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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白破疫苗

3、4、5月龄,

18-24月龄

上臂外侧三角肌

0.5ml

白破疫苗

6周岁

麻风疫苗

(麻疹疫苗)

8月龄

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

皮下注射

麻腮风疫苗(麻腮疫苗、麻疹疫苗)

乙脑减毒活疫苗

8月龄,2周岁

2

A群流脑疫苗

6-18月龄

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

30μg/0.5ml

第1、2剂次间隔3个月

A+C流脑疫苗

3周岁,6周岁

100μg/0.5ml

2剂次间隔≥3年;

第1剂次与A群流脑疫苗第2剂次间隔≥12个月

甲肝减毒活疫苗

18月龄

1ml

出血热疫苗(双价)

16-60周岁

接种第1剂次后14天接种第2剂次,第3剂次在第1剂次接种后6个月接种

炭疽疫苗

炭疽疫情发生时,病例或病畜间接接触者及疫点周围高危人群

皮上划痕

0.05ml(2滴)

病例或病畜的直接接触者不能接种

乙脑灭活疫苗

8月龄(2剂次),

2周岁,6周岁

第1、2剂次间隔7-10天

甲肝灭活疫苗

18月龄,

24-30月龄

上臂三角肌附着处

2剂次间隔≥6个月

注:

1.CHO疫苗用于新生儿母婴阻断的剂量为20μg/ml。

2.未收入药典的疫苗,其接种部位、途径和剂量参见疫苗使用说明书。

二、免疫规划疫苗漏种儿童的补种原则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在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时,对未完成免疫程序的儿童,按以下原则进行补种:

 

一、未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按照疫苗免疫程序进行补种;

二、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

三、未完成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3月龄~6岁儿童使用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7~11岁使用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12岁以上儿童使用成人及青少年型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

四、未完成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4岁以下儿童未达到3剂次(含强化免疫等)的应补种完成3剂次。

4岁以上儿童未达到4剂次(含强化免疫等)的应补种完成4剂次;

五、未完成2剂次麻疹减毒活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应补满至2剂次;

六、如需补种多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两种疫苗可以同时在不同部位接种。

两种减毒活疫苗可在同一天注射,如未在同一天注射,则接种注射时间应至少间隔4周。

严禁将不同疫苗混合在1支注射器。

三、乙型肝炎

乙型肝炎是由乙肝病毒(HBV)引起的、以肝脏炎性病变为主并可引起多器官损害的一种传染病。

乙肝病程迁延,表现为食欲减退、恶心、厌油、乏力、巩膜黄染、茶色尿、肝脏肿大、肝区痛等症状,一旦感染易转变为慢性肝炎、肝硬化,少部分慢性肝炎患者还会转变为肝癌。

乙肝常见的传播途径包括经输血和使用血液制品传播、医源性传播、母婴传播和密切接触传播等。

预防措施

以切断传播途径为主,最有效的预防措施是对易感人群接种乙肝疫苗。

我国现将乙肝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免费对新生儿全程接种乙肝疫苗。

乙肝疫苗接种程序:

第一针在儿童出生二十四小时内尽早接种,第二针、第三针分别在第一针后一个月、六个月时接种,共接种3剂次。

接种乙肝疫苗禁忌症:

(1)发热、患急性或慢性严重疾病、严重脏器畸形者

(2)对酵母成份过敏者

(3)严重皮肤湿疹者

接种后一般反应

个别婴儿注射部位肿痛和偶有低热,一般不需特殊处理可自愈。

脊髓灰质炎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由脊髓灰质炎病毒引起的,主要通过粪-口途径传播的急性传染病。

病人和病原携带者是本病的传染源,由于轻型病人和无症状病原携带者多且不易被发现,因此是主要传染源。

人群对脊髓灰质炎病毒普遍易感,多发生在<5岁小儿,尤其是婴幼儿。

临床主要表现为发热、咽痛,肢体疼痛,部分病人可发生肢体麻痹。

严重病人可因呼吸肌麻痹而死亡。

切断传染途径,患者用具,衣物随时煮沸消毒或在日光下暴晒、排泄物分泌物及污染的场所严格消毒,搞好环境和个人卫生。

保护易感人群,接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提高人群的抵抗能力,建立免疫屏障。

免疫程序:

首次免疫从2月龄开始,连服3次,间隔28天,4岁时再加强免疫一次。

服苗前后半小时内不能喝过热开水或饮料,也不能喂奶,以免影响效果。

禁忌症:

减毒活疫苗禁用于免疫低下者,无论是先天免疫缺陷者,或因服药、感染、肿瘤引起的继发免疫低下均不可用。

患活动性结核病,严重佝偻病,慢性心、肝、肾病者,以及急性发热者,暂不宜服疫苗。

口服疫苗后很少引起不良反应,偶有轻度发热、腹泻。

四、百日咳、白喉、破伤风

百日咳是由百日咳杆菌引起的一种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通过气沫传播,传染性极强,主要感染婴儿。

百日咳典型的临床症状为持续性阵发性咳嗽,带有吸气性尾声或呕吐,易合并肺炎和脑炎,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

白喉是由白喉棒状杆菌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

临床特征表现为咽、喉等处充血、肿胀,并有灰色假膜形成以及由白喉外毒素引起的中毒症状。

破伤风是一种创伤感染性疾病。

在皮肤创伤后,存在于土壤、锈铁等处的破伤风芽胞进入伤口;

破伤风芽胞在坏死组织内由于氧气的消耗,转变成破伤风杆菌并产生破伤风毒素,侵犯中枢神经,以致肌肉痉挛,运动失调,造成破伤风特有的肌肉强直和阵发性痉挛症状;

最后可因窒息性心力衰竭而死亡。

预防措施:

预防这三种疾病最有效的方法是接种百白破疫苗。

目前使用的有吸附百日咳疫苗、白喉和破伤风类毒素混合疫苗(吸附百白破)和吸附无细胞百日咳疫苗、白喉和破伤风类毒类混合疫苗(吸附无细胞百白破)。

我国现行的国家免疫程序规定,新生儿出生后3足月就应开始接种百白破疫苗第一针,连续接种3针,每针间隔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8天,在1岁半至2周岁时再用百白破疫苗加强免疫1针,6周岁时用精制白破二联疫苗加强免疫1针。

接种途径:

上臂三角肌附着处肌内注射。

接种百白破疫苗禁忌症:

患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如脑病、癫痫等或有既往病史者,以及属于过敏体质的人不能接种;

发热、急性疾病和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应缓种。

接种第一针或第二针后如出现严重反应(如休克、高热、尖叫、抽搐等),应停止以后针次的接种。

甲型肝炎

甲型肝炎是由甲肝病毒引起的消化道传染病,主要经由粪-口途径传播。

感染后症状为突然发热、胃痛、食欲消失、头痛、疲乏、呕吐、尿呈浓茶色,粪便变淡色,粘膜、皮肤、巩膜黄染(黄疸)。

婴幼儿患者症状较轻,和成人患者相比,较少出现黄疸。

预防甲型肝炎关键在于把好“病从口入”关,但最有效的方法还是接种甲肝疫苗。

国家已将甲肝疫苗逐步纳入免疫规划,我市林口县18月龄儿童免费接种甲肝疫苗。

甲型肝炎有两种疫苗,分别是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和灭活疫苗,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在儿童18月龄时接种1剂次,灭活疫苗在儿童18月龄、24月龄时接种,共接种2剂次。

灭活疫苗为上臂三角肌内注射,减毒活疫苗为上臂三角肌附着处皮下注射。

接种甲肝疫苗禁忌症:

(1)发热、正在患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免疫缺陷或正接受免疫抑制药物治疗(减毒活疫苗)。

(3)过敏性体质。

(4)孕妇(减毒活疫苗)。

甲肝疫苗接种后一般反应

最常见的反应主要是局部轻微疼痛,个别人有发热。

症状一般较轻,24小时可缓解。

五、结核病

结核病是由结核杆菌感染引起的慢性传染病。

结核菌可能侵入人体全身各种器官,但主要侵犯肺脏,称为肺结核病。

结核杆菌主要通过呼吸道感染,也可以通过消化道或皮肤损伤侵入。

飞沫、尘埃可经病人咳嗽、喷嚏甚至谈话从空气而传播,若机体免疫力低,感染后就可能患肺结核。

病人有发热(常在午后开始有低热)、出冷汗、咳嗽、咳痰,严重病人有咳血、胸痛、呼吸困难等症状。

结核病的防治措施主要是接种卡介苗,对预防儿童结核性脑膜炎、粟粒性结核病等具有相当明显的作用。

卡介苗接种的主要对象是新生儿、婴幼儿。

卡介苗接种被称为“出生第一针”,在产院、产科出生的新生儿一出生就应接种。

新生儿出生时接种

卡介苗接种禁忌症:

(1)、有免疫缺陷病的儿童不能接种卡介苗。

(2)、患有活动性结核病的,或者曾经患过结核病、做结核菌素试验阳性反应的儿童,都不需要再接种卡介苗。

(3)、早产,难产或伴有明显先天性畸形的新生儿;

发热(﹥37.5℃)、腹泻,急性传染病,心、肝、肾的慢性疾病,严重皮肤病,神经系统疾病及对预防接种有过敏反应史者。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简称流脑,它是由脑膜炎奈瑟氏菌感染脑膜或脑脊膜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传染性较强。

该病主要通过空气飞沫传播。

起病急骤凶险,若不及时抢救,常于24小时内危及生命。

流脑一般好发于15岁以下的少年儿童,特别是6个月至2岁的婴幼儿容易感染.发热、头痛、呕吐是流脑三大主要症状。

婴儿症状表现不典型,往往伴有高热、拒食、烦躁、哭闹不安等;

暴发型流脑病人起病急骤,病情凶险,如不及时抢救可导致严重后果。

注意个人卫生及环境卫生,保持室内清洁、空气流通,被褥勤洗、勤晒,流脑流行时不要带小孩去人多的公共场所或病家串门。

加强体育锻炼和营养,增强体质。

对易感人群接种流脑疫苗是有效的预防措施。

国家已将流脑疫苗纳入免疫规划,免费为适龄儿童接种。

免疫程序

按我国扩大免疫规划方案要求,流脑疫苗共需接种4剂次,其中A群流脑疫苗注射2剂次,为基础免疫,在6—18个月时接种,2剂次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3、4剂次接种A+C群流脑疫苗为加强免疫,分别于3周岁、6周岁时接种。

接种禁忌症

(1)、癫痫、抽风、脑部疾患及有严重过敏史者。

(2)、肾脏病、心脏病及活动型肺结核。

(3)、急性传染病及发热者。

六、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乙型脑炎

流行性乙型脑炎简称乙脑,是由媒介昆虫传播的人畜共患的自然疫源性疾病,多发于夏秋季节。

受乙脑病毒感染的人和动物是传染源,通过蚊子叮咬传播。

本病起病急,患者症状轻重不一,有隐性感染、轻症脑炎、病情严重的重症脑炎;

重症病例累及中枢神经系统出现高热、惊厥、昏迷、直至痉挛性瘫痪,甚至死亡,幸存者常留有明显的后遗症。

重要措施是防蚊、灭蚊。

充分利用蚊帐和驱蚊剂、灭蚊剂,同时消除积水,填平洼地,消灭蚊子的孳生地等。

保护易感人群:

进行乙脑疫苗的免疫接种是保护易感人群的一项非常有效措施。

乙脑减毒活疫苗在儿童8月龄、2周岁时接种,共接种2剂次。

乙脑灭活疫苗接种4剂次,儿童8月龄接种2剂次(两针间隔7-10天),2周岁和6周岁各接种1剂次。

乙脑疫苗禁忌症

(1)、发热;

患有急性传染病、中枢神经系统、心、肾及肝脏等疾病;

(2)体质衰弱、有过敏史或抽风史者;

(3)、先天性免疫缺陷者;

