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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名词解释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网站相关内容整理,供参考。

1、清理标准税收等优惠政策:

2014年底,国务院发文部署清理标准税收等优惠政策。

税收等优惠政策是指地方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的优惠政策。

清理标准税收等优惠政策,就是要通过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标准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统一,减少政府对市场行为的过度干预,切实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标准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

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2〕标准非税等收入管理。

严格执行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

〔3〕严格财政支出管理。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

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标准。

2、PPP模式:

全称为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指政府和社会投资者为建设基础设施及提供公共服务而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和制度安排。

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3、“三公”经费: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5、竞争性分配改革:

为进一步强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深化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改革,考虑到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有其特殊性,2013年起,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

改革措施有:

一是适合项目管理的产业发展类和公共事业类两类财政专项资金,在分配时引入竞争机制。

产业发展类财政专项资金,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进行分配,集中财力引导和扶持优势产业、企业的发展。

公共事业类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公平优先”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进行分配,对实施条件最优、保障有力、时间最快、能力最强的项目进行支持,从而形成“你追我赶”的机制,加快提升我省公共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二是标准竞争性分配方式和程序。

纳入竞争性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采用招投标法进行分配,包括标的发布、项目申报、评标、公示和确定分配结果等五个环节。

分配时,以市县政府为主体进行招投标,把所需支持的产业、企业或市县项目的综合性绩效作为主要标的,按规定程序评审、公示、公开后择优分配,由市县政府按规定范围和方向统筹安排。

三是建立全过程、全方位的公开机制,实行全社会监督,确保项目的有效实施和既定绩效目标的实现。

四是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

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评价或检查结果作为预算分配和调整的依据。

不按规定范围和方向使用的,省财政厅将扣回当年下达的资金,并在下一年度分配时作为扣减因素。

这项改革的实施,可有效克服“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跑部钱进”的现象,有助于营造“努力的孩子有奶吃”、“谁有绩效、谁得补助”的氛围,进一步约束和标准政府主管部门的资金分配权,强化资金分配的客观性、公开性和公平性。

6、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是指各级财政通过超收或清理整合结余资金安排的具有储备性质的基金,用于弥补短收年份预算执行的收支缺口,以及视预算平衡情况,在安排年初预算时调入并安排使用。

7、债券还本支出:

地方政府安排的地方政府债券还本支出。

8、地方政府债券:

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归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地方政府债券。

2011年,财政部批准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四省〔市〕为自行发债试点省市。

2013年试点省〔市〕扩大为6省〔市〕,增加江苏省和山东省。

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

2014年,经国务院批准,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江苏省、山东省、北京市、江西省、宁夏自治区和青岛市为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省〔自治区、市〕。

自发自还是指试点地区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的机制。

9、中央各项补助收入:

是指中央对我省的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和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专项转移支付收入指中央对承担委托事务、共同事务的地方政府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补助,以及对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事务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奖励或补助。

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是指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均衡地区之间的财力差距,不指定资金用途,由接受转移支付的地方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转移支付。

10、转移性支出:

反映政府间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以及不同性质资金之间的调拨支出。

包括:

税收返还支出、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专项转移支付支出、调出资金、债券转贷支出等。

11、转移性收入:

反映政府间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以及不同性质资金之间的调拨收入。

包括:

税收返还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调入资金、地方政府债券收入等。

12、中央税收返还收入:

是指中央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以及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时,将上划中央收入中原属地方的部分以一定的返还方式归还地方的收入。

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收入、所得税基数返还收入、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等3项。

 〔1〕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收入:

1994年国家进行分税制改革,实行按税种划分收入的方法,原属地方支柱财源的“两税”收入〔增值税的75%和消费税的100%〕上划为中央收入,中央财政给予地方税收返还。

〔2〕所得税基数返还收入:

2002年1月1日起国家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所得税收入中央与地方50:

50分享,2003年起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分享60:

40分享。

地方上划的所得税收入大于中央下划的所得税收入的差额部分,由中央作为基数返还给地方。

〔3〕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

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提高价内征收的汽油、燃油等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国家以2007年地方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收入为基数返还地方。

13、基本支出: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

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服务支出等。

14、支出经济分类:

即财政支出按其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所做的分类。

在支出功能分类反映政府职能活动的基础上,支出经济分类主要反映政府的钱是怎么花出去的。

现行政府支出经济分类设置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9类科目,类下再设款级科目。

15、支出功能分类:

即财政支出按政府主要职能活动所做的分类。

支出功能分类主要反映政府花的钱做了哪些方面的事。

现行政府支出功能分类设置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教育支出、科学技术支出等26类科目,类下再分款、项两级科目。

16、一般公共预算:

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17、公共财政:

公共财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政府收支活动模式或财政运行机制模式,国家以社会和经济管理者身份参与社会分配,并将收入用于政府公共活动支出,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8、分税制:

是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公共财政的理论确立的一种分级财政管理制度,是国际上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一种财政分配体制,是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一种较为标准的方式。

我国于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其基本内容有四点:

一是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范围;二是按照收入与支出相匹配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收入范围,将各项税收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是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中央税与共享税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征收;四是逐步建立起标准的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建立,奠定了相对标准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框架。

随后,在保持体制框架基本稳定的基础上,根据形势变化,中央又陆续进行了一些调整,主要是2002年实施了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2004-2005年改革了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推动了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不断完善。

19、稳健的财政政策:

即理论上的中性财政政策,指财政政策对总需求既不扩张也不收缩的情形,是介于扩张性和紧缩性财政政策之间的一种中间状态,是在经济总量基本平衡、物价比较稳定、结构性问题相对突出情况下实行的一种财政政策。

20、积极的财政政策:

即理论上的扩张性财政政策,指财政通过减少税费或增加支出,扩张总需求,防止经济衰退的情况下实施的一种财政政策。

21、经常性收入:

指财政收入中除因政策性、特殊性因素带来的一次性、特殊性收入之外的部分。

22、行政事业性收费:

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23、非税收入:

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十类,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针对不同类别和性质的非税收入,国务院和财政部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政策和制度。

24、政府性基金:

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地方教育附加等。

25、一般预算收入:

现行财政预算分为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

1997年,财政部将部分原属预算外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但这部分资金又需保持其专用性,不能与原来的预算收入统一分配,因此将政府预算收支分成两部分,即:

将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及原属预算外的地方财政税费附加称为基金预算,原来的预算收支就改称为一般预算收支。

目前,一般预算收入主要包含各项税收收入以及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

26、上划中央收入:

是指按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在当地缴纳、作为中央固定收入的税收收入及与地方分享的税种的中央级收入,包括国内增值税的75%、国内消费税、纳入分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的60%和个人所得税的60%四项。

27、税收返还:

指1994年分税制改革和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为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对原属于地方的收入划为中央收入部分,给予地方的补偿。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两税返还”和所得税基数返还以及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

28、地方财政总收入:

根据财政部文件规定,地方财政总收入的范围包括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划中央收入。

29、地方财政收入:

也称作一般预算收入,是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统一科目和口径统计的收入,包括地方固定收入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中地方所得部分。

30、地方可用财力:

是指地方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所能机动地支配使用的财政资金。

按现行法规和财政体制,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由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税收返还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收入,以及原体制上解中央收入或中央补助地方收入等构成。

31、专项收入:

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门用途的收入。

包括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等。

32、转移支付:

是指以各级政府之间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或财政平衡制度。

33、财力性转移支付:

指上级政府对有财力缺口的下级政府,按照标准的方法给予的补助。

包括体制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生态环保财力补助、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等。

下级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

34、一般性转移支付:

指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均衡地区之间的财力差距,不指定资金具体用途,由接受转移支付的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转移支付。

35、专项转移支付:

指上级政府对承担委托事务、共同事务的下级政府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补助,以及对应由下级政府承担的事务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奖励或补助。

主要用于教育、社会保障、农业等方面。

36、增收:

是指当年财政收入比上年财政收入的增加额。

37、超收:

指当年财政收入执行数超过年初预算的数额。

38、当年结余或结转:

指当年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差额。

39、财政收支平衡:

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个财政年度〕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之间的等量比照关系。

平衡标志为总收入等于总支出。

假设总收入大于总支出为预算结余;总支出大于总收入为预算赤字。

按照《预算法》的要求,我国省以下地方各级财政实行当年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方针,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也不准许执行结果中出现预算赤字。

预算结余是财政后备的一部分。

40、省直管县:

指在现行行政体制与法律框架内,为解决政府间财政管理层次过多等问题,省级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的一种制度安排。

41、乡财乡用县管:

指在乡镇政府管理乡镇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即:

预算管理权不变,财政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乡镇享有的债权及负担的债务不变的前提下,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和票据统管等方面,对乡镇财政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方式。

