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监督双随机工作实施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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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所各科室积极配合完成每年双随机工作。

三、国家双随机工作

国家双随机任务由卫生监督平台统一接收、分派工作。

监督员使用手持机现场操作完成双随机监督任务。

(一)国抽人员安排

监督员共计:

62名监督员,有执法证件人员:

55人无执法证新进人员5人,工勤2人。

参与双随机占比71.81%(国家要求70%以上)。

(二)国抽双随机工作总体要求

1、2人一组执法记录仪视频留存。

公共场所、饮用水、学校卫生视频移交一科整理收集,医疗卫生、传染病、放射卫生移交二科整理收集。

2人一组执法记录留存(监督小条、采样记录等)。

公共场所、饮用水、学校卫生视频交一科整理收集,医疗卫生、传染病、放射卫生交二科整理收集。

整理核对无误后统一移交档案室存档。

2、需要检测的单位(公共场所、饮用水、学校卫生),根据总体日程安排进行,如需要调整,由信息科总体调整安排,不得自行修改时间。

3、不需要检测的单位(医疗卫生、传染病、放射卫生),由抽到的监督员在科队内协调自行完成监督工作。

4、学校卫生需要检测教室环境等检测外还需要检测饮用水(有二次供水及集中式供水的单位)。

(四)国抽双随机职责分工

按时完成国家双随机工作,公共卫生监督科、医疗卫生健康监督科完成本专业双随机业务指导培训及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要及时通报、协查。

宣传信息科负责工作计划、任务下达、统筹协调、监测数据平台录入、质量控制和双随机信息公开工作。

各执法队负责双随机单位的监督检查、检测、处罚工作。

监督信息平台录入率、及时率、正确率100%;

行政处罚平台录入率、及时率、正确率100%;

四、北京双随机工作

(一)工作原则

1、地点分配原则。

全区共分为9个区域进行双随机抽查。

第一区域:

东小口分所管辖区域;

第二区域:

回龙观分所管辖区域;

第三区域:

执法一队管辖区域;

第四区域。

兴寿延寿分所管辖区域。

第五区域:

北七家小汤山分所

第六区域。

沙河分所管辖区域。

第七区域。

南口分所管辖区域。

第八区域:

综合执法一科(专业职责工作)

第九区域:

人员分配原则

定期维护执法人员名录库信息,结合区域特点设置随机抽查基本单元,基本单元内人数不得低于4人。

每月动态调整人员执业范围、在岗情况、管辖区域等。

北京卫生监督工作平台的人员执业范围设置应与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保持一致。

可多项选择人员执业范围。

所有监督员以科室为单位进行双随机工作,不进行混编。

在各自专业及辖区内,按时开展双随机监督检查。

2、人员匹配

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及托幼机构,每月定时从随机抽查单位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中分专业,随机抽取抽查对象和执法人员2人,随机进行匹配。

医疗机构检查实行分级分层随机抽查,一次抽查应覆盖该机构涉及到的全部专业内容。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从执业范围标记为医疗(含中医)、传染病、计生(含妇幼)的人员中随机抽取2人,完成医疗机构、传染病、计生、放射有关的全部检查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从执业范围标记为(含中医)、传染病、计生(含妇幼)的人员中随机抽取2人,完成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计生有关的全部检查表。

从执业范围标记为放射的人员中抽取2人,检查放射有关的廍检查表,二医疗机构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三级医疗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

同一医疗机构有多个放射诊疗许可证的,以日常监督检查补充覆盖。

3、双随机处罚原则

双随机处罚工作依据谁发现谁监督谁处罚原则进行。

处罚所得款项计入作出处罚的科队,不统计在管片科室中。

每月法规科负责双随机处罚案件数及金额的核查及统计,宣传信息科负责将统计结果与本月其他处罚结果进行汇总、整理及通报。

(二)抽取专业及比例。

公共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控和放射卫生等专业抽查比例原则上为每月不低于5%。

学校卫生在每年的学校寒暑假停止抽取。

如遇大型活动保障或抽取单位已经完成100%覆盖等情况,视情况调整抽取比例。

医疗机构完成全年100%抽取,公共场所力争全年完成100%抽取。

(三)动态维护单位库

按照确定的随机抽查事项,动态维护随机抽查单位库信息。

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及托幼机构单位以北京卫生监督工作平台管理相对人数量为基础,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放射诊疗单位以北京卫生监督平台医疗机构数量为基础,每年12月底标记完成下一年度不列入随机抽查单位库的高风险单位。