近期或正在进行免疫抑制剂治疗者和孕妇均不可注射本疫苗。

疫苗接种后少数儿童可能出现一过性发热反应,多为低热,一般不超过2天,可自行缓解。

个别人在注射后24小时内局部出现疼痛或红肿,1~2天后消退。

偶有散在皮疹出现,一般不需特殊处理,必要时可对症治疗。

麻疹、风疹、腮腺炎

麻疹是由麻疹病毒引起的全身性发疹性呼吸道传染病。

主要通过呼吸道飞沫传播,好发于儿童,多见于冬春季。

麻疹病人以发热、呼吸道卡他症状、口腔粘膜有麻疹粘膜斑和出疹为主要临床表现,常并发中耳炎、支气管炎和脑炎等并发症。

风疹是由风疹病毒通过呼吸道和直接接触传播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

主要通过呼吸道飞沫传播,临床表现与麻疹相似,但症状较轻,主要表现为头痛、咳嗽、咽痛等,以发热、皮疹及耳后、枕下及颈部淋巴结肿大和疼痛为特征。

流行性腮腺炎是由腮腺炎病毒引起的以腮腺肿大为特征的急性呼吸道传染性疾病,好发于儿童。

腮腺炎病毒主要通过病人飞沫传播,由口腔粘膜和鼻粘膜侵入而发病,还可通过接触被污染的衣服、玩具、食品等传播。

主要症状为一侧或双侧腮腺肿大、发热、倦怠、肌肉酸痛、食欲不振、呕吐、头痛、咽炎及结膜炎等。

流行性腮腺炎易并发脑膜炎、脑膜脑炎、睾丸炎、卵巢炎和胰腺炎等严重疾病。

患者是这三种疾病的唯一传染源,在春季传染病流行季节,不要带孩子到人群多的地方去,更不要到病人家串门。

对儿童较密的场所可用食醋熏蒸或每天打开窗户让空气对流半小时。

对易感人群接种麻疹、风疹、腮腺炎疫苗是最有效的预防腮腺炎的方法。

麻疹、风疹、腮腺炎的免疫预防

可分别接种麻疹疫苗,麻疹、风疹联合疫苗,麻疹、风疹、腮腺炎联合疫苗,麻疹、腮腺炎联合疫苗进行预防。

国家已将麻疹、风疹、腮腺炎疫苗纳入免疫规划。

接种程序:

在儿童8月龄时接种麻风疫苗,麻风疫苗不足时用麻疹疫苗代替;

在儿童18-24月龄时接种麻腮风疫苗,麻腮风疫苗不足时用麻腮疫苗或麻疹疫苗代替。

禁忌症

(1)、有过敏史(尤其是鸡蛋过敏史)者;

(2)、已知免疫缺陷或长期使用免疫抑制剂者;

(3)、患严重疾病者;

七、预防接种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二、服务内容

(一)预防接种管理

1.及时为辖区内所有居住满3个月的0~6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

2.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手机短信、网络、广播通知等适宜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

在边远山区、海岛、牧区等交通不便的地区,可采取入户巡回的方式进行预防接种。

3.每半年对责任区内儿童的预防接种卡进行1次核查和整理。

(二)预防接种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

在部分省份对重点人群接种出血热疫苗。

在重点地区对高危人群实施炭疽疫苗、钩体疫苗应急接种。

根据传染病控制需要,开展乙肝、麻疹、脊灰等疫苗强化免疫、群体性接种工作和应急接种工作。

1.接种前的工作。

接种工作人员在对儿童接种前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卡、薄)或电子档案,核对受种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接种记录,确定本次受种对象、接种疫苗的品种。

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可采用书面或(和)口头告知的形式,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的情况。

2.接种时的工作。

接种工作人员在接种操作时再次查验核对受种者姓名、预防接种证、接种凭证和本次接种的疫苗品种,核对无误后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定的接种月(年)龄、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安全注射等要求予以接种。

3.接种后的工作。

告知儿童监护人,受种者在接种后应在留观室观察30分钟。

接种后及时在预防接种证、卡(簿)上记录,与儿童监护人预约下次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和地点。

有条件的地区录入计算机并进行网络报告。

(三)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如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人员应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的要求进行处理和报告。

三、服务流程

四、服务要求

(一)接种单位必须为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并具备有《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规定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链管理制度并按照要求进行疫苗的领发和冷链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二)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方可上岗。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通过公安、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多种渠道,利用提供其他医疗服务、发放宣传资料、入户排查等方式,向预防接种服务对象或监护人传播相关信息,主动做好辖区内服务对象的发现和管理。

(四)根据预防接种需要,合理安排接种门诊开放频率、开放时间和预约服务的时间,提供便利的接种服务。

(五)应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等相关规定做好预防接种服务工作。

五、考核指标

(一)建证率=年度辖区内建立预防接种证人数/年度辖区内应建立预防接种证人数×

100%。

(二)某种疫苗接种率=年度辖区内某种疫苗年度实际接种人数/某种疫苗年度应接种人数×

八、疑似预防接种反应的检测与处理

   一、目的

  规范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工作,调查核实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情况和原因,为改进疫苗质量和提高预防接种服务质量提供依据。

