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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手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手册

目录

第一章安全检查概述

第一节安全检查的重要性

第二节安全检查的法定职责

第三节安全检查的基本形式

第二章安全检查基础技术

第一节事故隐患

第二节危险、有害因素辩识

第三节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四节重大危险源辨识……

第五节隐患整改的主要对策和措施

第三章主要行业、设备设施和场所安全检查基本知识、要点

第一节用电安全检查基本知识

第二节消防安全检查基本知识

第三节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基本知识

第四节机械安全检查基本知识

第五节建筑安装施工安全检查基本知识

第六节锅炉安全检查基本知识

第七节露天矿山安全检查基本要点

第八节加油站安全检查基本要点

第四章职业卫生、现场管理、预案和规程安全检查基本知识、要点

第一节职业卫生安全检查基本知识

第二节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检查基本要点

第三节高危行业安全评价和重要设备检测检验

第四节应急预案和演练

第五节标准、规程、规范

第六节有关单位、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要求

第五章特种作业、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安全检查要点

第一节特种作业

第二节安全装置

第三节警告装置

第四节安全标志

第五节安全色

第六节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章企业危险点的控制管理和安全检查要点

第一节危险点控制管理的性质和特点

第二节危险点的确定与分级

第三节危险点的控制管理和安全检查要点

附:

我市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规定和要求

一、温州市民居企业安全生产五项基本条件

二、温州市小型企业安全生产六项基本条件

三、温州市危险物品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七项基本条件

四、温州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第一章安全检查概述

第一节安全检查的重要性

一、安全检查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

作为一个企业,管生产必须要管安全,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企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必须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其中安全检查是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安全检查,是指对生产经营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和危险因素、缺陷等进行查证,以确定隐患或有害和危险因素、缺陷的存在状态,以及它们转化为事故的条件,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隐患、有害和危险因素,确保生产安全。

“细节决定成败,事故来自隐患”。

安全检查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都有明确规定,如“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法》第17条)、“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态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安全生产法》第38条)、“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8条)等。

二、安全检查是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

安全检查是一项综合性的安全管理措施,可以针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也可以针对人的不安全行为或者设备、环境等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安全管理上的缺陷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可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危险因素和事故隐患,以便有计划地制定纠正措施,保证生产的安全。

无数事实证明,有效的安全检查是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秩序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企业防止事故、减少职业病的有效方法。

三、安全检查是各级政府和安监部门的法定职能

《安全生产法》规定:

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安全生产法》第53条)、安监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法》第56条)。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和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36条)。

由此可见,安全检查是各级政府和安监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各级政府和安监部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和好转的一项重要措施和手段。

第二节安全检查的法定职责

一、职权

《安全生产法》第56条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36条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对检查中发现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建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

4、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5、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责令排除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和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57条规定: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二、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58条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安全生产法》第59条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60条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37条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节安全检查的基本形式

一、安全检查的类型

安全检查的类型大致可以分为:

1、定期检查

定期安全检查,一般是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形式来实现的。

检查周期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如次/年、次/季、次/月、次/周等,一般是企业每年进行2~4次,车间、科室每月至少一次,班组每周、每班次都应进行检查。

定期检查面广,有深度,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2、经常性检查

经常性安全检查,是采取个别的、日常的巡视方式来实现的。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经常性的预防检查,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专职安全人员的日常检查应该是有计划的,并且对重点部位

是周期性的进行。

3、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季节的自然特点,按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易发的潜在危险突出季节性的重点问题进行检查,如春季查防霉、防潮、防漏电,夏季查防暑、防汛、防雷电,秋季查防火、防爆,冬季查防冻保温、防火、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突出问题。

节日前由于职工过多考虑过节,精力分散,容易造成事故,要对防火、机械电气设备设施、仓库、材料堆放封存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

节后要进行安全生产意识、遵章守纪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检查。

4、专业(专项)安全检查

专业安全检查,是对危险性较大的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特种场所等,进行检测检验方面的管理性和监督性安全检查。

专项性安全检查,是对某个专项问题或在生产经营中存在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的单项安全检查。

二、安全检查的内容

安全检查一般是查五方面:

1、查思想

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的理解和贯彻的情况。

2、查管理

检查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档案是否健全,安全教育、安全技术措施、伤亡事故管理的实施情况。

3、查隐患

通过检查劳动条件、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施是否符合要求,以及职工在生产中是否存在不安全行为和事故隐患。

4、查整改

对已经发现的隐患及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是否已经采取了措施,效果如何。

5、查事故处理

对发生的事故企业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是不是按“四不放过”的要求处理事故,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主要有三大部分:

1、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10个方面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5)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

(7)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9)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2、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主要指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每个企业都要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落实到位。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共有11个方面的内容:

(1)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2)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

(3)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

(4)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

(5)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

(6)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7)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

(8)安全生产台帐的管理。

(9)应急救援措施。

(10)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11)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3、重点生产系统、部位、装置、设备的现场安全状况

(1)易造成重大损失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剧毒品、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运输设备、冶炼设备、电气设备、冲压机械、高处作业。

(2)易发生工伤、火灾、爆炸等事故的设备、工种、场所及其作业人员。

(3)造成职业中毒或职业病的尘毒点及其作业人员。

(4)重要危险点和有害点。

(5)国家规定必须强制性检验检测和检查的项目。

三、安全检查的方法

1、常规检查

常规检查是常见的一种检查方法,通常有安全管理人员作为检查工作的主体,到作业场所的现场,通过感观或辅助一定的简单工具、仪表等,对作业人员的行为、作业场所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等进行的定期检查。

安全检查人员通过这一手段,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纠正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常规检查完全依靠安全检查人员的经验和能力,检查的结果直接受安全检查人员个人素质的影响。

因此,对安全检查人员个人素质的要求较高。

2、安全检查表法

为使检查工作更加规范,将个人的行为对检查结果的影响减少到最小,常采用安全检查表法。

安全检查表(SCL——SafeCheckList),是事先把系统加以剖析,列出各层次的不安全因素,确定检查项目,并把检查项目按系统的组成顺序编制成表,以便进行检查或评审,这种表就叫安全检查表。

安全检查表是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制止违章行为的一个有力工具。

安全检查表应列举需查明的所有可能会导致事故的不安全因素,每个检查表均需注明检查时间、检查者、直接负责人等,以便分清责任。

安全检查表的设计应做到系统、全面,检查项目应明确。

编制安全检查表的主要依据:

(1)有关标准、规程、规范及规定。

(2)国内外事故案例及本单位在安全管理及生产中的有关经验。

(3)通过系统分析确定的危险部位及防范措施都是安全检查表的内容。

(4)新知识、新成果、新方法、新技术、新法规和新标准。

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2004年5月编著出版了《安全生产检查导则》(电力出版社),该书分11个部分,包括了机械、化工、建筑等11个行业的安全检查表,我们在实施安全检查时可以结合使用。

3、仪器检查法

机器、设备内部的缺陷及作业环境条件的真实信息或定量数据,只能通过仪器检查法来进行定量化的检验与测量,才能发现不安全隐患,从而为后续整改提供信息。

因此,必要时需要实施仪器检查。

由于被检查的对象不同,检查所用的仪器和手段也不同。

四、安全检查的程序

1、安全检查准备

(1)确定检查对象、目的、任务。

(2)查阅、掌握有关法规、标准、规程的要求。

(3)了解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生产情况、可能出现危险、危害的情况。

(4)制定检查计划,安排检查内容、方法、步骤。

(5)编写安全检查表或检查提纲。

(6)准备必要的检测工具、仪器、书写表格或记录本。

(7)挑选和训练检查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分工等。

2、实施安全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就是通过访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检查、仪器测量的方式获取信息。

(1)访谈

通过与有关人员谈话来了解相关部门、岗位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2)查阅文件和记录

检查设计文件、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责任制度、操作规程等是否齐全,是否有效;查阅相应记录,判断上述文件是否被执行。

(3)现场观察

到作业现场寻找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事故征兆等。

(4)仪器测量

利用一定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对在用的设施、设备、器材状况及作业环境条件等进行测量,以发现隐患。

3、通过分析做出判断

掌握情况(获得信息)之后,就要进行分析、判断和检验。

可凭经验、技能和教训来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通过仪器检验得出正确结论。

4、及时做出决定进行处理

做出判断后,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采取措施的决定,即下达隐患整改意见和要求,包括信息的反馈要求。

5、整改落实

通过复查整改情况,获得整改效果的信息,以推进安全检查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安全检查。

2、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有什么规定。

3、为什么说安全检查是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

4、为什么说安全检查是各级政府和安监部门的重要职能。

5、《安全生产法》第56条规定,安监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哪4条安全生产检查的职权。

6、《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36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时,有哪5条安全生产检查的职权。

7、《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57条规定,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可以委托什么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8、《安全生产法》第59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时,要做好哪些工作。

9、《安全生产法》第60条,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何规定要求。

10、一般来讲,企业定期的安全检查周期如何确定。

11、每个季度安全检查的重点各有哪些。

12、企业安全生产检查一般查哪5个方面。

13、企业安全生产检查一般查哪3大部分。

14、《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要求共有哪10个方面。

15、《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共有哪11个方面内容。

16、危险性大的生产系统、部位、装置、设备都有哪5方面。

17、什么是安全检查表。

18、安全检查有哪5个程序。

19、在实施安全检查过程中,是通过哪4种方式获取信息的。

第二章安全检查基础技术

第一节事故隐患

隐患,是指隐藏的祸患,即隐藏不露、潜伏的危险性大的事情或灾害。

事故隐患,是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归纳为21大类:

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水害、坍塌、滑坡、泄漏、腐蚀、触电、坠落、机械伤害、煤与瓦斯突出、公路设施伤害、公路车辆伤害、铁路设施伤害、铁路车辆伤害、水上运输伤害、港口码头伤害、空中运输伤害、航空港伤害、其他类隐患等。

在企业安全生产检查中,要注意检查以下较普遍存在的事故隐患: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

主要有11类,也是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中人的主要直接原因。

1、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操作错误。

2、人为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4、用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体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有干扰和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9、忽视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或未能正确使用。

10、不安全装束。

11、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接触和处理错误等。

二、物的不安全状态

主要有4类,也是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中物的主要直接原因。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缺乏或有缺陷。

4、生产(施工)场地作业环境不良。

三、管理上的缺陷

主要有7类,也是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中管理上的主要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缺陷。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不健全。

6、没有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或者不健全。

7、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经费不落实。

第二节危险、有害因素辩识

危险因素,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因素;有害因素,是指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物造成慢性损害的因素。

通常情况下,二者并不加以区分而统称为危险、有害因素。

一、危险、有害因素分类

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类是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和辨识的基础。

危险、有害因素的分类方法有许多种,主要有以下两种方法:

1、按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1992)的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分为如下6类:

(1)物理性危险、有害因素

1)设备、设施缺陷

强度不够、刚度不够、稳定性差、密封不良、应力集中、外形缺陷、外露运动件、制动器缺陷、设备设施其它缺陷。

2)防护缺陷

无防护、防护装置和设施缺陷、防护不当、支撑不当、防护距离不够、其它防护缺陷。

3)电

带电部位裸露、漏电、雷电、静电、电火花、其它电危害。

4)噪声

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流体动力性噪声、其它噪声。

5)振动

机械性振动、电磁性振动、流体动力性振动、其它振动。

6)电磁辐射

电离辐射:

X射线、射线、粒子、β粒子、质子、中子、高能电子束等;非电离辐射:

紫外线、激光、射频辐射、超高压电场。

7)运动物

固体抛射物、液体飞溅物、反弹物、岩土滑动、料堆垛滑动、气流卷动、冲击地压、其它运动物危害。

8)明火

9)能造成灼伤的高温物质

高温气体、高温固体、高温液体、其它高温物质。

10)能造成冻伤的低温物质

低温气体、低温固体、低温液体、其它低温物质。

11)粉尘与气溶胶

不包括爆炸性、有毒性粉尘与气溶胶。

12)作业环境不良

作业环境乱、基础下沉、安全过道缺陷、采光照明不良、有害光照、通风不良、缺氧、空气质量不良、给排水不良、涌水、强迫体位、气温过高、气温过低、气压过高、气压过低、高温高湿、自然灾害、其它作业环境不良。

13)信号缺陷

无信号设施、信号选用不当、信号位置不当、信号不清、信号显示不准、其它信号缺陷。

14)标志缺陷

无标志、标志不清楚、标志不规范、标志选用不当、标志位置缺陷、其它标志缺陷。

15)其它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2)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

1)易燃易爆性物质

易燃易爆性气体、易燃易爆性液体、易燃易爆性固体、易燃易爆性粉尘与气溶胶、其它易燃易爆性物质。

2)自燃性物质

3)有毒物质有毒气体、有毒液体、有毒固体、有毒粉尘与气溶胶、其它有毒物质。

4)腐蚀性物质

腐蚀性气体、腐蚀性液体、腐蚀性固体、其它腐蚀性物质。

5)其它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

(3)生物性危险、有害因素

1)致病微生物

细菌、病毒、其它致病微生物。

2)传染病媒介物

3)致害动物

4)致害植物

5)其它生物性危险、有害因素

(4)心理、生理性危险、有害因素

1)负荷超限

体力负荷超限、听力负荷超限、视力负荷超限、其它负荷超限。

2)健康状况异常

3)从事禁忌作业

4)心理异常

情绪异常、冒险心理、过度紧张、其它心理异常。

5)辨识功能缺陷

感知延迟、辨识错误、其它辨识功能缺陷。

6)其它心理、生理危险、有害因素

(5)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

1)指挥错误

指挥失误、违章指挥、其它指挥错误。

2)操作失误

误操作、违章作业、其它操作失误。

3)监护失误

4)其它错误

5)其它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6)其他危险和有害因素

2、参照事故类别分类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可将危险、有害因素分为如下20类。

(1)物体打击

指物体在重力或其它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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