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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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附件2:

第三章合同条款

 

智能化系统承包合同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有效的国家、部门、行业的规定、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协议如下: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按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包括技术需求书)、工程量清单、有关资料及说明,对广州铁路新客站汽车客运站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备安装、智能化管线进行深化设计,材料及设备采购、安装、调试、验收、保修,客运站智能化系统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客运站业务系统

2、LED信息发布系统

3、液晶电视信息发布及触摸屏信息查询系统

4、业务及公共广播系统

5、车辆出入口及一卡通系统

6、综合布线系统

7、计算机网络系统

8、200会议室电子会议系统

9、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0、入侵报警系统

11、智能照明系统

12、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13、监控中心拼接屏系统

14、智能化系统机房工程

具体详见工程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和承包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可根据需要缩小承包范围和减少承包内容,如增加承包范围和承包内容达到应招标规定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承包人不得因上述原因提出索赔,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应正常结算的除外。

乙方按照图纸所报的设备清单中,少报、漏报由乙方自行承担。

1.4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综合单价包干,按费率计算的项目措施费部分总价包干;按工程量计算的项目措施费部分单价包干,结算时仅对因设计变更引起的措施费工程量变化进行调整。

1.5工程期限:

在具备安装、施工条件下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工期,本工程总工期为日历日,自年月日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如因恶劣天气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无法施工时,经双方协商办理书面工期签证后时间相应顺延)。

1.6组成合同的文件

1.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及附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及答疑纪要等)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投标文件及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标函承诺书、项目负责人驻场承诺书等)

1.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双方责任

2.1甲方责任:

2.1.1工程施工前应由甲方负责完成的各项技术准备工作(包括提供相关建筑平面图纸、强弱电工程内外管线图及其它相关工程管线图),并确保向乙方提供所有资料的准确性。

2.1.2负责施工图纸的审定。

甲方保留主要设备品牌、款式的选择权,在施工前由乙方送样经甲方确认封样后方可采购使用。

2.1.3负责协调乙方与其施工单位的工作关系,协助乙方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协调工作。

2.1.4甲方需有专人负责乙方设备、器材安装的监督、验收工作,并及时与乙方办理合同以外的签证和相关交接手续。

2.2乙方责任:

2.2.1乙方承包范围内各系统的施工图纸优化设计,保证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并确保通过验收。

2.2.2应提供计划、报表、图纸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①管理人员架构表、施工组织设计在开工前三天申报,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批后执行;②月、周度施工进展及进度计划每月25日前、每周一前完成,并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批。

③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管线综合图,在基础施工完成后10个日历天内,对各专业管线的设计走位方案进行优化,并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提交本项目的管线综合平衡方案(须达到发包人满意的设计深度和可实施性),经设计单位和发包人确认后,交承包人实施和统筹。

2.2.3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对施工配合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竣工验收备案、建筑节能等方面作出具体的约定。

具体如下:

(一)施工配合管理

(1)按照《关于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承包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6]709号】的规定,承包人对所承担的专业承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

(2)承包人应主动配合发包人单独发包的其他专业承包工程的施工,承担由于自身管理、配合服务和协调不到位而导致的违约责任和连带违约责任。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承包人承担本工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并配合、接受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活动的监督检查。

(2)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切实规范用工制度。

承包人必须在所有务工人员上岗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等内容。

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要求,明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和其他支付内容以及产生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3)按照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劳动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

(4)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地民工安全教育和现场出入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6]655号】的规定,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材料、设备的进出工地管理。

A、落实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

未经承包人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且未与用工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工程监理单位将不确认其进入施工现场作业资格;施工使用的材料和机具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未经工程监理单位按规定确认的作业人员、施工材料和机具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对已进场的施工材料和机具设备必须坚持动态管理,定期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坚决停用,并清出施工现场;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B、按照《关于推行建设工程平安卡制度的通知》,推行工人“平安卡”制度。

对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中经过基本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发给“平安卡”(IC卡)。

建筑工人须持“平安卡”方可上岗作业。

承包人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由项目经理负责,成员包括承包人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关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人数、施工作业期间驻场要求及平安卡的有关规定,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5)承包人用于本项目的非标起重机械设备须严格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非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穗建安监字[2007]1号】的相关规定,非标起重机械设备是指没有国家或行业制造标准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如非标架桥设备、竖井提升设备、非标龙门吊、贝雷架式或扒杆式起重装置等。

(6)承包人用于本项目的起重设备须严格执行《关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穗建安监字[2006]24号】、《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穗建安监字[2006]5号】、《关于加强塔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设备及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3]84号】的相关规定。

(7)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关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后方可开展专项工程的施工。

