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修改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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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修改版Word文档格式.docx

(四)项目实施县制定并出台了封山禁牧的有关政策;

(五)项目实施县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较强,能够承担工程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水保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区组织编制规划,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水利部、财政部。

第八条水利部、财政部联合批复各省上报的规划,规划经审批后实施,作为年度计划下达的依据。

第九条项目实施县水利水保部门依据批复的规划,以项目区为单位,以小流域为单元组织编制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须达到施工深度,由地级以上水行政管部门审批后作为工程施工的依据。

第十条国家水保工程规划和初步设计根据《水土保持项目前期工作暂行规定》编制。

初步设计承担单位应熟悉水土保持业务,并具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生态建设工程相结合,充分征求项目区群众对工程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与管护等方面的意见,优化工程规划设计。

第十二条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补助申请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批的规划编制,于当年2月底前联合上报水利部、财政部。

第十三条

水利部根据各省申报的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补助申请,编制国家水保工程年度资金补助和治理任务计划,经财政部审定后,由财政部和水利部联合下达。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工程规划编制、前期工作技术审查和审批、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申报、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年度验收及竣工初步验收、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及效益监测等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水保工程建设实行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项目的责任主体为县级水利水保部门。

第十六条国家水保工程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

监理单位由县级水利水保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且必须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监理单位依据合同,按照《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推行群众投劳承诺制。

在项目规划阶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征求群众意见,经项目区三分之二以上群众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向县级水利水保部门做出承诺后,方可列入规划申报立项并实施。

组织群众投劳一般只在项目受益村进行,不得跨村或平调使用劳动力。

确需跨村投工的应采取借工或换工的形式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实行公示制。

工程实施前,要把拟建工程的建设内容、中央补助规模、预期效益和所需群众投劳数量等向受益区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年度计划,严格按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如属一般性的设计修改,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后,报县级水利水保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的同时开展效益监测工作,项目竣工后进行效益评估。

效益监测与

评估工作由县级水利水保部门组织进行,并及时将监测评价成果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要因地制宜推广水土保持实用技术,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工程建设效益。

所有项目实施县要明确科技支撑单位,为工程建设提供科技服务与技术支撑。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规划立项阶段或工程建成后,必须明确工程建后管护责任。

项目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或乡(镇)按国家有关政策落实治理成果产权或使用权,能落实到农户的一律落实到农户,并明确相应的责权利,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后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管护责任不落实或治理成果被破坏的,要严肃查处;

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安排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第二十三条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建立项目数据库。

项目档案管理责任到人,分类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保持档案的真实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所有项目区包括基本情况、建设内容、投资、治理成效、管护制度等在内的图文资料数据库。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水保工程实行中央补助的投资机制。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金审批、使用,管钱、管账相分离的内部监督机制。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技工及机械施工费;

籽种、苗木费、苗圃基础设施费;

监测、封禁治理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等费用,由地方负担。

第二十九条中央财政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

项目开工建设后,可拨付一定比例的预付资金给承建单位,其余资金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与质量,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五章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国家水保工程检查验收实行年度验收、竣工验收,以及不定期检查的制度。

年度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

年度验收在县级自验的基础上分措施进行抽查验收,抽验比例不得少于完成任务量的15%;

淤地坝、坡面水系和集中连片的机械施工工程要逐个进行验收。

县级自验要对各项治理开发措施的数量、质量,对照图班逐项、逐块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并提出自验报告。

第三十一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2月底前向水利部、财政部报送上年度项目工作总结。

第三十二条

不定期检查由水利部组织抽查,对抽查的项目执行情况做出全面评价。

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减少投资直至取消项目实施。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在项目规划实施期满后,在县级水利水保部门自验的基础上,由水利部和财政部组织进行。

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二)各项建设内容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建设标准;

(三)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的要求;

(四)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五)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六)工程管护责任是否落实。

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应由项目所在县水利水保部门提供如下资料:

(一)项目建设竣工自验报告;

(二)监理报告;

(三)项目的现状图、设计图、竣工图以及相应的数据表;

(四)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五)工程管理、管护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未实行工程建设公示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的项目,不得通过年度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

2005-04-18

法规名称: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办水保[2005]67号

法规类别:

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水利部

颁布日期:

2005.04.18

实施日期:

修改日期:

法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国家水保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水保工程以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标,人工治理与生态自我修复相结合,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工程建设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按项目区组织实施,严格立项审批,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

第四条工程建设实行中央、省、地(市)、县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家水保工程分期规划、分期实施,每期五年。

第六条国家水保工程按项目区组织实施,项目区选择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七条国家水保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区组织编制规划,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水利部、财政部。

第八条水利部、财政部联合批复各省上报的规划,规划经审批后实施,作为计划下达的依据。

初步设计须达到施工深度,由地级以上水行政管部门审批后作为工程施工的依据。

第十一条规划设计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生态建设工程相结合,充分征求项目区群众对工程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与管护等方面的意见,优化工程规划设计。

第十二条建设任务和资金补助申请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批的规划编制,于当年2月底前联合上报水利部、财政部。

第十三条水利部根据各省申报的建设任务和资金补助申请,编制国家水保工程资金补助和治理任务计划,经财政部审定后,由财政部和水利部联合下达。

第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工程规划编制、前期工作技术审查和审批、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申报、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及竣工初步验收、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及效益监测等工作。

第十五条国家水保工程建设实行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项目的责任主体为县级水利水保部门。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推行群众投劳承诺制。

第十九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计划,严格按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第二十条在项目实施的同时开展效益监测工作,项目竣工后进行效益评估。

