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政策宣传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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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政策宣传问答

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政策宣传问答

一、出台和实施《实施方案》有何重要意义?

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是今年省政府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是省委、省政府向全省人民作出的庄重承诺。

《实施方案》的出台和实施,妥善解决这部分未参保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它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标志着我省实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二、按照《实施方案》参保,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1.坚持自愿参保的原则。

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坚持统账结合的原则。

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保持政策平稳衔接;

3.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实行参保缴费与待遇计发相挂钩,先缴费、后享受待遇。

三、《实施方案》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包括劳服企业、五七工厂、家属工厂中的五七工、家属工及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实施方案》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曾经与城镇小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所在企业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

2.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3.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曾经在我省机关、事业、城镇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工作过,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的人员,2010年12月31日前具备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本人自愿,可参照《实施方案》第二条有关规定,以个人身份在原单位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什么是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

《实施方案》中城镇小集体企业,是指由城镇街道、劳动服务公司、企事业单位主办并管理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实施方案》中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是指曾在城镇小集体企业工作,一直未经县及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人员。

五、什么是五七工、家属工?

《实施方案》中五七工、家属工是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各类行业的国有企业及城镇大集体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辅助性岗位工作,未被县及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招收录用的人员。

六、曾经在我省机关、事业、城镇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工作过,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的人员包括哪几类人员?

1.曾经与我省机关、事业、城镇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聘用人员和临时工,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用人单位后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人员;

2.经县及县以上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正式招收录用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城镇大集体企业职工,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单位或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人员。

根据离开原单位原因的不同,这些人员1995年9月30日前工作年限计算连续工龄适用不同政策。

各地人保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人员职工档案、历年工资调整表等有关原始资料,按规定审核连续工龄及视同缴费年限。

七、城镇企业包括哪些类别?

《实施方案》中的“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

八、怎样理解“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的规定?

《实施方案》第一条第

(二)款“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是指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在2010年12月31日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同时,在按照《实施方案》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仍具备我省城镇户籍。

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如何参保?

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本人自愿,按个人身份在原企业所在地,按现行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同时,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1年底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也可选择按年龄缴费参保。

2011年12月31日前一次选择后不再更改。

十、2010年12月3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如何参保缴费?

补缴2010年底前缴费的年限加2011年1月1日以后至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2011年1月1日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逐年足额缴纳。

其中,补缴2010年底前的缴费,补缴基数统一按不低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20%计算,缴费指数统一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基数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另收利息。

举例:

参保人员王某,男,1952年12月出生,2012年12月年满60周岁。

按照规定,王某2010年底前需补缴13年,缴费基数统一按不低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为2年,应按规定逐年足额缴纳;累计缴费年限为满15年。

十一、2010年12月3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保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和调整?

按规定参保缴费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从批准退休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按月计发其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

鉴于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包括五七工、家属工;原机关、事业、城镇企业等单位聘用人员和临时工;原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城镇大集体企业中曾经县及县以上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正式招收录用,后因各种原因按规定不能计算连续工龄的人员)没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无视同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缴费年限。

十二、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是多少?

依据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并与我省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参保政策相衔接,《实施方案》明确我省城镇小集体职工等未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十三、2010年12月3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保后死亡的,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按照《实施方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死亡的,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可以继承。

十四、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如何参保缴费?

一次性补缴至参保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1月1日以后至办理参保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缴纳。

其中,补缴2010年底前的缴费,补缴基数统一按不低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20%计算,补缴期间缴费指数统一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基数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另收利息。

举例:

参保人员张某,男,1949年12月出生,如张某2011年9月份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需满15年。

2011年1月至9月按规定缴费9个月;2010年12月前应补缴14年3个月,缴费基数统一按不低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十五、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和调整?

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从办理缴费手续的次月起享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其中,超过70周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70周岁确定。

参加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具体计发月数祥见下表:

退休年龄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及以上

计发月数

170

164

158

152

145

139

132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

十六、1995年9月30日前曾在城镇小集体企业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选择按年龄缴费参保,缴费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符合条件人员本人自愿,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2500元,在此基础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500元,最多减至男年满75周岁、女年满70周岁,一次性缴费10000元(详见《实施方案》)。

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缴费和支付台账,专门用于记录一次性缴费及基本养老金等待遇支付情况。

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另收利息。

十七、为什么允许选择按年龄缴费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2500元,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500元?

