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数量与包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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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数量与包装
第七章合同条款解析——数量与包装
学习目的与要求:
掌握数量条款的含义及内容
掌握包装的含义和内容
了解常见的包装标志
提要:
数量与包装等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一份国际贸易合同必须要签订明确具体的数量,而贸易合同在履行时,却往往发生数量不足的事项。
在合同中也含有明确具体的包装条款,包装是确保交易商品在运输途中安全、保质、保量等重要因素。
包装也常常成为一些国家非关税壁垒的政策针对性手段。
案例引述1:
在数量条款中,最常发生的操作难题是如何确保采购到合同所要求的数量。
这件事看上去容易,做起来却很难。
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依据自己的愿望和预期的数量来确定合同的数量。
我最初做外贸时,总担心的是采购不到合同所签订的数量,往往采购合同签订的数量超过外贸合同所需数量,这样就经常造成浪费。
而当我以合同数量去安排采购的时候,又因进行再加工和路耗等达不到外销数量了。
我开始注意利用溢短装条款。
通常,我按照合同数量的110%备货,一般在清理加工和运输过程会消耗5%左右,我在合同的溢短装条款中与外商商定允许我有5%的溢短装幅度。
当这种商品在交货时行情上涨时,我便少交5%,将这部分以更多的价格卖于别人,或减少这部分采购以降低因行情上升而致的成本上升;当这种商品在交货时行情下跌时,我便多交5%,这便为我增加了利润。
在数量条款的操作案例中,作为出口贸易上最头痛的就是采购量达不到合同交易量的要求了。
案例引述2:
这是我在进行一次出口贸易时所碰到的真实事件。
一次,日商同我签订了一份进口某产品的贸易合同,最初包装条款签订的是我提供的出口商品以惯常的25kg/袋的规格包装。
后来日商改变了主意,他们想直接将进口产品销售向终端市场,于是便要求我以500g/袋的小包装进行包装。
我没有同意在合同中变更包装条款,因为那样一来包装的风险便由我来承担了。
我答应接他们的委托为他们代为办理小包装的事物,小包装的样品由他们提供,包装的成本由他们付出。
于是,外商很快给我提供了他们的包装样本。
我按照他们的样品去寻找包装生产商时才发现在中国很难找到同类的材质,而包装上的彩色印刷也达不到外商样品的质量。
我庆幸自己没有在合同中变更包装,而只是代外商来处理这项业务。
我将这些情况及国内厂商印刷的包装样品反馈给外商,由外商来定夺。
最后外商决定采用中国的小包装。
这笔生意最后进行得很不顺利——责任当然不在我。
外商在零售市场销售时效果不佳,主要原因是包装的材质和印刷质量较差,给消费者一种劣质品的形象。
那之后外商就不再要求我进行小包装了。
第一节数量条款的含义及内容
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交货数量和计量单位。
按重量计算商品,还须明确计算重量的方法。
对于大宗散装货物,还需要在数量条款中加订溢短装条款,主要包括数量机动幅度,机动幅度的选择权以及溢短装部分的作价方法。
一、数量条款相关概念
数量指贸易双方签订的关于交易商品的量的规定,它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总量
是指交易商品的总的数量,它一般又包括:
毛重、净重、纯重。
1、毛重是指交易商品本身包括包装等附加物在内的重量
2、净重指交易商品本身重量,扣除包装等附加物外的重量
3、纯重指交易商品在扣除包装等附加物外,另外扣除与实质交易商品无关的商品本身可能含有的杂物。
(二)计量单位
计量单位是指对交易产品所使用的相关单位。
譬如计量单位有吨、公吨、升、公升、蒲式耳等。
各种不同的商品计量单位有所不同,各个国家对计量单位也有不同习惯用法。
譬如有中制、英制、国际计量单位等。
一个合同必须写明其计量单位的“制式”。
有时计量单位是用“件数”。
根据商品的不同性质,计量单位有以下几种:
1、按重量计算:
按重量计算是当今国际贸易中广为使用的一种,例如,许多农副产品,矿产品和工业制成品,都按重量计量,按重量计量的单位有公吨、长吨、短吨、公斤、克、盎司等等。
2、按数量计算:
大多数工业制成品,尤其是日用消费品,轻工业品,机械产品以及一部土特产品,均习惯于按数量进行买卖,所使用的计量单位有件、双、套、打、卷、令、萝、以及个、台、组、张、袋、箱、桶、包等等。
3、按长度计算:
在金属绳索、丝绸、布匹等类商吕的交易中,通常采用米、英尺、码等长度单位来计量。
4、按面积计算:
在玻璃板、地毯等商品的交易中一般习惯于以面积作为计量单位,常用的有平方米、平方尺、平方码等等。
5、按体积计算:
按体积成交的商品有限,仅适于木材、天然气和化学气体等。
属于这方面的计量单位有立方米、立方尺、立方码等等。
6、按容积计算:
各类谷物和液体货物,往往按容积计量。
其中,美国以蒲式耳作为各种谷物的计量单位。
但蒲式耳所代表的重量则因谷物不同而有差异,例如,每蒲式耳亚麻籽为56磅,燕麦为32磅,大豆和小麦为60磅。
公升、加仑则用于洒类、油类商品的计量.
