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练习题双学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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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练习题双学位
国际结算基础知识训练(双学位)
第二章国际结算票据
一、基本概念
票据汇票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人(Endorser)被背书人(Endorsee)
参加承兑人(Acceptorforhonour)保证人(Guarantor)持票人(Holder)
付对价持票人(holderforvalue)正当(善意)持票人(holderinduecourse)
票据行为追索权本票支票保付支票
二、简答简述题:
1、票据出票日期和出票地点的作用
2、简述票据的性质
3、什么是正当地付款(paymentinduecourse)?
三、实务题
1、根据所给条件,开具一张汇票:
Drawer:
ShanghaiExportingCo.,No.12,NanjingRd.(East),Shanghai
Drawee:
HongkongImportingCo.,65NathanRd.,Kowlon,Hongkong
Payee:
BankofChina,Shanghai
Sum:
USD3,000.00
Tenor:
at30daysaftersight
Date:
March10,2000
2、在美国佛罗里达州坦布尔(Temper,Florida)的一个电脑生产厂商(AmericaExportingCo.)出口一批电脑给法国巴黎的某电脑中间商(FrenchImportingCo.),合同价值为23万美元,支付条件为见票后60天付款,通过美国银行办理结算,交单结算日期是2002年1月15日。
请作为美国出口商开具以美国银行为收款人的汇票。
3、上海纺织品进出口公司2002年3月向香港服装厂出口一批面料。
合同价款为200,000港元,支付条件是出票后60天付款。
出口公司在2002年3月10日出运货物后制单、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收款,建行通过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向进口商提示跟单汇票。
(1)请你作为出口商开具该笔业务下以出口商自己为收款人的汇票;
(2)请代表出口商在向本地银行办理结算时,将此汇票做成以委托收款为目的非转让背书;(3)假如出口商希望出口地银行对该汇票做出保证,请你作为出口地银行完成这样的一个保证。
(4)如果出口地银行在2002年3月11日又将此汇票做成了委托进口地银行代收货款的背书,请你完成这个背书;(5)如果进口地银行在2002年3月18日向付款人提示该汇票,而付款人当天做出了承兑,并写明到期将在花旗银行香港分行付款,请完成这样的承兑。
汇票练习参考答案
Answer1:
ExchangeforUSD3,000.00 Shanghai,March10,2000
At30daysaftersightthisExchangepaytoBankofChina,Shanghai
thesumofUSDollarsThreeThousandOnly
ToHongkongImportingCo., ShanghaiExportingCo.,
65NathanRd.,Kowlon, No.12,NanjingRd.(East),
Hongkong Shanghai
(signature)
Answer2:
ExchangeforUSD230,000.00 Temper,Florida,Jan.15,2002
At60daysaftersightthisExchangepayto
AmericaBank
thesumofUSDollarsTwoHundredandThirtyThousandOnly
ToFrenchImportingCo., ForAmericaExportingCo.
Paris Temper,Florida
(signature)
Answer3:
(1)Issuing:
Draft
Shanghai, March10th,2002
At60daysafterdateofthisDraftpaytotheorderof
OurselvesthesumofHongKongDollarsTwoHundredThousandOnly
HKD200,000.00
To HongKongClothesCo.,Ltd ForShanghaiTextileExp.&Imp.Co.,Ltd
....Rd,HongKong ...Rd,Shanghai
(signature)
(2)CollectionEndorsement
Forcollection
paytotheorderofConstructionBankofChina,Shanghai
forShanghaiTextileExp.&Imp.Co.,Ltd
onMarch10th,2002
(signature)
(3)Guarantee
Guaranteed
fora/cofShanghaiTextileExp.&Imp.Co.,Ltd
Guarantor:
ConstructionBankofChina,Shanghai
onMarch10th,2002
(signature)
(4)Endorsementforcollection
Forcollection
paytoCityBank,HongKong
forConstructionBankofChina,Shanghai
onMarch11th,2002
(signature)
(5)Acceptance
ACCEPTED
payableatCityBank,HongKong
tomatureonMay10th,2002
forHongKongClothesCo.,Ltd
onMarch18th,2002
(signature)
第三章汇款结算方式
一、基本概念
电汇信汇票汇汇款偿付CASHWITHORDERPaymentafterArrivaloftheGood
OpenAccountTransactionConsignment
二、简答简述题:
1、用图示说明票汇业务程序
2、用图示说明汇款业务的偿付指示
3、举例说明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汇款结算方式的应用及风险
第四章托收结算方式
一、写出下列英文缩写的英文全称及中文意思
1.D/P2.D/A3.URC4.P.A.5.T/R6.OC7.IC
二、将下列英文翻译成中文
1.cover2.reimbursementofremittancecover
3.collection4.principal
5.remitting6.collectingbank
7.presentingbank8.drawer
9.financialdocuments10.commercialdocuments
11.consignor12.cleancollection
13.documentarycollection14.documentsagainstpayment
15.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
16.documentarybillforcollection
17.trustreceipt18.trustee
19.bailee20.drawee
21.collectioninstruction
三、简答题
1.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哪些?
