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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通则方案

 

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东风(十堰)车身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DFCP)采购通

则(以下简称通则)规定了DFCP与向DFCP供应产品(电子元器件、外委外购件)的供应商之间的法律关系。

本通则是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供需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本通则上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时,应在采购合同中注明以取代原条款。

DFCP采购部代表DFCP行使采购职权。

第二条附件

以下附件为通则的组成部分。

DFCP有权根据管理的需要对附件作部分或全部修改,修改后的附件版本经供应商认可后,与本通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

《质量保证协议》

附件二:

《供应商售后服务协议》

附件三:

《DFCP仓库外来人员和车辆管理办法》

附件四:

《东风(十堰)车身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管理考核细则》

附件五:

《产品代保管协议》

第二章开口合同、要货计划及预测计划

第三条DFCP采购部负责签订采购合同及要货计划

一、开口合同------是DFCP向供应商发出的契约性文本,旨在确定产品名称、价格、图号以及有效期和一定时期内预计的总需求量。

二、要货计划------是DFCP向供应商发出的契约性单据,旨在确定供应

商履行开口合同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和交货数量。

三、预测计划------为方便供应商生产组织,采购部应每月一次向供应商提供三个月无约束力可变动的生产预测计划。

预测计划可在要货计划中加以说明。

第四条因采购产品质量、交货期、服务等方面问题,DFCP采购部有权进

行合同变更或解除;DFCP采购部有权根据合同变化情况,变更要货计划。

第三章采购产品供货要求

第五条供应商应按DFCP发布的质量体系标准和特殊要求不断建立和完善自

身质量体系,DFCP有权对供应商的技术开发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工艺过程、实物质量、生产能力及管理水平等进行评价和审核。

第六条DFCP质量部根据DFCP的中长期事业计划质量指标,与供应商签《质

量保证协议》,以明确双方质量保证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供应商严格按DFCP采购部要货计划中规定的产品的交付时间、数量、

交货地点向DFCP供应合同标的物。

第八条供应商须确保向DFCP销售部提供售后服务需要。

如不能保障售后服

务需要,采购部有权减少其供货份额或延迟付款周期。

第九条如供应商预计发生供货延迟,供应商应立即通知DFCP采购部。

如订

购产品未按期到货,DFCP采购部应立即通知供应商。

如因不可抗力而发生供货延迟,DFCP采购部应在顾客许可的范围内调整要货计划。

第十条供应商应将订购的产品保质、保量、按期交到指定地点。

交货日期以

DFCP实际收到合格货物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DFCP有权退回所有超计划产品或未经DFCP采购部同意便发出

的产品,供应商需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供应商应承担在途合同标的物一切风险,直至合同标的物交付到DFCP指定地点为止。

第十三条合同标的物的运输方式及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第四章采购产品库存管理

第十四条DFCP仓储原则执行”零库存”管理模式,”零库存”产品指由DFCP仓库代保管的采购产品。

第十五条纳入”零库存”管理的供应商应与DFCP采购部签订《产品代保管协议》。

第五章采购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供应商应严格控制供货产品的质量,DFCP质量部负责对供应商所提供产品进行质量管理(包括体系、过程及产品审核)。

对合同标的物的种类、范围及测试方法按照DFCP提供给供应商的采购技术规范要求(包括图纸、加工工艺要求等)验收产品。

供应商可以提出有关建议。

第十七条供应商应对向DFCP交付的合同标的物中的每个产品质量负责,包括二次配套厂生产的产品。

供应商应按DFCP质量管理的要求对其二次配套厂的产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必要时DFCP有权对其二次配套厂进行质量追踪审核。

第十八条如果供应商提供的合同标的物存在质量缺陷,质量部应及时向供应商发出通知并提供有关的信息。

供应商在接到信息后,应立即做出反应,把自己的意见反馈到DFCP质量部。

在紧急情况下,质量部应酌情采取必要的临时性补救措施,以缓解所面临的问题。

如果供应商是直接责任者,因延误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第十九条如供应商提供的合同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DFCP有关采购要求,一切与此有关的合理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条供应商应重视DFCP质量部提出的有关生产组织及质量控制方面的建议,针对所传递的质量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方案,并按照要求及时将《质量信息反馈单》和相关的纠正预防措施及时反馈。

DFCP采购部依据质量部传递的质量处理信息,有权对未按要求反馈的,建议延迟其付款周期。

第二十一条DFCP质量部有权对供应商的各类质量问题按DFCP质量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1)采购产品在主机厂装配中由质量问题导致停产或其它质量事故的,供应商承担因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

2)对进货检验中被退回的产品因超期存放超过规定时间的(接到信息之日起一个月内),DFCP有权进行处置。

3)退回到DFCP的退修品,其货款直接从货款中扣除。

在规定时间内(接到信息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作处理的,DFCP有权对退修品进行处理。

