物在交货日期届满后第1天晚上损失。

应该何方承担损失,为什么?

答买方。

买方违约在先。

风险在交货日期届满后就转移。

2..案例买方(中)与卖方(英)于92年5月14日签订2项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供应某货8000吨,交货期为92年7一12月按月份分批交货,装货口岸为汉堡、鹿特丹、安特卫普,由卖方选择。

成交后,买方于92年6月7日提前开证。

此后,买方7次电函催促卖方发货。

卖方表示歉意。

92年11月13日卖方致函买方,以英镑贬值为由,要求提高合同价格,买方末接受。

合同于93年4、5月部分履行;

英方仍希望我方提高合同价格,我方末同意。

94年11月16日我方函告英方,声明收到该函告后45天内再不履行,即提请仲裁.

英方复函,由于买方92年6月7日开的信用证已过期,后来又末开立新的信用证,因此解除了卖方的交货义务。

买方于95年5月20日向中国贸仲委提交仲裁,要求卖方赔偿按照93年6月29日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价计算共748000英镑,并承担仲裁的一切费用。

问:

买方的请求是否正当?

答符合CISG中对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救济方式的规定。

  提交货物和转移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

至于英方辩称,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理,一方的违约,必然导致另一方的不能正确履行合同,但违约方不能以此为由,认为对方违约,从而免除自己的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CISG第45条;

第49条、第53条。

3、交货方式改变是否代表付款方式随之改变

91年1月30日,申诉人(卖)与被诉人(买)签订合同:

100吨锌法兰盘,ClFHK1,063美元/吨,装船期为1991年2月5日之前,付款方式为交货付款。

合同并规定应交付的文件有:

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和厂家质量、重量证明书。

后经双方口头同意,增加供货60吨,则合同总供货为160吨,其他有关条款均未作任何变动。

合同签订后,1991年2月2日被诉人向银行提出160吨货物价值161,975美元的电汇申请。

91年2月4日申诉人将第1批58.25吨货物装船起运,

91年2月11日货物抵港,被诉人在提单上盖章,领取货物。

但被诉人取消了电汇申请,未支付58.25吨货款。

申诉人也未继续交货。

此后,被诉人以申诉人未继续交付100吨货物为由,要求赔偿,并称如果申诉人同意赔偿,则可以支付58.25吨的货款。

申、被诉人协商,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3万美元,余款一直未付。

申诉人遂于92年9月30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被诉人辩称:

1.按合同规定的货到付款,应为全部货物交付后付款,被诉人已办理电汇申请,但申诉人只提交了58.25吨货,未交足数量,已构成违约,因此被诉人在未收到全部货物之前不能支付货款;

2.申诉人未按合同规定交付全部单证,除提单和发票外其余均未提交,这是被诉人拒付货款的第2个原因;

被诉人的辩解是否有理?

 

答1.根据惯例,货到付款的规定意味着在每批货物运抵买主后,买主应即就该批货物付款。

例外,如果全部货物需组装或配合才能获得功效,货到付款的规定则应被解释为全部货物运抵买主后,买主才付款。

本案,各批货物都是锌法兰盘,属同一种类,各批货物功效的获得并不相互依赖。

因此,被诉人在收到第1批货物后,应及时付款。

2.否。

这是卖方的合理抗辩。

4、零部件组装后检验不合格要求退货案

一、案情

  申诉人和被诉人于85年3月5日签订了合约:

被诉人(买方)向申诉人(卖方)订购计算器零部件20万套,总货款37万美元,ClF香洲;

买方应于85年3月8日开出5万套货款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余15万套分期分批开出信用证,合同正式生效;

卖方须于1985年4月底前分期分批交完,货物运抵口岸60天内,如发现货物品质、规格和数量与合约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或船方责任外,买方凭广州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明书有效向卖方索赔换货或赔款。