其各自的责任和权利分别是什么?
2.目前,国际上办理托收业务遵循的是什么规则?
3.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同为托收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哪一种方式风险较大?
为什么?
4.在托收方式下,双方银行通常以怎样的方式办理资金划拨?
在双方银行互相开有账户的情况下,为什么往往以代收行收妥、贷记托收行账户方式来划拨托收的头寸?
5.托收结算方式下,如何分别对进口商和出口商提供融资?
八、案例题
1.我国A公司向日本B公司推销某产品,支付方式为D/P即期付款。
日本B公司答复:
若支付方式改为D/P见票后90天,并通过B公司指定的日本J银行为代收行,则可接受我方要求,签订合同。
请分析,日本B公司提出其要求的出发点何在?
2.某代收行收到托收委托书,指示按装运后30天付款交单。
照此委托书,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付款,进口商称交易合同条款是30天承兑交单,并要求代收行按承兑交单办理。
请问,代收行应怎么办?
这样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3.我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6月份,D/P支付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
单据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了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
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焚毁,付款人又遇其他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
问:
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答:
日本B公司要求更改支付方式的目的显然是推迟付款,以利于其资金周转;而指定由J银行担任代收行,则是便于向该银行借得提单提货,以便早日获得经济利益。
一般情况下,在远期付款交单业务中,代收行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未经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是不会轻易答应进口商借单提货的。
但本案中,日本B公司如此明确地提出由J银行担任代收行,显然其彼此间有相应的融资业务关系,而可取得提前借单提货的便利,以达到进一步利用我国A公司资金的目的。
2.答:
根据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第四条A款第3项规定:
“在托收指示中,除非另有授权,银行将不理会除收到委托的当事人/银行以外的任何当事人/银行的任何指示。
”显然,按照上述的规定,代收行办理本笔托收业务的依据只能是托收委托书中所交代的,按装运后30天付款交单办理,而不能按进口商所声称的30天承兑交单意见办理。
3.答:
代收行应赔偿出口商的损失。
理由是:
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合同约定的是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结算贸易货款。
严格按付款交单的要求,则代收行只能在进口商支付了货款后,才能将单据交给进口商提货。
但在本案中,代收行未经出口商的同意,就允许进口商以信托收据方式借取提单提货销售。
对此,代收行就应承担对货物的责任。
出现题目所说明的情况,则代收行只能自己承担向出口商赔偿的责任。
附带提请注意:
国际商会在其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第七条A款中十分明确地指出:
“托收应不包含在将来日期付款的汇票,并有指示说到商业单据凭着付款而交出。
”——国际商会不赞成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
本案例就是一个例子。
第五章、第六章信用证原理及实务
一、名词解释
1.跟单信用证2.开证申请人3.被指定银行4.承付5.议付6.保兑信用证
7.循环信用证8.红条款信用证9.可转让信用证10.背对背信用证11.对开信用证
二、简答题
1.跟单信用证的定义是什么?
其结算基础是什么?
2.跟单信用证有哪些基本特点?
3.加工贸易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方式。
请利用跟单托收、跟单信用证、银行保函等方式,设计出多种结算安排,使受托加工方可以在不动用外汇的条件下,得到加工用的原材料、元器件,并在加工产品出运后,立即得到加工费收入。
4.开立信用证的形式可有哪些?
5.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6.根据信用证的特点,中间商从事转口贸易应使用哪种信用证?
