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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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发展的决定》的精神,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53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区国民经济主导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自治区予以认定,并给予有关的政策支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自治区经委、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负责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自治区经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申请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所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自治区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或掌握主导产品的核心技术,享有自主知识产权,主导产品的品牌在国内外具有竞争力,自主创新的实力居自治区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

(五)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科技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技术中心的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能够适应本企业特点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七)企业两年内(指申请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行为。

(八)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五条申请认定工作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的盟市经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认定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二)盟市经委会同盟市科技局、财政局、辖区海关办事处、国税局、地税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确定推荐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名单。

盟市经委会同盟市科技局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在规定的时间内行文上报自治区经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自治区科技厅、盟市财政局、辖区海关办事处、国税局、地税局。

(三)自治区直属企业可按要求将申请报告和申请材料直接报自治区经委,同时将申请报告抄送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

(四)自治区经委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五)根据初评结果,自治区经委会同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等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六条已是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所在企业,其控股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其企业技术中心已具备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七条自治区经委会同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以联合行文方式公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评价

第八条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九条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评价年的4月2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盟市经委。

年度评价材料包括: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二)数据初审。

盟市经委对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4月30日前一式两份报自治区经委。

自治区直属企业可直接上报。

  (三)数据核查。

根据需要,自治区经委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四)数据计算与分析。

自治区经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第十条自治区经委负责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和确认,并负责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相关企业和自治区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含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或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比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见附件三)。

第十二条需及时了解和掌握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技术创新的活动情况,为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提供相关的决策信息。

在非评价年,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于当年4月20日前,向盟市经委报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盟市经委收集汇总于4月30前报自治区经委;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于每年的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分别登录“企业技术中心快报信息管理系统”,在网上报送本企业技术创新情况的年度快报和半年度快报,快报数据经自治区经委网上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以上报送的材料均作为对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参考内容。

第四章调整与撤销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予以调整,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一致的,取消其子公司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三)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自治区经委会同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对调整与撤销的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联合行文公布。

第五章管理与政策

第十六条企业上报的申请认定材料和年度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

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已是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自治区认定。

第十七条因第十四条原因被撤销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自治区认定。

第十八条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盟市经委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盟市经委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经委,同时抄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

第二十条区内各处级海关并办事处对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走私行为进行核查,核查具体要求由呼和浩特海关和满洲里海关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盟市税务部门每年对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核查,核查具体要求由自治区国税局和自治区地税局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自主创新力度,以资助或贴息方式在自治区重点工业专项资金中优先考虑自治区级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的相关项目。

第二十三条根据自治区认定重点工业企业的基本要求,被推荐认定企业是否建立了自治区级及以上的技术中心,作为认定自治区重点工业企业的主要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科技厅通过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专项计划对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资金支持,并优先考虑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科研计划的立项,优先安排项目资金。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将作为推荐认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原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及相应的《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方法》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经委会同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

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

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盟市经委的推荐意见。

附件二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4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5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

6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元

7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8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其中: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其中:

对外合作项目数

9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0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1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2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13

企业职工总数

14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5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其中: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16

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17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18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9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20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21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22

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23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24

经国家、国际组织或自治区认证实验室、检测中心数

25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26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27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其中:

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28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29

企业获得的驰名或著名商标数

30

企业获得的中国或自治区名牌产品数

31

获国家三大奖或自治区相关奖项目数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1表)、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表(B107-2表)。

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合并后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B107-1、B107-2)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4、评价指标的必要附注信息或证明材料:

表1: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信息

姓名

学历

职称

技术领域

专家类型

联系电话

人事档案所在单位

表2:

对外合作项目清单

项目名称

合作单位名称

合作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合作方式

表3: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清单

项目名称

项目启动时间

预计完成时间

项目开发方式

表4:

在研和完成的重点技术开发项目清单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合作单位

项目水平

注1:

项目来源指国家技术创新项目、863项目、科技攻关项目、高技术产业产业化示范项目、自治区或国家部委的重点开发项目、国际合作项目、企业自行开发项目、其它项目。

2:

项目类型: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软课题等。

表5:

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信息

专利名称

专利国别

专利类型

授权编号

注:

企业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需提供证书复印件。

表6:

当年被受理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信息

专利名称

专利国别

专利类型

申请编号

受理日期

注:

受理的发明专利需提供受理证书复印件。

表7:

最近三年内主持或参与制修订标准信息

标准名称

标准类型

标准编号

主持或参与

颁布时间

注1:

标准类型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

需提供标准名称和能证明企业在过程中起作用的资料复印件。

表8:

国家或自治区认证的实验室或检测中心信息

实验室或检测中心名称

认定机关名称

认定证书编号

注:

需提供认定证书复印件。

表9:

拥有的中国和自治区驰名(著名)商标信息

驰名(著名)商标

评定机关

认定时间

认定商品与类别

注:

需提供证书复印件。

表10:

拥有中国和自治区名牌产品信息

名牌产品名称

评定机关

认定时间

证件或文件编号

注:

需提供证书复印件。

表11:

当年获得科技奖励信息

相关奖项名称

奖项级别

获奖时间

注:

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及自治区相关奖。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报告年度:

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

(T-1)年指报告年度的前一年。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

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3、企业利润总额:

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

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

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指工业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

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

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

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

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赎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

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8、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

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9、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0、对外合作项目数:

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11、新产品销售收入:

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

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

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

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两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

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

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

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

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12、新产品销售利润:

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1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指年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4、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15、企业职工总数:

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6、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的总额。

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7、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指工业企业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

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不含)以下的人员不统计。

(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

工业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

工业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

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18、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

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19、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

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20、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1、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22、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

23、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

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24、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

最小统计单位为:

0.5人月。

25、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指技术中心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设立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开发机构数量。

26、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27、国家、国际组织或自治区认证的实验室、检测中心数: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或自治区有关部门定认证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数量。

28、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指企业完成(结题)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之和。

29、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发明专利件数。

30、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1、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2、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33、企业获得的驰名或著名商标数:

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工商总局或自治区工商局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数(含国际驰名商标数)。

34、企业获得的中国名牌或自治区名牌产品数:

指企业拥有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自治区技术监督局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或自治区名牌产品数。

35、获国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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