签约后,被诉人如期开第1批的信用证,申诉人随即发货并收款,但在被诉人没开第2批信用证的情况下,申诉人于85年4月24日又发运了第2批货物。

被诉人收货后60天内未对货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提出异议,且对货物进行了组装。

直到85年8月23日和9月15日,被诉人才将两批已组装的计算器交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商检。

经抽样检验,商检的结论为:

不合格机分别占两批样机的77.25%和84.75%,缺陷是由于零件品质不良所致。

因此,被诉人拒付,并要求退货。

申诉人认为送检物有问题,要求重新商检。

双方于86年4月22日达成协议:

将已进口的货物重新商检,如商检合格,被诉人即按合同付款,如商检不合格,被诉人将货物退回,申诉人将原收的货款退回。

协议达成后,被诉人没将货物送交商检,也没有付款。

自86年12月起,被诉人将货物分批复出口。

双方发生争执,申诉人于1988年8月4日提出仲裁申请。

被诉人辩:

申诉人两次所交,在组装过程中发现严重质量问题。

85年8月和9月的商检证书也证实这一点。

被诉人要求退货,申诉人也不予答复。

为减少损失,被诉人通知申诉人后,于86年12月对该批货物作复出口处理。

由于申诉人所交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诉人不同意支付货款、利息及仲裁费用。

答CISG第39条规定:

“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况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案例中国A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定“CIF纽约”、D/P付款的货物买卖合同。

货物在运输途中货物遭遇大浪受损,此时得知买方美国公司被当地法院宣告破产,此时A公司尚未收到货款。

(1)A公司能够转售?

货损由谁负担?

(2)如果没有采用贸易术语,结果是否改变?

答1.本案,货物在货交承运人时,所有权转移。

但采取签发提单的(双方约定),货物所有权自转移交付提单时转移。

中方仍持有提单则享有货物所有权,可以转售,反之不然。

2.货物风险的转移:

(1)据《2000通则》CIF,货越船舷转移,因此风险由买方承担。

(2)在没有约定贸易术语时,适用《公约》规定。

《公约》规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原则上货物风险自交货时转移,违约除外。

本案中,交货地在中国,货物风险已经转移,由买方承担。

案例98年2月,新加坡家具行向福建家具厂发出购买皮箱的要约:

订购2000只皮箱,并对皮箱的式样、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5月4日之前交货。

家具厂接受,双方于2月I0日正式签约。

签约后,家具厂即按要求,开始生产。

3月25日,家具厂收到狮城家具行的传真,声称家具厂是乡镇小厂,生产能力极低,不可能按时履行合同,为防止家具厂预期违约,决定对合同宣告撤销。

家具厂立即回电话,说明至3月25日已生产出900多只皮箱,按这生产速度,截止交货日,完全可以完成,狮城家具行仅因为推测缺乏证据,因此无权撤销合同,这种行为与CISG中对预期违约所作的救济方式不符。

希望狮城家具行按双方签定的和约履行自己的义务。

狮城家具行对此末予答复。

4月30日,家具厂电告狮城家具行,2000只皮箱已按要求完全完工,请做好提货准备。

但狮城家具行回传真说:

合同早已撤销,不准备提货。

某县家具厂遂于5月15日同北京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问题:

狮城家具行是否有权撤销合同,是否有义务履行合同?

答狮城家具行无权撤销合同,应该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订立合同以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一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

93年11月,美国S与北京A签订购迸“100吨钼铁合同,天津FOB每吨$3000,94年2月前交货。

签约后,A立即联系厂家,但各厂家供货成问题,

A向S要求推迟交货,遭S拒绝。

94年始,国际市场价格暴涨,A要求S抬高价格,遭拒绝。

2月前,A未能履行

4月份,国际市场价格涨到合同签订时的2倍。

6月5日,S据合同中仲裁条款提请仲裁,要求赔偿于6月初补进的100吨钼铁与合同价格的差额货款。

S的要求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应由S自行承担因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

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责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

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EG:

CN公司进口,法国公司出口,值500万RMB。

约定:

若法国公司迟交不超过7天,应支付违约金20万元。

CN公司与A公司签订买卖该产品合同,约定相同的违约金条款。

法国公司迟交15天,导致CN公司迟交15天。

A公司要求CN公司赔偿20万,无其他要求。

CN公司要求法国公司:

由于超过7天,所以原合同违约金条款不适用,应讲价10%,一次性返还50万元。

可否?

