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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施工技术要求.docx

道路工程施工技术要求

道路部分技术要求

一、本次道路工程招标范围仅包含道路土方、路基、路面结构层道路面层。

不含交通工程、标识标牌。

二、本项目道路工程施工应严格遵循本项目的道路工程施工图纸,且应符合国家、海南省、琼海市颁布的有关道路工程施工验收等现行规范。

包括但不限于《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公路土工试验规程》、《公路工程水泥混凝土试验规范》、《公路工程石料试验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建筑地基技术规范》等

三、基本规定。

1、投标单位应具备相应的道路工程施工资质。

从事道路工程施工的技术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认真学习并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投标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

3、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工作。

4、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等踏勘施工现场,依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其管理程序进行审批。

5、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过审批的有效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严禁施工。

6、施工中应对施工测量及其内业经常复核,确保准确。

投标人应以招标人提供的水准点、数据作为道路定位和标高控制的唯一依据,负责完成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按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施工精度的要求设置用于工程的控制网,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

投标人应在不受施工影响的位置引测辅助基线,设平面控制桩,以备施工过程中及时补桩。

投标人应沿路线方向在不受施工影响的位置设置临时水准点,临时设置的水准点距离应以测高不加转点为原则,不得大于100m。

临时设置的水准点必须坚固稳定。

投标人应在中心桩两侧不受施工影响的位置设桩,定出路中心(或路肩边缘)标高。

 投标人的测量人员应按中心桩位置复测原横断面,加桩处应补测横断面,并计算土石方量。

施工过程中投标人员对平面和水准测量应准确及时,并应及时向施工人员提供测量数据并进行现场交桩。

测量标志应坚固稳定,施工人员对测量标志应认真保护。

路基工程基本完工后,工地测量人员必须进行全线的竣工测量。

竣工测量包括:

中心线的位置、标高、横断面图式、附属结构和地下管线的实际位置和标高。

测量成果应在竣工图中标明。

7、施工方应按照国家、省和琼海市、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施工安全防护的规定以及招标人要求的和中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的措施做好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工程安全施工无事故。

中标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和保障措施,并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认可后严格执行。

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

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8、遇雨期、台风天气、高温天气等特殊气候施工时,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

9、与道路同期施工,敷设于道路下的新管线等构筑物,应按先深后浅的原则与道路配合施工。

施工中应保护好既有及新建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

10、道路范围(含人行步道、隔离带)内的各种检查井井座应设于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井圈上。

检查井的井盖、井座应与道路交通等级匹配。

11、施工中应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施工技术标准与质量标准的要求,依照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与成品质量控制。

12、道路工程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作为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的基础。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13、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将竣工资料、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预验收。

监理工程师应在预验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申请正式验收。

建设单位应依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四、施工前期

1、开工前,施工方有责任有义务认真审核施工图纸,对施工图纸中存在的疑问应及时提出并与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协调沟通。

施工方应参与设计人员进行的设计交底,并形成文件。

2、开工前,施工单位有责任探测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的现况详实资料和地勘、气象、水文观测资料,研究确定施工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的拆移或保护、加固方案,形成文件,并予以实施。

3、投标人应以招标人提供的水准点、数据作为道路定位和标高控制的唯一依据,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测量方案,建立测量控制网、线、点。

施工单位应负责完成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按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施工精度的要求设置用于工程的控制网,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

4、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详尽、深入的调查;熟悉现场地形、地貌、环境条件;掌握水、电、劳动力、设备等资源供应条件;核对施工范围,核实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建(构)筑物、河湖、绿化、杆线、文物古迹等情况。

5、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人员对施工图进行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设计人联系进行变更,并形成文件。

6、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合同、标书、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现场实际条件编制。

内容应包括:

施工部署、施工方案、保证质量和安全的保障体系与技术措施、必要的专项施工设计、以及环境保护、交通疏导等。

7、施工中应依据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做好量具、器具的检测工作与有关原材料的检验。

8、施工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质量保证计划,确定工程质量控制的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基础。

9、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培训,对特殊工种进行资格培训。

10、依据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生产的法规规定,结合工程特点、现场环境条件,安排搭建现场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制定施工管理措施,结合施工部署与进度计划,作好安全、文明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五、路基一般规定

1、施工前,应对道路中线控制桩、边线桩及高程控制桩等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工。

2、当施工中破坏地面原有排水系统时,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3、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依据工程需要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的规定,对路基土进行天然含水量、液限、塑限、标准击实、CBR试验等,必要时应做颗粒分析、有机质含量、易溶盐含量、膨胀量等试验。