7.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交单期应如何要求?
根据国际商会的规定,在信用证有效期、最迟装船期和最迟交单期三者中,应如何规定才算是好的规定?
三、案例题
1.甲国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甲国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具保兑。
该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向该保兑行办理交单结汇时,收到该保兑行的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保兑行不再对该信用证办理议付或付款,但可以答应办理该出口企业将该笔出口结算转为托收的有关手续,以便向进口商直接收回货款。
对此,该出口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2.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就进口钢材达成合同,钢材分两批装运,结算方式为每批分别开立不可撤销即期付款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乙国B公司即向当地银行办理了议付,并随后得到开证行的偿付。
但甲国A公司收到货物并检验后发现货物品质未达到合同要求,于是要求开证行对第二批货物拒付。
这一要求被开证行拒绝。
请分析,开证行拒绝对外拒付是否合理?
若开证行不能对外拒付,则A公司应如何维护自身利益?
3.我国某外贸公司与英国某进口企业签订合同,出口一批货物,数量为1500公吨,每公吨价格为GBPl20CIFLondon。
该英国公司通过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
该信用证规定,货物总金额不得超过GBPl80000,最迟装船期为当年8月10日,信用证有效期为当年8月31日,信用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
我国该公司于8月3日完成装船,并取得提单。
请问:
(1)我国该公司向银行交单的最后日期是哪一天?
依据是什么?
(2)我国该公司在这份信用证下,最多和最少可分别装运多少吨?
依据何在?
4.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以CIF价格条件出口货物一批。
B公司通过当地银行开来信用证,该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
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已付”,作成指示抬头空白背书;保险单一式两份,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
信用证还注明按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办理。
我国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时间内办理货物装运和向银行交单,并得到银行议付,议付行向开证行寄单索偿,被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单据中存在不符点:
(1)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签字;
(2)正本提单只是一份,不符合“全套”的要求;(3)保险单上的金额与商业发票上一样,因此,投保金额不足。
请分析开证行的上述理由。
5.某保兑信用证的受益人向保兑行提交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要求付款,保兑行称,应先向开证行提示单据,要求付款;只有在开证行不能付款的情况下,保兑行才予以付款。
请问,保兑行的这一解释是否正确?
你判断的依据是什么?
6.某出口商收到的一份信用证上只规定了货物装运日期,而未规定交单日期和信用证的有效期。
但作为开立这份信用证基础的商业合同上有条款规定:
“买方应于某日通过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该信用证于货物装运后14天内,在出口地有效。
”请问出口方能否根据合同的上述规定,理解信用证的有效期为货物装运后的14天内有效?
为什么?
7.某出口公司A按来证要求发货交单后,接到通知称进口商B倒闭,无力支付货款,分析出口商能否收回货款,为什么?
8.某出口商接受国外来证后,发现信用证上商品名称使用了Medicalinstruments,而贸易合同上使用的是RubberGloves,他应如何制作单据?
9.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
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接到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要求出口商改托收方式出口,你认为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10.我出口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证达成一项出口合同。
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
我方多次电催开证,11月16日外商开来了信用证,由于时间紧我方发生了装运困难,我方要求改证,外商拒不同意。
并以我方未能按时装运为由单方宣布解除合同,我方就此作罢。
试分析我方这样处理是否恰当,应如何做?
11.我出口公司与国外进口商成交一批货物,原合同规定买方开立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但对方开的是一张60天的远期证。
并在信用证中规定:
DiscountChargesforpaymentat60daysarebornbybuyersandpayableatmaturityinthescopeofthiscredit。
分析此证是否为假远期信用证,我方能否接受?
12.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成交一批核桃仁,合同上的品名为“WalnutMeatsinTin”,而信用证上品名为“WalnutMeats”,分析遇此情况应如何制单?
13.我出口商向日本出口一批货物,4月20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不可撤销的即期跟单信用证,金额为50000美元,装运期为5月份,证中规定偿付行为CitibankNewYork,4月底公司获悉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分析遇此情况,出口商应如何处理?
14.我方与某港商成交一批出口货物,价值为HKD38670.00,允许分批装运。
香港某银行按上述金额开来信用证,我方第一次装运HKD20780.00,议付后信用证余款为HKDl7890.00,第二次装运提交单据的金额为HKDl7980.00,超出信用证金额HKD90.00,分析议付时有无问题?
