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集体合同书DOC格式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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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集体合同书

 

本集体合同(以下称“合同”)由“_________公司”,一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成和存在的中外合资企业,其法定地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____区____街__号(下称“公司”)与“________公司工会”,一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和存在的工会,其办公地点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____区____街__号(下称“工会”,并与公司合称“双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签订。

    

    前言

   根据________公司于19____年___月____日签订的合资合同和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公司应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以明确公司职工雇用的条款和条件,并规定公司应与职工个人签订个人劳动合同。

    合同系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为促进公司发展,调动职工积极性,正确处理公司与职工的关系,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平等和友好协商签订。

    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在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及与职工利益有关的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工会应协助公司搞好生产、经营和管理,协助公司合理使用各项基金,教育职工认真履行个人劳动合同中载明的义务,配合公司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促进公司提高经济效益。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内:

    1.1 “雇员”系指由公司雇用的取酬人员,但不包括合资合同第四十六条所述少数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中方高级管理人员。

    1.2 “主管人员”指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行使主管职能的任何雇员。

    第二条 职责

    2.1 公司与员工的共同义务

    雇员应勤奋地履行其职责并努力促进公司的业务,公司应就雇员的劳动向其付酬,并促进雇员福利及努力改善雇员的文化生活。

    2.2 雇员的具体职责和义务

    (a)每个雇员的责任将按照公司的需要由董事会和总经理随时代表公司予以确定。

    (b)每个雇员必须按照其主管人员的指示尽最大的努力认真执行任务,与主管人员和同事合作,遵守本合同、个人劳动合同以及公司颁布的工作规章的规定。

    (c)所有雇员必须遵守以下各项:

    (Ⅰ)小心操作交给他们的设备和工具;

    (Ⅱ)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不与其他雇员随便来往;

    (Ⅲ)不向公司外人员或在履行职责时不需要了解有关情报的公司内人员披露有关公司业务或经营的情报,除非经公布的法律或法规强制要求公开这些情报;

    (Ⅳ)受公司雇用期间,除经公司批准,不得受雇于公司以外的其他雇主;

    (Ⅴ)避免有损公司声望、名誉或业务的行为;

    (Ⅵ)未经同意,不得为个人目的取用公司的金钱或财产。

    (d)鼓励雇员提出改进公司经营的意见和方法,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安全、工作环境、产品质量和效率方面的意见和方法。

提出值得受奖励的意见或方法雇员将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e)除经公司管理部门明确授权,雇员无权为公司或代表公司达成任何交易或订立合同或作出其他行为。

    2.3 公司的具体职责

    (a)公司将尊重雇员的人格和个性,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其安排与其能力相适应的任务。

公司将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

    (b)公司鼓励管理部门、主管人员和雇员之间的和睦关系,并适时颁发公司业务有秩序进行所必须的工作守则。

    (c)公司按本合同第五条和与雇员个人签订的个人劳动合同所述发给雇员基本工资和提供补助。

    (d)公司应按《合资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积极支持工会工作,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室和办公设备。

公司每月按企业职工(包括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工资总额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该笔金额应作为公司开支。

工会可以按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e)公司将为雇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托儿、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公司经济状况相适应的福利待遇。

    2.4 工会的具体职责

    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基本任务是:

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和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三条 雇用手续

    3.1 公司作为中外合资企业,根据有关法律享有企业自主权,有权依法雇用和解雇其职工。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2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公司招聘雇员的标准和人数。

    3.3 公司招聘计划和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3.4 公司雇员成为公司正式雇员前应合格完成六个月的试用期。

    3.5 公司将与雇员签订人劳动合同。

    3.6 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前,公司和工会应指导雇员明确个人劳动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工作时间、节假日

    4.1 工作时间

    (a)公司董事会决定基本工作周,以适应全部生产能力。

    (b)雇员正常工作时间每天八小时(不包括用餐和休息时间),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c)公司可随时更改雇员的工作日程,包括改动雇员工作日的起始和结束时间。

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在特殊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适用法律许可者除外。

    (d)公司应严格控制雇员加班时间,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情况。

    (e)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为保障雇员健康,工会可建议公司减少工作时间。

    (f)雇员必须按公司工作规章规定的程序报告每天出勤情况。

任何雇员由于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出勤需事先取得主管人员的同意。

    遇有紧急情况不可能事先批准,雇员应尽快报告紧急情况的性质和未能提早报告的原因,但最迟应在复工时立即报告。

    4.2 节、假日

    雇员每年享有下列法定节、假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可适当增加节、假日休息天数):

    元旦(一月一日)    一天

    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 一天

    国庆节(十月一日)   二天

    春节          三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4.3 有薪假期

    (a)受公司连续雇用满一年的职工每年有十二天有薪假期。

公司对有贡献的职工可适当增加休假天数。

    (b)经公司批准,假期可分为一次或多次享用。

    4.4 特殊性质的事假按有关规定办理。

    4.5 病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6 婚假、产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执行。

    4.7 丧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办法执行。

    家有丧事的雇员应立即报告其部门主管。

    4.8 探亲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办法执行,是享受探亲假当年应不再享有年度休假。

