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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论网络虚拟财产地法律保护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理论概述.............................1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1

(二)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属性的相关学说......................................................................1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的特点.............................................................................................2

二、网络虚拟财产产生的法律问题及其保护的现实必要性.........4

(一)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产生...............................................................................4

(二)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实必要性.................................................................5三、我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概述.................6

(一)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适用........................................................7

(二)我国在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时存在的法律问题..........................................8

(三)世界其他地区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保护..........................................9

四、完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建议........................10

(一)建立健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体系..........................................................10

(二)实行网络实名制—保障诉讼主体的确认..........................................................10

(三)确立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1

(四)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判断标准.........................................................11

(五)建立专门的网络财产纠纷解决机构——网络仲裁委员会..........................11

摘要

进入21世纪后,我国互联网迅速发展,网络成为大众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

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日趋频繁,针对网络虚拟财产产生的纠纷和侵害也日趋增多,逐渐成为互联网时代关注的热点。

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已经成为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

但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穿越传统形态的新生事物,其法律性质存在争论,我国在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方面上立法与司法都相对落后。

本文通过了解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特征,分析虚拟财产在我国现实中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参考国外其他地区的法律保护经验,对我国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保护措施提出好的建议,从而减少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和侵害,促进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发展。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网络实名制;网络仲裁委员会

 

 

Abstract

窗体底端

Afterenteringthe21stcentury,internetisdevelopingrapidlyinourcountry.Thenetworkbecomeanindispensablepartofpubliclife.Thetradingofnetworkvirtualpropertyhasbecomeincreasinglyfrequent.Thenumberofdisputesandviolationsgeneratedforthenetworkvirtualpropertyisalsoincreasing,protectnetworkvirtualpropertyofnetworkvirtualpropertyhasbecometheinevitablerequirementoflegislationandjudicialpractice.Butasaresultofnetworkvirtualpropertyisakindofnewthingsthroughtraditionalforms,thelegalnatureiscontroversial.Inourcountry,legislationandthejudicialarerelativelybackwardontheprotectionofnetworkvirtualproperty.Thispaperthroughunderstandingtheattributeofnetworkvirtualproperty,characteristics,andanalysisoflegalissuesrelatedtovirtualpropertygeneratedinourrealityandreferencetotheprotectionoflegalexperienceinotherareasoverseas,andputforwardgoodadvicetoourcountryofnetworkvirtualpropertyprotectionmeasures,Thusreducingthedisputesandviolationofnetworkvirtualpropertytopromotethedevelopmentofnetworkvirtualpropertylegalprotection.

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

Keywords:

networkvirtualproperty;networkrealname;networkArbitrationCommission

窗体底端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引言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交易的日趋普遍,网络虚拟财产渐渐进入公众视野,与更多人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

因此,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非常重视,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还出现侵犯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刑事判决。

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方面存在诸多不足,“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保护我国公民合法的网络虚拟财产权益不受侵犯迫在眉睫。

1、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理论概述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之中的以网络服务器为载体,可以用货币去购买度量的一种新型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从广义上讲,通常是指一切具有专属性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的,在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一般包括网络账号、网络游戏、电子邮箱等一系列的信息类产品。

现实中一般狭义理解为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由网络玩家拥有,并保存在网络游戏运营商服务器中的数据,包括游戏账号,虚拟货币、虚拟人物、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等等。

本文主要是通过讨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分析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

(二)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属性的相关学说

随着网络高速发展,网络虚拟物品大量增加,其蕴含的价值越来越受人们重视,如何公正有效保护好虚拟财产成了需要解决的问题。

网络世界中的虚拟财产刚一出现其属性就引起了法律学者们的争议,如何认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关系,到底采用怎样的法律规范保护虚拟财产,这些问题都没有定论。

虚拟财产产生于虚拟的网络世界,其产生、使用、交易等与真实物品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对虚拟财产的认识也存在各种说。

1、物权说

有的人认为虚拟财产具有物权属性,应当参照物权法的规定来规范虚拟财产。

这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属于特殊的物,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物的范围早已不限制在有形有体的范围内,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性和管理的可能性都可以认定为物。

我国的物权法已经将一些特殊的无体无物视为物权的客体。

另外在韩国的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了在网络游戏中的虚拟事物独立于服务商具有财产价值,这就是在实际上确认虚拟财产的物权性质。

2、债权说

此学说是基于合同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虚拟财产属于债权。

虚拟财产是债权存在的一种凭证,玩家和服务商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即虚拟财产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给网络用户的一种服务,因此虚拟财产只是游戏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合同的产物。

