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共4页)25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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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共4页)2500字.docx

广东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4月28日签订一份《代理协议书》,约定:

被申请人作为某药业“a产品”广东总代理,委托申请人**区对“a产品”进行独家代理。

本协议启动时间为XX##市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招标,执行之日起至终止;本协议在正常履行情况下,任何一方无故终止协议,需赔偿对方人民币20万元。

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另一方,双方未达成修改意见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代理协议书》经双方盖章签订后,被申请人又于XX年5月15日向东莞某医药公司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告知其是某药业广东独家总代理,有权委托申请人**区对该药业“a产品”进行独家代理,授权期限为XX年5月##市XX年度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招标活动至中标药品采购结束止。

  基于上述委托,申请人连同东莞某医药公司##市XX年度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招标活动。

根据广东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网上公布的此次招标结果,申请人连同东莞某医药公司于XX年5月8日中标,也就是说获得独家代理资格。

  根据医药行业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广东总代理,在申请人中标后应另行出具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书给申请人,申请人籍此才能与东莞某医药公司签订独家代理配送合同,同时与被申请人签订购销“a产品”合同。

  但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追索授权书期间,却获悉另有一家公司称**区独家代理商,申请人即于XX年6月6日经公证致函被申请人提出不安抗辩。

后于XX年6月24日申请人收到东莞某医药公司的《通知函》:

被申请人业务员邓某通知独家代理商是广东伟大公司,不是申请人。

  被申请人于XX年5月23日给申请人的函件中称:

“虽然我司业务人员邓某……”,说明被申请人确认邓某是其员工;另XX年5月16日邓某签名的《收条》载明:

收到申请人交来的“a产品”##市场保证金3万元整。

  被申请人经公证于XX年5月23日致函给申请人:

1、认为双方于XX年4月28日签订的《代理协议书》未生效,理由是申请人对被申请人XX年5月16日拟定的三份协议书未予答复,被申请人由该药业处获**区独家代理商是他人,特告知申请人;2、至于被申请人业务人员邓某收取的3万元,并不是申请##市场保证金,且已退还给申请人。

但被申请人对XX年5月23日函中所述情况未提供证据证实。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

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人民币;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二、争议焦点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问题:

  

(一)申请人究竟是不是被申请人所售医药产品**区的独家代理商,被申请人究竟是否该药业在广东的总代理,其是否有权授予申请人作**区该药业“a产品”独家代理的资格?

  

(二)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书》是否生效,如何界定该协议生效的条件及时间?

是以被申请人的职员邓某收受申请人交的3##市场保证金为《代理协议书》正式启动即生效,还是以申请人已实际进行的前期准备视为履约的生效事实?

邓某收受的3万元如何定性?

  (三)如果前述《代理协议书》生效,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违约责任如何界定?

申请人前期投入却未能获得独家代理,其损失应由谁承担?

  三、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及双方所签《代理协议》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六项之约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万元违约金。

  

(二)本案仲裁费XXXX年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该费已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应当迳付给申请人。

  以上由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被申请人应按期支付。

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四、裁决理由

  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仲裁庭认为:

  

(一)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4月28日签订的《代理协议书》,从被申请人XX年5月15日向申请人出具的“致东莞某医药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声明委托申请人作为其总代理的三九药业“a产品”在东莞某医药公司的唯一配送、结款单位这一事实,足以认定该代理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申请人取得XX年度非营利性药品中标后,被申请人没有依约出具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书,即没有将其总代理的该药业“a产品”**区独家配送、销售和结款权委托给申请人,这一点可从东莞某医药公司致申请人的函中得到证实。

故被申请人明显违反了与申请人签订的《代理协议书》的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代理协议书》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

  虽然《代理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三条第三款分别规定了协议的启动时##市场保证金条款,但因其只是对协议的履行期间和履行方式的约定,并不能籍此认定为合同生效的时间。

仲裁庭认为,该协议生效的时间应以双方签署盖章时间为准,即从XX年4月28日起生效,自此该协议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关于被申请人所述XX年5月16日草拟三份“代理协议书”稿交申请人修改一事,因被申请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申请人收到,故双方应继续履行XX年4月28日的代理协议。

至于被申请人所说的协议备注栏第2点约定的生效条件,仲裁庭认为,该条的履行应具备前提条件,即被申请人应在申请人中标后出具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书,方可履行,否则有违贸易习惯及公平原则。

被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及合同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将3万元交给邓某,应视为已向被申请人交##市场保证金。

  由于邓某是代表被申请人签署代理协议,@@省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中也载明邓某是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的事实,被申请人在其XX年5月23日致申请人的函件中对邓某作为其业务员的身份也予以认可。

据此,申请人基于表见代理向邓某交付3万元保证金并无不妥,且邓某在收据中亦注##市场保证金3万元。

所以,邓某向申请人收取的3##市场保证金应视为被申请人所为。

至于邓某在收取3万元保证金后是否将该款交给了被申请人,则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

  (四)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以及被申请人以邓某曾收取申请人提供的一张支票为由,否认已收到申请人3##市场保证金,因双方均未向仲裁庭提供相应的证据,故仲裁庭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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