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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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职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职责

1、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和组织开展业务工作。

2、组织全所人员学习政治、业务知识,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

政治业务素质。

3、负责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汇报工作。

4、组织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及业务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各项内

部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5、组织对本所承办的重大疑难案件(纠纷)情况的讨论,集

思广益,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尽职尽责办好案件。

6、负责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杜绝违法违纪事件的

发生。

法律服务工作者职责

1、严格遵守《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做合格的法律服务

工作者,坚持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努力钻研业

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3、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杜

绝办错案、办假案、办人情案,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

益; 四、努力开拓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坚持“为人民服

务”的宗旨,热情服务,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坚持依法办案;六、认真

做好法律宣传、咨询工作,不断提高全民知法、守法意识; 七、

努力完成主任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

 

法律服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1、由主任定期召开所务会议,专人记录,学习政策、法规和业

务知识,民主讨论决定本所重大事务;

2、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3、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表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4、研究决定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

 法律服务所政治学习制度 1、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努力提高本所的政治

素质、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2、学习的方式实行个人自

学和集中相结合,坚持个人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

应合理

计划,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学习效果。

3、政治学习每月不得

少于 2 次,业务学习不少于 1 次,每次不少于 2 小时。

 4、

集体学习记录、有个人学习笔记。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学习须向

所主任履行请假手续。

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

1、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2、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4、主持调解纠纷;

5、解答法律咨询;

6、代写法律文书;

7、协助公证处办理公证;

8、办理见证:

应当事人申请,对一些内容单一、权责明确、

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或合同给予审查和证明;

9、协助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纪律

1、不准私自接案、收费。

2、不准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

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利益。

3、不准违反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疏怠履行法律服

务义务。

4、不准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5、不准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

送礼或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6、不准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协助当事人伪造、隐匿、毁

灭证据。

7、不准做有损当事人和顾问单位合法权益的事情。

8、不准泄露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

人隐私。

基层法律服务所办案程序规则

1、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情况,由承办人或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

作好询问笔录,并告知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案情,审查是否符

合主体资格,是否属于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由主任负

责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对重大疑难案件由所集体讨论或报司法

局讨论。

 2、对决定接受委托的,由委托人按规定交纳代理费

及必要的办案经费,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办理委托手续,签

订委托合同,收取代理费,出具发票,并由主任指定专人负责

承办案件。

3、承办法律事务的人员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及证据,决定

是否需要进一步的调查核实。

4、承办人员按照委托合同内容要尽职尽责,准备好有关材料。

5、按时参加调解、仲裁及出庭参加诉讼代理等工作,结案后

十天内将全部材料按顺序整理归档。

 

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1、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当事人申请委托代理案件时,发现是重大

疑难、涉及国家安全或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及

时向基层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经基层人民政府

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研究批准后,方可收案。

2、基层法律服务所在诉讼代理中,发现已接收的案件中可能涉

及国家安全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应及时向基层人民政府

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请示,基层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

政机关研究决定后作出指示。

3、在案件办结后,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及时将书面小结移交基

层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并做相应汇报。

4、凡没有及时履行报告制度,造成重大错误和恶劣影响的基层

法律服务所及法律工作者,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基层法律服务所办案质量监督卡制度

1、法律工作者办案实行“法律服务办案质量监督卡”制度,该

卡在当事人办理委托合同时,一并发给当事人,在案件办结时,

由当事人根据办案情况,据实填写返回本所。

2、法律服务办案质量监督卡在案件办结后,由承办人员装入卷

宗内备查。

3、法律服务所定期对法律工作者的办案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

现问题及时纠正。

4、每年进行办案质量评选工作,对办案质量好的人员提请主管

部门给予表彰。

基层法律服务所计划、总结、统计上报制度

1、按业务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做好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

度报的表报工作。

2、做好业务工作的信息反馈、简报材料和年度计划、总结的

上报工作。

3、根据业务工作情况,分别做好调解纠纷、法律顾问、案件

代理、业务收费等各项业务工作的登记、统计上报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1、凡上级机关下发的文件资料及本所办案的文书材料、各种