确定为高风险单位的,每年至少检查3次,三次均合格者取消风险等级标记。

高风险单位情形包括:

1.投诉举报3次以上(不含控烟);

2.监督抽检检测不合格的;

3.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4.国家级、北京市级相关部门转办或督办的;

5.中央或本市新闻媒体曝光存在违法行为的;

6.列入医疗机构重点监督监测台账管理的;

7.各区结合区域特点确定的高危违法行为。

新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完成首次现场监督检查之后,自动进入随机抽查单位库。

2021年昌平卫生健康监督所已完成高风险单位的标记工作。

五、双随机工作信息公开

及时公示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

宣传信息科负责双随机监督检查情况在区卫计委网站进行公示。

法制稽查科负责将抽查结果处罚信息通过区卫计委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

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

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六、其他要求

充分利用现有执法信息系统平台(北京市卫生监督平台、国家监督中心平台),积极完成国家、市级各项双随机工作,坚持将双随机监管运用到日常监督工作中去,努力探索适合昌平区监督模式的工作特色,加强双随机工作的监督与考核工作,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31日

附件:

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1

昌平区公共场所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最低

抽查周期*

随机抽查方式

抽查主体

实施日期

公共场所卫生抽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经营者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学校卫生监督抽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学生宿舍卫生要求及管理规范》(gb31177-20__)、《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中小学校教室采暖温度标准》、《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书写板安全卫生要求》、《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公共浴室卫生标准》、《游泳场所卫生标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

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抽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幼机构

生活饮用水单位卫生情况抽查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单位

附件2

昌平区医疗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

抽查周期

抽查方式

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接种工作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修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__第8号》、《卫生部关于将手足口病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的通知》、《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20__)、《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__)、《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__)、《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__版)》、《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

管理规范》ws310.1一20__、《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

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310.2一20__、《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3部分:

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ws310.3一20__、《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一20__、《医院感染监测规范》ws/t312一20__、《医院隔离技术规范》ws/t311一20__、《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yy0572-20__、《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ws/t368一20__、《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7一20__、《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__)、《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室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__)、《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母婴保健依法执业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及人员

婚检依法执业抽查

产前诊断依法执业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各区卫生健康委

孕产期保健依法执业抽查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的监督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证明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出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及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依法执业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内的医师和助理医师、中医医疗机构、医师

外国医师来华短暂行医;

香港、澳门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依法执业抽查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在中国境内短期行医的外国医师;

在内地短期行医的香港、澳门医师;

在大陆短期行医的台湾地区医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外出会诊依法执业抽查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内的医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依法执业抽查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内的乡村医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资格考核、依法注册、依法执业抽查

《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医疗机构内的护士

港澳药剂师、护士、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依法执业抽查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在内地短期执业的港澳药剂师、护士、医务化验师、职业治疗师、视光师、放射技师、物理治疗师、脊医;

澳门治疗师、按摩师、针灸师、诊疗辅助技术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核、依法注册抽查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抽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血站依法执业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

血站

医疗机构开展精神卫生执业活动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诊疗活动抽查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医疗机构使用、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情况抽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抽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抽查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暂行办法》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情况抽查

《处方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情况抽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抽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筛查情况抽查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用血情况抽查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开展性病诊疗活动抽查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开展院前急救情况抽查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实验室检测情况抽查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开展技术临床应用情况抽查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发生医疗机构人员购置使用药品牟取利益的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

医疗机构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情况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放射诊疗机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附件3

昌平区生活饮用水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自备水源供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自备水源水单位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

二次供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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