4、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不明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到场处理。

5、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气象资料、施工工期和现场环境编制排水与降水方案。

在施工期间排水设施应及时维修、清理,保证排水通畅。

6、施工排水与降水应保证路基土壤天然结构不受扰动。

7、施工排水与降水设施,不得破坏原有地面排水系统,且宜与现况地面排水系统相结合。

8、采用明沟排水,排水沟的断面及纵坡应根据地形、土质和排水量确定。

当需用排水泵时,应根据施工条件、渗水量、扬程与吸程要求选择。

施工排出水,应引向离路基较远的地点。

9、在细砂、粉砂土中降水时,应采取防止流砂的措施。

10、在路堑坡顶部外侧设排水沟时,其横断面和纵向坡度,应经水力计算确定,且底宽与沟深均不宜小于50cm。

排水沟离路堑顶部边缘应有足够的防渗安全距离或采取防渗措施,并在路堑坡顶部筑成倾向排水沟2%的横坡。

排水沟应采取防冲刷措施。

11、路基是道路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耐久性,应能承受行车的反复荷载和抗御各种自然因素的影响,路基工程必须精心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12、路基施工应推行机械化施工,在条件极其困难的路段,方可采用人工施工,但路基压实,必须采用碾压机械分层碾压,且须严格遵循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

13、道路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同时在符合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的条件下允许采用经过鉴定的新材料、新技术、新机械和新的检验方法。

14、道路施工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制定技术安全措施,加强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15、路基施工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进行,如需要变更设计或改变原定施工方案,或采取特殊施工方法时,应按施工管理程序,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批。

六、土方路基

1、路基施工前,应将现状地面上的积水排除、疏干,将树根坑、井穴、坟坑等进行技术处理,并将地面大致整平。

2、路基范围内遇有软土地层或土质不良、边坡易被雨水冲刷的地段,当设计未做处理规定时,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3、人、机配合土方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

机械作业时,配合作业人员严禁处在机械作业和走行范围内。

配合人员在机械走行范围内作业时,机械必须停止作业。

4、路基填、挖接近完成时,应恢复道路中线、路基边线,进行整形,并碾压成活。

5、遇有翻浆,必须采取处理措施,报监理审批后执行。

6、使用房碴土、粉砂土等,应经试验确定。

7、挖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堑、边坡开挖方法应根据地势、环境状况、路堑尺寸及土壤种类确定。

(2)挖土时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开挖。

作业中断或作业后,开挖面应做成稳定边坡。

(3)路堑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如地质情况与原设计不符或地层中夹有易塌方土壤时,应及时办理设计变更。

(4)机械开挖作业时,必须避开建(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在距直埋缆线2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开挖,且宜在管理单位监护下进行。

(5)土方分层开挖的每层深度,人工开挖宜为1.5~2m;机械开挖宜为3~4m。

8、弃土、暂存土均不得妨碍各类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正常使用与维护,且避开建筑物、围墙、架空线等。

严禁占压、损坏、掩埋各种检查井等设施。

9、填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填方前应将地面积水、生活垃圾、绿化垃圾等清除干净。

施工期间必须采取必要的排水措施以保证路基干燥,确保路基压实成型。

填土路段的表层必须干燥、无积水现象。

填土必须由路中向两边填筑。

填筑时要保证一定的横坡。

施工时如遇雨天应停止施工,雨后应及时疏赶路槽积水,保证路基填土含水量及密实度。

(2)填方材料的强度等技术指标详见设计说明。

(3)填方中使用房渣土、工业废渣等需经过试验,确认可靠并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

(4)路基填方高度应按设计标高增加预沉量值。

预沉量应根据工程性质、填方高度、填料种类、压实系数和地基情况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商定确认。

(5)不同性质的土应分类、分层填筑,不得混填,填土中大于10cm的土块应打碎或剔除。

(6)填土应分层进行。

下层填土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层填筑。

路基填土宽度每侧应比设计规定宽50cm。

(7)路基填筑中宜做成双向横坡,一般土质填筑横坡宜为2%~3%,透水性小的土类填筑横坡宜为4%。

(8)透水性较大的土壤边坡不宜被透水性较小的土壤所覆盖。

(9)受潮湿影响较小的土壤应填在路基的上部。

(10)在路基宽度内,每层虚铺厚度应视压实机具的功能确定。

人工夯实应小于20㎝。

(11)路基填土中断时,应对已填路基表面土层压实并进行维护。

(12)原地面横向坡度在1:

10~1:

5时,应先翻松表土再进行填土;原地面横向坡度坡度陡于1:

5时应做成台阶形,每级台阶宽度不得小于1m,台阶顶面应向内倾斜;在沙土地段可不作台阶,但应翻松表层土。

(13)压实应符合下列要求:

   1)道路路基施工压实度要求详见设计说明。

2)填土时应分层填筑,每层应铺平,大体积的土块要打碎,每层填土一般松厚不超过30cm。

经压路机碾压密实,测定密实度合格后方能进行上一层的填土作业。

若填土工程分几个作业段施工,每层填土与邻区交接时,如彼此不在同一间填筑,先填地段应向外层留台阶,每层台阶宽度不得小于1米,高度不得大于30cm。

如两区同时填筑,则应分层交叠衔接。

既一层向临区延伸50cm,次层缩进50cm。

管道沟槽部分的填土,应自管道两侧均匀填筑,在离管壁两旁各1米范围内应薄铺轻夯,每层填土松厚不超过20cm。

3)压实应先轻后重、先慢后快、均匀一致、轮痕重叠。

压路机最大速度不宜超过4km/h。

   4)填土的压实遍数,应按压实度要求,经现场试验确定,但每层回填土方碾压遍数不得少于6遍。

   5)压实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构筑物安全。

  6)碾压应自路基边缘向中央进行,压路机轮外缘距路基边应保持安全距离,压实度应达到要求,且表面应无显著轮迹、翻浆、起皮、波浪等现象。

   7)压实应在土壤含水量接近最佳含水量值的±2%时进行。

(14)路肩应与路基、基层、面层等各层同步施工。

(15)路肩应平整、坚实,直线段肩线直顺,曲线段顺畅。

10、沟槽回填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沟槽两侧应同时回填,两侧填土高差不得大于30cm。

2)对有防水层的管道、涵管靠防水层部位应回填细粒土,填土中不得含有碎石、碎砖及大于10cm的硬块。

3)沟槽位于路基范围内时,其顶部及两侧回填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管顶以上50cm范围内不得用压路机压实;

②管道胸腔回填土的压实度不得小于93%;

③管顶以上25cm范围内填土压实度不得小于85%;25~50cm范围内的压实度不得小于87%;

④当管顶至路床覆土厚度大于或等于80cm时,管顶以上50~80cm范围内填土的压实度,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得小于93%;对次干路及以下道路不得小于90%;

⑤当管顶以上覆土厚度小于80cm时,应对回填材料进行改性,或对管道进行加固。

  4)土壤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应经试验确定。

  5)回填过程不得劈槽取土,严禁掏洞取土

七、特殊路基的处理详见施工图纸。

八、级配碎石垫层施工

1、碎石、级配碎石等技术指标详见设计说明。

2、本工程级配碎石垫层施工厚度为15cm。

本项目道路垫层为级配碎石垫层,施工中必须按设计要求采用符合级配要求的厂拌级配碎石,严禁采用不符合级配要求的碎石施工,一经检查发现施工方应退回全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已施工段应全部铲除返工。

3、路基准备:

在铺筑基层前,应从填筑好的路基上将所有浮土、杂物清除干净,并严格整型和压实使其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路床表面上的车辙或松软部分和压实不足的地方以及任何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表面都应翻松、清除或掺填同类材料重新进行整修碾压。

工前对路基进行复验,同时保证路基排水设施的完好。

恢复中线测量:

直线段每20m设一桩,平曲线每10m设一桩。

4、拌和结束后,其含水量应稍高于最佳含水量,以弥补碾压过程中的水分消耗。

在整型过程中,必须禁止任何车辆通行。

当监理工程师认为由于气候情况,运料工作会引起路床面产生破坏或车辙,或者会使材料产生污染时,则应停止运料工作。

5、摊铺:

摊铺碎石每层应按虚厚一次铺齐,颗粒分布应均匀,厚度一致,不得多次找补,摊铺压实系数应为1.25~1.35。

已摊平的碎石,碾压前应断绝交通,保持摊铺层清洁。

摊铺宽度应超出路堤的设计宽度300mm,以保证修整路基边坡后的路堤边缘有足够的压实度。

摊铺必须用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机械进行作业,将集料按松铺厚度均匀地摊铺在规定的宽度上。

6、压实:

级配碎石摊铺之后必须进行碾压,所采用的压路机不应小于16吨级。

每一层摊铺整型后,随即用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压路机在全宽上进行碾压。

碾压方向均应与中心平行,其顺序是;直线段由边到中,超高段由内侧向外侧,依此顺序进行碾压。

碾压时,后轮应重叠1/2轮宽,后轮必须超过两段的接缝处,使每个摊铺碾压层整个厚度和宽度完全均匀地压实到规定的压实度为止。

碾压不应小于6遍,直至表面无明显轮迹,路面两侧碾压不应小于9遍。

压实之后的厚度为15cm,压实后表面应平整、无隆起、轮迹小于5mm,并有正确的断面和合适的路拱。

压路机碾压速度,头两遍以采用1.5~1.7km/h为宜,以后用2.0~2.5km/h。

凡在压路机具压不到的地方,用机夯夯实,直到达到规定的压实度为止。

每层的压实应连续进行。

应按监理工程师选定的地点进行表面平整度和厚度检查。

凡超过规定允许偏差时均应返工作到合格标准。

任何为压实或部分压实的集料被雨淋湿,应翻松晾晒至要求含水量,重新整平碾压成型。

九、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

1、水泥稳定级配碎石技术指标详见设计说明。

2、水泥稳定级配碎石中水泥重量为外掺比值详见设计说明。

3、水泥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矿碴硅酸盐水泥,终凝时间在6小时以内,初凝时间应大于45分钟。

须有出厂合格证和厂家的化验报告。

使用前需要按规定进行送检,水泥到场后须按规定进行报验检查;

4、碎石压碎值等技术指标详见设计说明。

5、水泥稳定级配碎石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及验收应严格按照《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执行。

②集料颗粒组成应是一根顺滑的曲线;混合料必须拌和均匀,没有粗细颗粒离析现象。

在最佳含水量时进行碾压,采用重型击实标准,水泥稳定级配碎石压实度要求达到设计要求。

③试验路段试验方案包括用不同设备类型及技术,不同的压实方法,认真检验所采用的设备能满足备料、拌和、摊铺和压实最合适的方案。

并确实次数、层厚、含水量、干密度等,据此指导施工

④摊铺整平后,立即碾压。

应先轻后重,先边后中,先慢后快的原则,并在水泥终凝前完成,先慢后快,头两遍碾压速度为1.5~1.7km/小时,后6~8遍为2~2.5km/小时。

轮迹每次重叠的宽度为1/2后轮宽。

碾压至表面平整,无明显轮迹。

严禁压路机在已完成的或正在碾压的路段上"调头"和急刹车,保持混合料的表面不受破坏。

碾压过程中,有"弹簧"、松散、起皮等现象都及时把料翻出,重新铺新的拌和料,使其达到质量要求。

施工完后严禁一切车辆使入。

⑤碾压完成的基层应表面平整密实、无坑洼、无明显轮迹、无软弹或松散脱皮现象。

并且压实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平整度偏差应小于等于6mm,纵断面高度偏差小于等于5mm,厚度偏差应小于等于5mm,宽度(mm)不小于设计值,横坡允许偏差±0.1%,7天抗压强度应大于等于2.8Mpa

⑥横接缝的处理方法,碾压结束后,混合料作业段尾端0.5m,沿路线横断方向垂直切除。

第二天摊铺下段时,仍按前一段的工作方法进行;纵向接缝处理:

纵缝必须垂直相接,不许斜接,接缝处用方木做支撑,相接时在接缝处抹水泥浆。

⑦水泥稳定级配碎石每天完工后,需用塑料布养生,第二天移开塑料布洒水养生3天,每天洒水的次数,视博鳌大灵湖项目所在地的天气情况而定,洒水养生时,使喷出的水成雾状,避免将水直接喷射或冲击混合料表面,将表面冲成松散状态或产生新的集料窝(带)。

十、沥青混合料面层施工

1、施工中应根据面层厚度和沥青混合料的种类、组成、施工季节,确定铺筑层次及各分层厚度。

2、沥青混合料面层不得在雨、海南台风天气时施工。

3、沥青及混合料的各项指标要求详见施工图设计说明。

4、基层施工透层油或下封层后,应及时铺筑面层。

5、沥青混合料铺筑前,应复核基层和附属构筑物高程,确认符合要求,并对施工机具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处于良好状态。