效益监测与评估工作由县级水利水保部门组织进行,并及时将监测评价成果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在项目规划立项阶段或工程建成后,必须明确工程建后管护责任。

第二十三条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建立项目数据库。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所有项目区包括基本情况、建设内容、投资、治理成效、管护制度等在内的图文资料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国家水保工程实行中央补助的投资机制。

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金审批、使用,管钱、管账相分离的内部监督机制。

第二十八条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等费用,由地方负担。

第三十条国家水保工程检查验收实行验收、竣工验收,以及不定期检查的制度。

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

验收在县级自验的基础上分措施进行抽查验收,抽验比例不得少于完成任务量的15%;

第三十一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2月底前向水利部、财政部报送上项目工作总结。

第三十二条不定期检查由水利部组织抽查,对抽查的项目执行情况做出全面评价。

第三十三条竣工验收在项目规划实施期满后,在县级水利水保部门自验的基础上,由水利部和财政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四条竣工验收应由项目所在县水利水保部门提供如下资料:

第三十五条未实行工程建设公示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

河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水利部《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土保持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在规划范围内开展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标,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中央投入为主,省、市、县政府也要切实增加投入,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引导受益区群众参与工程建设。

第五条项目县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和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领导小组”,

—1—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省、市、县水利水保、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项目县水利水保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工程实施;

市级水利水保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初步审查和工程建设检查指导;

省水利厅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审批和工程建设的督导检查和验收工作,并协助水利部、财政部做好绩效考核工作。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七条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每五年一期。

前期工作阶段划分为规划阶段和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两个阶段。

第八条规划阶段分为省级实施规划和县级实施规划。

省级五年实施规划根据国家规划和要求编制,将水土流失治理任务、范围落实到项目县、项目区,并上报水利部、财政部审批。

项目县根据省级五年实施规划,编制县级五年实施规划,明确建设任务、范围,将建设内容落实到小流域(片),报省水利—2—厅、财政厅联合审批。

第九条【项目县、项目区选择】项目县由水利部、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确定。

根据国家要求,项目区选择条件如下:

(一)水土流失治理任务重,农业生产条件差、基础设施薄弱、生态环境脆弱。

(二)每个项目县项目区数量不超过3个。

每个项目区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平方公里且集中连片。

(三)项目区乡镇和村领导班子重视、群众要求迫切,自愿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

(四)不得与其他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重叠。

第十条县级水利水保部门依据五年实施规划确定的项目区及其建设任务与投资规模,以小流域(片)为单元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达到相应的设计深度,满足施工要求。

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应与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增加收入相结合,并充分征求项目区群众对工程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与管护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应具有水利规划设计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依据水土保持有关标准、规范要

—3—求编制。

第十二条市级水利(水务)部门对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后,统一上报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进行审查,依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批复。

第十三条实施项目储备制度,建立省级项目储备库,每个县每年项目储备不少于2条小流域(片)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于11月底前按程序上报。

项目安排从储备库中选取。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省水利厅会同财政厅按照水利部、财政部要求和五年实施规划,结合项目县任务完成及绩效考核情况,确定各县治理任务。

第十五条省水利厅自收到水利部下达治理任务后15日内,将治理任务下达至市级水利(水务)部门,市级水利(水务)部门在15日内下达至项目县。

治理计划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工程验收和绩效考核情况,按照奖优罚劣、有进有出的原则,对项目县和补助资金进行调整。

对工程质量好、进度快、资—4—金到位及时、自筹能力强、建后管护到位的项目县调增补助资金;

对工作严重滞后、资金到位不及时、资金使用不规范、工程质量差、不能完成建设任务、治理成果遭到严重破坏、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县,调减或暂停补助资金。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实行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

县级水利水保部门是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总责。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实行合同管理制。

工程施工、材料采购、勘测设计、工程监理、监测科研等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第十九条根据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中由项目区受益群众投劳实施属于以工代赈性质的,不进行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材料采购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

工程监理执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523―2011)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336―2006)。

—5—承担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资质或者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资质,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的控制。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实行项目公示制。

项目责任主体应以适当方式将项目建设情况及时向受益区群众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实施范围、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群众投劳、管护责任等。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实行群众投劳承诺制。

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调动群众积极参与工程建设,组织受益区群众落实投工投劳承诺,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用工计量。

第二十三条加强工程监测和科技推广工作。

县级水利水保部门应结合工程实施开展科技推广工作,提高工程建设成效;

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工程监测。

第二十四条工程验收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建立健全管护机制和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五条市县水利水保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报送工程实施有关信息及统计报表。

—6—工程建设进度实行月报制度。

县级水利水保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月工程进度上报设区市水利(水务)部门,设区市水利(水务)部门经汇总后于26前上报省水利厅。

各设区市于每年2月20日前将全市及各县上一工作总结上报省水利厅。

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工程任务及资金计划的完成情况、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建设管理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典型实例、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并附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六条加强项目档案管理。

县级水利水保部门应根据水利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工程建设资料和信息,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工程建设资料和信息主要包括:

项目申请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招投标资料,合同(协议),工程监理、监测资料,资金使用管理和审计资料,工程验收资料,预防监督资料以及施工过程中的检查、总结、统计数据、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等。

第二十七条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由于项目设计与实施间隔较长导致项目区基础条件或者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按原设计方案实施确需变更的,

—7—如果属于项目区调整、建设规模变化、概算变更等重大变动,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方案,报省水利厅批准;

不涉及总投资和治理面积、建设地点,不降低项目质量和效益,不影响项目功能的一般性变更,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报项目所在设区市水利(水务)部门批准。

第五章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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