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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制度改革培训讲义综述

第一讲土地承包与土地流转政策法律

一、土地承包面临的现状和问题

1、现状:

农户承包的土地就是农民手中的工资卡,农民从土地中获得经营收益,是农民最基本的生存保障。

实行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

1998年土地第二轮承包中,中办、国办16号文件提出了延长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2002年8月国家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这些都从法律层面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以明确和巩固。

2008年—2012年中央连续五个1号文件中,其中连续4个文件都强调毫不动摇的坚持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也明确了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现有土地承包是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

这些法律和政策,充分表明了党和国家抓“三农”问题的决心和信心,认清了农业稳则天下安的形势。

为贯彻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6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陕西省结合我省实际颁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这个实施办法,就是解决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中的相关问题的依据。

2、存在问题:

一是对法律政策学习不够,遇到问题无法解决,找不到处理问题的依据;二是一知半解,断章取义,处理问题或纠纷不彻底;三是底子不清、资料丢失,解决问题时找不到第一手资料;四是不按法律的有效保护;五是随意调整土地,不按程序办事;六是随意处置土地补偿款,伤害了农民利益;七是对部分承包项目发包不公开,标的不明确,群众意见大;八是存在行政干预,强迫命令,农户承包权益受到了侵害。

这些问题的存在,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承包法和实施办法的学习。

二、土地承包需明确的几个概念

1、农村土地:

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沙、养殖水面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2、四荒地:

指未开垦利用的荒地、荒坡、荒山、荒滩、等,已开垦并利用的不属于四荒地。

有些地方习惯于叫“五荒地”,一般还包括荒水。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①出生户口登记在本集体组织所在地且未迁出的;②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的;③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迁入的子女;④经依法批准移民搬迁户迁入的;⑤其他依法将户口迁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的。

4、承包期限:

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签订承包合同期限,均以第二轮(98年)开始计算,耕地30年,草地不超过50年,林地不超过70年。

变更合同或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应根据合同期限签至剩余年限,不能超出规定的期限,超出者为无效合同。

法律只保护有效期限内的权利。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

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目前中央正在调研制定保持长久不变的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其政策含义。

《农村土地承包法》未修改之前,仍按现行法律规定执行。

关于长久不变指的是什么?

我认为长久不变和永久不变有区别。

有人说是指承包经营制度长久不变,有人说指承包地块长久不变,应当说承包地块长久不变可能是对的,因为如果承包地块可变了,承包制度长久不变就没有意义了。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国家对收回和调整土地作了严格的限制。

5、发包方与承包方:

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属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土地,由村民小组发包。

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不能履行发包职责的,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下依法组织发包。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承包方或签订合同使用土地方为承包方。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包。

6、家庭承包地:

按人口平均分配,以户签订承包合同的土地叫家庭承包地,发放经营权证书,它体现的是公平、平等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承包农户对承包地上的产出物依法享有收益、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但对承包的土地没有处置权,不得改变农业用途,不能买卖,不能违法建筑。

7、非承包地,法律上称为其他承包地。

其他承包地在承包方式不是采取“按人分地,按户承包”的方式,他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承包,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或单位承包,采用的是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确立承包价格、承包用途等。

这类承包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依照合同规定用途经营,对承包地的产出物有收益权、占有权、使用权,对承包的土地没有处置权,可以进行土地流转,但不能改变使用用途。

这类承包的土地,当事人如申请登记,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上颁发经营权证书。

8、发包程序及管理:

土地承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造册登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确权证书,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三、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1、哪些情况可以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陕西省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

①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不愿放弃土地经营权的(如:

集镇、县城从事二、三产业户口未迁);②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士官;③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在校生;④服刑人员。

2、哪些情况不得收回承包地?

