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合同3篇(共25页)169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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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合同3篇

  本文目录能源管理合同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范本能源管理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第一部分商业条款

  1.总则

  (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由乙方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向甲方提供(项目名称:

)项目节能服务一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节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2.1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项目&;)。

  2.2项目内容:

  2.3项目目的:

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能耗,降低成本。

  3.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项目的验收

  3.1本合同以双方签之日为生效起始日。

  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项目的设计、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

设备的安装调试期为30天。

  3.2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个月。

  合同有效期为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满为止。

  3.3项目安装完毕后内,由甲方按改造方案检查安装情况;安装检查合格后,试运行小时,试运行期间可对设备进行调试。

试运行结束后无异常发生,则甲方应签署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4.效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

  4.1项目的年节能效益约为人民币元(小写:

万元)(以每月实际节电效益为准)

  4.2节电率的计算方法

  乙方在进行节电改造工程前,由甲方提供合格的电表,协助乙方在所有要进行节电改造工程的中央空调系统回路中具体设备前安装到位,并用此表按以下方法计算某具体设备(a1)的节电率:

a1设备平均节电率(%)sa1﹦(q前a1-q后a1)&;q前a1

  其中:

q前a1=节电改造前24小时的目标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

  q后a1=节电改造后24小时的目标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

  完成节电改造工程前的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和完成节电改造工程后的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数据由双方有关人员共同抄表并签名确认,连同计算出a1设备平均节电率。

依此类推,测出中央空调系统中其它设备a2、a3、a4等的平均节电率sa2、sa3、sa4等。

统计完后由双方签章生效并作为本协议之附件b。

  4.3节电效益的计算方法

  以自然月为单位,对通过节电改造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以下方法计算:

  以设备a1为例,

  当月设备a1节电效益(元)ma1=(m前a1-ma1抄表)=ma1抄表*sa1/(1-sa1)

  m前a1=ma1抄表&;(1-平均节电率sa1)

  ma1抄表=节电改造后当月的中央空调系统中设备a1电费(电度表当月实抄的用电数量)。

  sa1为设备a1的节电率

  当月中央空调系统节电效益(元)m=ma1+ma2+ma3+ma4+&;&;

  4.4双方效益的分成

  效益分成期为五年,节电改造后按本协议本项第3、第4条的计算方法计出甲@@省的总电费,并按甲方20%,乙方80%的比例进行分配:

  乙方当月应分配金额(元)=当月节电效益(元)&;乙方分成比例(%)

  4.5甲方应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后,每个月后三天内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数额为4.2中规定的乙方应分享的数额,直至分享效益期限届满。

如果甲方延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所欠到期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4.6该项目由乙方投入设备,但签订本合同后甲方需向乙方交项目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押金,合同正常履行两年后,此押金由乙方无条件退还给甲方。

  4.7在本合同规定的效益分享期内,电价按同期供电部门价格计算。

  4.8如因甲方提供的测量数据不正确而导致用以计算节能量的基线未能反映真实情况时,乙方有权对计算节能量的基线作出调整;节能量的测量应在设备级(而非工厂级)层面上进行。

  5.甲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甲方还应:

  5.l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在七日之内予以书面核准。

  5.2**区接受附件a所列设备和相关材料、配件,在安装前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予以免费、妥善保管。

  5.3为乙方实施和管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提供必要的协助。

  5.4按3.3条款验收项目,及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5根据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或乙方的书面要求,对设备进行操作,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5.6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作出记录,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上述记录。

  5.7若发现本项目安装的设备出现故障,有义务立即通知乙方。

  5.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设施和设备。

  5.9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附件a所列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则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监管。

  6.乙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乙方还应:

  6.l负责项目融资,对附件a所列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列出、乙方认可的设备进行设计、采购、安装与调试,按期完成施工。

