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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

合伙企业法

1、1999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

(2)甲、乙、丙、丁按2:

2:

1:

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1999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2)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3)200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000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

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

2000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只领取固定的工资收入,不负责偿还企业债务。

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2001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

D公司于200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

D公司于2001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

并说明理由。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

并说明理由。

  (3)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4)丙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5)丁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

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6)戊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7)经营管理人员A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8)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9)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

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分析:

  

(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C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签订的代销合同有效。

  (3)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4)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因此,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的丙,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5)丁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24万元。

  退伙人丁(对外)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6)戊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A的主张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A不属于合伙人,因此无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9)合伙人丁属于通知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②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甲、乙、丙三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由甲全权负责管理,其他人不得过问也不承担任何合伙亏损。

问:

此案例中有哪些是违法的?

  分析:

(1)其他二人有权过问,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享有同等的企业管理参与权;

  

(2)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也有全体合伙人承担。

  3、张三、李四和王五成立了合伙企业,张三越权代表合伙企业与某一贸易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李四和王五主张合同无效。

问:

李四和王五能否这样做?

分析: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4、张某、赵某和李某三人合伙,李某以劳务出资,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张某对外与丁签订了30万的合同,丁未履行,致使合伙企业损失了30万。

问:

(1)李某能否以劳务出资?

(2)赵某拒绝承担合同责任,可否?

(3)成立合伙企业应如何登记?

  

分析:

(1)可以。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不行。

经授权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也有全体合伙人承担。

  (3)办理设立登记的步骤。

  

5、王某、张某、李某与范某开办的独资企业甲共同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拟共同生产经营一种新式取暖设备,王某、甲各出资30万元,张某以其取暖设备专利作价出资50万元,李某则以其劳务作价出资20万元,对以上出资四合伙人经协商确定,不再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同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企业名称定为“光明”有限合伙厂,在申请登记期间,恰有一厂家急需取暖设备,于是四合伙厂便以光明有限合伙厂名义与该厂家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问上述内容哪些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为什么?

  答案:

(1)合伙企业只能由自然人组成,而不能由组织组成,因此范某开办的独资企业甲不能作为合伙人。

(2)合伙企业名称不能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在本案中光明有限合伙厂违反了此规定,易使人误解。

(3)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而本案中,合伙企业尚未核发营业执照就以“光明有限合伙厂”名义订立合同,是违反《合伙企业法》的。

6、华伦公司是由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甲分配或分担五分之三,后,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也不允许通过诉讼解决。

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名称叫大发汽车配件厂。

  问题: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门市的货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分析:

1.《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合伙人依法或者按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也就是说在合伙企业中,各方出资额不同,但只要合伙企业没有约定,对合伙事务均有同等的决定权。

  其他权利还有:

合伙企业的利润,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分红;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了解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等。

  2.甲与王某建立门市部,把货卖给大发配件厂的行为是违反《合伙企业法》的,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或者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甲除名。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合同效力要看某机械公司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没有签订合同的权利。

如果不知道,按照《民法通则》关于善意第三人的规定,合同对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协议造成的损失,可以向甲追偿(第六十九条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机械厂已知甲无执行权而签订合同,则可以认定为和甲有共同过错,合同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和机械厂共同赔偿。

公司法

1、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0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

该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查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作出决定,于2001年7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

增加2名独立董事;股份公司与本公司市场部的项目经理李某签订的一份将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委托李某负责管理的合同。

(3)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要求:

(1)根据本题要点

(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董事F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

并分别说明理由。

(2)指出本题要点

(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

并分别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2001年)【案例1答案】

(1)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须有1/2以上,即可举行。

其次,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再次,董事G委托董事会秘书H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

(2)首先,该次董事会会议决定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年会于2001年7月8日举行不符合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年会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董事会会议决定股东大会年会于7月8日举行超过了6个月。

其次,股份公司与本公司市场部的项目经理李某签订的一份将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委托李某负责管理的合同提交股东大会并以普通决议通过不符合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该项内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3)首先,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该决议事项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内容。

其次,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由7人组成,董事B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

(4)董事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有两处不规范。

首先,该会议记录应当有会议记录员的签名;其次该次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2、甲公司于2001年9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甲公司分别在2002年3月和4月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和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如下:

(1)甲公司于2002年3月1日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6名,在未能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中,A独立董事和B董事已经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以上述情况为由,在该次会议上提议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对A独立董事和B董事予以撤换和更换,并提议大学毕业后即从事注册会计师职业至今达4年,并在甲公司的子公司担任财务顾问的注册会计师C某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该次董事会会议上,董事长在事先未获独立董事认可的情况下,将一笔金额为350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讨论。

(2)甲公司于2002年4月8日召开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

在该次会议召开前,持有甲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3%的股东丙公司,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D某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请求将该提案列入该次会议审议议程;在该次会议召开前8天,甲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乙公司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新的分配方案,请求将该方案列入该次会议审议议程;在该次会议召开的当天,持有甲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6%的丁公司直接将一份关于调整甲公司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的提案提交该次股东大会审议。

(3)甲公司召开的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对甲公司拟与关联人进行的一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表决,表决结果为:

应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16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实际出席该次会议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8000万股,出席该次会议的关联人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5000万股回避表决,赞成票为2100万股,反对票为900万股。

要求:

(1)根据本题要点

(1)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董事长提议撤换A独立董事和更换B董事的理由是否妥当?