(8)承包人应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筑[1999]175号】、《广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穗建筑[1999]28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穗建筑[2002]94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五挂钩”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筑[2002]393号】、《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末位工程黄牌警告制度》【穗建筑[2003]82号】、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量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03]107号】的规定做好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并按照《广州市建委关于加强施工用临时设施建造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5]784号】的规定做好施工用临时设施的建造。

(9)承包人应按照广州市建委关于再次修改《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06]29号】的相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本工程须力争获得广州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称号。

(10)从开工之日起,直至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止,承包人对所有有关工程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和配套设备装置的照管负全责,承包人必须根据《关于广州市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的通知》(穗建筑〔2006〕551号)的内容,在工地范围内,安装视频监控装置,负责现场24小时录像监控,每天需刻录光盘送给业主,配备专门机构和满足发包人要求的保卫人员做好工地防盗和保卫的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时报价内。

但对那些已办理中间接收手续并交付发包人的部分工程,从办理接收手续之日起,此照管责任已移交给了发包人。

(三)建筑节能

按照穗建技[2006]678号文的规定,承包人应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A、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B、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等进行检验。

对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建筑节能要求。

C、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D、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特别应当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节能标准规定。

E、对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的调试,应当符合设计等要求。

F、保温工程等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环境保护

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音的排放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86)国环字第003号】及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创“无渗漏”工程

承包人为创“无渗漏”工程中必须承担的义务:

对专业管线穿过楼地面或墙体等结构后留下的孔隙按要求进行填补,并达到防水的要求;卫生间、水池的试水:

结构施工完成后做一次浸水试验、防水层施工完成后做一次浸水试验、管道安装完成后做一次浸水试验、装饰面层完成后做一次浸水试验、竣工验收前做一次浸水试验、移交前做一次浸水试验;屋面淋水试验:

按GB50207-2002的要求做泼水、淋水、蓄水试验。

以上试验所需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六)编制移交手册

工程项目移交前按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供所承包工程的相关资料并整理汇编成移交手册,协助接收单位尽快熟悉工程项目各部分(建筑单体、市政、周边管线等)、各系统(电梯、消防、空调、供水、供电、弱电等)的情况。

移交手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工程项目各部分、各系统的工程概况;工程项目全部的竣工图纸清单;工程项目的承包商、分包商主要材料设备供货商清单、联系人、电话、传真号码、地址及邮编;各系统的设计功能、使用功能或使用说明以及各主要设备的运行参数;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清单;工程、材料、设备的保修书(包括保修内容、期限、联系人、电话等)。

2.2.4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一)进度计划

(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间:

承包人应于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工程进度计划(网络计划),并于接到中标通知书10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给发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按监理工程师及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

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总承包管理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工程及建筑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人机组织及材料消耗量。

(2)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应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二)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周一及每月底向总监理工程师填报各专业工程(含各分部、分项工程及专业承包工程)的周计划完成情况及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没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

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

(报监理工程师的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

(三)工程实际进度与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如承包人未能在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有能力的第三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2.2.5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纸的约定:

承包人工程竣工资料必须按照国家及广州市有关竣工资料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向发包人提供符合要求按规格编制成册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一式六份;承包人还必须负责所有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的收集、检查、整理和汇总。

2.2.6竣工验收备案:

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穗建筑[2002]61号】、的规定做好验收竣工备案工作。

2.2.7乙方应按承诺及时完成合同质保期内的系统维护。

2.2.8乙方负责按投标书中所提供的设备品牌实施,如确需更换,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3.工程管理

3.1甲方委派同志为驻工地代表。

乙方委派同志为驻工地代表。

3.2根据甲方总体工程进度,乙方制定工程进度计划并组织施工。

3.3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的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书面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监理方及甲方在24小时内组织验收,若验收合格,监理方及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3.4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之前向甲方代表提交书面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后,工期相应顺延。

3.5甲、乙双方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向对方提请相关资料、文件或意见,另一方应在约定的时间(72小时以内)予以明确答复,逾期可视为认可。

3.6系统试运行过程中,由乙方负责成品保护,因产品自身质量、工程质量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由乙方负责修复(人为损坏、使用不当除外)。

3.7设备未经移交,不得使用,如需使用需经乙方同意;如因甲方在乙方未同意下,提前使用发生损坏,修复费用甲方自行承担。

4.质量与验收办法

4.1相应工种现行施工规范进行质量验收。

若承包人有违反操作规程和标准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令其停止(或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4.1.1本工程承包人必须按国家及行业颁发的现行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承包人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有责任和义务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师及发包人,以供发包人同监理人核实并及时要求设计方修改设计图纸。

4.1.2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监理工程师可指令承包人停工或返工,返工费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4.1.3本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施工、验收,如在施工过程中颁发新的版本,则采用新版本的规定。

4.1.4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所有材料、设备及配件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书,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认可后方可使用。