(三)单位重量
这主要是指产品规格,即一件产品的单位重量。
有时也要写到合同中,但未必写在数量条款中。
一般以“件数”计量交易数量时,要写明每件单重。
因有时运输和计税需要单位重量。
(四)包装重量
有两层含义,其一指包装物的重量,这要在净重中扣除;其二至每件包装的单位重量,即指“包装规格”。
有时此项写入包装条款。
(五)溢短装
是合同中规定的有关交货数量机动幅度的条款,即规定交货数量允许多装或少装若干,但以不超过规定数量的百分之几为限。
譬如,大多数合同允许溢短装在5%上下。
当交易双方尤其是卖方无法完全把握最终的交易量会与合同相符时,会要求在数量条款中加入“溢短装”条款。
在数量机动范围内多装或少装的货物,有两种计算方法:
一种是按合同规定的价格计算;另一种是对溢装或短装部分按装运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二、计算重量的方法:
依重量单位为例,根据一般商业习惯,计算重量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按毛重计算:
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的重量,这种计重方法一般适用于低值产品。
(二)按净重计算:
指商品本身的重量,除去其包装物的重量。
这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方法。
按照国际惯例,如合同中对重量的计算没有其他规定,则应以净重计量。
有的商品需经包装后才能称量,所得重量为毛重。
对价值较低的商品,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以毛重计量,即所谓“以毛作净”。
如果需以净重计算,则必须从毛重中减去包装物的重量,即皮重。
计算皮重主要有下列几种做法:
1、实际皮重:
即称量每件包装物的重量。
2、平均度重:
在包装物比较划一的情况下,可从全部商品中抽取一定件数的包装物,加以称量,求出平均每件包装物的重量。
3、习惯皮重:
适用于规范化的包装方式。
包装的重量已为人所共知,无需称量。
4、约定皮重:
双方事先约定的包装重量。
提示音:
国际上有许多计算皮重的方法,究竟采取哪一种方法应根据商品的性质、所使用的包装特点、交易习惯等,由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订明。
(三)按公量计算:
用科学方法除去商品的实际水分,再加上标准水分所得的重量。
对干含水率不稳定的商品,如羊毛、生丝、棉花等,为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的方法,即测定商品的实际回潮率(含水率)以计算商品干净重,再换算成公定回潮率的重量。
计算公式如下:
公量=[商品实际重量/(1十实际回潮率)]X(1十公定回潮率)
=商品干净重X(1十公定回潮率)
(四)按理论重量计算:
对于规格和尺寸固定的商品,其重量大致相同,根据件数而推算出重量。
但是这种方法是建立在每件货物重量相同的基础上的,重量如有变化,其实际重量也会产生差异,因此,只能作为计重时的参考。
(五)按法定重量和实物净重计算:
按照一些国家海关法的规定,在征收从量税时,商品的重量是以法定重量计算的。
法定重量即商品重量架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是海关征收货物从量税的基础;实物净重,又称净重,是纯商品的重量。
三、相关法律规定
国际法对交货数量履约的法律责任:
英国法《1893年货物买卖法》:
“卖方实际交货少于规定——买方可以拒收;卖方实际交货多于规定——买方可以拒收超过部分,也可以全部拒收。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卖方实际交货少于规定——卖方在规定交货期满之前补交,买方应该接受,但不得使买方承担不合理的不便或开支。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
“卖方必须按合同数量条款的规定如数交付货物。
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多余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收取或拒收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如果买方实际交货数量少于约定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卖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且卖方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