如何解决?
15.我方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8月份装船,后国外来证装船期在8月15日之前,但我方在8月15日前无船去美,我方立即要求外商将船期延至9月15日前装船。
随后外商来电称:
同意船期展延,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
我方9月10日将全套单据交付银行办理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为什么?
16.某开证行按照自己所开出的信用证的规定,对受益人提交的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单据履行了付款责任。
但进口商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后发现单据中提单是倒签的,于是进口商立即要求开证行退回货款并赔偿其他损失。
试问进口商的要求合理吗?
为什么?
17.我国某银行收到国外来证,证中有下述条款:
(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
(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修改后装运,而该加押修改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
问:
该信用证能不能接受?
为什么?
18.进口方来证规定货物数量为2000打,金额为12540美元,不允许分批装运。
在备运时,发现一部分货物质量低于信用证中规定的质量。
因此,出口方只将2000打中的1900打运交进口人,理由是UCP500中第39(b)款规定:
“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亦允许有5%伸缩……”,请问出口方这样做是否合理?
19.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
on/orabout15thMay,2001,受益人取得同年5月20日签发的提单,是否可以议付?
20.我某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到期地点规定在我国。
为保证款项的收回,应议付行的要求,我公司请香港某银行对中东某行(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加以保兑。
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我方收到通知银行(即议付行)转来的一张即期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
我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
不久接保兑行通知:
“由于开证行已破产,我行将不承担该信用证的付款责任”。
问:
(1)保兑行的做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2)对此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
21.信用证规定商品等级为“2ndgrade'’(二级品),我方以一级品交货,即以好货代次货,并自愿以次货价格收汇,而且经进口商确认同意。
交单时商业发票上注明“1stgrade'’(一级品),是否可以顺利结汇?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答:
该出口企业应按原信用证规定,向该外资银行交单,并要求其履行保兑行的责任,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前提条件下,予以付款。
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信用证被保兑后,保兑行与开证银行同样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条件下,保兑行对受益人的付款承诺不能撤销。
2.答:
开证行拒绝对外拒付是有道理的。
因为,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办理的依据是有关单据的情况。
而不是货物的情况。
在B公司所提交的单据中未能发现有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则开证行必须履行自己在信用证中的承诺,向B公司付款。
而且,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下,未经受益人同意,开证行不能单方面撤销已开立的信用证。
鉴于上述情况,A公司只能直接依据有关的证明(包括有关的检验报告等)与B公司交涉,包括从双方协商,到调解、仲裁或司法诉讼。
进一步的教训是,在国际贸易中从谈判洽商至签约前,一定要对贸易对方的资信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
3.答:
(1)该公司最迟应在当年8月24日向银行交单。
因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运输单据签发后,受益人必须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后日期。
若信用证未做出这样的规定,则银行可按运输单据签发后的21天来掌握。
在本案中,原信用证上的最迟装船日期和信用证的有效期之间正好是21天,也正体现了这一原则。
本案中我国出口公司在8月3日取得提单,则计算是从提单签发的次日——8月4日(含8月4日)起,至8月24日满21天。
(2)这份信用证下,我国公司最多只能装运1500吨货物,最少则应装1425吨货物。
理由是:
由于用度量衡为交易货物计量单位,在实际装运时往往不容易达到十分准确的程度,故国际惯例允许有一定的溢短装。
根据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若信用证未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只要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金额,数量可以有5%的增减幅度。
在本案中,由于总金额不能突破,因此,最多只能装运1500吨,减少的幅度按5%计算,则最少应装运1425吨。
4.答:
(1)开证行的理由不成立。
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上可无需受益人签字。
因此,本案中,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签字,不能被认定为单证不符。
(2)开证行理由不成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一份,也可以是一份以上。
本案中全套正本提单只有一份,也不成为单证不符的理由。
(3)开证行的理由成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未规定保险金额的情况下,保险金额应为发票金额CIF或CIP价格的110%,即应有10%的保险加成。
本案中保险金额与商业发票金额一样,不符合跟单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属于保险金额不足,构成单证不符。
5.答:
保兑行的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