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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产业基金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产业基金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业基金业务管理,促进业务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本行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及基金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业务系指通过基金形式帮助融资客户实现资金融通的业务模式。

即本行按约定比例出资,利用特定目的载体,通过投资基金优先级LP或投资优先级LP份额收益权的形式入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并通过股权或债权形式完成项目投资,最终通过回购等机制安排,实现本行资金退出的一种融资业务模式。

第三条 本行产业基金业务客户主要从当地主力国有资本投资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省市重点工程融资平台、中央或省属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或行业龙头企业等优质客户中选择。

其中,本行对于融资客户为当地主力国有资本投资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省市重点工程融资平台等政务类基金项目,实行限额管理。

第四条 基金的业务模式及资金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同时应根据不同时期的政策变化,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

第二章 业务模式及结构

第五条 参与主体

产业基金业务的参与主体包括本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GP)、具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及下辖项目子公司。

第六条 业务模式(以证券公司设立定向资管计划为例)

本行按约定比例出资,委托证券公司发起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定向计划”)。

定向计划直接投资基金优先级LP或投资优先级LP份额收益权,同时引入融资企业作为基金劣后级LP、基金管理公司(GP),共同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通过增资扩股或委托贷款形式投资融资企业下辖项目公司,完成项目的融资。

最后由项目归属的劣后级LP溢价回购优先级LP份额或优先级LP份额收益权以及项目公司委托贷款归还,完成本行资金的退出。

同时,根据项目风险情况,要求回购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作为风险缓释工具。

第七条 存续期限

基金存续期限根据融资项目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8年。

第八条 出资比例及方式

基金份额构成中本行与融资方出资比例原则上上限不超过8:

2。

基金出资采取承诺制,按不同项目分别出资,根据单一项目融资规模,按本行与项目所属融资企业的约定出资比例,在基金存续期内按项目成熟度及资金需求情况认缴和到位资金。

第九条 交易结构

根据优先级LP直接出资方的不同,基金的主要交易结构不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交易结构将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 准入标准

不同行业的客户及项目的准入要求和选择标准按本行相关政策标准执行。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开展基金业务主要流程包含合作机构(单位)准入、基金项目申报审批、基金成立及基金投后管理4个环节。

第十二条 合作机构(单位)准入

(一)本行因开展基金业务需进行业务合作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子公司等同业机构,需按照本行《同业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华融银发[2015]207号)要求进行业务准入。

基金业务合作机构的交易额度管理按照本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同业交易额度管理的通知》(华融银发[2015]271号)执行。

(二)投资基金优先级LP份额收益权时,优先选择融资客户控制的企业担任基金的优先级LP。

第十三条 基金项目申报审批

(一)营销准备

在前期营销阶段,分行应与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进行前期沟通,提交《基金业务初审表》(附件1),由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提供专业指导和支持,共同协商确定项目模式和融资方案。

(二)基金项目前期调查

基金项目完成初步协商后,主办分、支行按本行授信业务流程及要求完成项目尽调,并与融资单位就基金架构、收益、期限、融资规模、出资比例、融资项目具体情况、收益来源、风险防范措施等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调查报告送总行授信审批部审查。

(三)基金项目审核

总行授信审批部受理分行报送的基金业务后,审查人员针对基金业务中涉及的信用风险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四)基金项目审批

基金项目信用风险有权审批机构为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总行授信审批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

在基金申报审批阶段,对于单个基金投资2个及以上的独立项目时,业务主办分行需对每笔项目出具单独的调查报告,授信审批部及授信审批委员会在审查审批环节也需要单独出具每笔项目的审查及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 基金成立

基金项目经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将根据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的批复意见,着手开展基金成立事宜。

基金成立流程如下:

(一)基金投资业务发起、审查及审批

1.投资银行业务部发起业务流程,根据基金项目的授信审批委员会批复意见,对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明确基金整体架构及各合作主体,包括优先级LP、劣后级LP、GP(普通合伙人),明确各主体承担的角色、出资份额及出资方式、本行资金来源,落实放款及投后管理要求。

2.投资银行业务部将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批复意见、基金投资业务评审意见提请总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审批,并出具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批复意见。