例外: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9条B款:
“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只要支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则可有5%的增减幅度。
但当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以个数计数时,则此增减幅度不适用。
”
使用“约数”条款来表示实际交货数量时,由于“约数”的含义在国际贸易中有不同解释,容易引起纠纷,如果买卖双方一定要使用“约数”条款时,双方应事先在合同中明确允许增加或减少的百分比,或在“一般交易条件”协议中加以规定,否则不宜采用。
例外: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9条B款:
“凡‘约\近似\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涉及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可有10%的增减。
”
第二节数量条款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要选择合适的计量单位,尽量使用国际(公制)单位为计量单位标准。
二在签订总量条款时要考虑到数量的可计量性。
例如以“件数”为计量单位时,就不应有“半件”。
这同时要考虑到包装规格,以免“余数”无法达到统一包装规格。
三单位重量一般与交易商品的品质相关,由此可反映商品的品质,有时它也与关税的计征相关。
四包装重量既要考虑包装的成本,又要考虑安全性、实用性。
五溢短装条款往往为交易双方所利用,譬如,该交易商品在交货时价值上升,买方就会选择短装,凡则会选择溢装,这对卖方的利益影响较大。
买方一般以“溢短装”部分单独定价来控制。
卖方一般希望争取较大的溢短装幅度,买方则希望减小这种幅度。
六数量条款有时要注意海关政策——关税或非关税壁垒,有时计税是按重量来计征的。
不同数量档次税率不同,许可证商品更应注重数量。
第三节包装
一包装的基本含义及作用
包装是指对交易的商品所进行的外部保护措施,以使交易商品易于安全、得到保护、适于运输、仓储、搬运、销售等。
商品种类繁多,性质特点和形状各异,因而它们对包装的要求也各不相同,除少数商品难以包装,不值得包装或根本没有包装的必要,而采取裸装或散装的主式外,其它绝大数商品都需要有适当的包装。
商品包装是商品生产的继续,凡需要包装的商品,只有通过包装,才算完成生产过程,商品才能进入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才能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具体而言,包装对商品有如下的作用:
(一)对商品进行有效的保护:
有的交易商品不进行包装就容易破损、损坏,包装可以使其得到有效保护。
(二)收纳作用:
有的交易商品在基本形态下是散乱无形的,如不进行包装很不易运输和储存,因此需要用各类器物将其收纳,形成易于搬运的形态
(三)安全作用:
有的交易商品含有有毒或腐蚀作用,包装可以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四)营销作用:
商品的包装主要有两大作用,一是上述而言的,一是为了销售。
有时进口商会要求对商品不进要有保护性包装,还要有用于销售和营销的“销售包装”——常常是小包装。
这就要求对包装进行设计,突出其艺术性、美化性、营销因素。
二包装的种类
实际上,包装的种类依据划分方法不同有很多不同的类分。
譬如可依据包装形态划分——袋装、箱装、桶装等;依据包装材料划分:
木制包装、金属包装、塑料包装等。
这里主要指在国际贸易运输中常有的包装类型。
(一)包装:
即将交易商品利用各种容器、器物、包装物进行包装。
(二)裸装:
即将交易商品按商品的基本形态进行简单的、非封闭性的约束,如钢材。
(三)散装:
不进行任何包装处理,将货物散放于运输工具中。
三包装条款所涉及的几项内容
(一)包装形态:
指交易商品以何种形态的包装物进行包装。
包装形态包括袋装、箱装、桶装等等。