办法第十条规定:

①承包期内妇女结婚或男到女家落户的,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②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在迁入地取得承包地的,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告知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

3、哪些情况可依法收回承包地?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收回承包地:

①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②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③承包方迁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成员资格并承包经营土地的;④系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军官(警官)或者转业后国家安置工作的士官;⑤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并取得非农业户口的;⑥承包经营的农户消亡的。

4、哪些情况可调整承包地:

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耕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应当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①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的;②因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承包方自愿将安置补偿费交集体经济组织,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③兴办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或者实施乡村建设规划占用承包地的;④个别农户人均承包地面积不足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均承包地面积二分之一的。

需要调整土地的,要把握好以下原则:

①是在个别农户间调整,而不是打乱重新发包;②需要调整的土地首先在集体机动地、交回或者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复垦地、依法新开垦土地中调整或者通过承包户之间互换承包地的方式解决;③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④依法调整土地时,被调整土地已种植生长期长的作物,经发包方协调,补地农户应当对退地农户种植的作物予以补偿,也可以由退地农户向补地农户支付一定费用后继续耕种;⑤土地调整后,或家庭分户或者离婚需要对原承包地进行分割承包的,应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换发相应的确权证书,分割后的承包期限为家庭承包的剩余期限,原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同时作废,并由发包方收回。

5、对机动地、复垦地、新开垦土地、交回或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如何发包?

对这类土地,如果没有需要补地的,可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进行承包,但承包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承包人不得种植生长期长于承包期的作物。

如2006年9月28日前已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从2006年9月28日之后超出三年,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应当变更承包合同,并由发包方作相应处理,期满后应当组织重新发包。

6、土地承包后,承包方对闲置、荒芜的耕地怎么办?

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承包方不得闲置、荒芜耕地。

闲置、荒芜耕地的,发包方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发包方可以委托其他农户耕种,并书面告知承包方;耕种者不得种植生长期长于一年的作物。

原承包户要求恢复耕种时,耕种者应当在作物收获后归还耕地。

承包方弃耕抛荒连续超过2年的,发包方可以依法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承包耕地。

7、征收、征用承包地应当怎样补偿?

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

征收、征用承包地应当依法补偿。

征收、征用土地前,应当将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承包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户的意见。

征收、征用承包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依法补偿给被征地农户的费用,应当直接将补偿款发放给被征地农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分期支付或者延期支付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对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或者擅自扩大征地范围以及未按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的,承包户可以拒绝交地。

承包户取得征收土地补偿费等费用后,土地承包合同应当依法变更或者终止。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由发证机关变更或者注销。

四、关于土地流转

1、土地流转的原则、方式和管理

流转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对流转土地的管理: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按人分配、以户承包的家庭承包土地)。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承包方之间自愿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但不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入企业。

(注:

如果投入企业,一旦企业破产,农户会失去承包地、失去基本生存保障。

对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荒沙、养殖水面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后,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

2、关于土地流转的几个概念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民的创造,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就存在,早期以互换为主,主要解决承包地块过于分散和特殊产业用地等问题。

以后随着外出务工农民增加,重点是解决务工后顾之忧问题,其形式以转包为主,但比较多样。

(1)转包。

转包是承包方在剩余承包期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转出方与集体的关系不变,受转方与转出方的权利义务通过转包合同另行约定。

(2)出租。

出租是承包方在剩余承包期内将部分或全部承包地让渡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者,转出方与集体的承包关系不变,与承租方另行签订土地出租合同。

(3)互换。

互换是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

(4)转让。

转让是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收入来源,经发包方同意将承包地让渡给其他农户经营,由受让方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转出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5)入股。

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作为出资投入到其他经营组织。

入股分为股份合作和入企业股,股份合作指承包农户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自愿联合将承包土地量化为股份,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入企业股指将土地量化为股份投入企业作为赚取回报的投资。

(6)抵押。

指土地经营者作为债务人不转移对土地的占有,将土地经营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土地经营权处置并将其价款优先受偿。

(7)代耕及其他。

这些流转方式一般比较灵活,期限也比较短,多数情况下不一定签订流转合同。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和股份合作的方式流转,入企业股和抵押方式流转,法律是有顾虑的,因而没有允许。

不允许入企业股的主要原因是万一发生破产清算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可能导致农民失去生存保障,中央不提倡工商企业经营农村土地以及容易发生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等。

不允许抵押主要是担心农民失去生活保障。

由于抵押毕竟不转移占有,风险农民可控,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有文件可以试行,省政府在最近出台的农村土地流转指导意见中也肯定了抵押的流转方式。

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流转,由于其不享有物权保护,流转方式国家没有限制。

3、哪些情况下实施的流转合同无效?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土地承包经权流转合同无效:

①违背承包方意愿的;②依法应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同意的;③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发包方违反实施办法如何处理?

