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治疗用生物制品药品临床试验批准图文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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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治疗用生物制品药品临床试验批准图文精

(国产)治疗用生物制品药品临床试验批准

  一、项目名称:

药品临床试验批准

  二、许可内容:

  (国产)治疗用生物制品药品临床试验批准,包括《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三注册分类中的内容,即:

  注册分类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注册分类2、单克隆抗体。

  注册分类3、基因治疗、体细胞治疗及其制品。

  注册分类4、变态反应原制品。

  注册分类5、由人的、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提取的,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多组份制品。

  注册分类6、由已上市销售生物制品组成新的复方制品。

  注册分类7、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注册分类8、含未经批准菌种制备的微生态制品。

  注册分类9、与已上市销售制品结构不完全相同且国内外均未上市销售的制品(包括氨基酸位点突变、缺失,因表达系统不同而产生、消除或者改变翻译后修饰,对产物进行化学修饰等)。

  注册分类10、与已上市销售制品制备方法不同的制品(例如采用不同表达体系、宿主细胞等)。

  注册分类11、首次采用DNA重组技术制备的制品(例如以重组技术替代合成技术、生物组织提取或者发酵技术等)。

  注册分类12、国内外尚未上市销售的由非注射途径改为注射途径给药,或者由局部用药改为全身给药的制品。

  注册分类13、改变已上市销售制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

  注册分类14、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不包括上述12项)。

  三、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四、收费:

1999年《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注册分类、收费对比表

  注:

药品审批收费按一个原料药品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如再增加一种规格,则按相应类别增收20%审批费。

  五、数量限制: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药品注册申请表》

  

(一)综述资料

  资料编号1、药品名称。

  资料编号2、证明性文件。

  资料编号3、立题目的与依据。

  资料编号4、研究结果总结及评价。

  资料编号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参考文献。

  资料编号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资料编号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资料编号8、生产用原材料研究资料:

  

(1)生产用动物、生物组织或细胞、原料血浆的来源、收集及质量控制等研究资料;

  

(2)生产用细胞的来源、构建(或筛选)过程及鉴定等研究资料;

  (3)种子库的建立、检定、保存及传代稳定性资料;

  (4)生产用其它原材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资料编号9、原液或原料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确定的理论和实验依据及验证资料。

  资料编号10、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辅料的来源和质量标准,及有关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11、质量研究资料及有关文献,包括参考品或者对照品的制备及标定,以及与国内外已上市销售的同类产品比较的资料。

  资料编号12、临床试验申请用样品的制造和检定记录。

  资料编号13、制造和检定规程草案,附起草说明及检定方法验证资料。

  资料编号14、初步稳定性研究资料。

  资料编号15、直接接触制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资料编号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资料编号17、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18、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19、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20、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21、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22、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23、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24、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25、免疫毒性和/或免疫原性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26、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研究和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27、复方制剂中多种组份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28、依赖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四)临床试验资料

  资料编号29、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资料编号30、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草案。

  资料编号31、知情同意书草案。

  以上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三。

  

  七、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报资料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附件三规定的资料顺序编号,按编号分别装订,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目录。

  2、申报资料应使用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资料封面应包含以下信息:

药品名称、资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申请机构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试验资料完成机构名称、主要完成人、参加人、电话、原始资料保存地点。

并须加盖各机构公章。

  4、资料按套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封面注明:

申请分类、注册分类、药品名称、本袋所属第X套第X袋每套共X袋、原件/复印件、申请机构、联系人、电话。

  5、注册申请报送2套完整申请资料(其中至少1套为原件)和1套综述资料(可为复印件),各袋均应包含1份申请表。

  6、《药品注册申请表》:

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按要求填写后打印并保存,用于提交的申请表电子文件与书面申请表的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并一并提交。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药品注册申请表》

  该表是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申请的基本文件,同时也是药监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审批的依据,其填写必须准确、规范,并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1)注册分类

  ①新药注册分类详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附件三。

  ②生物制品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分类和申报资料的要求按照该药品相应的新药注册分类要求执行。

  ③新药改剂型的注册申请,同品种已有受理的,按照《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该申请应与已受理的同品种首家的注册分类一致。

  

(2)申报阶段

  除按照相关规定直接申报生产的情形外(如大小针互换),其他申请(包括自行要求免临床试验的),应选择“临床试验”阶段。

  (3)附加申请

  ①申请减免临床试验:

在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附加申请事项中选择减或者免临床试验,并在临床试验资料综述中阐明依据。

