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县污水处理建设项目PPP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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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野县污水处理建设项目PPP合同

 

巨野县污水处理建设项目-城南污水处理厂、城北污水处理厂

 

PPP项目合同

(草案)

 

甲方:

巨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PPP项目合同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2017年【】月【】日在中国山东省巨野县签署。

甲方(实施机构):

巨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成交社会资本方):

【】公司

第一条签约背景与签约目的

(1)巨野县人民政府经过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力论证,决定采用PPP模式建设巨野县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城南污水处理厂、城北污水处理厂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已审核批准了本项目实施方案,授权甲方巨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授权巨野利伟投资责任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代表。

(2)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本项目乙方,即成交社会资本方,并通过与成交社会资本方签署本合同的方式授予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待巨野利伟投资责任有限公司与成交社会资本方成立项目公司后,由甲方与项目公司以本合同条款为基础正式签订PPP合同,由项目公司全面继承成交社会资本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但专属于成交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出资设立项目公司、融资与担保、股权变更限制、分红等)仍由成交社会资本方享有和承担,成交社会资本方应对项目公司履行PPP项目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3)为实施本项目,以及明确后续的运营管理相关事项,各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以及《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1.1合同主体

1.1.1政府方

政府方指巨野县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

巨野县人民政府已经通过了本项目的实施方案,授权巨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即甲方签署本合同。

同时,巨野县人民政府授权巨野利伟投资责任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代表(下称“政府方出资代表”),与乙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SPV)。

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

(1)已获得巨野县人民政府的授权和批准签署本合同;

(2)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3)如遇机构调整,由巨野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本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接本项目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若所作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1.2成交社会资本方

本项目实施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本项目成交社会资本方——【】公司。

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

(1)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和注册,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和融资的法定条件;

(2)依法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

(3)已为履行本合同准备足够的资金,配备相应技术、管理人员和先进的设备,确保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

(4)根据中国法律,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与政府方出资代表在巨野县成立项目公司,负责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实施本项目;

(5)若所作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1.3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是为实施本项目而专门成立的具有特殊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与巨野利伟投资责任有限公司(政府方出资代表)根据中国法律,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在巨野县共同设立,负责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具体实施本项目。

项目公司成立后全面继承本合同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专属于乙方的权利义务除外)。

(1)项目公司的股权情况

本项目资本金为9780万元,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8802万元,占项目公司90%的股权;政府方出资代表以货币方式出资978万元,占项目公司10%的股权。

(2)项目公司的设立期限

在《PPP项目合同》签订后三十(30)日内,乙方与政府方出资代表共同确定项目公司的企业名称、选址、章程、股东协议等内容,交由甲方审核批准后,由乙方负责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等相关事宜,依法设立并注册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的名称由股东会协商讨论确定,具体以工商部门核准之后的名称为准,从而获得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达到可以对外营业的法定条件。

(3)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项目资本金)实缴出资时间

本项目的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按人民币3900万元计取,全部用于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于项目公司成立后30日内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方式存入项目公司账户。

项目资本金的到位时间必须满足项目进展对资金的需求,若因乙方资金到位不及时而导致的工期延误等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项目公司的治理结构

项目公司采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会

股东会由乙方和政府方出资代表组成,是《PPP项目合同》项下项目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具体职权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决定,并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①任何一方转让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在全部或部分股权上设置担保的;

②进行与本项目建设运营无关的融资、担保以及发债的;

③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

④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的;

⑤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对外投资,修改公司章程的;

⑥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⑦其他双方认为是重大事项的(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及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合同约定的事项)。

◆董事会

董事会由3人组成,政府方委派1人,成交社会资本方委派2人,董事长由成交社会资本方委派,总经理由董事长任命,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占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但下述职权中第④、⑤、⑥、⑦、⑨项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表决一致同意后生效。

董事会会议决议应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驶下列职权:

①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③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⑥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监事会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政府方委派1名监事;成交社会资本方委派1名监事并提名监事会主席;项目公司职工选举1名职工代表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原监事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当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高层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③向股东提出提案;

④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高层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公司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5)项目公司的财务管理

项目公司设财务总监1名,由成交社会资本方委派;设财务副总监1名,由政府方委派。

财务总监和副总监有权查阅审核公司的企业财务报表、财务账目,监管资金的流向。

项目公司的所有费用支出均须财务副总监审批签字,否则政府方有权对该项费用的支出不予认可。

合作期内,若政府方有增派财务或建设管理人员的需求,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政府方选派进入项目公司的人员薪酬由其原所属单位列支;成交社会资本方选派进入项目公司的人员以及项目公司招聘的人员的薪酬视为已包含于成交社会资本方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取。

项目公司的日常开支不计入政府付费范畴,亏损全部由成交社会资本方承担。

项目公司不得虚设多余职能部门。

1.2主要内容

引言、定义和解释;项目的范围和期限;前提条件;项目的融资;项目用地与资产权属;项目的建设;项目的运营;项目的维护;股权变更限制;付费机制;履约担保;政府承诺;保险;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不可抗力;甲方的监督和介入;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项目的移交;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其他;合同附件等。