    有资格依适用法规享受探亲假之雇员可由公司自行决定,并事先取得总经理批准后享用探亲假。

    第五条 工资、补助和各项基金

    5.1 公司有权根据有关法律和公司的利益和需要,决定雇员工资、奖金和各项补贴的分配制度,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并考虑消费、物价上涨的因素,应增加雇员工资。

公司制定和修改上述分配制度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5.2 董事会根据资格决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5.3 雇员有资格享受公司规定的工资、津贴、奖金和福利,以及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补助。

    5.4 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制定的方针,按雇员的工作表现和对生产的贡献以及公司的效益,决定是否发给奖金及奖金数额。

    5.5 公司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对正常工作日加班的雇员,公司按雇员小时工资之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班费。

对在公休日加班的雇员,公司按雇员小时工资之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费。

对在节假日加班的雇员,公司按雇员小时工资之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费。

如果雇员因未在正常工作时间认真自觉履行其工作任务而需加班,公司不发给任何加班费。

    5.6 公司应支付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金额,包括病假工资和节假日工资。

    5.7 支付给雇员的工资、奖金和津贴以及任何其他付费应由公司直接支付给雇员本人,上述支付如涉及个人收入调节税、所得税和其他税赋或费用,该税赋或费用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由有关雇员本人负担并由公司扣缴。

    5.8 如果公司临时停产,停产期间公司应向雇员支付停产期工资,金额相当于雇员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如果停产超过一个公历月,公司应决定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本合同8.2款预期的措施。

    5.9 除5.5款规定的费用外,公司将对下列费用负责:

    (a)每一上班雇员的午餐费;

    (b)每一雇员工作服的费用;

    (c)本合同7.5款规定的雇员责任保险费用;

    (d)按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奖励制度”,从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提取的奖金和福利费用;

    (e)按本合同6.2(c)项规定,付给雇员的款项。

    5.10 公司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1986年3月20日发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和1986年10月11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若干规定》以及《合资法实施条例》,按比例提取各项费用和基金:

    (a)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百分之七点五的中方职工医疗基金;

    (b)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的中方职工日常劳保福利费用(包括辞退补偿金);

    (c)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的中方职工养老储备金;

    (d)按年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点五的中方职工日常教育经费;

    (e)按中方职工人数,按每人每月  元的标准向北京市财政局交纳中方职工粮、油、燃料、副食、文教卫生和其他各项价格补贴费。

公司评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后,除按照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提取中方职工社会保险、医疗、福利费用和住房补贴以外,不再上缴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项补贴;

    (f)根据《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公司和职工个人每月应交存工资总额百分之十作为中方职工住房公积金;

    (g)其他符合规定的费用基金。

    5.11 公司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上述费用和基金,并定期向工会通报使用情况。

    第六条 奖励、奖金和补助

    6.1 公司对雇员的出色工作,长期、忠诚的服务,对公司有益的行动和建议,给予表扬和嘉奖或给予公司认为合适的奖励,这类奖励可以用奖金办法颁发。

    6.2 对下述特别情况,将发给下述特别补助:

    (a)雇员结婚:

人民币200元;

    (b)雇员第一次生育:

人民币200元;

    (c)雇员由于长期生病被解雇:

人民币400元;

    (d)雇员父母亡故:

人民币100元。

    6.3 公司可因以下任何理由发给雇员奖金:

    (a)在达到生产目标、完成工作任务或增加生产效力方面取得杰出成就;

    (b)模范执行公司工作规章;

    (c)生产、技术的创造发明或改进生产方法和技术;

    (d)对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或工作环境做贡献;

    (e)提出有用的建议,并因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或防止公司遭受损失;

    (f)其他应予物质奖励的模范行为。

    奖金和其他奖励可由公司直接支付给雇员本人。

    第七条 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

    7.1 公司应遵守适用于合资企业的中国政府关于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法规,以保证安全文明生产,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雇员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雇员接受安全技术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7.2 雇员每年体检一次,费用由公司负担。

身处有害环境的雇员可视情况增加体检次数。

    7.3 雇员应遵守中国有关的安全法规,以及随时由公司颁布的安全规则。

公司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时,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对职工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7.4 员工对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7.5 如雇员因工业事故死亡或受伤,或严重职业中毒和发生其他引起伤害的职业事故,公司应按照国务院一九九一年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时向公司的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及工会组织报告,并接受他们的调查和处理。

    7.6 公司负责购买全体雇员的责任保险。

    7.7 公司负责向职工提供劳保用品并制定劳保用品发放细则,此类细则应足以在任何气候和工作条件下对工人进行保护。

    7.8 公司将执行中国政府有关合资企业职工的退休政策,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另行制定其认为适当的退休和养老政策及制度。

    第八条 处罚和解雇

    8.1 解雇试用期内的雇员

    试用期内任何一方有权提前七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8.2 因故解雇和其他处罚

    公司解雇其正式雇员时,应提前三十天发给正式雇员和工会书面通知。

公司对于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削减基本工资或停职等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可以开除。