6、沥青混合料应采用机械摊铺。

表面层宜采用多机全幅摊铺,减少施工接缝。

摊铺机应具有自动或半自动方式调节摊铺厚度及找平的装置、可加热的振动熨平板或初步振动压实装置、摊铺宽度可调整等功能,且受料斗斗容应能保证更换运料车时连续摊铺。

采用自动调平摊铺机摊铺最下层沥青混合料时,应使用钢丝或路缘石、平石控制高程与摊铺厚度,以上各层可用导梁引导高程控制,或采用声纳平衡梁控制方式。

经摊铺机初步压实的摊铺层应符合平整度、横坡的要求。

沥青混合料的最低摊铺温度应根据气温、下卧层表面温度、摊铺层厚度与沥青混合料种类经试验确定。

不宜在气温低于10℃条件下施工。

沥青混合料的松铺系数应根据混合料类型、施工机械和施工工艺等应通过试验段确定,试验段长不宜小于100m。

摊铺沥青混合料应均匀、连续不间断,不得随意变换摊铺速度或中途停顿。

摊铺速度宜为2~6m/min。

摊铺时螺旋送料器应不停顿地转动,两侧应保持有不少于送料器高度2/3的混合料,并保证在摊铺机全宽度断面上不发生离析。

熨平板按所需厚度固定后不得随意调整。

摊铺层发生缺陷应找补,并停机检查,排除故障。

路面狭窄部分、平曲线半径过小的匝道小规模工程可采用人工摊铺。

9、沥青混合料的压实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合理的压路机组合方式及碾压步骤,以达到最佳碾压结果。

沥青混合料压实宜采用钢筒式静态压路机与轮胎压路机或振动压路机组合的方式压实。

2)压实应按初压、复压、终压(包括成形)三个阶段进行。

压路机应以慢而均匀的速度碾压,压路机的碾压速度宜符合规范要求。

3)初压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初压温度应符合规范有关规定,以能稳定混合料,且不产生推移、发裂为度。

②碾压应从外侧向中心碾压,碾速稳定均匀。

③初压应采用轻型钢筒式压路机碾压1~2遍。

初压后应检查平整度、路拱,必要时应修整。

  4)复压应紧跟初压连续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复压应连续进行。

碾压段长度宜为60~80m。

当采用不同型号的压路机组合碾压时,每一台压路机均应做全幅碾压。

   ②密级配沥青混凝土宜优先采用重型的轮胎压路机进行碾压,碾压到要求的压实度为止。

   ③对大粒径沥青稳定碎石类的基层,宜优先采用振动压路机复压。

厚度小于30mm的沥青碎石基层不宜采用振动压路机碾压。

相邻碾压带重叠宽度宜为10~20cm。

振动压路机折返时应先停止振动。

   ④采用三轮钢筒式压路机时,总质量不宜小于12t。

   ⑤大型压路机难于碾压的部位,宜采用小型压实工具进行压实。

  5)终压温度应符合规范有关规定。

终压宜选用双轮钢筒式压路机,碾压至无明显轮迹为止。

10、碾压过程中碾压轮应保持清洁,可对钢轮涂刷隔离剂或防粘剂,严禁刷柴油。

当采用向碾压轮喷水(可添加少量表面活性剂)的方式时,必须严格控制喷水量应成雾状,不得漫流。

11、压路机不得在未碾压成形路段上转向、调头、加水或停留。

在当天成形的路面上,不得停放各种机械设备或车辆,不得散落矿料、油料等杂物。

12、接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沥青混合料面层的施工接缝应紧密、平顺。

  2)上、下层的纵向热接缝应错开15cm;冷接缝应错开30~40cm。

相邻两幅及上、下层的横向接缝均应错开1m以上。

  3)表面层接缝应采用直茬,以下各层可采用斜接茬,层较厚时也可做阶梯形接茬。

  4)对冷接茬施作前,应对茬面涂少量沥青并预热。

13、热拌沥青混合料路面应待摊铺层自然降温至表面温度低于50℃后,方可开放交通。

14、沥青混合料面层完成后应加强保护,控制交通,不得在面层上堆土或拌制砂浆。

15、表面应平整、坚实,接缝紧密,无枯焦;不得有明显轮迹、推挤裂缝、脱落、烂边、油斑、掉渣等现象,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面层与路缘石、平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沥青混合料面层压实度不得小于95%。

16、沥青混合料面层允许偏差,详见下表: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纵断高程(mm)

±15

20m

1

用水准仪测量

中线偏位(mm)

≤20

100m

1

用经纬仪测量

平整度(mm)

标准差σ值

2.4

40m

1

用测平仪检测,见注1

最大间隙

5

20m

1

用3m直尺和塞尺连续量取两尺,取最大值

宽度(mm)

不小于设计值

40m

1

用钢尺量

横坡

±0.3%且不反坡

20m

2

用水准仪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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