统计报表均应立卷归档。

2、办案必须有记录,所有办案记录笔录一律由经办人和涉案

人员签名盖章,注明日期。

3、所办案件的调查材料及有关证据材料一律立卷归档,按材

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分门别类装订,档案卷内目录、档号登记书

写规范、准确。

4、做好保密工作,档案材料不得随意传播或转借他人传阅,

内部需借阅参考时,必须办理借阅手续。

法律服务所组织人事制度

1、对符合司法部规定的执业条件和聘用程序的人员,要求在所

里执业的,本所实行准入控制全员聘用合同制,并负责申报执

业登记, ,实行持证上岗。

申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2、本所对己被聘用的从业人员的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维护其在执业活动和在所管理工作中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保

障其在应聘期间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3、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强政治和业

务学习,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进修;加强

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岗位责任、年终考核、奖励处分、

辞职辞退等项管理。

4、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完成个人量化管理指标,履行聘用合同的

义务。

对年终被考核为优秀、称职的人员,本所予以续聘;对

于调离、辞职或被本所辞退、开除的人员,报上级司法行政机

关收回其《执业证》,予以注销。

 

法律服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风险告知书

 

为了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当事人谨慎地委托

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及选择诉讼手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

将本所接受当事人委托风险告知如下:

1、当事人如要聘请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有权要求接待的

法律工作者出示经司法行政机关年检注册的有效《法律服务工

作者执业 。

证》

2、本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须与当事人签署《委托代理协

议》,如委托的当事人不按委托协议约定及时交纳法律工作者代

理费, 本所将有权与委托的当事人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法

律责任。

 三、法律工作者办案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仲

裁等有关机构及当事方的制约;本所对代理的案件完成当事人

委托事项后,对以上机关的侦查、 检察、审判及仲裁文书确定

的结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4、本所不保证当事人委托的案件必然胜诉。

5、经向当事人告知如上及如下诉讼风险,当事人仍坚持委托并

签署《委托代理协议》的,风险均由委托的当事人承担: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诉讼请求不完全,将导致未请求的部

分得不到审理,诉讼请求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

诉讼请求的增

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

 

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

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

告反诉,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不按时交纳费用,将导致不予

审理或不予财产保全。

当事人如确定的诉讼标的金额过高,未

得到支持的部分费用应自行承担。

3、送达不能的风险。

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符或不详导致法

院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法律文书,应当公告,原告拒绝支付

公告费用的,原告将承担不利、被视为撤诉甚至败诉的风险。

4、诉讼时效超期或中断待定的风险。

当事人自认诉讼时效未超

期或时效中断,可能因时效问题败诉。

5、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

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对方当事

人不同意质证的,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能认定、甚至败

诉的后果。

6、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

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

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

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

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7、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

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

原物,若证据系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

手续,否则将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

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

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外) ,否

则将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8、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

申请评估、鉴定的当事人,不按举

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

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利或败诉的后果。

9、开庭不按时出庭的风险。

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

承担起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举证不能的

后果。

10、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

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

请的,或经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主张的,将

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11、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

一方下落不明,将导致审理时

间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还可能导致因无法当庭质证难以

查清事实,甚至原告诉讼请求无法支持的风险。

一方下落不明,

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又要承担诉讼费用的风

险。

 12、诉讼时间过长的风险。

一方利用法律程序恶意拖延诉

讼,或有关部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结案,从而导致审理时

间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

13、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

一方没有财产,将导致财产保

全不能实现而保全费用不退的风险,还会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

的风险。

 委托的当事人确认:

 接待法律工作者身份合法,并

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风险并愿

意承担上述风险。

 

委托的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法律服务所工作职责

1、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

供法律服务。

2、对外统一接受当事人申请,指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者应聘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代

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主持调解经济、劳动争议、生产经营

纠纷及民间纠纷;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协

助公证处办理公证。

3、对外接受办理见证业务,应当事人申请,对一些内

容单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或合同给

于审查和证明。

4、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象提

供法律援助或接受指派提供法律援助。

5、对外承担法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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