有时,为了适于运输或利于销售,要对包装形态进行设计。
(二)包装规格:
即以何种规格进行包装的规定。
譬如按单件包装或者十件一袋;按100kg包装或者按50kg包装等。
指对每个包装单位的确切规定。
(三)包装标志:
指在包装物上需印制的各种标志
(四)包装材料与材质:
指对包装物本身的材料和材质的要求
(五)包装破损:
指对包装破损和包装污染等进行的规定
(六)包装附加物:
即对包装附加物进行规定,如要求纸箱包装中要内衬泡沫等
(七)包装不当:
指对因包装不当引起的风险与损失进行的规定
四包装标志
一般而言,包装标志包括以下几个类型:
(一)唛头
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
其主要内容包括1、目的地的名称或代号;2、收、发货人的代号;3、件号、批号。
此外,有的运输标志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证号和体积与重量等内容。
运输标志的内容繁简不一,由买卖双方根据商品特点和具体要求商定。
(二)商标:
在包装上印上交易商品的商标
(三)警告性标志
又称危险货物包装标志,是指凡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明用于各种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使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
在我国出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上,要标明我国和国际上所规定的两套危险品标志。
(四)品质标志:
指在商品包装上印有的标示商品品质等级的标志
(五)原产地标志
货包除通常标记外还须注明原产国家地,有包装的商品如果没有按标记规定办理,也应标明原产地国家.
(六)中性包装
指商品和内外包装上均无生产国别和生产厂商名称。
这种中性包装的做法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方式,在买方的要求下,可酌情采用。
对于我国和其他国家订有出口配额协定的商品,则应从严掌握,因为万一发生进口商将商品转口至有关配额国,将对我国产生不利影响。
出口商千万不能因图一己之利而损害国家的声誉和利益。
(七)定牌生产
卖方按买方的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和牌号,称之为定牌生产。
在国际或国内贸易中,有许多大百货商店、超级市场和专业商店,在其经营的商品中,有一部分商品使用该店专有的商标和牌名,这部分商品即是由商店要求有关厂商定牌生产的。
在国际贸易中,定牌商品有的在其定牌商标下标明产地,有的则不标明产地和生产厂商。
后一种做法,称为定牌中性。
五对货物包装的规定
(一)一般规定:
1、货物包装应坚固、完好,在运输过程中能防止包装破裂、内物漏出、散失;防止因码放、摩擦、震荡或因气压、气温变化而引起货物损坏或变质;防止伤害操作人员或污染飞机、地面设备及其他物品。
2、包装除应适合货物的性质、状态和重量外,还要便于搬运、装卸和码放;包装外表面不能有突出的钉、钩、刺等;包装要整洁、干燥、没有异味和油渍。
3、包装内的垫付材料(如木屑、纸屑)不能外漏。
除纸袋包装的货物(如文件、资料等),托运货物都应使用包装带捆。
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草绳捆扎货物。
4、捆扎货物所用的包装带应能承受该货物的全部重量,并保证提起货物时不致断开。
5、如果货物的包装不符合本手册中的相关规定,应要求托运人改进或重新包装后方可收运。
(二)部分货物的特殊包装要求:
1、液体货物。
容器内部必须留有5-10%的空隙,封盖必须平密;不得溢漏。
用玻璃容器盛装的液体,每一容器的容量不得超过500毫升。
单件货物毛重以不超过25千克为宜。
箱内应使用衬垫和吸附材料填实,防止晃动或液体渗出。
2、粉状货物。
用袋盛装的,最外层应使用塑料涂膜纺织袋作外包装,保证粉末不致漏出,单件货物毛重不得超过50千克;用硬纸桶、木桶、胶合板桶盛装的,要求桶身不破、接缝严密、桶盖密封、桶箍坚固结实;用玻璃装的,每瓶内装物的重量不得超过1千克。
用铁制或木制材料作外包装,箱内用衬垫材料填实。
单件货物毛重以不超过25千克为宜。
3、精密易损,质脆易碎货物。
单件货物毛重以不超过25千克为宜,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包装:
(1)多层次包装:
即货物?
衬垫材料?