允许1995年9月30日前曾在城镇小集体企业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按年龄参保缴费,是针对超龄群体的一项优惠参保政策。

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2500元,这个标准比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最低的设区市的最低缴费水平还低。

考虑到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年龄越大,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平均年限越短,所以,采取年龄越大,缴费越少的缴费政策。

男年满75周岁、女年满70周岁缴费10000元,体现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义务。

确定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500元,这一标准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与男年满75周岁、女年满70周岁缴费标准的差额的年平均数。

十八、符合条件人员选择按年龄缴费参保后,能享受哪些待遇?

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450元基本养老金。

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按全省月人均调整水平扣除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后的60%,再加上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死亡的,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金,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丧葬抚恤金后的余额,可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十九、符合条件人员选择按年龄参保缴费后,为什么基本养老金统一按450元确定?

1995年9月30日前曾在城镇小集体企业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选择按年龄缴费参保,在男女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实行年龄相同,缴费标准相同,待遇标准也相同的政策。

这种做法既坚持了权益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又兼顾了不同参保群体间的政策平衡。

这个待遇标准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最低的设区市一次性补缴15年(缴费3.46万元)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同。

二十、曾经与我省机关、事业、城镇企业等各类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聘用人员和临时工,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用人单位后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人员,如何参保?

这类人员2010年12月31日前具备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本人自愿,可参照《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以个人身份在原单位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十一、经县及县以上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正式招收录用的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城镇大集体企业职工,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单位,按政策规定,其1995年9月30日前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人员,如何参保?

这类人员2010年12月31日前具备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因1995年9月30日前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无视同缴费年限,本人自愿,可参照《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以个人身份在原单位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十二、经县及县以上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正式招收录用的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城镇大集体企业职工,按政策规定,其1995年9月30日前工作年限可计算连续工龄的人员,如何参保?

1.2010年12月31日前具备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本人自愿,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以个人身份在原单位所在地参保;

2.2010年12月3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起始时间为1995年10月1日;

3.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选择按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的,一次性补缴至参保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也可选择按年龄缴费参保;

5.选择按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后,其1995年9月30日前按政策规定认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但实际缴费年限加上视同缴费年限,不得超过本人从参加工作起至《实施方案》规定的正常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止的年限。

二十三、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如何申请?

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按照《实施方案》规定,填写《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由本人向企业(或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企业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业主管部门申请。

二十四、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提供哪些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2.职工档案或用工登记表(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工资台账、在城镇小集体企业工作期间的工作证、入党入团志愿书、有关获奖证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以上原始材料提供其中之一的均可;

3.户籍与企业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始证明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4.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十五、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审核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1.企业(或现管理机构)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主要核实申报人的姓名、出生时间、城镇户籍、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再汇总上报企业主管部门。

2.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或现管理机构)上报及个人直接申报的材料进行复核。

主要核实申报人的基本情况,经公示七天后无异议的,按照属地参保原则,再汇总报送至原城镇小集体企业所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

3.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对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主要核实申报人的姓名、出生时间、城镇户籍、工作经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情况,对审核后符合条件人员的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再进行登记造册,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二十六、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出生时间如何确认?

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本人档案材料不能反映的,以有效户籍和身份证为准。

二十七、基本养老金如何发放?

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由原城镇小集体企业所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十八、个人申报和缴费工作应于什么时间截止?

按照《实施方案》参保,个人申报和缴费工作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十九、财政资金怎样支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省级财政根据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人数,按照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补助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十、如何保证解决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1.7月28日,省政府将《实施方案》下发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时在厅门户网站公布了《实施方案》;8月10日,省政府召开电视会议进行了工作部署;江西日报、江西电视台等省内各主要媒体进行了相关报道,政策与办事程序均已公开。

2.《实施方案》要求各地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执行政策。

3.严格工作程序,重点把好申报关、三级审核关、二级公示关、报表上报关等。

4.《实施方案》要求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纪检监察部门设立投诉举报和投诉信箱。

5.《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开辟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方便快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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