这一观点较好解释了游戏运营商与玩家们之间的关系,较多数学者认同此观点。

3、知识产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无形财产的一种,即虚拟财产可以归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新形式。

其内容是指虚拟财产是智力成果,因为虚拟财产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可复制性以及需要载体,所以应该把虚拟财产权视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来保护,网络玩家们只是拥有使用权,而所有权和处分权属于网络运营商。

4、新型财产说

有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既不属于传统民法中的物权和债权,也不属于知识产权,而是一种类似与传统民法中物权的新型权利。

这种观点考虑到了虚拟财产与其他产权的区别,试图在理论框架内再重新设定一种财产权。

以上各种观点都是站在不同角度对虚拟财产的性质进行分析,都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但也都有一定的片面性,都无法全面阐释虚拟财产权所拥有的全部权利义务内容,由于虚拟财产本事的复杂性使其具有多种属性,并且网络虚拟财产随着互联网络服务的发展在不断丰富,对其定性也存在更大难度。

不过由于这些学说的争论促使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理论基础变得更加丰富。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的特点

1、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于虚拟世界具有虚拟性

虚拟财产是虚拟的,是非物化的,仅存在于通过网络才能感知的虚拟世界中,依赖于网络虚拟环境存在。

网络虚拟环境为网络虚拟财产提供了媒介,也是网络虚拟财产不同于现实意义财产的最主要因素。

离开网络虚拟环境,虚拟财产将不能够单独存在和使用。

虚拟财产的本质是一组数字信息以电子记录的形式存储并保存在某种游戏的服务器上,台湾的地区相关立法称为“电磁记录”。

2、网络虚拟财产财产具有价值性和财产性

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没有价值的物品不可能成为财产。

财产的核心属性就是能满足所有者或者持有者的需求。

网络游戏用户花费现实货币购买网币,获得游戏所需要的基本条件,通过大量时间精力练功升级或购买取得各种游戏设备,又可以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买卖将账号装备等虚拟财产转换为现实货币,因而,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不言而喻。

有用性是虚拟财产的财产性的标志,即网络用户可以利用虚拟财产通过各种网络终端,以满足自己的需要。

对于游戏玩家来说,这些虚拟财产不仅仅代表着金钱的付出和时间的消耗,也凝聚着游戏过程中的满足感和成就感。

虚拟财产对其影响不亚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物品。

用户使用了这些网络虚拟财产就可以得到更大的精神上的满足,从这个层面上的交换价值而言,很多用户,尤其是那些网络游戏玩家会通过出售这些虚拟财物而获取利益,实现它的有用价值。

3、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可支配性

网络玩家能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其虚拟财产进行支配。

主要是通过登陆账户对其网络虚拟物品进行支配,以玩家的身份占有、使用,甚至买卖网络虚拟商品。

虚拟装备等虚拟财产都依附于玩家的游戏账户中,只要玩家保护好账户安全其他人就无法控制玩家的虚拟财产。

因此,网络虚拟财产是可被支配的。

4、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交换价值,具有可交易性

网络虚拟财产是由人支配的可以流动的,虽然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支配方式不同,但互联网用户可以控制和使用自己的虚拟财产,并可以在一个网络平台上进行交易。

随着玩家需求的增长和网络游戏的发达,就使得虚拟财产有了交易性。

网络游戏中的各种装备,都可以通过现金交易完成。

网络游戏的账户、装备等需要花时间和金钱积累才能获得,并且由于其稀缺性,造成玩家愿意花钱去买。

玩家可以向网络游戏运营商购买装备,玩家之间也可以通过现金交易来购买自己需要的装备。

在虚拟财产的买卖过程中难免会发生纠纷,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需要法律保护和约束。

5、网络虚拟财产取得方式具有合法性

网络虚拟财应是合法财产,即它的的取得方式应当是合法的。

法律对虚拟财产的客体范围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划定: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民法通则》第75条“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强调的是获得的方式的合法性,通过非法方式取得的财产,如通过外挂获得虚拟财产,通过玩非法游戏积累的虚拟财产则应当是法律禁止的。

