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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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煤矿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为了建立安全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安全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影响致使本矿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公司各级领导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控责任范围

矿长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矿长负责在每月的10日、20日、30日作为安全隐患排查日,矿长或分管安全矿长负责组织管理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隐患不排除或治理不彻底,公司主要负责人不得安排正常生产,各职能部门和各特殊作业人员、段、队(班)长接到安全隐患单后,首先任务就是排除和治理隐患,在隐患尚未排除前,不得安排正常作业,公司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专项制度,确保隐患排查及时解决。

三、重大安全隐患排查

矿井在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每月二十五日由矿长组织,生产矿长、安全矿长、通风矿长、总工程师、安全、技术、通风、机电、运输负责人及各职能部门对井下重大安全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查出的问题由分管部门填写制表(时间、措施、责任人),交生产、安全矿长组织安排,监督实施,并根据安全隐患等级进行登记,建立安全隐患信息档案,对难度大、一时解决不了的安全隐患,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统计分析表应由总经理签字。

对于重大安全隐患,除参照前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督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四、节后和停产整顿后复产前的隐患排查

复产前,由矿长组织生产矿长、安全矿长、通风矿长、总工程师、安全、技术、通风、机电、运输、队负责人等及救护队参加,对井下运输巷道支护、积水、有害气体、通风设施、机电设备、电缆等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提出整顿方案和措施,报公司,公司报县、市煤炭局批准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

五、瓦斯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1、主扇司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密切关注主扇运行情况,做好运行记录,确保主扇正常运转,不得擅自停机,保障井下供风充足;

2、瓦检员必须严格按照循环图表,对工作面瓦斯浓度进行巡回检查,必须如实填报,严禁弄虚作假;

3、严格贯彻落实“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发现瓦斯浓度有较大变化,必须立即向调度室、值班领导、通风矿长汇报,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4、瓦检员要不断检查和维护井下通风设施,观察局扇运行情况,确保工作面用风和矿井通风的有效风量率;

5、机电人员要不断巡回检查电器设备是否有失爆现象,井下电器设备的修理严禁带电作业,消除电器引起的火花;

6、井口检身员必须照章办事,认真检查入井人员,必须杜绝携带烟、火和穿化纤衣服入井;

7、井下工作人员不得任意摔打或拆卸矿灯,以免产生火花,矿灯出现故障时,要立即升井更换;

8、“一通三防”领导小组要将排查瓦斯安全隐患作为头等中心任务来完成,每周检查一次,做到万无一失;

9、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由专人维护、保养,不得随意拆卸。

瓦斯检测仪表必须按时校正,确保准确无误。

10、采空区、盲巷必须及时封闭,消灭通风死角,严防瓦斯积聚;

11、“一通三防”领导小组组长要组织全组人员,按照制度规定和标准进行检查,把检查的隐患要制订项目负责人、完成时间,由组长和相关人员组织验收。

六、水灾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1、各掘进工作面要密切注意工作面和两帮煤壁变化情况,如发现煤质变软、发潮的异常情况,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严禁盲目作业;

2、工作面如出现淋水、煤壁挂红、挂汗、空气变冷、有害气体增加、出现水泄声,要立即停止作业,撤除本工作面和低于本工作面标高的人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不得冒险作业;

3、地质技术人员要进一步研究探清本矿区水文地质,制定预防对策,寻查地面是否有裂缝、塌陷,写出报告报公司研究并制订防范措施;

4、井下排水设备及设施要及时维护维修,确保完好无损,井上备用排水设备必须保持完好,安全存放,以备急用;

5、井下水仓要定期清理,确保规程规定的容水量。

七、火灾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1、入井检身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要认真细致,坚决杜绝携带烟火和穿化纤衣服下井;

2、矿灯是工人的眼睛,要严加爱护,不得在井下擅自拆卸、损坏其防爆性能,以免引起瓦斯和火灾事故;

3、购置井下电器设备,要有专人负责,认真严格选型,不合标准或伪劣产品,严禁入井;

4、机电人员必须熟悉设备性能和安装要求,安装时不得缺丝短件、降低设备的防爆性能;

5、机电人员要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增加电力负荷必须要经机电负责人核定电气设备能力,严禁设备超负荷运行造成过热,引起火灾;