(二)召开沟通协调会议

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批复意见,组织召开由主办分、支行、相关业务部室、融资单位、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GP)参加的基金成立沟通协调会议,明确基金整体架构;确定基金各合作主体,包括优先级LP、劣后级LP、GP(普通合伙人);明确各主体承担的角色、出资份额及出资方式等要素。

(三)合同协议审批签订

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与各合作方协商后,拟定基金成立所签全套合同文本,统一报送总行法律事务部审查。

法律事务部依据总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复文件和相关法律文件,对基金项目的合同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

各合作方确定合同条款文本定稿后,正式签字盖章。

(四)账户开立

投资银行业务部协调合作机构在本行分支机构开立相关账户。

如需开立同业账户,则同业账户开立相关工作按照《XX银行同业账户准入管理办法》(华融银发[2014]160号)、《XX银行同业账户管理操作规程》(华融银发[2014]377号)执行。

(五)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本行作为委托人,向证券公司委托设立定向资管计划(以下简称“定向计划”),投资基金优先级LP份额或优先级LP份额股权收益权。

(六)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基金)

在各出资主体、出资金额及其权利义务关系均明确的情况下,委托基金管理公司(GP)备齐工商局注册登记所需材料,到工商局正式办理合伙企业的注册手续。

合伙企业公司注册完成后,成立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按项目进度实施投资决策,完成项目投资。

(七)出账审核

每次项目投资前,基金业务主办分行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复意见,落实基金项目出账条件。

基金业务主办分行出账中心审核后,出具出账审核意见。

主办分行将出账审核意见提交投资银行业务部,由投资银行业务部按流程填写《基金业务投资审批表》(附件3)。

(八)出账审批

投资银行业务部汇总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复意见、相关合同法律审查意见、合同协议、分行出账审核意见、《基金业务投资审批表》等报金融市场部,金融市场部按照《关于明确投资银行业务部同业用信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华融银综[2015]67号)要求执行审查审批流程。

(九)资金系统报送

金融市场部完成业务审批后,投资银行业务部将基金业务录入本行资金管理系统,提交资金管理系统流程进行资金划转。

(十)账务处理

总行负责对基金业务集中进行会计处理;总行运营管理部通过资金管理系统进行资金清算;计划财务部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对基金业务计提风险资产与拨备。

第十五条 基金投后管理

(一)分层负责

1.基金主办分行负责对基金项目进行投后事务性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投后检查、资料收集、档案管理、风险识别和预警、风险分类、收益核算、收益支付及分配划拨等工作;按季向投资银行业务部报送《XX银行基金业务投后检查表》(附件4)。

2.投资银行业务部负责对基金业务进行投后管理。

投资银行业务部项目经理根据事务性管理分行报送的《XX银行基金业务投后检查表》,明确相关投后管理情况并签字确认。

投资银行业务部对基金业务风险进行统筹管理,实时进行风险预警及提示,并为确保投资安全采取必要的方法和措施。

3.金融市场部负责监督投资银行业务部、事务性管理分行进行基金业务投后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

(二)档案管理

投资银行业务部负责建立基金业务档案清单。

事务性管理分行负责按照投资银行业务部下发的基金业务档案清单建立并保管基金业务事务性管理档案。

应安排专人妥善保管基金业务全套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上会审批资料、投委会决议、基金成立全套协议文本、担保条件落实资料、出账审查资料、投后检查资料、每期收益分配方案等。

(三)公章管理

有限合伙企业(基金)业务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财务公章在基金增资或发放委托贷款后,原则上统一移交给经办分行的公司业务管理部,并办理好相关交接手续。

在基金业务开展过程中,如涉及报税、年检、收益分配等需要使用基金企业公章的,由业务经办人到经办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用印或领取,说明用印事由,全程跟踪用印情况,并承担用印责任。

因业务特殊性,本行不管理有限合伙企业(基金)业务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财务公章的,必须在本业务项下的合同中明确公章操作风险的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明确基金合伙协议中公章的使用规定、明确基金合伙企业的资金监管方案等。