4)对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以下问题之一的,DFCP采购部有权对供应商实行延迟付款周期、停止供货直至取消其供货资格。

A)入库批量质量问题的产品

B)装配过程中发现批量质量问题的产品用户索赔中资金赔偿率和车次赔偿率超标的产品

C)售后服务不及时,出现用户投诉造成影响DFCP声誉的

5)DFCP质量部下达的采购产品质量纠正预防措施不力,同一产品重复出现质量问题,质量部有权对供应商进行加倍处罚或停止供货。

6)本通则未规定的条款按DFCP《质量保证协议》执行。

第六章检验与试验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每批次供货必须按DFCP规定的标准装载或包装并附带有供货清单、产品合格证、产品标识卡、自检报告单等,必要时附材质报告。

第二十三条DFCP按照提供给供应商的采购技术规范要求(包括图纸、加工工艺要求等)验收产品。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每批供货应尽量供同一批次产品,如不能保证,应将不同批次产品分开包装,并标明批次号或生产日期。

第七章货款支付

第二十五条供应商每月以上月25日至当月25日为一个结算周期,在当月26日至28日将结算周期内已核对的结算清单及发票交DFCP采购部,由采购部办理挂帐手续。

属于结算周期内的发生的供货一律不得在下一结算周期内挂帐(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特许的除外)。

付款周期从挂帐当月月末计算,90天内付清货款。

第二十六条发票内容应填写准确,票面保持干净整洁,不得折叠损坏。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应及时提供其变更资料(包括银行帐户、公司名称等),必须在第一时间将其变更前后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DFCP采购部(必须加盖变更前后财务章及行政章)。

如因供应商信息传递滞后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第二十八条DFCP财务部、物资管理部共同对结算票据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供应商必须根据自身情况与财务部共同制定对帐周期并予以备案。

第二十九条DFCP有权拒付供货质量有不合格的合同货物的货款,直至有质量不合格的合同货物得到更换。

第三十条DFCP有权从货款中扣除因产品质量不合格、供货不及时而造成的相关一切损失的索赔金额,若此方法不足以付清上述索赔金额,供应商应在三十天内付清剩余金额。

否则视同供应商违约。

第三十一条双方终止合作关系一年半内,供应商应继续支付协议有效期内其产品的有关服务费用。

采购部按照终止合作供应商上年度货款金额的10%先行扣款,如在一年半内未发生质量问题,DFCP向供应商退还货款。

第七章技术管理与生产准备

第三十二条供应商对DFCP提供的产品图纸及各类技术标准不得复制,不

得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在新产品试制开发前,需与DFCP采购部签订《产品开发协议》。

第三十三条DFCP采购部提供所需更新图纸及技术标准,供应商应将旧图纸及时返回,所供图纸收取相应成本费。

第三十四条所发放的图纸及标准的设计权属DFCP,供应商有产品设计更改建议权。

第三十五条对于供应商旨在力求增强产品可靠性,降低成本简化产品,或为了改善采购产品质量而提出的更改建议,经DFCP评审认可后,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更改手续。

第三十六条供应商应按照DFCP的要求认真做好质量体系审核、工艺评审、产品质量审核及货源鉴定的有关准备工作。

第九章产品技术资料

第三十七条供应商应严格执行与合同标的物有关的技术标准:

1)DFCP向供应商提供的技术资料、产品图纸、技术标准及技术文件等。

2)国家与行业的有关安全法规和标准。

3)由供应商提供并经双方确认的技术资料。

4)如无明确的技术参数,应按双方确认并经鉴定验审合格的样件执行。

5)其它相关技术标准。

第三十八条供应商不得对DFCP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任何技术上的修改。

如需修改,必须得到DFCP书面同意并经双方会签后方可进行。

未经DFCP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变更经DFCP工艺评审确定的合同标的物的设计,制造,装备,材料,工艺标准,生产场地。

根据实际情况,DFCP有权决定是否需要对工艺进行重新评审和是否要重新进行产品复验工作。

第三十九条供应商应根据DFCP要求,不断更新工装设备、检测手段,加大产品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可靠性。

DFCP有权随时对供应商的产品和工艺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四十条供应商应保证其二次配套厂承担同样程度的义务,并能对二次配套厂进行有效的临控。

第十章责任

第四十一条供应商应对因自身责任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FCP应及时将情况通知供应商,并给予供应商调查的机会并积极配合。

在处

理的过程中,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

1、供应商应承担逾期供货的责任(不可抗力除外),赔偿逾期供货而造成

DFCP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2、供应商应对供货产品质量缺陷,供货不足或错发负责,并承担由此而造成

DFCP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3、DFCP应采取措施为避免或减少供应商的过错造成的损失,但供应商应补

