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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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doc
关于征求《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
公推直选办法(试行)》修改意见的通知
市直机关直属党组织、各县(区)机关工委:
现将《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公推直选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提出修改意见。
有关修改意见请于2011年11月7日前寄送市直机关工委组宣处。
联系人:
姜辉,电话:
2280511。
中共舟山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1年10月24日
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
公推直选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改革完善机关基层党组织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市直机关开展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公推直选工作。
为确保公推直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
公推直选工作的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和市委五届七次全会精神,积极探索市直机关党内基层民主的多种实现形式,不断增强党内民主选举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努力选出组织满意、党员公认、群众拥护的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
二、基本原则
公推直选工作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以规范化、制度化为目标的原则;坚持与推进党务公开、加强党内民主监督相衔接的原则;坚持与培养党务干部相配套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
自本办法试行起,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除企事业单位职能党组织外),任期届满后,都应采取公推直选的方式进行换届选举工作。
企事业单位职能党组织待条件成熟后,再参照本办法逐步推开。
四、基本内容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包括纪律检查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采取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党员个人自荐和党组织推荐的方法进行公开推荐后产生;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包括纪律检查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均在机关党员(代表)大会上由党员(代表)直接选举产生。
五、主要步骤
1、调研准备阶段。
上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广泛听取党员、群众对加强机关党的工作,尤其是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公推直选具体实施方案。
2、公开推荐阶段。
召开公推直选工作动员会,组织开展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党员个人自荐和党组织推荐,在此基础上提出和确定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包括纪律检查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
3、直接选举阶段。
召开机关党员(代表)大会,由党员(代表)直接选举产生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包括纪律检查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委员和书记、副书记。
六、组织领导
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公推直选工作,在市直机关工委领导和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指导下开展,机关党组织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附件一
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公推直选工作
基本程序
1、制定方案。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之前(一般提前一至二个月),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在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公推直选具体实施方案和选举办法(草案),确定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下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及提名和选举产生办法等。
2、征求意见。
公推直选具体实施方案和选举办法(草案)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并按照本单位党组(党委)要求征得本单位党组(党委)同意后,组织实施。
3、研究筹备事项。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召开党员大会的筹备事项,包括对党员进行召开党员大会的目的、意义和党的民主集中制、党员权利及义务的宣传教育工作;确定下届委员会(包括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构成原则,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条件;起草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等文件。
领导成员对各项筹备工作实行分工负责。
4、宣传发动。
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党章》和有关文件,充分认识公推直选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公推直选工作的内容和方法步骤,为换届选举工作做好思想准备,营造良好氛围。
5、民主推荐。
在全体党员中推荐党的基层委员会(包括纪律检查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
除此之外还可以进行党组织推荐、党员自荐和群众推荐。
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的意见,并参考群众意见后,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6、考察。
对提出的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核了解,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
7、征求党组(党委)意见。
根据党组(党委)要求,向党组(党委)汇报候选人初步人选有关情况,征求党组(党委)意见。
8、确定预备人选。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
研究提出监票人预备名单。
审议通过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等文件。
9、公示。
候选人预备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10、报批。
党的基层委员会(包括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和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
11、审批。
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报送的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进行审批。
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在审批前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考察。
12、会议准备。
做好会议材料及会务准备工作。
会议材料主要有:
党的基层委员会(包括纪律检查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
大会选举办法,组织选举的主持词,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及情况介绍,会议主持词,选票、计票统计表、计票结果报告单等。
会务准备工作主要有:
编制大会所需经费的预算,制作有关佩条,准备选举用品,布置会场,联系邀请上级党组织领导等。
13、准备会议。
召开支部负责人或党小组长会议,介绍党员大会准备工作情况,确定党员召开时间和地点、大会日程;对如何开好大会提出要求;确定召开大会的其它有关事项。
14、党员大会。
宣布党员大会开会;唱(奏)《国歌》;委员会负责同志作工作报告。
纪委的工作报告和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也可书面提交。
15、各支部(党小组)党员会议。
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酝酿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讨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推选监票人;讨论关于“两委”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在酝酿候选人过程中,党组织应将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
16、委员会议。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的情况汇报,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听取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候选人预备人选讨论情况汇报,确定候选人名单;审议通过监票人名单(草案)和计票人名单;讨论通过关于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17、党员选举。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工作人员清点到会人数后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到会和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及会议是否有效;通过选举办法;宣布委员、书记、副书记和应选名额和候选人名单;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专职副书记差额选举的,提倡进行竞职演讲;通过监票人,宣布计票人;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选举人填写选票后按指定顺序投票;监票人、计票人清点选票并确认选举是否有效;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情况后,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当选人名单;表决通过有关决议;可酌情安排新当选的委员共同与党员见面、新当选的书记代表新一届委员会讲话。
18、结果报批。
选举结束后,及时将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或审批。
19、做好落选人工作。
做好落选人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正确对待差额选举。
20、资料归档。
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将具有保存和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如请示、报告、批复、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及登记表、选举办法、选举结果等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注:
上述程序为一般程序,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基层委员会的选举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
附件二
换届选举工作相关规定
1、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2、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3、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
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的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
4、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5、机关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6、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7、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8、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9人,机关纪委一般设委员3-7人;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人;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
9、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提倡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进行差额选举。
10、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一般要有一年以上的党龄;其中,所辖党组织较多的基层党委委员的党龄应更长一些。
11、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
党的基层委员会应配备部门中层正职干部担任专职副书记。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
上级党组织要与所在部门党组(党委)共同把好书记、副书记的选配关,对不具备应有素质的、年龄不能任满一届的、职级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要推荐、不予批准。
12、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由上届委员会在公开推荐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13、党的基层委员会(包括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在公开推荐的基础上,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14、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包括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由上届委员会在公开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直接选举产生。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公开推荐,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15、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16、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一是患有精神病或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二是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三是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四是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五是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17、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
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提倡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候选人进行竞职演讲。
18、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监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
19、选举设计票人。
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20、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21、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22、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
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23、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24、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等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等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25、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26、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包括纪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选出的书记、副书记为已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的候选人,则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即可。
27、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