    上述“批评”指公司要求雇员作出书面道歉及公司指示雇员今后如何改进的情况。

“削减基本工资”指公司要求雇员作出书面道歉,并对其第一次违章扣取其每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

但是,每一计薪期间因违章削减工资金额不能超过该计薪期间所发工资额的百分之六十。

“停职”指雇员停薪停职,为期不超过七天。

    8.3 由于伤害或疾病原因引起的解雇

    (a)公司制定公司有关病假的规定和制度: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属于下列情况的,公司不会按8.2款规定解雇雇员:

    (Ⅰ)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Ⅱ)员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Ⅲ)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Ⅳ)国家法律或政策禁止解除本合同的。

    8.4 通知和备案

    公司解雇雇员时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工会和被解雇雇员,并报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8.5 解雇费

    如果公司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根据8.2款和8.3(a)项解雇雇员或雇员个人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未予续约,被解雇的雇员可根据其受公司雇用时间,每工作满一年可领取一个月的公司平均工资,工作满十年的雇员自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领取一个半月的公司平均工资。

雇员由于长期生病和因生产技术条件变化被解雇,可酌情加发给雇员三至六个月实得工资。

对开除的雇员不发给解雇费。

    8.6 由于公司违法引起的解雇

    因公司严重违反合同侵害雇员合法权益,雇员提出辞职时,公司需按规定支付解雇费。

    8.7 工会代表

    对于公司雇员的解雇、辞退或惩罚,须征求工会意见,有关雇员可就有关问题向公司陈述其立场。

工会如果认为不合理,有权提出反对。

工会可以派代表与董事会的管理部门磋商,寻求解决的办法,但管理部门有作出终局决定的最终权利。

如有争议按12.2款执行。

    8.8 被解雇的雇员

    不管任何原因被公司解雇的雇员应立即向公司归还所有公司拥有的或公司有所有权的文件、设备和其他财产。

    第九条 辞职

    9.1 一般性辞职

    在8.2款规定的前提下,要求辞职或退休的雇员在取得工会同意后,必须在建议的辞职日的三十天前通知公司,具体说明有理由辞职的特别情况,对这类辞职的请求,公司不得无理拒绝。

辞职雇员无权获得解雇费。

    9.2 受过特别培训雇员的辞职

    尽管有8.1款的规定,任何参加过公司出资培训的公司雇员,如在受训结束起五年内从公司辞职,需向公司偿付培训费用,其金额按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辞职雇员无权获得解雇费。

    第十条 保密、不竞争

    10.1 雇员同意对获披露的有关公司或公司任何关联商业实体的生产管理过程和技术、推销或财务资料,及公司或公司任何关联商业实体的客户、产品、程序、业务和服务资料严格保密,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披露给公司内外任何人士,亦不得将其用以与公司进行竞争或用作雇员履行本合同规定职责和义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10.2 公司与雇员个人劳动合同终止时,雇员应把其占有的全部公司图纸、蓝图、备忘录、客户名录、配方、财务报表或促销资料归还公司。

    第十一条 发明

    本合同有效期内,雇员因其工作而作出任何工艺、产品或配方方面的发明(“发明”),该等发明应是公司的专有财产,雇员应立即将其披露给公司,并采取必要步骤(包括签署文件),使公司拥有这些发明的产权和所有权。

尽管有该规定,对雇员在工作时间外,在未使用或参考公司设施、机密资料或材料情况作出的任何发明而获得的全部专利,雇员应有权保留所有权。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和争议的解决

    12.1 监督检查

    为保障劳动合同的全面执行,公司和工会将根据人数对等原则组成劳动合同监督小组,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

劳动合同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代表。

双方亦可应一方要求,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和协商有关公司和职工利益的重大事宜。

    12.2 劳动纠纷

    公司内部出现的劳动纠纷应先由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协商解决。

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一方或双方都可请北京市劳动部门仲裁,如果有一方对仲裁结果不同意,该方可向北京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临时性人员的聘用

    13.1 临时性人员的定义:

指聘用期不超过一年,公司临时聘用的人员。

    13.2 聘用程序:

公司聘用临时性人员需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讨论同意,由总经理决定后,签发聘书。

    13.3 聘用临时性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需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讨论决定。

    13.4 聘用临时性人员需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释

    解释和执行本劳动合同时,双方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合资企业合同和其他有关条例。

    第十五条 生效和期限

    15.1 在本合同签署后,双方应立即将本合同报北京市劳动部门和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自报送劳动部门十五天后,如劳动部门无意见,则合同自行生效。

    15.2 本合同有效期为五年,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期。

合同期满,如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行延长五年。

    15.3 本合同内容如与中国政府的规定有抵触,须按政府规定及时修改。

修改后的合同同本合同构成同一文件。

本合同只能由双方书面予以修正。

    第十六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未尽事宜将参照中国政府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本合同双方已促使公司与工会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上述日期签订本合同,特此证明。

    

 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___公司工会

    

  签署人:

            签署人:

        

    

  姓名:

             姓名:

         

    

  职务:

总经理         职务:

工会主席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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