偿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4、在开口合同中,DFCP因产品更改或汽车生产大纲调整,需要取消开口合同

所订的品种和数量时,供应商不得追究DFCP的相关责任。

第四十二条如第三方指控DFCP提供的产品有缺陷而导致了人身和财产损

失并因此向DFCP提出索赔和起诉,DFCP应立即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应积极参与调查、技术鉴定和技术仲裁,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

1、采购产品责任完全是由于供应商过错造成,供应商应使DFCP免于承担与第三方提出的索赔和诉讼有关的一切费用。

2、采购产品责任完全是由于DFCP过错造成,DFCP应使供应商免于承担与第三方提出的索赔和诉讼有关的一切费用。

3、采购产品责任由双方过错造成,赔偿费用应依据各方在所发生的损害中的过错程度而分担,双方应互相协商,共同处理。

第十一章保密

第四十三条未经DFCP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将在DFCP得到的任何技术资料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二次配套厂除外)。

否则,DFCP有权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要求供应商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未经供应商书面同意,DFCP不得将供应商向DFCP提供的有关开发技术资料透露给第三方。

否则,供应商有权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要求DFCP给予赔偿。

第四十五条供应商要对DFCP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应采取预防措施,以免泄露所获得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DFCP的采购合同是保密的,供应商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公诸于众。

第四十七条供应商资格被取消后,其与DFCP相关的技术资料应立即退回DFCP采购部。

供应商有责任将相关信息保密五年。

第十二章知识产权

第四十八条DFCP的公司标识为DFCP所有,未经DFCP许可或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使用并参与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DFCP的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渠道自行销售DFCP产品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三章产品包装

第五十条供应商产品包装应严格按DFCP包装标准执行,包装箱应注明产品图号、名称、数量、供应商名称地址、日期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空包装箱,凡未经DFCP以书面确认为供应商所有的,均应无偿为DFCP所有。

第五十二条供应商有义务保证一次性的包装箱完好无损,DFCP有权拒收供应商中已损坏的包装箱以及其中的采购产品。

第十四章索赔和保用

第五十三条DFCP发现供应商所发合同标的物与要货计划要求数量不足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

供应商有权在DFCP检查有关的合同标的物。

如情况属实,供应商应在DFCP通知的限定时间内予以补足,其运输和包装等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第五十四条DFCP发现供应商所发合同标的物与要货计划要求品种不符时,DFCP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供应商。

如情况属实,供应商应在DFCP通知的限定时间内免费更换错发的合同标的物,因错发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第五十五条供应商提供的合同标的物,在生产装配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缺陷,DFCP应及时通知供应商。

如情况属实,供应商应及时更换有缺陷的合同标的物。

在紧急情况下,DFCP可在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后进行返工,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第五十六条DFCP应及时对合同标的物的数量、外观、尺寸、性能、型号等方面与合同不符之处向供应商提出书面通知和索赔要求,供应商应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做出解决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接受索赔。

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应对其供应的合同标的物实行保用,特殊合同标的物的保用期,由双方另行商定。

DFCP在合同标的物保用期内发现合同标的物有缺陷,供应商应在接到DFCP发出的索赔清单三十天内赔偿DFCP费用,DFCP有权决定直接从货款中进行扣除,除非在三十天内供应商提出了足够的证据证明上述缺陷并非由供应商的原因造成。

第五十八条在售后服务中,供应商应服从DFCP安排,遵守有关服务规定。

对于重大质量事件,供应商必须派人到现场协调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延迟、推诿。

第五十九条本通则未规定的索赔项目,按DFCP有关文件和索赔规定或双方签定的相关质量协议执行。

第十五章不可抗力

第六十条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影响未能履行本通则规定的义务不承担责任,在此期间双方都应尽最大努力将不可抗力,特别是由此引起的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

因不可抗力所引起的问题应通过双方协商加以解决。

第六十一条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立即(不迟于获悉不可抗力后二天)用电话或传真通知协议另一方。

此外,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有义务证明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及事件持续时间。

第六十二条不可抗力事件是指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能预见到的,确实阻碍其履行义务的、不可避免的自然现象。

就本条款而言,不可抗力事件包括地震、流行病、严重火灾、水灾、台风等自然现象。

但是,对于那些可以预见的自然灾害,供应商应事先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六章期限与终止

第六十三条本通则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合同章)之日起生效,期限为一年。

任何一方终止本通则,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进行认可签字,或经双方重新签订新版通则为止。

第十七章其它

第六十四条合同履行地为DFCP所在地。

第六十五条本通则未尽事宜,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章纠纷解决

第六十六条本通则所引起的纠纷和争议,双方应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应向DFCP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公章(合同章):

公章(合同章):

东风(十堰)车身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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