  (4)药品名称

  ①生物制品的命名应当符合中国药典以及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命名原则。

  ②提出新药注册生物制品,可以在《药品注册申请表》填写拟申请使用的商品名称。

  ③品种的申报资格:

必须根据规范的药品名称仔细查询有关数据库,全面了解有无申报限制,如新药临床公告、同品种已有生产或进口、药品专利等。

对于药品行政保护品种或申请人认为对已有专利权不构成侵权的品种也应关注,并如实填报。

  (5)规格

  申请注册的药品有多个规格的,应当根据提交资料是否独立成套确定规格项填写一个或多个规格:

各规格独立成套的,一表一规格,各自发给受理号;各规格资料共用一套的,一表填入多个规格,只发给一个受理号。

有多个包装规格的填写在一份申请表内。

合剂、口服溶液、颗粒剂、软膏剂、滴眼剂、贴剂等非注射制剂,在制剂处方不改变时,其装量、尺寸等不同的,按照不同的包装规格管理,填写同一份申请表。

  (6)申请人

  按照《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境内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因此申请人机构名称均应填写经合法登记的机构名称。

  ①申请新药注册的,除简单改剂型、增加新适应症的以外,必须填写申请人机构2(新药证书申请人不得空缺)。

与机构1一致的,也应再次填写;未取得相应生产范围《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作为机构1填写。

  ②《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注册地址应与其机构登记证明性文件(如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等)中的住所一致,《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生产地址应与《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该剂型生产地址一致。

  (7)申请机构签章

  应当注明各申请机构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

需要由非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名,并提供委托签字授权书原件。

申请机构加盖的公章须与其机构名称完全一致。

  (8)其他

  《药品注册申请表》各页的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并须与提交的电子申请表一致,加盖申请人骑缝章。

  2.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

  ①药品生产企业:

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其变更记录页、《药品GMP认证证书》,均为复印件。

注意核对名称、地址、效期、生产范围。

对新开办企业或新车间,应取得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申报生产,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机构1,否则只能申请新药证书。

  ②新药证书申请人:

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变更记录页等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出具的登记证明,可为复印件。

  

(2)专利及其权属状态

  申请人必须提供有关该药品的专利查询情况,以证明该申请不涉及侵犯他人已有的专利权。

对查到他人在中国有专利的,应详细说明有关情况,解释不侵权的理由。

不论是否自身有中国专利,都应当提供相关查询情况,并保证不侵犯他人专利权,承诺对可能的侵权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3)药包材注册证明文件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或《进口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该药包材尚未批准注册的,应提供注册受理通知单。

应注意不得使用天然胶塞,不得使用安瓿装粉针剂。

  (4)委托试验

  应提供申请人与被委托机构的合同书,并附该机构合法登记证明、必要的资质证明。

  (5)商标查询单或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不能作为申请商品名的依据。

  (6)证明性文件变更

  提供的证明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应提供批准变更的证明。

  八、申办流程示意图:

             

      注:

技术审评中的120日/100日,120日是指新药临床试验审评时限,100日是指实行快速审批品种药品时限。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省局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条所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三:

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省局审查及申请资料移送: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药物研制情况及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抽取1至3个生产批号的检验用样品,并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并在3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抽取样品、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将审查意见和核查报告连同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三)药品注册检验:

  药品注册检验与技术审评并列进行。

  药品检验所在接到注册检验通知和样品后,应当在60日内完成对抽取样品的检验以及对申报药品标准的复核,出具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注册检验可以在90日内完成。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在指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的临床试验用样品检验,按照前两款时限的要求执行。

  (四)技术审评:

  注册分类1-14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按照有关的技术审评原则,在12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快速审批药品在10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

对于不符合技术审评要求的,发给补充资料通知,申请人在4个月内补充资料;药品审评中心收到补充资料后,在40日(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快速审批药品在25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内完成补充资料的审查。

未能在规定的时限补充资料的,对该申请予以退审。

  (五)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完成技术审评后20日内完成审批;20日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时限延长超过10日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

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六)送达:

  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SFDA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复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前,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复审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申请时限进行。

  十、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药品注册(按新药申请的)17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实行快速审批的药品,15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完成技术审评后20日内完成审批;20日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充资料及补充资料审评所需的时间。

  十一、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十二、许可证件有效期与延续:

  药物临床试验被批准后应当在3年内实施。

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十三、许可年审或年检:

  十四、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投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局监察局、政策法规司执法监督处

  注:

本须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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