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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服务贸易整理

------------------------------------------作者xxxx------------------------------------------日期xxxx

 

国际服务贸易整理

国际服务贸易重点

题型:

填空1′×30

判断1′×20

简答5′×6(八选六)

论述10′×2(四选二)

第一章导论

1.服务概念总结(了解)

服务是个人或社会组织为消费者直接或凭借某种工具、设备、设施、媒体等所作的工作或进行的活动。

服务是对其他经济单位的个人、商品或服务增加价值,并主要以活动形式表现的使用价值或效用。

2.服务的特征(掌握)

①服务的无形性

服务提供者无法向潜在顾客介绍服务样品;另一方面服务的消费者在未购买服务之前,也无法感知服务的效用和质量。

物化服务:

“无形”服务的“有形”化、服务的物质化,如唱片、光盘等

②生产和消费的不可分离性

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必须在时空保持一致才能保证服务的提交和完成。

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也使服务生产消费不可分离性的约束适当放松,出现了远距离的服务。

③服务的不可储存性

服务一旦被生产出来,一般不能库存或长久搁置,否则会失去价值或使用价值而造成生产的浪费。

例外:

如保险

④服务的异质性

异质性指相同的服务产品在提供质量上存在差异,具有可伸缩性。

服务的异质性既有服务提供者的因素,也有服务消费者的因素。

⑤所有权的不可转让性

服务的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不涉及任何东西的所有权的转移

服务的这一特征是导致服务风险的根源

3.服务业与第三产业的区别(了解)

服务业的概念——服务业是生产或提供各种服务的经济部门或各类企业的集合。

①界定不同。

第三产业概念的界定使用剩余法,即无法包含在第一、二产业中的所有经济活动统称为第三产业;服务业的界定则有明确的标准,根据产业产品即服务来确定服务业的范围是较为明确的。

②出发点不同。

三次产业划分思想的出发点是经济体系的供给分类,体现高层次产业单向依赖低层次产业产品的观点;服务业是以经济系统的需求分类为思想基础,强调服务业与其他产业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

③面向对象不同。

第三产业的概念主要针对国内经济的;而服务业的概念是面向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的。

4.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定义(掌握)

模式1:

跨境提供

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电影、法律咨询、设计、通讯。

模式2:

境外消费

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旅游、国外留学等。

模式3:

商业存在

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外国直接投资企业。

模式4:

自然人移动

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另一成员的领土内提供服务,外国专家讲学,劳务人员。

5.WTO关于服务贸易的分类(了解)

商业性服务通信服务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

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及社会服务旅游及相关服务

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其他

6.国际服务贸易的特点(掌握)

①贸易标的的无形性

②贸易过程与服务生产、消费的同步性

大多数国际服务贸易的交易过程是与服务的生产和消费过程分不开的,而且往往是同步进行的。

这一特点就要求两个主体(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实体接近。

③服务贸易主体地位的多元性

服务的出口方往往同时是服务的生产者,并作为服务消费过程中的生产要素直接参与服务的消费过程;服务的进口方则常常是服务的消费者,并作为服务生产者的服务对象直接参与服务产品的生产过程。

④贸易保护方式的隐蔽性和复杂性

由于服务的无形性,各国政府对本国服务业的保护常常无法采取关税壁垒的形式,而代之以市场准入或非国民待遇的非关税壁垒。

国际服务贸易壁垒这种复杂多样隐蔽灵活的特点,使得国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面临着比货物贸易自由化更大的阻力。

⑤服务贸易惯例和约束的相对灵活性

服务贸易总协定是WTO处理服务贸易的多边框架性文件。

它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将成员的义务分为一般性义务和具体承诺的义务,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了更为灵活的政策空间。

⑥服务贸易市场的高度垄断性

由于服务市场的开放涉及直接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伦理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极其敏感的领域和问题,因此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市场都表示出较高的垄断特点。

7.FATS与EBOPS统计(了解)

一、服务贸易的统计体系

1.WTO框架下的GATS统计体系

GATS按照四种提供方式明确了国际服务贸易定义,同时与联合国、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共同发布了《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

在该手册中建议结合已有的BOP和FATS统计体系以力图覆盖GATS的四种提供方式,并未单独提出一套全新而独立的GATS统计体系。

2.IMF框架下的国际收支手册统计体系服务贸易所有内容在“经常项目”加以统计,按照交易类型将服务贸易分为“非要素服务贸易”和“要素服务贸易”;非要素服务贸易位于“经常项目,货物与服务,服务”之下;要素服务贸易主要包括投资收益(位于“经常项目,收益,投资收益”之下)以及劳动收入中的移民汇款(位于“经常项目,收益,职工报酬”之下)等。