内包装?
衬垫材料?
运输包装(外包装)。
(2)悬吊式包装:
即用几根弹簧或绳索,从箱内各个方向把货物悬置在箱子中间。
(3)防倒置包装:
即底盘大、有手提把环或屋脊式箱盖的包装;不宜平放的玻璃板,档风玻璃等必须使用此类包装。
(4)玻璃器皿的包装:
应使用足够厚度的泡沫塑料及其他衬垫材料围裹严实,外加坚固的瓦楞纸箱或木箱,箱内物品不得晃动。
4、裸装货物、不怕碰压的货物。
可以不用包装,如轮胎等;不易清点件数、形状不规则、外形与运输设备相似或容易损坏飞机的货物,应使用绳、麻布包扎或外加包装。
5、大型货物。
体积或重量较大的货物底部应有便于叉车操作的枕木或底托。
(三)部分包装类型的要求:
1、纸箱。
应能承受同类包装货物码放3米或4层的总重量。
2、木箱。
厚度及结构要适合货物安全运输的需要;盛装贵重物品、精密仪器、易碎物品的木箱,不得有腐蚀、虫蛀、裂缝等缺陷。
3、条筐、竹篓。
编制紧密、整齐、牢固、不断条、不辟条,外型尺寸以不超过50×50×60厘米为宜,单件毛重以不超过40千克为宜,内装货物及衬垫材料不得漏出。
应能承受同类货物码放3层高的总重量。
4、铁桶。
铁皮的厚度应与内装货物重量相对应。
单件毛重25-100千克的中小型铁桶,应使用0.6-1.0毫米的铁皮制作,单件毛重在101-180千克的大型铁桶,应使用1.25-1.5毫米的铁皮制作。
第四节包装的注意事项
一包装要考虑交易商品的包装惯例和各国习俗
二包装要与产品性状相适应
三包装要与运输方式相适应
四包装要与季节、气候相适应
五包装规格要统一,尽量符合国际标准或贸易习惯
六包装材质要考虑各国的海关政策及国内消费习惯
七包装标志要符合国际规范及买方要求
八要明确包装不当的责任
九要考虑包装成本
附:
世界部分国家对进口商品包装的规定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国情不同,以及文化差异的存在,对商品的包装材料、结构、图案及文字标识等要求不同,了解这些规定,对我国外贸出口大有裨益。
禁用标志图案
阿拉伯国家规定进口商品的包装禁用六角星图案,因为六角星与以色列国家旗中的图案相似,阿拉伯国家对有六角星图案的东西非常反感和忌讳。
德国对进口商品的包装禁用类似纳粹和军团符号标志。
利比亚对进口商品的包装禁止使用猪的图案和女性人体图案。
对容器结构的规定
美国食品药物局规定,所有医疗健身及美容药品都要具备能防止掺假、掺毒等防污能力的包装。
美国环境保护局规定,为了防止儿童误服药品、化工品,凡属于防毒包装条例和消费者安全委员会管辖的产品,必须使用保护儿童安全盖。
美国加利福尼亚、弗吉尼亚等11个州以及欧洲共同体负责环境和消费部门规定,可拉离的拉环式易拉罐,也不能在市场上销售,目前已趋于研制不能拉离的掀扭式、胶带式易拉罐。
欧盟规定,接触食物的氯乙烯容器及材料,其氯乙烯单位的最大容器规定为每公斤1毫克成品含量,转移到食品中的最大值是每公斤0.01毫克。
根据美国药物调查局调查,在人体吸收的全部铅中,有14%来自马口铁罐焊锡料,因此,要求今后5年内焊缝含铅量减少50%。
我国香港卫生条例规定,固体食物的最高铅含量不得超过6ppm(6%),液体食物含铅量不得超过1ppm。
使用文种的规定
加拿大政府规定进口商品必须英法文对照。
销往香港的食品标签,必须用中文,但食品名称及成分,须同时用英文注明。
希腊政府正式公布,凡出口到希腊的产品包装上必须要用希腊文字写明公司名称,代理商名称及产品质量、数量等项目。
销往法国的产品装箱单及商业发票须用法文,包括标志说明,不以法文书写的应附译文。
销往阿拉伯地区的食品、饮料,必须用阿拉伯文说明。
禁用的包装材料
美国规定,为防止植物病虫害的传播,禁止使用稻草做包装材料,如被海关发现,必须当场销毁,并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新西兰农业检疫所规定,进口商品包装严禁使用以下材料:
干草、稻草、麦草、谷壳或糠、生苔物、土壤、泥灰、用过的旧麻袋及其他材料。
菲律宾卫生部和海关规定,凡进口的货物禁止用麻袋和麻袋制品及稻草、草席等材料包装。
澳大利亚防疫局规定,凡用木箱包装(包括托盘木料)的货物进口时,均需提供熏蒸证明。
港口规定
沙特阿拉伯港务局规定,所有运往该国港埠的建材类海运包装,凡装集装箱的,必须先组装托盘,以适应堆高机装卸,且每件重量不得超过2吨。
