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履行地_3篇(共3页)20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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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履行地

  

  借款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一、借、贷双方的履行地

  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自然存在两个履行地。

首先,按照履行的先后顺序,先由贷方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

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㈢项的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借方所在地。

其次,是借款方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按照前面的规定,履行地应该在接受款项的一方所在地——即贷款方所在地。

  二、应以贷款方履约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所有双务合同都存在一个“以哪一方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问题。

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合同案件管辖的规定,一般应以“非金钱给付义务一方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如买卖合同以交货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

之所以这样理解,因为很多合同里面都有“支付价款”的义务,“支付价款”不是不同合**区别点;而“非金钱给付义务”往往能反映不**区别。

  就借款合同而言,表面上看借贷双方都在履行给付货币义务,其实,能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是贷款方的放款行为,而不是借款方的还本付息行为。

因为借款方的还本行为类似于租赁合同中返还租赁物的行为,而付息行为是借款方使用资金的价款,这两项都不能反映借款合同的本质;而贷款方的放款行为才是借款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标志。

  综上,在当事人双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以贷方履约地——借款人所在地确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

  你院鲁高法函〔XXXX年〕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

货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相关介绍:

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合同的履行地是确定经济合同诉讼管辖法院的要素之一,只有正确地确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才能正确地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主要见于《合同法》第61、62、141条。

其中,第61、62条是总则中的规定,第141条是分则中的规定。

  第61条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141条规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综上,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仍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按合同法规定处理:

  

(一)合同法总则规定:

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该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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