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佰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①越权发包土地的;②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的;③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④未按规定承包年限发包土地的;⑤逾期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者扣留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

5、对承包方违反实施办法作何处理?

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方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者造成农村土地永久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规定,承包方继续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佰元以上二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法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6、对个人进行一千元以上的处罚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作出一千元以上的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7、对国家机关人员违反实施办法如何处理?

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按规定登记、颁发、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②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的;③干涉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流转自主权的;④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五、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

1、农村发生土地承包纠纷怎样处理?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本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调解纠纷遵循“乡村调解,县上仲裁,司法保障”的原则进行。

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组织进行调解。

和解、调解不成或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2005]6号),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受理范围:

①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②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③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④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⑤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3、申请受理的时效?

《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申请纠纷仲裁应当符合的条件?

①申请人与纠纷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③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5、发生纠纷如何申请仲裁?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委托他人代交。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住所、邮编、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仲裁委收到仲裁申请,要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受理规定的,予以受理,并按法律要求程序开展工作。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①不符合申请条件;②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③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④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6、仲裁当事人怎样确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仲裁当事人。

第七条规定:

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

农户代表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不能共同推选的,按照经营权或林权证书上记载的人确定,未取得经营权或林权证书的人,按在承包合同证书上签字的人确定。

当事人一方为五户人以上的,可推选3—5名代表参加仲裁。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7、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有哪些?

实施办法第四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六、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何联系?

土地承包权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前提。

农户只有享有土地承包权,才能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不享有土地承包权,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而农户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具体表现。

具体来说,被赋予土地承包权主体资格土地承包权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前提。

农户只有享有土地承包权,才能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不享有土地承包权,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而农户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具体表现。

具体来说,被赋予土地承包权主体资格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动,才能使农户真正取得民事权利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如被赋予土地承包权主体资格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放弃行使土地承包权而不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动,则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里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实际上是由一个农民土地承包权或数个农民土地承包权之总和构成,其中由数个农民土地承包权之总和构成的农户土地承包权其性质应属于数个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按份共有,即家庭承包属“人人有份,按户承包”。

可见,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是由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构成。

正确认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便更好地把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之法律规定,达到依法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讲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

党和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依法确认了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广大农民获得了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由于特殊历史条件的限制,多数地方土地承包不同程度地存在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等问题,导致不少争议和纠纷。

通过试点,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探索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

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依法赋予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既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基础。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进一步探索依法确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有效途径和办法,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物权登记管理,将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

二是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客观需要。

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关键是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核心是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国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本手段。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探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等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把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将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

承包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和物质利益。

在城镇化、工业化深入推进的过程中,要防止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现象发生,避免给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定分止争的根本措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文件是调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关键证据。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将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定依据。

  四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的紧迫需要。

现有土地承包关系是在一轮承包基础上延包形成的,加上承包期内农村依传统习惯调整承包地和经济建设征占用承包地等,原确认的土地承包状况与实际土地承包情况存在一定误差。

同时,受当时农民负担重等因素影响,还有少部分农民没有获得承包地或者被违法收回了承包地,少数城郊和征占地频繁的地方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没有落实。

这些问题不解决,既影响国家土地承包确权颁证的权威,又给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带来不利影响,迫切需要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把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落实到户。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将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提供必要的实践经验。

二、确权登记的方法步骤

1、组建工作机构。

各镇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和驻村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夯实工作责任。

同时确定3-5名政策熟、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同志成立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具体指导办理确权登记业务和今后的农经相关业务。

各村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组建村民议事会,全程监督并参与农村产权调查登记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各村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5一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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