  二、监测病例定义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dverseEventFollowingImmunization,简称AEFI)是指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反应或事件。

三、报告

  

(一)报告范围。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范围按照发生时限分为以下情形:

  ——24小时内:

如过敏性休克、不伴休克的过敏反应(荨麻疹、斑丘疹、喉头水肿等)、中毒性休克综合征、晕厥、癔症等。

  ——5天内:

如发热(腋温≥38.6℃)、血管性水肿、全身化脓性感染(毒血症、败血症、脓毒血症)、接种部位发生的红肿(直径>2.5cm)、硬结(直径>2.5cm)、局部化脓性感染(局部脓肿、淋巴管炎和淋巴结炎、蜂窝组织炎)等。

  ——15天内:

如麻疹样或猩红热样皮疹、过敏性紫癜、局部过敏坏死反应(Arthus反应)、热性惊厥、癫痫、多发性神经炎、脑病、脑炎和脑膜炎等。

  ——6周内:

如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格林巴利综合征、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等。

  ——3个月内:

如臂丛神经炎、接种部位发生的无菌性脓肿等。

  ——接种卡介苗后1-12个月:

如淋巴结炎或淋巴管炎、骨髓炎、全身播散性卡介苗感染等。

  ——其他:

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其他严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二)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医疗机构、接种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三)报告程序。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

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发现属于报告范围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包括接到受种者或其监护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受种者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现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应当在发现后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程中或接种后因受种者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反应。

  四、处置原则

  

(一)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受种者一次性补偿。

  

(二)当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以及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四)建立媒体沟通机制,引导媒体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作出客观报道,澄清事实真相。

开展与受种者或其监护人的沟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原因、事件处置的相关政策等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九、疫苗出入库登记和冷链管理制度

一、疫苗实行一个窗口专人管理,供应渠道严格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省—市—区—镇、乡—接种门诊(接种点)。

健全疫苗领发保管制度,建立疫苗领发台帐,疫苗的出入账物相符,登记必须有疫苗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名、批号、失效期、进出数量、结余数量、领取人、备注等。

二、根据国家免疫规划规定的免疫程序、本辖区的总人口数、出生率、各年龄组人口数及疫苗的损耗系数等制订疫苗计划,每年三月前将下一年度的计划免疫用苗数量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有关温度要求进行。

按照疫苗的品种、批号分类整齐码放,疫苗纸箱(盒)之间、与冰箱冰柜壁之间均应留有冷气循环通道。

分发使用疫苗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存放要整齐,包装标志明显,疫苗之间留出冷气循环通道。

四、健全冷链设备管理制度,建立冷链设备台帐,记录各种设备的品名、型号、到货时间、数量;

建立设备运转与维修记录簿,记录发生故障与维修情况。

疫苗过期应及时做好报损手续。

五、冷链设备做到专人管理,定期保养,建立维修、温度记录。

冷链设备要有专人保养,经常擦拭保洁,每日2次(上午上班后与下午下班前)观察记录冰箱冰柜内运转温度;

保冷背包每次用后及时擦净晾干备用,冰排用后及时送回冷冻室冻存。

六、冷链冰箱和冰柜应安放在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源的地方,后部要留有空间,底部要垫搁架,电源线路与插座应专线专用。

七、所有免疫规划冷链设备只能专用于贮存疫苗,不得挪用,存放疫苗的冰箱和冷库严禁存放其他物品、过期疫苗。

八、门诊所用疫苗实行处方领苗制,每天清理疫苗使用情况,做到处方、疫苗、帐目三吻合。

随时清理各类疫苗的有效期,过期疫苗及时登记后销毁。

九、按规定妥善保存受种暂存的疫苗。

受种者保存的疫苗必须注明姓名、保存日期、接种程序,并告知接种者必须按时接种,未按时接种而造成疫苗超过有效期,接种门诊将有权给予销毁。

十、门诊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挪用受种者保存的疫苗,不得以私人关系处理与单位无关的疫苗,一旦发现,单位将严肃查处,若造成不良影响,一切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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