3.外国附属机构提供的服务贸易价值统计

FATS体系记录的是服务业外国商业存在的交易活动,包括与投资母国之间的交易、与东道国居民之间的交易以及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交易。

因此FATS重点反映的是商业存在提供方式下的服务贸易统计。

FATS统计可具体分为外向统计和内向统计,就报告国而言,记录本国在国外投资形成的附属机构在投资东道国的交易情况的统计称为外向统计,记录外国附属机构在本国的交易情况的统计称为内向统计。

EBOPS,即扩大的国际收支服务分类,更为详细的服务贸易分类体系

 

第二章国际服务贸易相关理论

1.服务价值的构成(了解)

①服务的使用价值

②服务的价值

生产服务产品耗费的劳动凝结在非实物使用价值上形成价值实体(凝结性)

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使生产服务产品的劳动取得社会形式——表现为价值(社会性)

服务产品与实物产品不能按异质的使用价值量,而只能按其中凝结的同质的抽象劳动量进行交换——以价值为尺度决定其交换比例(抽象等同性)

③服务的价值量

重复型服务产品——价值量由生产这种产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

创新型服务产品——价值量由最先生产出这种产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

2.配第—克拉克定理(掌握)

英国经济学家克拉克在17世纪英国古典经济学家W.配第研究的基础上,指出一个国家内从事三个产业的劳动力比重,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均国民收入的提高而变动,农业劳动力急剧下降,从事制造业的劳动力比重与经济增长同步,但通常在接近40%时便稳定下来,而服务业的劳动力比例则不断增长。

定理的缺陷:

①选择的国家和地区的数量不够多,数据比较简单,缺乏经典性和普遍性。

②仅使用单一的劳动力指标,不能完全揭示纷繁复杂的产业结构变化的总趋势。

3.波特钻石模型(掌握)《国家间的竞争优势》

一国的国际竞争力就是企业、行业的竞争力。

国家的繁荣不是固有的,而是创造出来的。

一国竞争力的高低取决于其产业发展和创新能力的高低,“创新是竞争力的源泉”。

在国家竞争力的决定因素中,波特指出下列四项因素,即:

生产要素,国内需求条件,厂商策略,相关与辅助产业的存在。

这四项因素正像一颗钻石的四个基本面,构造出了竞争环境所需的框架前提。

此外,政府行为和机会在构建竞争环境时也起了辅助作用。

4.波特提出国家经济竞争力的提高一般经历四个阶段的(掌握)

第一阶段为生产因素主导阶段,如农业生产优势依赖于基本生产要素。

第二阶段为投资因素主导阶段,国家竞争优势主要表现为政府和企业积极投资,生产因素、厂商决策和竞争环境得到持续改善。

第三阶段为创新主导阶段,该阶段的竞争产业建立在较为完整的竞争力钻石体系上,企业向着国际化和全球化方向发展。

第四阶段为丰裕主导阶段,该阶段的竞争力来自前三个阶段财富与创新技能的积累。

5.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实证研究

—服务贸易竞争力指标(掌握)

①服务贸易总量(进出口总额、出口额、进口额以及各自的增长率和在世界的排序)

②国际市场占有率(=该国出口额/世界出口额(服务贸易))

③进出口行业结构(发达国家是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出口,我国是劳动、自然资源密集型服务出口)

④竞争优势指数(TC,又称国际贸易专业化系数TSC。

TC=(出口额-进口额)/(出口额+进口额),取值范围为〔-1,1〕)

⑤服务贸易对外开放度(SO=(Sx+Si)/GDP,Sx、Si分别表示服务贸易的出口总额和进口总额)

⑥劳动生产率

⑦显性比较优势指数(RCA,又称相对出口绩效指数REP,是一经济体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出口占世界该种商品或服务出口的比率对于该经济体总出口占世界总出口的比率之比。

在n(j=1~n)个经济体,m(i=1~m)种出口商品或服务中,一经济体的显性比较优势指数为:

RCAij=(Xij/Xij)/(Xij/Xij)×100)

a.服务贸易总量(进出口总额、出口额、进口额以及各自的增长率和在世界的排序)

b.国际市场占有率=该国出口额/世界出口额(服务贸易)

c.进出口行业结构(发达国家是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出口,我国是劳动、自然资源密集型服务出口)

d.竞争优势指数(TC,又称国际贸易专业化系数TSC)