  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移交甲方运行。

  开工前七日内,将设计、施工方案及工期提交甲方予以确认。

  6.2确保设计、供货和安装达到附件a规定的要求。

  6.3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6.4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该项培训应不少于五个小时,以使他们能够正确地操作和维护设备。

  6.5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担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前的一切风险损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损失。

  6.6设备所有权移交甲方时,乙方应将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资料交给甲方。

  6.7定期派人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

  7.所有权

  7.l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和甲方付清全部款项之前,项目(包括设备和设施,下同)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7.2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按规定付清乙方应得全部款项之后,才有权取得项目的所有权。

  7.3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甲方可以依照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付款方式以相当于乙方分享总效益的价格(扣除乙方己分享的效益后剩余效益的折现价格)提前购买设备的所有权。

在乙方收到全部价款之后,项目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7.4项目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项目的技术资料。

  7.5甲方违约(如拖延应付款且到本合同终止时仍未付清应付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时,乙方仍享有项目所有权,直到此种违约状况消除七天后,项目所有权才归甲方。

  8.提前解除合同

  8.l甲方欲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终止费和赔偿乙方的其他损失(如有),终止费按下面公式计算:

  终止费=(乙方按合同规定应分享的全部款额-终止前己分享的款额)&;30%

  乙方的其他损失为乙方在项目上的所有人力、物质上的投入加上乙方合理的利润,该损失以本合同得以全面履行情形下的乙方全部收益为限。

  8.2由于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而对设备进行实质改动或拆除,影响了本项目的正常运行和节能效益,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应分享款项,且在此情形下项目仍归乙方所有。

  9.违约责任

  9.1甲方违约:

  9.1.1在本合同生效后、项目移交甲方运行之前,如果甲方解除本合同,则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效益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此项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如设备购置费、运费、安装费、设计费等。

  9.1.2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七天内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应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1.3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超过两个月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乙方有权收回此项节电工程的所有节电设备,并同时享有追究甲方其它违约责任的权利。

  9.1.4甲方违反在本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义务,则乙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i)按甲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项目的安装调试期;

  ii)延长分享节能效益的时间,直至乙方的损失得全部弥补;

  )在保持节能效益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缩短乙方的分享期,即加大每期甲方的应付款数额;

  iv)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的直接损失、项目利润、律师费用和项目相关的其它费用。

  9.1.5因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项目中断和停止,则如果此种违约若在三十日内得以纠正,且乙方因甲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视为甲方违约。

  9.2乙方违约:

  9.2.1设备安装完毕三个月后仍不能正常运行。

  9.2.2甲方在设备运行工况与项目验收相同的条件下可随时复验节电率,如果复验节电率低于附件b中相应节电率并超过10%范围,则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共同参与节电率复验,如果经双方确认节电率的确低于附件b中相应节电率并超过10%范围,则视为乙方违约。

  9.2.3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则甲方有权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0.违约补救

  10.1甲方违约的补救:

如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应得和受损失的款项。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乙方在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有权进入甲方生产场地拆除设备,在不损害甲方权益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10.2乙方违约的补救:

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受损失的款项。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10.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二部分一般条款

  11.乙方的服务标准

  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客观实际地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效益。

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认真考虑,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其合理化建议,爱护甲方的设备和其它财产,在甲方的场地从事项目的安装运行工作时,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12.项目设备的改进、改动、拆除和损坏等风险

  12.1设备的改进。

在乙方不降低服务标准的前提下,为了改善项目设备的运行状况或提高经济效益,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改进项目设备或修改有关程序。

甲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乙方的改进意见。

  12.2设备的改动。

任何一方如需对设备进行改动,需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12.3设备的拆除。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拆除项目设备或者进行实质性改动。

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拆除设备或进行实质性改动,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无条件地按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全部款项。

  上述设备的改进、改动和拆除完成后,双方应于当日签署书面文件予以认可,此种认可视为对方的接受。

  12.4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本合同开始履行后,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如果甲方不能证明是乙方或乙方人员所致,则应由甲方承担责任。