42、外国政府贷款:

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及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包括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地方政府的外国政府贷款业务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归口管理。

43、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地方政府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业务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归口管理。

44、政府外债还贷准备金:

是指各级政府为确保按时足额归还政府外债而筹集、运用、存储和管理的专项资金。

45、非贸易外汇:

是指财政预算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非贸易项下从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所需外汇的总称。

用汇项目包括驻外机构用汇、出国用汇、留学生用汇、聘请外国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救助与捐款用汇、对外宣传用汇、股金与基金用汇、援外用汇、个人用汇和经批准的其他用汇。

46、部门预算:

是指政府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通俗地说就是一个部门编制一本预算,并通过该预算全面反映部门的各项收支。

它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47、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主要包括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国有股份红利、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弥补国企改制成本等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48、政府性基金预算:

为了全面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支活动,财政部门专门设置基金预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

基金预算收支项目主要包括水利建设基金、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49、国库:

我国的国库是国家金库的简称。

1985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规定,国库是负责办理国家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机关。

我国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制,国库机构按照国家预算管理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具体办理预算资金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业务。

50、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般也称为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包括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是指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均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支付、管理的制度。

财政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以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给者或用款单位;未支用的资金均保留在国库单一账户,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进行管理运作。

51、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指全面反映财政资金收付的各类账户的总和,由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账户构成,是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基础。

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给者或用款单位。

52、公务卡:

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主要目的是减少传统现金支付结算,提高财政财务透明度。

53、政府收支分类改革:

是指在我国原先实行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础上,合理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构建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新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

新体系具体包括收入分类、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三部分,于2007年起正式实施。

54、收入分类:

政府收入是预算年度内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计划地筹措到的归国家支配的资金,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主要形式,是国家实现职能的财力保障。

政府收入分类是将各类政府收入按其性质进行归类和层次划分,以便全面、准确、明细地反映政府收入的总量、结构及来源情况。

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政府收入分类全面反映了政府收入的来源和性质,不仅包括预算内收入,还包括预算外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等应属于政府收入范畴的各项收入。

从分类结构上看,新的收入分类科目设类、款、项、目四级,四级科目逐级细化,满足不同层次的管理需求。

第一类:

税收收入,下设增值税等21款。

第二类: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下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等6款。

第三类:

非税收入,下设政府性基金收入等7款。

第四类:

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下设国内贷款回收本金收入等4款。

第五类:

债务收入,分设国内债务收入、国外债务收入2款。

第六类:

转移性收入,分设返还性收入等10款。

55、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

指改革传统的分散设置银行账户、多环节收纳非税收入的制度,建立新型的非税收入收缴机制,非税收入可直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56、支出功能分类:

是支出按政府主要职能活动的分类。

我国政府支出功能分类设置一般公共服务、外交、国防等大类,类下再分款、项两级。

主要支出功能科目包括:

一般公共服务、外交、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粮油物资储备及金融监管等事务、国债事务、其他支出和转移性支出。

57、支出经济分类:

是按支出的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所作的一种分类。

在支出功能分类明确反映政府职能活动的基础上,支出经济分类明确反映政府的钱究竟是怎么花出去的。

支出经济分类与支出功能分类从不同侧面、以不同方式反映政府支出活动。

我国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设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等12类,类下设款,具体包括:

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转移性支出、赠与、债务利息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贷款转贷及产权参股和其他支出。

58、收支两条线:

是指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预算进行统筹安排,资金通过国库或财政专户收缴和拨付。

59、政府采购:

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60、农村综合改革:

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为稳固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

改革的目标要求是:

在“十一五”或更长的时间内基本完成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以此带动和促进其它农村改革和农村工作,逐步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政府保障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以及农民减负增收和农村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建立繁荣、和谐、文明、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我省从2006年起全面推行农村综合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化解乡村债务和建立村级组织运转保障机制等五个方面。

61、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

2008年1月1日以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按内资、外资企业分别立法,外资企业适用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适用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统一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表达了“四统一”:

一是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二是统一适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率;三是进一步统一和标准税前扣除方法和标准;四是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62、增值税转型改革:

指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即在征收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

改革后的消费型增值税,企业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允许将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全额抵扣,有效地消除了重复征税因素,减轻了企业设备投资和更新改造的税收负担。

63、成品油税费改革:

指用成品油消费税取代养路费等交通收费的改革。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具体内容是:

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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