TC=(出口额-进口额)/(出口额+进口额)

取值范围为〔-1,1〕

第三章国际服务贸易协议

1.《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酝酿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态度(了解)

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积极倡导服务贸易自由化

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由坚决抵制到逐步接受

2.普遍义务与原则(了解)

(1)最惠国待遇:

每一方给予任何其他参加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不低于这样地待遇方式给予任何其他参加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GATS在定义上将最惠国待遇作为一个无条件的义务,但规定了广泛的例外。

参加方在谈判中可提出要求免除最惠国待遇义务的部门与措施。

但这种免除最惠国待遇的年限不能超过10年。

(2)透明度:

每一参加方必须把影响协定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其他决定、规则和习惯做法,无论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作出的,还是由政府授权的非政府组织作出的,都应最迟在它们生效前予以公布。

任何参加方也必须公布其签字参加的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其他国际协定。

(3)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

①有关成员应作出具体承诺以促进发展中国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性的增强;促进其对技术的有关信息的获取;增加产品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自由度。

②发达国家应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生效后的2年内建立“联系点”以使发展中国家的服务提供者更易获取有关服务供给的商业和技术方面的信息;有关登记、认可和获取专业认证方面的信息;服务技术的供给方面的信息。

③对最不发达国家予以特殊优惠,准许这些国家不必作出具体的开放服务市场方面的承诺,直到其国内服务业具有竞争力。

(4)经济一体化:

规定了成员方实施无歧视待遇的义务,要求区域性服务贸易协定中安排具有实质性意义的部门减让和在成员方之间实质性地取消所有歧视。

(5)国内法规:

任何参加方应在合理、公正、客观的基础上实施有关影响服务贸易的国内规定。

在不违背一国宪法结构和法律制度的前提下,每一参加方应尽快坚持使用或指定切实可行的司法、仲裁、行政手段或程序,对有关提供服务的行政决定作出迅速的审查并给予公正的判定。

(6)对服务提供者资格的承认:

本条的宗旨是有关服务的规定、标准和要求应相互认可。

各国之间是否承认服务提供者的学历、经历、专业资格证明等,会极大影响自然人的流动,构成服务贸易的重要障碍。

成员要根据相关协定承认他国的学历、经历、专业资格证明或工作许可证。

各成员也可以采用自动承认的方式给对方这种待遇。

成员方有关资格认可的规定,不应构成对他国的歧视,或者成为服务贸易的障碍。

任何成员应当将本国资格认可方面的措施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7)垄断与专营服务:

协定并不反对创建和维护垄断服务,但任一参加方在进行垄断经营时,不应违背最惠国原则和服务贸易谈判所承诺的义务。

(8)商业惯例(9)紧急保障措施:

协定规定,在协定生效3年后,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完成保障措施的谈判并加以实施。

第10条紧急保障措施条款及其具体细化的,第12条国际收支平衡保障条款体现了GATS对金融安全、国家安全与国家发展阶段的尊重与承认,在非歧视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应与成员经济发展水平与阶段相适应。

(10)支付和转移:

服务贸易自由化不仅包括服务提供过程的自由化,还包括服务利润实现的自由化。

服务贸易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服务收入汇回、资金的转移和货币的兑换等问题。

因此,协定第11条规定除紧急保障措施的条件外,任何成员方不得限制服务贸易中货币和资本的国际支付和转移。

(11)保障国际收支的限制(12)政府采购:

协定第13条规定,原则上《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各项规则,不适用于成员方涉及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政府采购只能是为政府目的,为政府机构采购服务,是政府支出的安排和使用的行为,用于商业转售或用于商业销售目的的采购服务不属于政府采购。

(13)一般例外:

服务贸易作为一个特殊的贸易领域,许多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涉及到政治经济稳定、公共道德等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

对此,协定给予一定考虑,规定了例外条款。

(14)补贴: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是货物贸易领域适用的、较为全面且严格的多边规则,但是该协议直接适用于独特而复杂的服务贸易领域尚颇具难度。

因此GATS尚未形成多边的反补贴纪律框架,只是规定了成员方的谈判义务,要求成员方举行多边谈判,制定必要的多边原则以避免补贴对服务贸易的扭曲影响

3.特定义务(掌握)

①市场准入

当一成员方承担对某个具体部门的市场准入义务时,它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在具体承诺的细目表中所承诺的待遇,包括期限和其他限制条件。