6、井下供电必须彻底取缔明刀闸、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缆如果有破损,立即通知机电人员进行处理,避免造成短路,引发火灾;

7、井下严禁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必须要焊接时,要认真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焊接场地必须清扫干净,并有瓦检员在现场检查有害气体,超限禁止烧焊;

8、井下电器设备的修理与安装严禁带电作业,以免伤人和引起电火花;

9、井下如发现有焦油味、煤烟味、橡胶味,立即停止工作,查找火源,并汇报调度室,派专人查清火源位置、范围,切断火区电源,迅速灭火;

10、各工作面及电气设备较集中的地点,要设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和砂袋,巷道中隔50—60米安装一个喷水喷头,备足其它灭火工具,以便及时消防;

11、采煤工作面采后要及时封闭,盲巷及不用的巷道及时密闭,预防煤层自燃发火;

12、“一通三防”领导小组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重中之重抓好落实,彻底克服侥幸麻痹心理和官僚主义行为。

八、顶板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1、队(班)长、安全员要跟班作业,认真监督各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及时检查各工作面的工程质量,巷道掘进严禁超越规定宽度;

2、工作面回柱时,必须由班长亲自指挥,安全员配合,密切注意观察顶板来压情况,按照回柱作业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操作;

3、顶板破碎区段,必须根据情况采取架棚支护和砌碹护顶,架棚支护梁木必须接顶,楔子必须打紧;

4、各工作面必须备有坑木,正常情况下不准动用,备用坑木动用必须经安全员批准,用后及时负责补齐;

5、安全人员要不断检查、观察运输、回风巷道有无失修现象,对失修巷道必须向有关矿领导汇报,限期整改;

6、工作面的空顶距要严格控制,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擅自更改者要予以重处;

7、放炮前后,班(组)长必须进行敲帮问顶,处理伪顶、活煤、伞檐等,抑制打歪的支柱要扶正打牢,否则严禁进行下步工作;

8、支护材料除料石砌碹外,必须选用材质坚硬、耐腐蚀、韧性和支撑力强的材料作临时支护,喷浆用的水泥、黄砂要质量好,标号符合,锚杆直径、长度、材质符合设计要求,严禁偷工减料;

9、每季度由安全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一次顶板安全隐患排查会议,总结分析矿井顶板管理情况和问题,制定有效措施贯彻落实。

九、煤尘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1、主井装、卸载、运输大巷和各工作面运输巷必须敷设洒水灭尘管路,每50—60米安装一个喷雾头,每天对巷道煤帮、支柱进行一次洒水灭尘,防止煤尘飞杨;

2、工作面必须使用水炮泥,每次放炮后,必须坚持喷雾灭尘,否则严格处罚班(组)长;

3、由公司指派专人负责检查地面防尘储水池和检查维护洒水灭尘管路,确保安全可靠、灵敏,不延误使用;

4、底板运输大巷、车场、硐室要派专人每天清扫,清理物由当班运至地面;

5、回风巷道的浮煤,由通风人员每周负责清理一次;

6、定期进行一次测尘分析,采取措施,将粉尘浓度控制在标准以内;

7、每年对井下职工检查一次身体;

8、按照排查火灾的要求和措施,消灭引燃煤尘爆炸的火源。

十、提升、运输设备隐患检查和处理

每月一、十五日由生产矿长组织机电负责人、运输负责人、绞车负责人,对提升、运输设备、绞车钢丝绳、各种保护装置、通讯信号等进行全面检查,如有隐患或钢丝绳磨损超过规定立即进行处理更换。

十一、“三防”检查

每年雨季前,由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对排洪渠道、塌陷区、工业广场井口、风机房、变电所、办公楼、宿舍楼、锅炉房、食堂等进行防雷、防洪、防电检查,特别是对照明线路的检查,防止触电事故,对检查出的问题下发隐患通知单,由分管矿长安排实施。

十二、安全隐患排查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十三、安全隐患整改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做到项目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

十四、安全隐患排查要有记录,每次检查处理制表,由安全矿长负责存档,以备查考。

十五、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十六、对于一般安全隐患由矿长或分管副矿长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隐患治理方案。

对于重大安全隐患由经理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七、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公司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项目、内容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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