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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化企业压力容器基础知识资料

压力容器

1、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

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2014年第114号)

2、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

3、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

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4、安全附件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

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

5、固定式压力容器类别

根据危险程度,《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适用范围

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以利于进行分类监督管理,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见附录A。

6、使用管理

6.1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按照要求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使用登记机关)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登记标志的放置位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6.2 使用单位的责任

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并且配备具有压

力容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6.3 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压力容器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

(2)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3)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4)负责压力容器的设计、采购、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报废等全过程管理;

 (5)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安全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且作出记录;

(6)实施年度检查并且出具检查报告;

(7)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安排落实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事故隐患的整治;

(8)向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更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9)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组织、参加压力容器事故的救援、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10)组织开展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11)制定事故救援预案并且组织演练。

6.4 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且

由其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压力容器登记卡;

(3)本规程4.1.4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技术文件和资料;

(4)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5)压力容器维修和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料;

(6)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7)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6.5 压力容器操作规程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

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操作工艺参数(含工作压力、最高或者最低工作温度);

(2)岗位操作方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

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6.6 作业人员

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证。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与专业培训并且作好记录,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压力容器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措施,按章作业。

6.7 日常维护保养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

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6.8 年度检查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实施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年度检查

至少包括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

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压力容器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

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

6.9 异常情况处理

6.9.1 应急措施和报告

压力容器发生以下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

紧急措施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并且按照

(1)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者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

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衬里层失

效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安全附件失灵、损坏等不能起到安全保护的情况;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液位异常,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9)真空绝热压力容器外壁局部存在严重结冰、介质压力和

温度明显上升;

(10)其他异常情况。

6.9.2 隐患处理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压

力容器及时进行检验,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压力容器,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办理注销手续。

6.10 超设计使用年限使用的压力容器

对于已经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或者未规定设计使

用年限,但是使用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如果要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验(必要时按照本规程7.7的要求进行合于使用评价),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6.11 压力容器的采购、停用、过户、移装

使用单位不得采购报废的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的停用、过户、

移装,应当严格按照检验、使用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6.12水质要求

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应当做好水质管理和监

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得投入运行。

6.13 装卸连接装置要求

需要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固定式压力容器之间进行装卸作

业的,其连接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压力容器与装卸管道或者装卸软管有可靠的连接方式;

(2)有防止装卸管道或者装卸软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

(3)所选用装卸管道或者装卸软管的材料与介质及低温工况

相适应,装卸软管的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2倍,其最小爆破压力大于4倍的公称压力; 

(4)装卸软管必须每半年进行1次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1.5

倍的公称压力,试验结果要有记录和试验人员的签字。

6.14 应急救援

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重大社会

影响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并且适时演练。

7 定期检验

7.1 报检

使用单位应当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7.2 检验机构与人员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压力容器的定

期检验工作,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7.3 定期检验周期

定期检验是指在压力容器停机时进行的检验和安全状况等

级评定。

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下次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

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

(4)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

得继续使用;

(5)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规则》进行,符合其规定条件的,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检验周期;

(6)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按照本规程7.8.3的要求确定检验周期。

7.4定期检验的内容

检验人员应当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失效模式制定检验方案。

定期检验的方法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表面无损检测为主,必要时可以采用超声检测、射线检测、硬度测定、金相检查、材质分析、涡流检测、强度校核或者应力测定、耐压试验、声发射检测、气密性试验等。

 7.5 定期检验中的耐压试验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耐压试

验:

(1)用焊接方法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2)主要受压元件补焊深度大于二分之一厚度的;

(3)改变使用条件,超过原设计参数并且经过强度校核合格

的;

(4)需要更换衬里的(耐压试验在更换衬里前进行);

(5)停止使用2年后重新复用的;

(6)从外单位移装或者本单位移装的;

(7)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

认为应当进行耐压试验的。

7.6 特殊检验情况的处理

(1)设计图样已经注明无法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

用单位提出书面说明,报使用登记机关备案;

(2)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

单位提出申请并且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征得原检验机构同意,向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可延期检验,或者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本规程7.7的规定办理;

(3)对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

容器,均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7.7 合于使用评价

安全状况等级定为4级并且监控期满的压力容器,或者定期

检验发现严重缺陷可能导致停止使用的压力容器,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缺陷处理的方式包括采用修理的方法消除缺陷或者进行合于使用评价。

合于使用评价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承担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价的检验机构须经过国家质

检总局批准;

(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向批准的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合于使

用评价的申请,同时将需评定的压力容器基本情况书面告知使用登记机关;

(3)压力容器的合于使用评价参照GB/T19624《在用含

缺陷压力容器安全评定》的要求进行,承担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价的检验机构,根据缺陷的性质、缺陷产生的原因,以及缺陷的发展预测在评价报告中给出明确的评定结论,说明缺陷对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影响;

(4)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价报告,由具有相应经验的评价

人员出具,并且经过检验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批准,承担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价的检验机构对缺陷评定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5)负责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根据合于使用评价

报告的结论和其他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确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允许运行参数和下次检验日期,并且出具检验报告;

(6)使用单位将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价的结论报使用登记

机关备案,并且严格按照检验报告的要求控制压力容器的运行参数,加强年度检查。

7.8 基于风险的检验(RBl) 

7.8.1 应用条件

使用满足以下条件的大型成套装置的使用单位,可以向国家

质检总局提出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以下简称RBl)技术申请:

(1)具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2)建立健全应对各种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并且定期进行

演练;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运行良好,能够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检验和维护;

(4)生产装置及其重要设备资料齐全、完整;

(5)工艺操作稳定;

(6)生产装置采用数字集散控制系统,并且有可靠的安全联

锁保护系统。

7.8.2 RBI的实施

(1)承担RBI的检验机构须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2)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同意进行RBI应用的压力容器使用单

位,可以向核准的RBI检验机构提出申请,同时将该情况书面告知使用登记机关;

(3)承担RBI的检验机构,应当根据设备状况、失效模式、

失效后果、管理情况等评估装置和压力容器的风险水平;

(4)检验机构应当根据风险分析结果,以压力容器的风险处

于可接受水平为前提制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时间、检验内容和检验方法;

(5)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检验方案,制定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

由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6)对于装置运行期间风险位于可接受水平之上的压力容

器,应当采用在线检验等方法降低其风险;

(7)应用RBI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将RBI结论报使

用登记机关备案,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各项措施,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7.8.3 检验周期的确定

实施RBI的压力容器,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确定其检验周期:

(1)参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确定压力容

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和检验周期,可以根据压力容器风险水平延长或者缩短检验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9年;

(2)以压力容器的剩余使用年限为依据,检验周期最长不

超过压力容器剩余使用年限的一半,并且不得超过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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