除非在承诺表中明确规定,在作出市场准入承诺的部门中,不得维持以下六种市场准入限制:

1.限制提供者的数量;2.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额;3.限制服务业务的总量;4.限制雇佣人数;5.限制或要求某一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类型的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的措施;6.限制外资持股比例或投资金额。

②国民待遇

每一参加方应在其承担义务的计划表所列部门或分部门中,根据该表所述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参加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注重竞争条件的实质性相同。

总协定的国民待遇是从实施的结果来评估的,不管其给予外国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形式是否与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相同,只要实施的结果相同就可以了。

国民待遇的授予对象仅限于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并不包括“服务消费者”。

 

4.《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评述(掌握)

《服务贸易总协定》是第一个多边的、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服务贸易协定,它改变了几十年来服务贸易仅存在于少数几个国家制定的法律框架,而游离于世界多边贸易法律框架之外的状态,是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保护主义长期斗争与妥协的结果。

从总体上看,服务贸易总协定明确了今后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方向和必须遵循的共同规则,为国际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此外,GATS的产生使“世界贸易组织”更加完善,真正成为一个包含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的世界性贸易组织。

5.《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积极意义(掌握)

①GATS是代表性最广泛的、专门性的服务贸易多边协议——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关于一揽子接受的规定,所有“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自动成为GATS的成员。

这使得GATS的成员最多,代表性最广泛,它包含了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与一些独立的关税领土,所含的服务贸易量占世界服务贸易总量的90%以上。

②GATS是一个综合性的、涉及对象广泛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多边贸易协定——从涉及面来看,GATS涵括了几乎所有的服务业部门、服务提供方式和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从法律地位看,GATS初步形成了制定规则、组织谈判、解决争端三位一体的服务贸易国际规则体系,以国际公法的权威形式,建立一套管理全球服务贸易的原则框架,并依靠磋商制度和争端解决程序来分别处理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③GATS的产生顺应了各国经济发展的时代潮流,将积极推动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最大的障碍之一就是各国出于保护自己国内市场的目的而采取一系列非关税壁垒,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精神是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

因此服务贸易总协定在促进自由化的同时,也必然推动服务贸易的增长。

④GATS的各项基本原则为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走上法制化和国际化轨道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发展中国家既可以为保护国内幼稚服务业或民族服务业的发展而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又可以在适度开放的过程中,学习到发达国家在服务业方面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式,并可以在开放过程中引入竞争,促进本国的服务业的发展。

 

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政策

1.国际服务贸易的政策类型(了解)

①积极开放型政策:

在服务贸易相关行业中具有比较优势或竞争优势的国家,主张服务贸易自由化,有扩张的倾向

②保守开放型政策:

在服务业相关行业中仅仅具有初步的国际竞争力的国家,借国内市场发挥服务生产潜力,逐步扩大,最终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③限制开放型政策:

在服务业竞争中不具备优势的国家,出于国家经济利益考虑,在国际谈判中把开放服务贸易作为一种筹码

2.国际服务贸易壁垒的定义和分类

定义(了解):

国际服务贸易壁垒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服务生产者或提供者的服务提供或销售所设置的有障碍作用的政策措施,即凡是直接或间接地增加外国服务生产者或提供者的生产或销售成本的政策措施,都有可能被外国服务厂商视为服务贸易壁垒。

目的:

保护本国服务市场、扶持本国服务部门,增强其竞争力

抵御外国服务进入,削弱其竞争力

分类(掌握):

(1)把服务贸易模式与影响服务提供和消费的壁垒结合起来分类

①产品移动壁垒,即限制服务产品移动

数量限制;补贴;国家垄断;政府采购;歧视性技术标准;税收歧视;知识产权保护

②资本移动壁垒

政府对外汇在本国境内的持有、流通和兑换,以及外汇的出入境所采取的各种控制措施。

一国的货币汇价不规定上下波动的幅度,外汇汇率主要由供给和需求的市场力量决定。

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汇回母国进行限制。

对投资收益汇出的限制大量存在于建筑业、计算机服务业和娱乐业中。

③人员移动壁垒

各种形式的移民限制与繁琐的出入境手续等,其中移民限制政策是指对外国劳工进入本国服务市场所做的限制性政策。

限制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或限制进入本国后所从事的服务业经营范围。

东道国对外资企业规定雇佣人员的当地人比例也是人员移动壁垒的形式。

④开业权壁垒

a.又称生产者创业壁垒,指的是禁止外国服务提供商进入某些行业或地区设立机构或提供服务,或者政府对某些行业实行政府垄断,或者禁止外国服务人员进入本国从事职业服务工作,或者对外商进入部门、使用雇员和投资比例规定诸多限制等。