伊朗港口颁布的进口货物包装规定,药品、化工品、食品、茶叶等商品,分别要求以托盘形式,或体积不少于1立方米或重量1吨的集装箱包装。
沙特阿拉伯港口规定,凡运往该港的袋装货物,每袋重量不得超过50公斤,否则不提供仓储便利,除非这些袋装货物附有托盘或具有可供机械提货和卸货的悬吊装置。
资料来源:
全球纺织论坛
讨论区小案例:
案例:
某年,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共25吨,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应装于1,500箱子,每箱净重16.6千克。
如按规定装货,则总重量应为24.9吨,余下100千克可以不再补交。
当货物运抵日本港口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千克而是20千克,即每箱多装了3.4千克。
因此,此批货物实际装了30吨。
但在所有单据上都注明装了24.9吨。
议付货款时亦按24.9吨计算,白送5,100千克驴肉给客户。
此外,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还认为我方少报重量有帮助客户偷税嫌疑,向我方提出意见。
经我方解释,才未予深究。
但多装5,100吨驴肉,不再退还,也不补付货款,造成我方损失。
分析: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海关一般对进口货物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如进口商申报进口货物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进口商必然受到询查,如属到货数量超过报关数量,就有走私舞弊之嫌,海关不仅可以扣留或没收货物,还可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
上例中由于我方的失误,不仅给自己造成损失还给进口商带来麻烦。
究其原因,主要由于工作中各个环节没有衔接好。
首先,业务人员成交这笔业务后,给加工部门下达的加工通知单中,没有明确规定每箱只装16.6千克,加工部门收到加工通知单后,仍按常规每箱装了20千克驴肉。
其次,在出口货物报关、装船时,有关环节没有将每箱净重和箱数相乘,仅凭申报的重量24.9吨办理有关手续,而不知实际上已经装出了30吨货物,多装的驴肉白白送给了对方。
出口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应加强单证、单货的复核工作。
凡是装货要求特殊时,应该重点提出,以引起有关部门注意,杜绝差错产生。
案例:
我国某出口公司在某次交易会上与外商当面谈妥出口大米10000公吨,每公吨USD275F.O.B.中国口岸。
但我方在签约时,合同上只笼统地写了10000吨(ton),我方当事人主观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Metricton)而言。
后来,外商来证要求按长吨(Longton)供货。
如果我方照证办理则要多交160.5公吨,折合美元44137.5USD。
于是我方要求修改信用证,而外商坚持不改,双方发生贸易纠纷。
分析:
数量条款的各项内容应订的明确具体。
在数量条款中,对计量单位的规定,以“吨”计量时,要订明是长吨、短吨还是公吨;以罗为单位时,要注名每“罗”的打数,力求避免使用含糊不清和笼统的字句,以免引起争议。
对于“溢短装”和“约”量必须在合同中订明增减或伸缩幅度的具体百分比。
总结案例:
包装与合同不符致赔案
某年我出口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货物,计值人民币128万元。
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唛头。
但我某公司实际交货改用其他包装代替,并仍使用只有英文的唛头,国外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重新更换包装和唛头,后向我方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