6、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期限性

网络虚拟财产应当是有期限的。

因为网络服务商对游戏的经营是有期限的,一款网络游戏不可能无期限的运营下去。

作为一个服务产品,游戏运营商自己的经营状况,市场供求关系的改变和国家政策调控等都能对网络游戏产生意想不到的影响,就是说,会和网络游戏的寿命息息相关。

网络游戏决定了它托管的虚拟财产的期限长短。

如果网络用户对虚拟财产的权利是无限的,那么由于服务商的原因而停止运营时,网络用户对服务商形成债权,服务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对服务商显然是不公平的。

有人将玩家玩网络游戏看作是一种投资行为,认为服务商停止运营导致虚拟财产的消失是玩家应承担的一种投资风险,因此主张服务商不负赔偿责任。

二、网络虚拟财产产生的法律问题及其保护的现实必要性

(1)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产生

网络游戏产业的发达使网络虚拟财产和人们的生活变得十分密切,不过随之而来的财产纠纷也变得多了起来,一些前所未有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现。

关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大量纠纷及其法律解决正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

网络游戏纠纷引起的诉讼不断,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主要发生在网络游戏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玩家与玩家之间,以及玩家与第三人之间。

纠纷产生的原因总结概括有以下几点:

1、因为网络虚拟财产被盗而引起的财产纠纷。

在现在的网络游戏中,玩家的账号装备等被盗是经常发生的,很多盗号的人通过各种恶意插件获取玩家们的账号及密码,然后转走玩家游戏账户中的装备、资金等等有价值的虚拟财产。

此时如果是由于网络游戏运营商未尽注意义务,存在安全漏洞,导致玩家的网络虚拟财产被第三人盗取、损毁等,玩家可以要求运营商赔偿损失。

如果第三人明确,可以追究第三人盗取网络虚拟财产而导致的犯罪行为所附带的民事赔偿责任。

2、因为游戏玩家在交易时被骗而产生的侵权纠纷。

由于网络游戏中一些装备是十分稀有的需要花费大量世间精力才可以获得,有些人为了尽快获得这些虚拟财产便开始和别人交易,玩家之间各求所需。

因此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甚至出现了一些职业玩家靠代练游戏刷装备然后卖掉赚钱为职业。

由于虚拟财产具有一定价值,因为利益的驱使就使一些人通过交易进行了欺诈行为,例如玩家一方给与了装备而另一方没有支付相应的价款,或者虽然支付价款但是价款与装备价值不对等,这样就会产生一系列的财产纠纷,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类似虚拟财产诈骗的例子有很多。

3、由于游戏网络运行商运行系统故障导致网络虚拟财产的数据损失引起的的纠纷。

由于玩家和网络运营商之间都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服务关系,网络游戏运营商为提供网络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为玩家们提供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网络服务的漏洞,漏洞可能会造成数据的丢失,从而造成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的损失,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会让玩家在前期投入的精力财力落空。

这样玩家们自然会要求服务商赔偿,产生纠纷。

4、由于游戏运营商终止运行而引发的的纠纷。

网络运营商停止运营的原因有很多如国家政策,代理商的变换,维护成本过高等,但是一但游戏关闭,都会使得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失去存在价值,从而引起网络运行商和玩家的纠纷。

(二)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实必要性

为了制止上述的纠纷,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法律界亟需讨论解决的问题,而且显得尤为必要。

1、网络产业的安全平稳发展需要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游戏产业逐渐成为许多国家的新的经济增长点。

近年来网络游戏产业在我国网络产业发展中渐渐强盛,成为带动我国经济发展链条的重要部分。

我国的“十二五”规划第一次提出“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场体系”这一现代化的首要使命和“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任务,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给出了新的方向。

网络产业作为文化产业,在当前有利的政策环境面前,应该把握形势,抓住机遇,提高规模和质量。

然而,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网络产业的核心要素,以及法定财产保护属性方面仍有争议。

如果我们没有及时有效的对虚拟财产进行界定,尽快建立虚拟财产保护系统,它就会影响到整个网络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要保证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有法律归范和保护,进而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2、层出不穷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需要法律解决

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和财产性使网络虚拟财产容易发生财产纠纷,运营商和玩家因为封闭号码和删除号码争议时有发生,差不多天天都在发生玩家与玩家利用黑客程序盗取账号和虚拟物品的现象。

另外游戏运营商提供的游戏不是长久不变的,游戏产业更新迅速而快捷,致使游戏玩家利益得不到有效救济。

最后,市场缺乏必要调整制度,纠纷发生后没有必要、可行的解决办法,受害者往往投诉无门,运用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是必要的。

在这些无休止的纷争面前,应当加快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立法,建立一个网络财产保护的法律体系。