(1)资格限制:

对外国个人与组织在本国经营某种服务业的权利进行限制。

(2)股权限制:

虽然允许外国服务者在本国开业,但东道国要求必须参股,并通常要求控股,以此维持本国对该行业的控制。

(3)经营业务限制:

限制外国服务实体在本国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甚至干预其具体的经营决策。

(4)许可证制度:

东道国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经审批而给与的许可经营或许可从事某项业务的制度。

乌拉圭回合谈判采纳的方案进行分类

①影响市场准入的措施

完全禁止外国直接投资的进入

有偏向性地限制某类投资方式

对服务业外来投资规定其在企业中的最高所有权比例

对服务业投资地域和企业数量的限制

②影响国民待遇的措施

对经营范围和介入当地金融市场的限制

对企业经营业绩的要求

对外汇管理的规定

对服务提供者人事资格的限制

3.国际服务贸易壁垒的测度

服务贸易壁垒一般表现在政府的规章、制度中

国际服务贸易壁垒测度的基本思路(掌握):

a.直接测度法—将定性的信息直接转化为可比较的定量信息

b.间接测度法—根据限制所造成的结果来间接地推断服务贸易壁垒的程度

直接测度法可包括五个步骤(了解):

第一步收集服务贸易壁垒的所有信息

第二步将各种服务贸易壁垒根据一定的标准分组

第三步根据限制水平为每组壁垒打分

第四步为每组壁垒赋予相应的权重

第五步求服务贸易壁垒指数—某部门各种服务贸易壁垒水平的加权平均值

 

第五章世界和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和趋势

1.世界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

①世界服务贸易持续快速增长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服务贸易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1980-2010年,全球服务贸易总额从7702亿美元扩大到72037亿美元,期间增长了8.4倍。

服务贸易总额占全球贸易总额的份额从1980年的15.7%上升至2010年的19.0%。

特别是2003年以来,全球服务贸易加速增长。

②服务贸易结构调整加快、新兴服务贸易快速增长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新兴服务行业的不断兴起,服务贸易的交易内容日趋扩大,服务品种不断增加,服务贸易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逐渐由传统的自然资源或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转向知识、智力密集型或资本密集型的现代服务贸易。

在这些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或知识密集型的服务贸易中,发达国家仍然是绝对的主体,在金融、保险、专利许可、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贸易方面发展迅速。

发展中国家发展较快的服务贸易则为旅游、建筑工程承包、劳务输出、海上运输等。

③服务贸易的地区不平衡性加剧

从服务贸易出口总量看,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在世界服务贸易中占据主导地位。

1980年以来,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和日本一直居服务贸易出口前5名。

2007年,这五个国家服务贸易出口额合计占全球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为37.2%。

④商业存在成为服务贸易的主要方式,国际产业转移的重点由制造业转向服务业

⑤全球服务外包迅猛发展

20世纪90年代之后,随若经济一体化、专业分工的日益细化,以及市场竞争程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纷纷将非核心服务活动外包给其他企业,以降低成本、优化产业链、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作为一种新的国际商务模式,全球服务外包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已成为国际服务产业转移的重要形式,以及一些国家扩大服务贸易出口的重要途径。

当前,全球扩张最快的国际服务外包领域是:

电脑信息、人力资源管理、媒体公关管理、客户服务和市场营销。

从行业角度来说,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和金融业是国际外包最集中、表现最突出的行业。

从国际服务外包的主体来看,发包方主要是美国、欧洲、日本的跨国公司和国际机构,其中,美国约占2/3,欧盟和日本占近1/3。

发展中国家是主要的服务外包业务承接地,其中亚洲是承接外包业务最多的地区,约占全球外包业务的45%。

⑥发展服务贸易越来越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在各国经济中的地位将不断上升

世界各国纷纷制定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战略

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通过各种多、双边谈判要求世界各国开放服务贸易市场,以此来扩大服务贸易的出口。

在世界WTO新一轮谈判以及区域性经济合作的谈判中,服务贸易都成为主要议题,世界服务贸易领域的利益格局将在各方博弈中重新形成。

2.世界服务贸易主要方式

供应模式所占比重

跨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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