否。

EG1、中国A与美国B签定进口1000公吨小麦合同。

事后A与中国其他两家公司分别签定转售500公吨小麦合同。

B表示无法履行合同。

A提出如下赔偿请求:

利润损失;

支付给国内两家公司的违约金;

与B文电、办公费用;

其他因B公司造成的损失。

请问:

A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结论:

(1)、(3)、(4)项赔偿请求是合理的,

(2)项不合理。

理由:

应适用《公约》

根据《公约》规定,一方违约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范围,应与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本案中,A公司与另外两公司的转售合同是在A、B公司合同签定之后,B公司不知情且无法预料,所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金是不合理的

案情:

原告磨坊的机轴破裂,磨坊停工。

原告委托被告运送该轴到外地厂家按原样定做新的机轴。

被告拿到坏机轴后因疏忽迟延送交,磨坊不能如期复工。

原告起诉要求赔偿迟延复工的利润损失。

答英国法院认为,按当时磨坊一般做法,磨坊常有备用的机轴,印机轴损坏并不一定导致停工,且原告有没有将机轴损坏导致停工的事实告知被告,因此,被告在承诺时无法预见到迟延运送的停工利润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对于迟延运送导致的利润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我国两公司签定合同:

每吨价格2100元,00年3月30日交货,预付5万元,违约金1万元。

订约后,原告支付预付款。

3月10日被告要求提高价格为2500元/吨.原告不同意;

3月30日被告未如期送货。

原告4月初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辩:

被告购买价格加运费每吨2130元,超过与原告订的价格,若按合同约定交货等于被告赔钱,显失公平。

另,3月我公司与飞达公司以每吨2500元订了买卖合同,被告愿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查明被告与飞达公司交货时间为4月底。

[结论]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向原告交付货物,支付违约金。

理由

(1)第二个合同的履行期限尚未到来,因此被告有能力继续履行第一个合同,而原告也提出了请求,且继续履行不违背合同的性质,法院应判令被告继续履行。

(2)本案中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并不互相排斥,而是可以并用的,只要有违约事实不论是否给受害方造成了经济损失也不论受害方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都应当支付违约金

EG1、中国A公司从德国B公司进口一套大型生产设备,分三批交货。

第一批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的要求,第二批交付的货物为该设备的主要部件,其型号、性能与合同不符,无法安装投产。

A公司因此提出撤销整个合同,而B公司提出异议。

根据《公约》的规定,在卖方分批交货时,如果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不能将其中的任何一批货物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本案分批交货的大型生产设备各部件之间是互相依存的,中国A公司有权根据《公约》规定撤销整个合同。

EG2、如果买方从国外进口一批供圣诞节出售的火鸡,圣诞卡、圣诞树等,卖方交货的时间比合同规定的期间晚了一个星期。

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答案

(1)如果导致圣诞节已过,使买方遭受重大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延迟交货可以认为是根本违反合同,买方有权撤销合同,拒收迟交的货物。

(2)如果供销情况亦正常,在一般情况下,卖方延迟交货就不能认为是根本违反合同,买方不能撤销合同。

练习:

92年2月香港A(买)与中国B(卖)签订买卖自行车合同:

试生产中的第一批全部数额自行车1000辆,92年3月31日至7月31日分批交货。

签约后,B又与加拿大C签订销售合同,将该批试生产中的全部自行车转售。

92年3月3日,B电告A,称为对该批自行车进行技术完善,将改进生产线,故装运延迟到92年9月。

A因知B将货物转售,拒绝B要求,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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