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

(1)所提示的内容,C某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

(1)所提示的内容,董事长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关联交易是否应经独立董事认可?

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

(2)所提示的内容,丙公司是否有资格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

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该次股东大会对所述关联交易的表决结果是否可以获得通过?

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甲公司董事长提议撤换A独立董事的理由不妥当。

根据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在连续3次未能亲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时,董事会方可提议对其予以撤换;甲公司董事长提议更换B董事的理由妥当。

根据有关规定,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可以提出对其更换。

(2)甲公司董事长提议C某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同时,C某在甲公司的子公司中担任财务顾问,使得C某缺乏独立董事所必需的独立性。

(3)该项关联交易应当经过独立董事认可。

根据有关规定,关联交易数额超过300万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认可后,再提交董事会讨论。

(4)丙公司有资格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

根据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

(5)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的表决结果可以获得通过。

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关联交易的股东,应当回避,其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在本案中,出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应为3000万股,赞成票已获多数。

3、A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A公司”)于1999年8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A公司2001年度的有关资料如下:

(1)为扩大经营渠道,A公司经批准于2001年1月成立一家分公司兼营装饰材料业务,并由董事包某兼任该分公司经理。

2001年2月,包某代理甲公司从外国进口一批新型装饰材料,并以甲公司名义全部销售给乙公司。

包某从此项交易中获利5万元。

(2)A公司董事会于3月11日召开会议,公司共有董事9人,有5人亲自出席。

列席会议的一名监事向会议提交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甲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委托该名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

该次会议主要讨论通过了三项议案:

①决定解聘某会计师事务所;②决定解聘装饰材料分公司经理包某,并由副董事长李某兼任该分公司经理的决议;③由于独立董事杨某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定撤换杨某,并补选张某担任A公司的独立董事,任期为6年。

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董事长和记录员在记录上签名。

(3)A公司于6月20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并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三项议案:

①决定发行公司债券;②决定回购本公司的股票;③通过了董事会拟订的亏损弥补方案。

要求:

(1)根据上述要点

(1)所述内容,说明包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并说明理由。

(2)根据上述要点

(2)所述内容,说明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接受董事委托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以及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当之处?

并说明理由。

(3)根据上述要点(3)所述内容,说明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包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

(2)①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接受董事委托行使表决权的作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在本题中,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只能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不能委托列席会议的监事。

②公司董事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③“解聘装饰材料分公司经理包某,并由副董事长李某兼任该分公司经理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有权聘任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外的管理人员由总经理聘任或者解聘。

④撤换、补选独立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在本题中,对于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杨某,董事会可以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此外,独立董事的任期为3年。

⑤由董事长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3)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回购本公司股票”两项议案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如发行公司债券、回购本公司股票应当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4、某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

甲、乙、丙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光华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其中甲出资7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50万元(其中以一非专利技术出资折价36万元);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商妥后均予以纠正。

1994年10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光华××××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

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并于同年10月25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

  1997年5月,光华公司拟与美国丁公司在本市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经商谈达成初步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光华公司以现金及实物出资160万元,丁公司出资折合人民币40万元;双方分期出资,光华公司第一期出资30万元,丁公司第一期出资折合人民币5万元;双方各派1名代表组成董事会。

后因其他原因,该合营企业未设立。

1998年5月,经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50万元以公司财务人员王某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1998年10月,光华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危机,为此,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并一致通过,决定公司解散。

  要求:

(l)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出资方式的约定为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

请说明理由。

(2)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光华公司成立应当公告,甲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

(4)光华公司与美国丁公司达成的初步协议中有哪些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

(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如果违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6)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案例4答案】

  (l)关于公司名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关于出资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本题中,发起人丙的出资中非专利技术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4%(36/150),超过了法定限额。

  

(2)甲的观点不正确。

因为《公司法》没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公告。

  (3)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或:

1994年10月10日为光华公司的成立日期)

(4)丁公司的出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丁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仅为20%,未达到法定要求。

丁公司第一期的出资额不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规定,合营合同规定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丁公司的第一期出资没有达到法定限额。

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按照规定,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初步协议中商定的董事会的人数低于法律规定。

(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行为违法。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将公司资金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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