3、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符合世界法律发展的趋势

罗斯科·庞德曾说过“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法律必须跟上时代的发展,必须满足进步提出的合理要求,否则,新出现的各种法律关系不能及时得到调整,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这就违背了法律本身宗旨。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掀起了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热潮,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已经在立法上和司法上承认和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而且这将成为一种趋势。

美国、韩国、以及中国的台湾地区明确规定,电子数据属于法律保护的财产范围。

因此,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不仅可以为网络纠纷的解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符合世界立法发展趋势。

再按旧有的思路、传统的法律模式来处理这种新型法律关系,必然会拉大我国法律与世界法律发展形势的距离,必然会使我国法律调整处于被动、落后局面。

因此应该从新的视野角度探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措施,以适应世界法律发展趋势。

3、我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概述

(一)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适用

2003年9月8日,我国首例游戏玩家因为虚拟装备丢失而将游戏运营商告上法庭的案件轰动全国,即北京的游戏玩家李某诉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案。

2004年12月终审结果与一审结果相一致,玩家李某败诉,他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与享受游戏中1000级玩家待遇的请求因为证据不足被驳回。

网络游戏界的业内人士称:

“如果游戏公司败诉影响将无比深远,中国成千上万家网络游戏运营商的经营规则可能都会因此发生改变。

对于游戏运营商是否应该为玩家装备丢失承担责任,问题的难度在于证实这个装备丢失事件的真实性。

这个案件给了我国相关法律建设很大启示。

虚拟财产作为一项新兴的财产类型,关于其性质、保护方式及其法律地位规定并不完善,在我国目前颁布的法律中也不能找到有明确提出虚拟财产及其相关的条例,甚至出现法律保护的空白。

但我们可以从立法精神、法律原则和一些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现行法律中找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依据。

根据2004年修改后《宪法》第13条规定: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这从根本上肯定了虚拟财产保护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为虚拟财产能有效得到法律

保护提供了总的原则。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都对公民虚拟财产保护及网络交易提供了法律框架。

虚拟财产具有一般财产的属性,为了积累游戏中的财物,玩家要付出金钱和时间等,所以将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是必要的。

尽管如此,我国宪法并未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是否包含网络虚拟财产做出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75条:

“公民私有财产的种类: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虽然阐明了公民合法财产范围,但是“其他合法财产”这一说法仍然留下了很大的发展空间。

同时《物权法》并没有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项普通财产进行规定和保护。

因此,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和法律归属没有明确规定,是我国法律建设制度中的一项缺失。

像李某一样的网络玩家在我国目前有数亿名,这些网络虚拟财产的消费者在丢失网络虚拟财物后投诉无门的现象屡有发生,因而为了保护网络玩家的合法利益,促进网络事业的有序发展,加快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认定、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归属、制定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性法律法规等问题”已迫在眉睫。

(二)我国在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时存在的法律问题

1、缺乏相关法律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

从2003年,国内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开始,国内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诉诸司法机关的情况越来越多。

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支持,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案件给法官留下了极大的裁判空间,导致个案之间差异较大。

2、网络用户身份确认困难

网络环境虚拟,用户身份确认难。

在诉讼中,确认诉讼主体是首要问题,在网络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用户与用户之间,以及用户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中:

网络运营商的身份很容易确定,而用户、第三人的身份确认常常成为难点。

因为网络实名制还未在我国全面开始,用户和第三人在网络上的身份常常是虚拟的,用户很难证明自己便是网络上虚拟身份的现实拥有者。

即使实名注册,运营商为规避风险,逃避责任,常常不愿意提供相关证据,目前也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运营商有这方面的义务。

3、网络用户在举证、取证、证据保全等方面困难。

运营商不配合,用户取证难。

存储网络虚拟财产的网络数据掌握在运营商的服务器中,用户无法取得。

而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一旦发生纠纷,成为举证主体的用户,却因对专业的网络技术不了解,而常常拿不出证据,因而处于弱势地位;运营商掌握大量证据,但为了逃避责任,规避风险,往往不愿意配合用户取证,利用自己的技术、资源等优势,使用户陷于诉讼的不利地位。

4、虚拟财产价值评估较难,财产虚拟化,价值确定难。

以现实货币的价值来体现其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现实交易的价格来衡量其价值。

而有些虚拟财产可能无法明确其货币价值,如用户的微博价值,可能需要以其“粉丝”量、影响力等隐性指标来衡量。

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运营商和用户往往根据自身利益,各执一词,造成网络虚拟财产价值判定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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