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林大学海商法任课老师张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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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林大学海商法任课老师张颖

【海商法】

题型:

选择(单选1′*10多选2′*10)名词解释4′*5简答6′*3

论述12′*1案例分析10′*2

第一章海商法概述

[掌握]1、海商法的概念

2、海商法调整对象

3、我国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熟悉]1、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2、海商法的渊源

3、海商法的性质

第二章船舶及船舶物权

[掌握]1、海商法上船舶的概念

2、船舶优先权的概念、性质、项目

3、船舶抵押权、优先权、留置权的比较

[熟悉]1、船舶物权的种类及公示方法

2、船舶所有权的取得、丧失、登记制度

3、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受偿顺序

第三章船员

[掌握]1、船员的概念

2、船员的权利与义务:

[熟悉]1、船上各职务的具体职责

2、船员的资格与配备

3、船长的主要权利和职责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掌握]1、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分类

2、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免责事由

[熟悉]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及种类

2、提单的流转程序

3、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掌握]承运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熟悉]1、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

2、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原则

3、旅客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

[熟悉]1、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特征、主要内容

2、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租船格式

第七章船舶碰撞

[掌握]1、船舶碰撞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2、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熟悉]1、船舶碰撞的种类

2、船舶碰撞中过失碰撞的确定原则

3、船舶碰撞损失赔偿的范围

第八章海难救助

[掌握]1、海难救助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2、“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的性质

[熟悉]1、海难救助发生的原因

2、海难救助合同的格式

3、确定海难报酬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九章共同海损

[掌握]

1、共同海损释义及成立条件

2、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比较

[熟悉]共同海损的规则和表现形式

第十章海上保险法

[掌握]委付的释义及应具备的条件

[熟悉]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

2、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3、保险人承保的相关险别

【海商法】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海商法上船舶】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的移动式装置,但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船舶优先权】又称船舶海事权。

是指某些法定的海事债权人所享有的、以船舶为标的的,具有优先受偿性质的担保物权。

【船员】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至另一港,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船舶碰撞】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海难救助】指对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客货运费的全部或部分,由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助的行为,而不论这种行为发生在任何水域。

【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委付】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行为。

【光船租赁合同】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一章海商法概述

[掌握]

1、海商法调整对象:

(1)海上运输关系

①与海上运输有关的合同关系;②海上侵权关系;③由海上特殊风险而引起的关系

(2)船舶关系

①船舶法律地位;②船舶物权——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

③船舶安全;④船舶管理

2、我国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1)“水域”范围

·适用于海洋与沿海,但存在例外。

·《海商法》第2条:

本法所称的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海商法》第4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的货物运输。

沿海(我国的港口之间),内水领域内的运输合同受《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合同法》的调整。

(2)“船舶”的范围

·《海商法》第3条:

本法所称的船舶,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海商法上的船舶一般指商业船舶。

[熟悉]

1、海商法的历史发展(P21)

(1)古代——海商法的萌芽时期

公元前9世纪,“罗得海法”的习惯法

(2)中世纪——三大海法

①奥列隆判例法(《关于海洋、船长、船员、商人及商行为的判例法》)

②康索拉多海法(海事裁判集)

③维斯比海法

[三大海法的特点]

A.尚未形成国家统一法律,只是与当时欧洲城市经济发展相适应;

B.通行的海事法集,都是私人对航海贸易惯例和海事判例编纂的论集。

(3)近代——海商法的国内法时期

法国、德国、英国、美国——国家制定海商法时代的到来,也宣告了法律冲突的到来。

(4)现代——海商法的国际统一立法时期

·国际海事委员会CMI——1897年

·国际海事组织IMO——1948年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政府间组织)

2、海商法的渊源(P6)

(1)国内法规;

(2)国际公约;(3)国际惯例;(4)判例

3、海商法的性质(P6)

广义的海商法:

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含有私法、民法、公法、民商法、航港行政的内容。

狭义的海商法:

具有较强国际性的民法特别法,其调整范围限于横向的民事关系。

第二章船舶及船舶物权

[掌握]

1、船舶优先权

(1)性质:

在我国应当被确认为系一种实体权利,而且是一种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即船舶担保物权的一种。

(2)项目:

在编员工伤亡费,港口规费救助费,侵权损害两千外。

《海商法》第22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2、船舶抵押权、优先权、留置权的比较

(1)共同点

①三权均是担保物权,均以船舶为唯一标的;

②都享有向法院申请拍卖船舶而优先受偿的权利。

(2)不同点

①性质不同:

船舶抵押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

②效力的产生不同:

船舶抵押权依登记产生效力,船舶优先权自动产生效力,船舶留置权依占有产生效力;

③行使的方式不同:

船舶优先权需要通过法院扣押船舶行使,其他两个权利则不需要;

④受偿的顺序不同:

船舶优先权最先受偿,其次为船舶留置权,最后为船舶抵押权;

⑤消灭的原因不同:

A.船舶抵押权灭失——抵押船舶灭失;

船舶抵押者所担保的债权及时实现;

抵押船舶经法院强制拍卖

B.船舶优先权灭失——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船舶灭失;

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担保的债权灭失

C.船舶留置权灭失——造船人、修船人不在占有所造成所修船舶时;

主债权消灭或实现;

船舶留置权的实现

[熟悉]

1、船舶物权的种类及公示方法(P26—74)

(1)船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法定的登记机关为船舶登记机关。

(2)船舶抵押权: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3)船舶优先权:

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船舶优先权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来行使。

(4)船舶留置权:

《担保法》第87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船舶所有权(P33)

(1)取得

①原始取得—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

如建造船舶;新船购买;因国家、政府行为、司法行为等。

②继受取得—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如购买旧船;继承;赠与;保险委付;光船租购等。

(2)丧失

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

主要包括船舶买卖;赠与等。

②船舶所有权的客体灭失。

如船舶被拆解;船舶沉没大海无法打捞;船舶失踪等。

③船舶所有权的主体消灭。

如法人船东破产、解散或被依法撤销;船东本人死亡等。

④船舶所有权被强制消灭。

指国家依法采用强制手段,迫使船舶所有人放弃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的消灭也需向登记机关进行注销登记,否则不可对抗第三人。

(3)登记制度

①公示方式:

登记效力:

对抗第三人

《海商法》第9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10条:

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②建造中的船舶的使用权

·建造中的船舶,正在建造中或尚未完成建造的看似船舶的物。

·《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第4条:

当建造一艘特定船舶的合同已经生效或者建造者声明已决定以其自己的资金建造这样一艘船舶时,有关即将建造或正在建造的船舶权利的登记应予允许。

但是,国内法可将在船舶下水地点已安置龙骨或已完成类似的建造工程作为登记的条件。

·《船舶登记条例》第13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船舶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说明:

建造中的船舶——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3、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受偿顺序

·《海商法》第23条

本法第22条第1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

(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22条第1款第

(一)、

(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

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第24条

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第25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第三章船员

[掌握]

船员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工资报酬请求权

《船员登记条例》第29条: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

(2)生活保障请求权

《船员登记条例》第26条:

船舶上船员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船员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医疗用品,建立船员健康档案,并为船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治职业疾病。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给予救治;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

(3)休假请求权

《船员登记条例》第30条:

船员在船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疲劳值班。

  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船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4)遣返费用请求权

《船员登记条例》第33条:

船员的遣返费用由船员用人单位支付。

遣返费用包括船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旅途中合理的食宿及医疗费用和30公斤行李的运输费用。

(5)伤病、残疾、死亡补偿请求权

(6)退休金请求权

(7)获得保险请求权

(8)救助报酬请求权

【义务】

(1)不私载货物

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2)服从命令

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舶上所有人员必须执行。

高级船员应当组织下属船员执行船长命令,督促下属船员履行职责。

(3)不得擅自离船

船长、高级船员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

[熟悉]

1、船上各职务的具体职责

(1)船长:

船长是船舶领导人,负责船舶安全运输生产和行政管理工作,对公司经理负责。

主要工作包括领导全体船员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公司下达的各项指示和规定;优质全面地完成运输生产和其他任务,最大限度地保障船舶和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发挥船舶正常航海和运货;严守国际公约和地区性规定和承担应尽的国际义务;遇到应急情况时果断而稳妥地处理各项事务。

(2)大副:

主持甲板日常工作,协助船长做好安全生产和船舶航行,担任航行值班;主管货物装卸、运输和甲板部的保养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甲板部各项工作计划;负责编制货物积载计划、维护保养计划;主持安全月活动和相关安全工作。

(3)轮机长:

是全船机械、电力、电气设备的技术总负责人。

全面负责轮机部的生产和行政管理工作;检查轮机部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以使各种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大管轮:

在轮机长的领导下,参加机舱值班,维护机舱正常的工作秩序;主管推进装置及附加设备,锅炉以及润滑冷却、燃油、起动空气、超重动力和应急装置的使用和维护。

(5)二副:

履行航行和停泊所规定的值班职责;主管驾驶设备包括航海仪器和操舵仪等的正确使用和日常维护;负责航海图书资料,通告及日常管理和更正工作,以及各种记录的登录。

(6)三副:

履行航行和停泊所规定的值班职责;主管救生、消防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7)二管轮:

履行值班职责,主管辅机及其附属系统、应急发电系统与燃油柜、驳运泵、分油机、空压机、油水分离设备和污油柜的使用和维护工作。

(8)三管轮:

履行值班职责,主管副锅炉及其附属系统、各种水泵、甲板机械、应急设备和各种管系。

(9)无线电员〔报务员〕:

负责船舶无线电通讯和无线电导航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

(10)水手长:

在大副领导下,具体负责木匠和水手工作;做好锚、缆、装卸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带领水手做好油漆、帆缆、高空、舷外、起重、操舵及其他船艺工作。

(11)木匠:

执行木工及有关航次维修和保养工作;负责起锚机的操作和保养工作;负责淡水舱、压载舱及植物油舱的测量及维护工作。

(12)一水:

执行操舵、航行值班职责和日常甲板部维护保养工作。

(13)二水:

执行带缆、收放舷梯和甲板部各种工艺工作。

(14)机工:

在轮机员的领导下,执行机炉舱和机械设备的检修、保养工作。

(15)服务员(大台):

负责生活场所卫生、生活用品保养以及接待工作。

(16)厨师:

负责船员的伙食工作。

2、船员的资格与配备(P75—84)

《船员条例》第5条:

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9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

(四)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6条:

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3、船长

【权利】

代理权;决定航行权;处置货物的权利;撤离或弃船的权利;处分船的权利。

【职责】(P84)

负责船的管理与驾驶;准司法职责;公证职责;紧急处分职责;代理职责。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掌握]

1、提单

(1)法律性质:

①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②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证据;

③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2)分类

①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备运提单(收货待运提单)

②收货人的抬头——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

③有无批注——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

④运输方式——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

⑤运费——运费预付提单/运费到付提单

2、承运人

(1)【权利】

①有权要求托运人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支付托运货物运费、方舱费、滞期费及其他费用;

②货物留置权;

③有权要求托运人或收货人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及时提取货物;

④单位赔偿责任限制;

⑤法定免责。

【义务】

①提供约定船舶并使之适航;

②管理货物;

③不做不合理的绕航;

④在约定的时间内和在卸货港交付货物。

(2)免责事由

《海商法》第51条: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

(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熟悉]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种类:

①国内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②班轮运输与租船运输;③多式联运合同;④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

2、提单的流转程序

(1)托运人将货物交付承运人;

(2)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装船提单(正副本);

(3)托运人将正本提单交给银行,副本提单寄给收货人;

(4)收货人在银行付款提单(正本);

(5)收货人将正副本提单交付承运人;

(6)承运人货交收货人。

3、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1)船舶说明;

(2)预备航次;

(3)货物条款;

(4)装卸条款;

(5)速遣费和滞期费条款。

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掌握]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权利】

①收取运费;②留置权;③警察权(船长);④享有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义务】

①提供适航船舶并保持适航状态;②提供适当舱位;③合理尽速直航目的港;④运送旅客行李;⑤对过失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负赔偿责任。

[熟悉]

1、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原则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对承运人责任采取的是“部分的过失推定责任制”,即承运人基本上承担的是过失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承担过失推定责任。

具体而言,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过失引起的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过失的存在,请求人应当负举证责任,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船舶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

(2)无论何种事故引起的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损坏。

这两种情况下,除非承运人能提出反证,否则推定承运人有过失。

2、旅客

【权利】

(1)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2)凭票乘船和享受按票规定的膳食以及其他服务的权利;

(3)免费携带一定数量的行李及儿童的权利;

(4)享有损害赔偿的权利。

【义务】

(1)按合同规定付清票款及行李费;

(2)在船期间应遵守客运规则和客船秩序,服从船长的指挥管理;

(3)不得随身携带或在行李中夹带禁止或危险品;

(4)提交行李损坏或灭失的通知。

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

[熟悉]

1、定期租船合同

(1)特征:

①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不享有对船的管理;

②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分担船舶营运的费用;

③承租人按使用船的时间支付费用。

(2)主要内容

①船舶描述;②租期;③交船与解约;④货物;⑤航行凶域与安全港口;⑥租金的支付与撤船;⑦停租条款;⑧还船;⑨转租条款;⑩留置权;XI出租人的责任与免责;XII使用与赔偿。

2、光船租赁合同

租船格式:

“贝尔康”格式

第七章船舶碰撞

[掌握]

1、船舶碰撞构成要件:

①内涵(有接触碰撞)分析

A.船舶要有接触

B.有损害结果发生

C.碰撞发生在船舶间(将船舶碰撞码头、水上、水下固定建筑物等排除在外)

D.适用水域:

发生在任何水域

②外延(间接碰撞)分析

A.船舶无碰撞

B.一方要有航海过失(操作人不当,不遵守航行规则)

C.有损害结果发生:

间接碰撞损害和浪损

D.适用水域

2、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1)恢复原状

·碰撞损害赔偿应使索赔方尽量接近索赔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

·赔偿应当尽量达到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折价赔偿

(2)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请求人可以请求赔偿对船舶碰撞或者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或者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3)受损方尽力减少损失原则

·因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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