4.1.5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发包人可以另委托单位抢修,属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修复等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4.2检查和返工

4.2.1工程师的检查检验:

工程师按规范、标准、设计图纸要求和频率所进行的检查检测不应成为承包人工期顺延的理由。

在工程师检查检验之前,做好自检和工序交接检查,符合质量要求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承包人自行检查评定,确认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基础上进行,如果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所报项目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承包人须返工修补直至达到合同质量要求为止,如这一部分工程产生永久缺陷,发包人保留索赔权利。

进场材料在见证取样送检、抽检制度规定范围内的正常施工所须进行的检测项目,由承包人承担费用。

施工半成品及成品的质量检验所须进行的检测项目,由承包人承担费用。

对于工程师额外要求的检测项目,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费用,所发生的工期延误予以顺延;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安全施工

5.1安全施工与检查

5.1.1承包人应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安全工作的岗位责任人,建立健全正常运转的各种安全工作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落实到实处,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相关责任人自行负责。

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负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费用。

对专业承包单位出现的工人意外事故或伤害,由于专业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同样需承担连带责任。

5.1.2承包人按规定数量配置安全员。

5.1.3承包人在开工前须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备案的书面资料。

5.1.4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5.1.5承包人按有关技术安全和防护的规定组织施工生产,不得使用不合标准的防护器材、机具和材料。

5.2安全防护

5.2.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在特殊作业环境应对作业人员采取劳动保护措施。

5.2.2承包人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施工活动对周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造成损害。

5.2.3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5.2.4承包人应书面记录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等重要安全管理活动。

5.3事故处理

5.3.1如发生安全事故,除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事宜外,还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5.3.2报告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小时内用最快的信息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报工程师和发包人。

5.3.3事故处理:

承包人负责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蔓延,保护好现场,并做好表示,启动保险理赔程序。

5.3.4事故调查:

承包人应组织内部技术安全、质量部门的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并配合做好发包人或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工作。

5.3.5调查报告:

承包人应把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送工程师会审后报发包人。

5.3.6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按照国家、省、市规定进行处理。

若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还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的不同等级扣除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6.工程款项

6.1本工程合同总金额:

合计人民币。

6.2合同价款及调整

6.2.1本合同价款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部分项目可按本款及6.3款调整单价)、项目措施费合价包干,其他部分项目综合合价包干方式确定。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

该部分为综合单价包干(除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有暂定价的以及6.3款中可以调整综合单价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工程量按实计算。

(2)措施项目清单部分。

该部分项目为固定总价包干,结算时不予调整;

(3)其他项目部分。

招标人部分为暂定价,按实际签订的专业承包合同或预留金使用情况进行调整和结算,投标人部分为固定价格,结算时不作调整。

(若实际没有发生,在结算时扣除未发生项目的费用)。

承包人需向总承包单位支付专业分包管理费(投标总价的3%计算)。

6.3工程量偏差与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

6.3.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1)分部分项工程量的调整:

对于任一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最终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相差10%以上,且该变化使扣除预留金后的合同价款变化超过0.01%,对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

该情况下调整如下:

a.当Q1>1.1Q0时,C=1.1Q0﹡P0+(Q1-1.1Q0)﹡P1

b.当Q1<0.9Q0时,C=0.9Q0﹡P0-(0.9Q0-Q1)﹡P1

其中:

C是调整后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结算价;

Q1是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是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

P1是调整后的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重新定价采用额定计价法,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的价格按该工程实施期信息价确定(实施期跨季度的,按平均值计算),并按投标下浮率下浮。

P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6.3.2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工程量变更属于6.3.1条款规定的,按其规定调整,否则按以下规定调整:

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

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

c、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变更工程(含新增工程)的单价:

①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等相关内容要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价格(按实际施工季度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如实际施工跨季度,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季度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编制综合单价分析表及总价报监理单位初审,由发包人复核并办理报审手续,承包人按发包人复核的综合单价和暂定工程量进行施工,按发包人审定的综合单价、实际工程量和承包人报价下浮率进行结算。

②工程量清单没有或没有相类似且无相关定额的项目,承包人参照定额编制原则,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价格(按变更或新增工程发生该季度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如无,则参照相关项目市场参考价),编制综合单价分析表及总价报监理单位初审,由发包人复核并办理报审手续,承包人按发包人复核的综合单价和暂定工程量进行施工,按发包人审定的综合单价、实际工程量和承包人报价下浮率进行结算。

d、清单中主材为暂定价的项目,如实际施工时所使用的主材单价比暂定价低,则按实际施工时所使用的主材单价,由承包人报监理单位审查,发包人同意后,仅调整主材的价差(含定额规定的消耗量),如实际施工时所使用的主材单价比暂定价高,则结算时按暂定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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