1.3主要条款

1.3.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甲方在此声明,在生效日:

(1)本项目已经获得巨野县人民政府或相关审批部门的立项批准。

(2)甲方已取得签署本合同的相关授权和许可,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甲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4)不存在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仲裁。

(5)甲方尽快完成巨野县政府和上级政府有关项目的前期工作,同时协助乙方获得投资和污水处理行业的优惠待遇和优惠政策。

(6)对双方为本合同或其它合同实施之目的而应由甲方取得的审批文件或授权,甲方应积极办理;对乙方为本合同实施之目的所签订的、需其批准的其它协议、合同等,甲方在依法进行审查并确认合法后应给予及时批准,不得无理拒绝。

1.3.2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乙方在此声明:

(1)乙方有权根据其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章程性文件从事污水处理投融资、建设和运营业务,并承继、履行乙方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每一项义务。

(2)甲方同意,在项目公司设立前,由甲方和乙方代为在本合同中签署,在项目公司依法设立后,由项目公司在本合同签署页加盖公章予以正式签署。

(3)项目公司设立后,应尽快完成组织机构建设和员工招聘,确保有足够数量和经验的专业人员。

(4)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5)乙方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乙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仲裁。

(6)乙方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营运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实施本项目并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每一项义务。

(7)本合同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的经营事务进行监管。

1.3.3对虚假声明和保证的赔偿责任

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任何一方在本章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正确,另一方有权就其因此所受的任何损害获得赔偿。

该等损害指任何一方在谈判、准备和终止本合同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开支,但赔偿数额不应与第十八条规定的提前终止补偿金额重复计算。

1.3.4乙方的一般义务

(1)遵守适用法律、项目合同和服从社会公共利益

乙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及项目合同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地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乙方应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并提供无偿服务(污水处理服务除外)。

(2)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乙方应接受甲方及其指定机构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对乙方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进行的监督,并为甲方履行上述监督权利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甲方及其指定机构为实施监督,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的资料,包括:

①经审计的乙方年度审计报告;

②污水进水、污水出水水质的检测报告;

③设备状况和定期检修的报告;

④发生重大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的报告;

⑤其他依照适用法律和本协议要求需要提供的资料。

乙方应于每年12月15日之前提交下一运行年维护计划,将其下一年度的重大维护和更新计划书面报甲方批准。

乙方应在中长期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董事会决议作出后五(5)个工作日内,将该文件报送甲方备案。

自项目商业运行日后第二个运营月起,乙方应于每月前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本项目设施上一运营月的运营记录。

最后一个运营月的运营记录应当在该运营月结束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提交。

(3)遵守安全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责任

①乙方应遵守在适用法律中规定的健康和安全标准。

乙方被视为始终充分了解适用的中国法律及各项国家和地方健康安全标准。

②乙方在运营期内,应保证不会发生场地的环境污染,严格执行有权部门所批复的本项目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环评标准,并接受巨野县环保部门的依法监管。

③乙方必须根据谨慎运营惯例,经甲方批准的前提条件下,可对污水处理厂现有的技术、工艺、设施进行改进或调整,其污水出水水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项目文件的协调

乙方应确保使融资文件、章程及其他相关合同项下要求的内容以及其它由乙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协议,同本合同的规定保持一致,以使乙方能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税收及收费

乙方应按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缴纳各种税费。

(6)劳动安全标准

乙方应遵守劳动保护法规,尊重职工的权利和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及有关标准。

(7)乙方的保证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项目设施及有关财产以及其在项目合同项下获得的权利设定任何抵押、质押或其它担保物权及第三方权益。

(8)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其代理人的责任

乙方雇用任何承包商和其雇员及其代理人,不应解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承包商和其雇员及其代理人为本合同目的的所有作为或不作为视同乙方的作为或不作为。

(9)乙方应按照下述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甲方提交全面反映其经营情况各个方面的下列财务报表和其他报表:

①每年5月30日之前,提交上一年度按适用法律和普遍认可的中国会计准则、制度和惯例编制的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②每月前五(5)个工作日内,提交上一个运营月的运营月报及下一个运营月的生产维护计划;

③甲方为监督乙方遵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可以不定时、合理要求乙方提供财务状况的其它资料。

(10)乙方应于项目正式商业运行后三十(30)日内,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编制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维护手册并提交甲方备案。

运营维护手册在运营期内应根据污水处理厂运营和维护的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运营维护手册应包括如下内容:

①项目设施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维护、大修维护和年度维护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服务预案。

②列明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以及对项目设施的更新改造计划。

(11)在不损害上述一般原则的前提下,乙方应保证在整个运营期内:

①始终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谨慎运营惯例、运营维护手册以及与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的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运营项目设施;

②使项目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按照污水出水水质标准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③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应符合适用法律和中国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要求。

1.3.5合作义务、预先警告通知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合同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

(1)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批准时,被要求方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

(2)如果任何一方获悉任何以下事件或情形:

①合理地预计该事件或情形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合理地预计另一方不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

该方应合理可行地在七(7)个工作日内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1.4风险分配

本项目的风险总体可分为五个层面:

(1)政治层面;

(2)市场层面;(3)项目层面;(4)不可抗力风险。

风险分配应遵循三个原则,即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同时须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会资本方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

原则上,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政审批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项目设计、建设、财务和运营维护等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本项目主要风险分配方案如下表:

风险类型

风险点

政府

承担

共担

风险

社会资本

方承担

项目的风险识别

政治层面

政局不稳定

民众抵制或敌对风险

资产征用风险

政府失信

政府审批延误

法律变更

税收政策变化

行业法规变化

市场层面

融资可行性

高融资成本

金融市场低效率风险

通货膨胀率变动

利率变动

劳动力/材料设备价格上涨

工程第三方风险

项目层面

土地使用

基础设施配套

设计质量

建设过程控制

设计变更

工期延误

建设成本超支

工程质量

费用支付

安全运营

市场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

不可抗力因素

地质条件

气候环境

1.5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的一般权利(甲方为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实施机构)

(1)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2)在建设期内,甲方有权对本协议中约定的工程进度、范围和标准进行变更。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报告项目建设、运营相关信息。

(4)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终止本协议并接管项目。

(5)巨野县财政部门有权定期对乙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监督检查。

(6)在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乙方严重违约或发生紧急事件时,甲方有权利(但不得被要求)介入,暂代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

(7)甲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协议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行业监管。

(8)在乙方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纠正违约、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提前终止或采取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措施。

(9)甲方有权享有本协议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10)项目协议期满,甲方无偿取得项目所有项目资产。

◆甲方的一般义务(甲方为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实施机构)

(1)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

(2)除适用法律或本协议有特殊规定外,甲方应保持乙方的权利在整个项目协议期内始终有效,维护运营维护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项目协议期内不以任何方式将运营维护权授予第三者或终止运营维护权,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运营维护权的内容或妨碍运营维护权的行使。

(3)甲方应协助社会资本方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行业审批、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批以及工程施工所需的配套服务)及其审批手续。

(4)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取得中国适用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项目公司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并协助乙方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承诺的与履行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优惠。

(5)甲方负责制定项目运营维护工作标准及相关考核办法,于签订本协议前向乙方公示上述工作标准及相关考核办法,经双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

(6)在乙方提出适当的要求的前提下,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本项目所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一切许可、执照和批准。

(7)巨野县财政部门应按本协议规定确认政府付费责任,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并按期支付,巨野县政府将本项目的政府付费责任计划纳入跨年度的财政预算,并提请人大决议。

(8)在本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条件成立后,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提前终止补偿金。

(9)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协调与工程相关各方以及当地群众的关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0)甲方负责协调解决本项目所需水、电、通讯等必要设施的接入。

(11)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接收项目及相关资料。

(12)在整个特许运营期内,应监督检查项目公司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和本协议规定的出水质量标准。

◆乙方的一般权利

(1)乙方有权利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在项目协议期内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全部项目涉及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并取得收取政府付费回报。

(2)在征得政府同意的情况下,有权为项目融资目的将项目收益权进行抵押或质押。

(3)在甲方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获得赔偿。

(4)乙方有权享受适用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乙方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

(5)项目协议期满后,如甲方继续采用PPP方式选择经营者,项目公司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

◆乙方的一般义务

(1)乙方自行负责进行本项目全部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责任和风险。

(2)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以及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的本项目设计文件的要求,按进度计划组织管理工程建设,并根据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关的费用、责任和风险,上述费用计入乙方项目投资。

(3)乙方执行因甲方要求或法律变更导致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变更。

(4)在运营期内,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巨野县政府的各项法规政策,依法经营,认真履行运营管理责任。

项目期限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决定中断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解散、歇业。

(5)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资产转让给第三方。

(6)乙方应承担施工现场场地的准备工作。

(7)乙方应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本项目所必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许可、执照和批准,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计入项目投资。

(8)乙方应负责筹措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资金,按工程进度计划投资建设,并确保投入资金能够满足本项目实施的需要。

(9)由乙方完成的项目工程应完全符合本协议中规定的预期目标。

工程应包括为满足甲方的要求或本协议隐含或由乙方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本协议中虽未提及但推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须的全部工作。

(10)乙方应在约定完工日前实施和完成项目工程,包括提供施工文件。

乙方应为项目工程的实施、竣工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要的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监督、乙方的设备、劳务、工程设备和材料、临时工程以及所有其他内容。

项目工程实施之前,乙方应完全理解甲方的需求。

乙方应将甲方的要求或参照项中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缺陷通知甲方。

甲方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应作出是否采用的决定并相应地通知乙方。

(11)不论甲方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乙方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将其发现的甲方要求或参照项中出现的错误、失误或缺陷通知甲方并明确提出否定意见,但甲方坚持的,乙方对因上述原因可能影响工程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责任应适当减轻。

(12)项目协议期内,乙方应按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原则购买和维持本项目有关的保险。

(13)乙方应在建设期和运营期向甲方或其授权部门提交不可撤销且随时可以支付的银行保函。

(14)乙方应按本协议规定配合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负责解决验收中工程质量问题。

(15)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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