(四)资金监管

主办分、支行作为基金账户的监管银行应严格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纪要履行基金账户监管职责,积极做好基金投向监管、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监管、还款来源监控等管理工作,并配合基金管理人做好基金报税、收益分配、资金退出等相关管理工作。

(五)收益支付

主办分行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益支付日及支付金额督促融资单位及时支付收益,并根据合伙协议收益分配约定及资金监管协议收益、费用划拨约定做好收益分配核算及划付工作。

其中,本行开展基金业务的风险资产由总行统筹安排,经济资本成本计入主办分行;基金总收益扣除FTP资金成本及经济资本成本后的剩余收益归主办分行所有,基金层面所产生的税、费等成本分别由主办分行、合作机构及融资客户承担。

(六)风险与合规管理

主办分行应比照《XX银行授信后检查操作规程》(华融银发[2015]3号)及《XX银行一般法人授信后检查操作指引(华融银发[2015]104号)》进行投后业务管理,严控基金资金合法合规使用,及时了解项目融资人的后续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情况等,按季向投资银行业务部报送《XX银行基金业务投后检查表》。

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及主办分行未履行职责,影响业务正常开展的,根据《XX银行“红”“黄”“蓝牌”处罚办法》进行处罚。

(七)重大风险事项报告

产业基金业务的重大风险事项报告及风险缓释工作,参照《XX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项目重大风险事项报告及风险缓释管理办法》(华融银发[2014]202号)执行。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投资银行业务部职责

(一)负责基金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

(二)负责组织与外部券商及基金合伙人进行沟通协调,明确基金整体架构及基金要素。

(三)负责对基金项目交易结构、增信安排和具体操作风险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四)负责组织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

(五)负责基金业务各协议文本的送审、签批工作。

(六)负责组织、协调与外部业务合作机构的沟通及合作,组织协调基金成立事宜。

(七)负责配合做好基金收益分配工作。

(八)负责指导经办分行做好基金企业印章保管和用印审批。

(九)负责关注行业监管政策、业务交易对手经营状况变化,监测外部负面信息,防范政策风险及交易对手经营风险。

(十)负责基金业务存续期业务和风险的统筹管理,按照总行投资决策委员会要求监督事务性管理机构落实资金使用条件、项目落地前的各项合规要求、回购安排及增信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业务管理部职责

负责基金业务的整体统筹、组织、营销和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职责

(一)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负责本行基金管理风控政策的制定,协助制定基金项目的准入标准,指导基金业务存续期内风险管理工作。

(二)分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负责对本分行事务性管理的基金业务出账条件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出账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授信审批部职责

(一)负责合作同业机构授信额度及超业务部门权限的同业交易额度审查,牵头制定基金项目的准入和审查标准。

(二)负责对基金业务进行信用风险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金融市场部职责

(一)负责对基金业务合作机构准入进行业务性审查,并实行名单制管理。

(二)负责基金业务交易额度的审查及管理。

(三)负责同业账户的准入审批。

(四)负责对基金业务的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合同等进行逐笔审批。

(五)负责所辖理财资金对接定向资管计划完成基金份额或收益权投资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内控合规部职责

(一)负责对基金业务合作机构准入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负责对基金业务制度及业务模式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负责指导、监督相关业务部室、经办行对基金业务进行合规经营,确保相关手续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法律法规以及本行信贷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法律事务部职责

负责对基金业务中所涉及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 计划财务部职责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基金业务会计处理及核算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运营管理部职责

(一)总行运营管理部职责

1.负责牵头管理同业账户。

2.负责资金清算及账务核对等相关工作。

(二)分行运营管理部职责

根据本行相关制度,负责开立在本分行的同业账户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职责

(一)负责基金融资项目的筛选,洽谈合作条件,融资项目调查、申报等工作。

(二)负责配合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做好基金设立全程跟进工作。

(三)负责配合总行做好基金投资划付、收益支付、资金退出等后续管理工作。

(四)负责基金公司印章保管及使用审批工作。

(五)负责配合基金管理人做好基金企业报税、年检等工作。

(六)负责基金业务存续期的业务管理及风险管理等事务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复要求,落实项目担保条件及保证措施,确保本行资金安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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