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民法学#》大作业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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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民法学#》大作业参考答案

你认为我国民法典实施对社会的影响有哪些?

参考答案: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行动指南,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老百姓的生老病死都会与民法典产生关联,民法典的内容可以说覆盖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对民事主体的许多领域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加强小区治理

为了解决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业主作决议表决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以及物业管理不规范、业主维权难等问题,作出了相应修改:

第一,在物权编中,从物权的角度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

一是强化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

实践中,一些物业服务企业未征求业主意见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外墙、电梯张贴广告等营利。

对此,增加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二是为了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作出决议难的问题,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

三是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四是增加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五是完善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规则,降低这一事项的表决要求,明确应当经参与表决的业主“双过半数”同意。

增加规定:

紧急情况下需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六是加强对业主维权的保障,明确主管部门的责任,增加规定:

在建筑区划内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的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在合同编中,针对物业服务合同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单设一章创设性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规则,明确了物业服务人和业主的具体权利义务。

一是为了更好保护业主的知情权,便于业主对物业服务事项予以监督,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公布服务信息。

二是赋予业主单方解除权,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等等。

二、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

一是增加规定居住权。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为落实党中央的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民法典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需要。

这一制度安排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在合同编加大对弱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护。

规定了电、水、气、热力供应人以及公共承运人对社会公众的强制缔约义务,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

为了体现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虚假助残捐赠问题,民法典在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中增加“助残”。

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增加了住房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制度。

三、维护网络当事人的权益

一是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电子交易行为,民法典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特殊规则作了规定。

二是完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复杂,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同时平衡好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则。

四、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

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不少新问题,一方面,不时发生旅客霸座、强抢方向盘、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恶劣行为;另一方面,也存在因承运人履行安全运输义务不到位导致时常发生安全事故,以及承运人通过收取高额挂失补办费的名义变相再次收取票款等损害旅客合法权益的情形。

建议对这些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为了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保护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一是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运。

二是明确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要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三是明确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遇有不能正常运输的特殊情形和重要事由,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并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

五、禁止高利放贷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大量非法放贷、套路贷、校园贷等问题,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特别是“高利贷”对金融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六、加强人格权的保护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发展,人们在物质生活得到极大提高的同时,对精神权利的追求日益明显,已经成为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方面和内容。

这些精神性权利,在民法上集中体现为人格权。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明确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要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任务。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民法典将人格权制度独立设为一编,强调人格权保护,这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人格权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顺应人民群众对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求,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基础上,对各种具体人格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科技的发展一方面带来生活的便利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另一方面也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

人格权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顺应人民群众对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求,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基础上,对各种具体人格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人格权保护奠定和提供了充分的民事请求权法律基础。

对信息社会日益凸显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进行了规定,及时回应社会需求,顺应时代发展要求。

同时为了适应未来社会发展需求,在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为未来立法留下了空间。

现代科技的发展,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捐献,医学临床试验,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日益走进现代社会生活,人格权编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回应,兼顾科技发展和权利保护,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同时,立法也为这些领域的未来发展留下了空间。

七、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利益。

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婚姻法,2001年作了修改。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收养法,1998年作了修改。

婚姻法、收养法实施以来,对于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婚姻观念、家庭关系的变化,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为进一步弘扬夫妻互敬、孝老爱亲、家庭和睦的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家庭关系和谐稳定,婚姻家庭编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

一是民法典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是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作出规定。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其中第24条近年来引发了较大争议,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共同推动下,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修改了此前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债务认定的规定。

从新司法解释施行效果看,总体上能够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基本平息了此前的争议和热点,各方面总体上赞同。

因此,吸收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是明确规定离婚冷静期。

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

为此,规定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协议离婚即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况,实践中对于一方因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原因而要求离婚的,一般是通过起诉离婚的方式,法院经调解无效,依法应准予离婚。

科技改变生活,科技的发展对相对最为稳定的婚姻家庭和继承领域也带来了变化,为适应现代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对于婚姻家庭领域的亲子关系确认,继承法领域的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等遗嘱形式进行了规定。

同时,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要性日渐被人们关注,发展前景广阔,未来可能对人们的生活产生深远影响,民法典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关注并为这些领域的发展和法律规范留下了空间。

八、保护老百姓“头顶上的安全”

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

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一段时间以来,“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频发。

“头顶上的安全”引发社会关注,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一是增加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二是增加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是增加规定,发生此类行为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四是增加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五是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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