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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HX浓缩黄金资料

2Z2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2Z2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P1-3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部门法:

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2)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相关法分别有:

《组织法》、《选举法》、《国籍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

(3)民法商法:

(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举例:

《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4)行政法:

(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法治监督主体间)(举例:

《建筑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等)

(5)经济法:

(国家协调、干预经济关系)(举例:

《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政府采购法》等)

(6)

法的形式

判别

宪法

宪法

法律

***法

行政法规

***条例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名)***条例

部门规章

***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规章

(地名)***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社会法:

(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举例:

《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P3-52、法的形式

 

P5-73、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2)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4)新法优于旧法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①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法律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

②地方性法规(本级人大及常委会)与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2Z2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P7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法人是一个能独立担责的组织】

(1)依法成立

(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的场所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自然人)

①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②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后果由法人承受。

③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④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P82、法人的分类

法人的分类

包括

取得法人资格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等

(1)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2)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事业单位:

(1)法定登记-登记

(2)法定不登记-成立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成立

P9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项目经理部不是法人、企业法人担责】

(1)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2)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3)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职务行为可以代表企业法人。

(4)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2Z2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P112、代理的种类

P11-123、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1)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不一定是律师】:

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书面的应当书面)

(4)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5)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P124、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有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P13-145、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P14-156、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人过错一人担责,两人过错两人连带】

(1)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不履行职责:

代理人担责;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

连带

(2)第三人故意行为——第三人明知道无权代理:

第三人和行为人连带

(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对方违法——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连带2Z2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P161、物权的种类

P17-183、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国家所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登记】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③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①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②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③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④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⑤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P184、地役权

(1)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2)地役权的设立

①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P18-195、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不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合同-成立】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4)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5)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6)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2Z2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P20-212、建设工程债的产生【四种发生依据】

(1)合同——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而发生的债

(2)侵权——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如噪音扰民)

(3)无因管理——没有法律义务、没有受到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学雷锋做好事)

(4)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如误打款)2Z2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P22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2)专有性;(3)地域性;(4)期限性。

P232、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P243、注册商标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前12后6】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P254、著作权主体

种类

举例

著作权

单位作品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单位

委托作品

勘察、设计文件

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归受托人)

设计文件:

如果著作权未约定则归受托人(设计单位)。

在单位内部:

作者(设计师)有署名权,单位有其他权利。

2Z2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P301、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P30-312、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P313、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P314、保证人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但是,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P315、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

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P32-336、抵押权【不动产+动产、不转移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物:

可以抵押的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不能卖/处分)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P33-347、质权【动产+权利、转移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P348、留置【动产(特定的)、转移占有、债务人的特定财产】

(1)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以上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P349、定金【金钱;转移占有】

(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2)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底座价款或者收回。

(3)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5)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6)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Z201080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P35-361、保险与保险索赔

(1)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3)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4)保险人对于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5)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6)如果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P36-382、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类比记忆】

(1)保险责任范围【自然事件;意外事故火灾、爆炸】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2)保险期限【开工-竣工】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3)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2Z20109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P422、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行政处罚(官罚民)

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

者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官罚官)

①警告、②记过、③记大过、④降级、⑤撤职、⑥开除。

P423、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主刑

①管制;②拘役;③有期徒刑;④无期徒刑;⑤死刑。

附加刑

①罚金;②剥夺政治权利;③没收财产;④驱逐出境。

P424、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规定、强令冒险】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

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串通投标罪【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2Z2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

抢险救灾等工程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2Z2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P45-461、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

开工报告

另行规定

军用房屋建筑

P47-502、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建设单位申请:

地划地施图安监钱其他】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建设工程);

③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⑦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外国大片);

⑧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外国大片】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为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③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④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P50-51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施工许可证

开工报告

开工期限

领证后3个月内

获批后6个月内

不能按期开工

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不予延期

开工后在建项目停工【短报告长

核验】

<1年,报告后即可复工

停工、复工应报告(无核验程序)

≧1年,核验后方可复工

2Z202020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P55-562、施工企业的资质列、类别和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P56-583、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1)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

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2)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恶意、较大以上、两起以上一般】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l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①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②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③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④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⑤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⑥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⑦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⑧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⑨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⑩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⑪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P60-614、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1)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Z202030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P66-672、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通过新聘用企业办理),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P673、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的失效、注销

【执业5年、非执业3年、吊销2年、重大事故3年;起点不同】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

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

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P68-694、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原则上

例外

 

不得身兼两个及以上项目负责人

①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

②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

③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不得更换

①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②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③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家企业。

P71-726、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Z2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2Z2030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P74-751、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

范围+规模,两条件同时具备才需要招标

范围(外国公基)

 

规模

无论总投资多少

总投资≧3000万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

施工≧200万

勘察、设计、施工、重要材料设备采购,不论合同额大小,全部需要招标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

重要采购≧100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援建

服务≧50万

P75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不可替代、自给自足】

(1)《招标投标法》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还规定,除《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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