如果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已投了保险,甲方应聘请乙方利用保险赔付修理、更换、补充被损坏(或丢失)的设备。

如果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甲方得到的保险金不足以支付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或者由于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未投保,则应由甲方承担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的费用。

  12.5设备的意外损坏。

由于意外事件导致设备损坏,如果甲方不能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应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费用。

如果甲方能够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12.6如果因为发生本章规定的情况而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停止运行超过十日,双方同意:

该时间从效益分享期限中扣除,以使得效益分享期限不致受上述情况的影响而缩短。

  13.对设备的大规模改造

  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

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提高节能效率而欲对设备进行改造,甲、乙双方应事先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之后,方可开始施工。

  14.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14.l停止运行或关闭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设备,甲方应至少提前六十天通知乙方。

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和尽可能地向乙方通报情况。

任何停止或关闭行为都不能减轻或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14.2如果因甲方关闭或停止设备运行而导致合同终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全部款项。

  15.甲方自有设备的使用和更改

  15.1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与项目相关的自有设备能够完全正常运行。

如果因为甲方自有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到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降低,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仍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效益的款项。

  15.2如果甲方欲对自有设备进行更改或对生产计划进行调整,可能对项目的节能量造成影响时,甲方应至少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说明这些变化可能对项目节能量产生的影响。

当这些改变致使节能量下降时,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否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第8.1条的规定向乙方承担责任。

  15.3如果甲方对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减少,甲方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款项。

  15.4如果甲方对与本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大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或停止运行,大修期超过30天,改造期间不分成,但双方应以书面方式认可延长相同时间,以弥补效益分享期。

  16.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6.1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16.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16.3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项目无法进展或与本项目实施前相比根本不能达到节能的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6.4本合同最后签之后满九十天未实际履行,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6.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被关闭或撤销、停产或停业、转产或与其它单位合并或分立,则本合同对发生此种变化后的甲方或其继承者仍然有效。

发生此种情况时,甲方应事先告知有关当事方,并将此条件列入新的实体之中。

如果当事方不能接受此种条件,则由甲方应在此变化发生前,按本合同规定购买本项目。

乙方也可自行决定拆除所装设备。

  如果甲方发生破产而导致本合同终止,项目及甲方为乙方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

  17.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

  17.1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无权以任何形式、在实质上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17.2乙方可以通知甲方将本合同及所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所属的分公司或有关联的公司。

  17.3乙方可以将本合同中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设备作为担保,用于节能服务项目期间的担保。

  18.税、费

  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乙方出具普通商业发票。

  19.不可抗力

  按相关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20.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之外,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

  21.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21.1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a:

节能系统设计方案

  附件b:

节能效益的计算及确认

  21.2本合同及附件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以规定详细的为准。

  21.3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应遵守行业惯例。

  21.4甲、乙双方用电报、电传、电话、传真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过特快专递通知对方。

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21.5本合同中所称的&;一方&;及&;一方当事人&;是指甲方或乙方,&;双方&;或&;双方当事人&;则是统称甲、乙双方;

  本合同中的&;意外事件&;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客观事故。

  本合同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1.6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合同文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三份。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x年x月x日在xx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

  授权代表签: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范本能源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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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范本格式)

  建设经营移交()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项目

  特许权协议书中国内蒙古##市

  甲方:

##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授权)乙方:

内蒙古兴托重载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鉴于:

  一、甲方为##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关于采用方式建设煤炭运输专用高速公路的批复》(内政发113号)、##**区发展和改革委##**区交通厅《关于印发**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议纪要的通知》(内交发770号)等文件的精神,##**区政府授权与乙方签署本协议;

  二、乙方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主**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和维护;

  三、为了确保##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部门给予乙方的权利,保证项目投资主体及乙方全体股东的权益,##市人民政府同意授予乙方本协议所规定的特许权。

  因此,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以&;&;模**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项目,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特许权合同书:

第一章特许权的内容、方式及期限第一条特许权的内容

  1.1##**区人民政府对该公路项目的批复,甲方特许乙方独占排**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以下简称&;托县至兴和公路&;)特许权,该权利在整个授权期内有效。

甲方郑重保证:

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未授予任何第三方享有本协议中乙方**县至兴和公路的特许权。

并将确保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其他权利和优先权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损害和妨碍。

  特许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

(1)建设管理权;

  

(2)运营管理权和车辆通行收费权;

  (3)**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权、经营管理权。

  1.2甲方特许乙方享有独立、**县至兴和公路特许权,甲方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在授权期间内是专属于乙方的。

甲方确保特许权的任何部分在授权期间内不再授予其他方。

  1.3甲方特许乙**县至兴和公路**区**区的开发建设经营权。

**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区所有权同期。

1.4特许权的补充规定

  1.4.1托县至兴和公路收费站##**区政府的批准设立。

  1.4.2##**区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内政45号),特许经营新建公路经竣工验收后,达到收费的必要条件方可收费,##**区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执行。

1.4.3公路建设和经营期限内,乙方享有国家、**区有关公路建设和开发优惠政策和西部开发相关优惠政策,##**区人民政府及沿线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公路建设和沿线开发的一切优惠政策。

  1.4.4乙方有权根据同期国家及**区消费物价指数变化情况或项目合理的经营成本等因素的变动情况,拟定公路收费价格调整方案,##**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乙方应当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二条特许权的方式

  2.1该特许权以(建设、运营和移交)形式由乙方享有。

第三条特许权的期限

  3.1乙方享有的特许权期限(以下简称&;特许期&;)始于本协议缔结之日,于内蒙古煤炭专运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期限届满终止。

甲方授予乙方收费经营期限为30年(不含建设期)。

3.2上述收费经营**县至兴和公路,从托克**县、**县、察哈尔右翼前旗,**县公路项目(以下称该项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的收费经营期限。

  3.3鉴于重载高速公路维护任务重、费用高,为保证公路完好,甲方同意除给予乙方投资建设的内蒙古煤炭专运高速公路30年收费经营权。

  3.4**区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区所有权期限相同。

  3.5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符合国家现行和日后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区人民政府、

  **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区交通厅批准,特许期限可以延长。

  3.6在特许期内,如因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实施或继续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移交的,特许期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当与不可抗力持续的时间相同。

第四条乙方享有特许权的先决条件

  4.1##**区人民政府形成同意参照模式投**县至兴和公路的文件。

4.2##**区发改委和交**县至兴和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4.3##**区人民政府作**县至兴和公路建设用地取得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关于**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的意见。

  4.4乙方向甲方提交**县至兴和公路工程投融资计划以及银行贷款承诺书。

第五条特许权的转让、担保、出租5.1转让

  5.1.1乙方依据本协议享有的投资建设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乙方股东或投资联合体调整和变化需报甲方备案,但新的股东或投资联合体必须承认本协议并按本协议承担相应的义务。

具体项目由乙方依据本协议专门成立的项目公司实施投资建设。

  5.1.2乙方根据本协议享有的公路**区域内**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开发经营权可以转让,但是必须具有以下先决条件:

  5.1.2.1乙方事先将转让的内容、方式及受让人的概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向甲方递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甲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并同时在此期间出具同意与否的书面意见。

  5.1.2.2乙方已经获得受让方的同意,取得受让方承诺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的书面文件,并将此文件正本一份提交给甲方。

  5.1.3乙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对乙方承担的义务,不得少于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乙方义务。

5.2担保

  5.2.1乙方有权将其依据本协议享有的公路通行收费权以及公路**区域内**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开发经营权进行担保。

  5.2.2乙方用上述权利进行担保的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

5.3出租

  5.3.1乙方有权将公路**区域内**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权进行出租。

5.3.2上述设施的出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

  5.3.4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转让、担保、出租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特许权,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第六条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6.1在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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