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设计合同_3篇(共14页)92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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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设计合同

  

  道路设计合同范文一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接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的道路景观设计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项目景观设计任务书。

  第二条设计依据(甲方的职责)

  经批准的有关规划的设计图纸;甲方确认的现场定位的所有有关的最新图纸(包括电脑资料);带有坐标标高的地形图;基地内及周围相关的各种管线布置图;

  第三条设计范围

  1、甲方委托乙方完成“()”项目景观设计的全部内容;

  第四条设计内容(乙方的职责)

  第一阶段:

总体景观方案设计

  乙方完成该阶段设计工作所需的工作时间为乙方收到定金、全部所需图纸数据(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二条之规定)和甲方要求乙方开始本阶段设计工作的书面指示的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该阶段的设计内容包括:

  

(1)道路总体彩色平面图;

  

(2)道路示意彩色照片表达设计;

  (3)道**区效果图(A3);

  (4)道**区及结点彩色剖、立面图;

  (5)**区域分块图;

  第二阶段:

施工图设计咨询

  乙方完成该阶段设计工作所需的工作时间为乙方收到设计费、全部所需图纸数据(见本合同第二条之规定)和甲方要求乙方开始本阶段设计工作的书面指示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该阶段的设计内容包括:

  

(1)道路景观施工设计说明

  

(2)道路景观总图(景观配置索引图、定位图等总图)

  (3)道路景观配套水施工图

  (4)道路种植技术要求及图说:

  ①乔木设计平面图

  ②灌木设计平面图

  ③草地和地被植物设计平面图

  ④苗木表

  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甲方的审核时间。

如因甲方未及时履行本合同义务延误设计,乙方的完成设计时间相应顺延。

甲乙双方可另外协商时间。

  第五条提交文件数量

  1、第一阶段需提交的设计成果:

方案设计图贰套;

  2、第二阶段需提交的设计成果:

施工图设计图陆套;

  第六条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项目景观设计总设计费为人民币乙方须甲方提供国家规定的发票后甲方负责结账。

  第一阶段:

合同签定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元)作为

  第二阶段:

乙方完成总体方案设计,甲方应在拿方案设计图纸时,付设计费人民币

  第三阶段:

乙方完成总体施工图设计,甲方应在拿施工图设计图纸时,付清设计费人民

  第七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基本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2、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乙方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根据甲方拖延的时间相应顺延;甲方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的,乙方与甲方再行协商确定提交相关设计文件的时间。

  3、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返工时,乙方有权要求与甲方就本合同未明确事项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新协议)。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向甲方交付设计图纸和设计成果。

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深度和质量负责并确保设计成果符合甲方要求和设计任务书要求。

  2、乙方交付文件后,根据甲方书面意见以及合约要求进行必要调整补充,直至甲方满意为止。

但此种修改、变更、补充仅限于甲方在本合同条款及附件中对乙方提出的设计要求、工作范围和服务内容之内。

如果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本合同条款及附件内容未涵盖的任何调整补充,或者要求乙方提供本合同以外的服务,则应向乙方支付额外服务的费用。

如因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不符本合同之约定,经乙方两次修改设计图纸,仍不能满足甲方要求,影响甲方项目进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拒付设计费。

  3、乙方根据甲方的书面指示才可以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

乙方根据甲方的书面指示为准,方可以向甲方提出有关优化设计的建议。

若甲方决定采纳,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方案的变更和调整。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按约履行合同,甲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乙方设计费的,应偿付逾期违约金,每逾期一天,违约金按应付而未付设计费的千分之一计算。

  2、若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应偿付逾期违约金,每逾期一天,违约金按应交而未交设计成果的设计费的。

千分之一计算;逾期超过10天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拒付设计费,且乙方需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书面方式对本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更改和补充。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当本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双方约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十条保密

  1、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本协议项目外使用。

  2、甲方享有该项目设计成果的使用权;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完成的任何形式的设计成果,无论是否被甲方审核通过,该等设计成果的所有权,及所涉及的著作权、专利权等全部知识产权及其申请权,以及商业秘密归乙方所有。

  3、乙方保证所递交的设计成果不对第三方构成任何形式的侵权或损害;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若该等后果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则乙方应当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第十一条其它

  1、有关合同书的争端、异议、索赔或违约、终止、无效等有关的一切争议应以双方协商为主,协商不成的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以下无正文)

  双方签署:

  甲方:

法人代表:

签约代表:

开户行:

账号:

日期:

年月

  乙方:

法人代表:

签约代表:

开户行:

账号:

日期:

年月日日

  道路设计合同范文二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道路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市场管理规定》和《##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2.3.1按国家现行的技术规范标准执行;2.3.2##市勘察设计规范标准执行;2.3.3按现行定额标准执行。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3.1合同书

  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

  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第七条费用

  7.1根据双方商定,设计费按如下方式计算:

7.1.1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不再另行计算;

  7.1.2本项目方案设计费不再另行计算;工程设计费(包含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xx年修订本收费标准下浮30%计取。

  7.2本项目设计费用总额为:

)。

最终设计费以最后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建安费按7.1条结算,其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差旅费、材料费、仪器使用费、管理费、会务费、评审费、咨询费、税金等所有的费用,以及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

  7.3初步设计及其概算文件在上报前必须经发包人审查并同意后方可上报。

初步设计及其概算文件经审批后,以审定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费用做咨询费和设计费计价基数,并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xx年修订本)》第1.0.8条的规定,来确定最终设计费用(审定的总设计费)。

  7.4本合同为含税合同,价格为包干价格。

第八条支付方式

  8.1设计费支付方式见下表: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9.1.2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按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等设计人的原因造成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

  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设计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总额的千分之二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个环节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延误达到15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取的设计费和预算费应返还(其中定金应当双倍返还),并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使其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设计审查要求。

设计人须安排专人协助发包人完善各种手续,并提供相关服务。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项目开始施工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及时现场服务(通知后两小时内到达施工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若非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变更等变化影响项目施工时,设计人仍应当负责有关设计问题及参加竣工验收。

  9.2.8在本项目工程竣工时配合发包人接受审计并负责本合同项目的设计及审查联络工作。

  9.2.9负责本项目设计期间的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若在设计期间因设计人责任发生任何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设计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发包人概不负责。

为防范风险,设计人应为参与工

  

  9.2.10设计人确保自身和参与设计人员具备设计资质、资格有能力履行合同项目,在设计过程中和其设计成果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的权益之情况,否则设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2.11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或为本项目之外的目的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发包人提交的各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十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

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设计人应提供优质的服务,设计人应至少派一名业务素质强的能胜任的现场服务设计代表常驻工地,时间每周不低于一次,协助配合发包人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参与现场相关技术问题的处理和隐蔽工程验收,在施工过程中对发包人的要求在两个小时内做出包括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验收合格结束为止。

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5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6任何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对本合同的修改无效。

  12.7本合同一式玖份,发包人陆份,设计人叁份。

  12.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住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号:

传真: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住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号:

传真:

  道路设计合同范文三

  发包人:

  设计人:

**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区古山溪左##市政配套工程工程设计,工程地##市,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名称、规模及设计内容如下:

  2.1工程名称:

##**区古山溪左##市政配套工程

  2.2项目规模:

(见下表)

  上表中数量仅为初步估算,市政道路、桥涵估算2.4亿元,土石方1.4亿元,共计3.8亿元。

最终双方以施工图预算为准。

  2.3设计内容:

  方案设计:

市政(含道路、桥涵、交通、给排水、电力电信及燃气、照

  明、管线综合及估算)、场地平整(土石方,防护)、防洪堤

  初步设计:

市政(含道路、桥涵、交通、给排水、电力电信及燃气、照明、管线综合及概算)、场地平整(土石方,防护)、防洪堤

  施工图设计:

市政(含道路、桥涵、交通、给排水、电力电信及燃气、照明、管线综合)、场地平整(土石方,防护)、防洪堤

  第三条设计依据:

  3.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3.2发包人提交的的基础资料

  3.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1、《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20xx)

  2、《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169—20xx)

  3、《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JD50-20xx)

  4、《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xx)

  5、《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D62-20xx)

  6、《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XXXX年3-20xx)

  7、《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XXXX年4-20xx20xx版)

  8、《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XXXX年9-98)

  9、《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GJJ45-20xx)

  3.3.1按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3.3.2##市勘察设计规范标准执行

  3.3.3按现行定额标准执行

  第四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4.1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或设计任务书;

  4.2规划方案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

  4.3符合设计要求的1:

XXXX年地形测量图(光盘一份);

  4.4符合设计要求的现状及前期规划综合管网资料,道路规划资料;

  4.5经双方商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应对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4.6设计人员应认真核对、研究包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文件,若有任何问题及疑问应接收后三日内提出。

  第五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5.1方案设计:

本合同生效后25个日历天内完成,达到国标要求设计深度并满足当地报批要求,并提交方案设计成果,根据当地报批需要,不少于8份(含文本、图纸),并提供相应电子文档一份;

  5.2初步设计:

方案设计审定后25个日历天内完成,并提交初步设计成果,根据当地报批需要,不少于8份(含文本、图纸、初设概算),并提供相应电子文档一份;

  5.3施工图设计:

取得初设批复后40个日历天内完成,光盘内容需包含纸质文件的全部内容并与纸质文件内容完全一致,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根据当地报批需要,不少于8套,并附设计成果电子文档光盘一份。

  5.4测量勘察:

方案设计审定后25个日历天内完成,勘察测量资料、成果的内容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勘察资料、成果应提供完整文本和图件不少于15套,并附包括全部资料电子文档的光盘一份。

(测量选用的基准点及坐标高程系统应与甲方提供的1:

500地形图一致)。

  5.5以上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成果均需达到国标要求的设计深度并满足当地报批要求。

  第六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6.1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本合同勘察##市政工程部分以国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为依据进行优惠后按照工程总投资的1.05%计取;场地平整部分按照¥70万元包干;防洪堤部分按照工程总投资的

  1.5%计取。

##市政道路设计费计算暂按投资额2.5亿元计取,防洪堤设计费计费计算暂按XXXX年万元计取,最终结算金额按照施工图预算金额计算。

  6.2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费总额暂定为¥万(大写:

人民币元整)。

上述费用为估算金额,实际勘察设计费用以最终核定的施工图预算文件为结算依据。

  6.3勘察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6.5上述勘察设计费等均为含税金额;

  6.6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各阶段款项前,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等额正规发票。

  第七条双方责任

  7.1发包人责任:

  7.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7.1.2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图纸资料、数据、计算机软件和专利技术。

  7.1.3发包人指派为该项目负责人。

负责图纸审核、设计意见交流等事宜。

如有变更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

  7.2设计人责任:

  7.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7.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

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7.2.3设计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7.2.4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7.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

  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无偿的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7.2.6在正式提交阶段设计成果前根据发包人要求所进行的所有调整,其费用均已包括在本阶段设计收费中,设计人无权要求发包人增付设计费。

  7.2.7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各专业图纸错漏碰缺等矛盾之处,设计人应及时纠正。

  7.2.8所有设计变更(含发包人提出)均应及时列入图纸目录。

  7.2.9设计人指派为联络人,负责就该项目不同设计阶段与发包人进行交流及解决相关技术问题。

联络人如有变更设计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7.2.10设计人在勘察测量时应通知发包人,勘察测量的数据应经过发包人认可才有效,否则不作为结算依据。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逾期超过30天以上,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8.2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无偿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偿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以不超过设计费总额为准。

  8.3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逾期达30日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拒付合同款,并有权要求设计人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8.4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8.5由于设计人泄露发包人的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失,设计人应负责赔偿。

  8.6如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方案及设计图纸未能通过发包人的审核,设计人应负责无偿修改至通过发包人审核为止,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8.7凡属设计人设计范畴内的设计内容,设计人均有义务及时到现场服务解决。

所有现场工程问题的有效回复为两天,逾期不予回复,将按合同总金额的

  万分之五/次给予罚款。

  第九条其他

  9.1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9.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9.3设计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取得的知识产权属于发包人。

  9.4本合同壹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9.5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其中发包人须同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私人印鉴,否则本合同不生效。

  9.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9.7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9.8合同双方之通知、信函等文件的收件地址均以本合同所载之单位地址为准,一方的通讯地址如有变更,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按本合同所载地址发出通知、信函等文件均视为已实际送达。

  9.9其他约定事项:

  9.9.1设计人负有准确及时完成现场服务的责任,应指派专门的路桥设计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道路施工期间,设计人应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协助发包人解决问题直至问题得以解决,双方不再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也不加收费用。

  9.9.2在施工全阶段,设计人相关人员应到现场参加每周的工程协调例会,并于会后48小时内完成图纸及施工说明的修改,及时交付发包人。

  9.9.3该合同价格包括设计人所有人员费用、聘请的顾问人员、印刷打印、通讯、差旅费用、设计人及其设计人所有人员应缴纳的税费等类似所有在设计人执行本合同所述的服务中发生的费用。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无义务再向设计人支付任何款项。

  9.9.4后附设计团队及技术支持人员名单。

非不可抗力及发包人同意,项目设计负责人不得更换且设计汇报须由项目设计负责人亲自参加。

非主要设计人员变更的,乙方应在变更后即时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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