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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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

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规范监督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统一管理,具体考核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实施。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经县级以上(包括县级)政府编制机构批准成立,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省、太原市监督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必须取得副高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土木工程类本科以上学历和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其它市(含县级市)监督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必须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土木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和6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县(区)监督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土木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取得中级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初级技术职称和7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相应数量的监督人员,所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各县(区)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不得少于3人。

市(含县级市)机构可按10--15万m2建筑面积配备一个监督员计,并不少于10人;专业人员结构合理、配套,其中建筑工程水、电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

8;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的市政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道路或桥梁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

其它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

第七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在监督机构工作并具有相应工程类中专及其以上学历,土木工程类初级及其以上职称;

(三)应具有2年以上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历。

年龄不超过60岁;

(四)具有从事相应专业的工程质量监督的专业技术能力;

(五)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员上岗培训,并考核或考试合格;

(六)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具备以下条件的监督人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发质量监督员证:

未经考核或经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得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活动。

第十二条考核监督机构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机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要求。

     

(二)技术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三)监督费收支管理情况     

     (四)监督工作质量情况          

本条第二款的情况是指:

1、办理监督手续程序;

      2、监督机构工作内容及办事程序;

      3、监督人员法律、技术培训考核制度;

      4、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5、廉政建设制度;

      6、监督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7、财务管理制度;

      8、信息管理和数据统计管理制度;

      9、技术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10、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11、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评价制度。

本条第三款的情况是指:

1、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财务独立;

     2、监督机构有严格的监督费使用管理办法;

3、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上级管理费。

本条第四款的情况是指:

1、落实上级日常巡查工作情况及监督机构日常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并随机抽查竣工工程和在建工程各2--3项,其监督档案和监督情况是否基本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近两年来因监督失职造成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3、及时统计上报各种数据资料情况;

4、新标准及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地方规程贯彻执行情况;

5、廉政制度执行情况;

6、工程监督工作评价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考核监督人员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人员基本条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

(二)监督工作质量的情况     

(三)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情况;

本条第二款情况是指:

1、监督职责履行情况;

2、近两年来因监督失职造成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3、新标准及政策、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程贯彻执行情况;

4、工作业绩情况;

5、廉政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考核监督机构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汇报;

(二)检查有关资料;

(三)随机抽取近两年内的受监工程(在监、竣工各2—3个)作为受检

(四)实地检查受监工程状况,检查有关监督资料,并听取参建单位对监督机构工作的评价;

(五)听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机构工作的评价;

(六)写出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考核监督机构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在考核项目有60%以上达到“符合”要求,且其它项目达到“基本符合”要求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二)考核项目有70%以上子项目达到“基本符合”要求的,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三)考核表中达到“基本符合”要求的子项目在70%以下或出现相关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本条第三款相关情况是指:

1、没有委托书的;

2、指派不符合条件人员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

3、出具虚假工程质量检查、监督报告的;

4、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监督人员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的;

5、因严重失职,致使所监督的建设工程发生四级以上重大质量事故,影响恶劣的;

6、无工作场所及整体技术水平、监督检测装备无法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

7、未按规定要求上缴管理费的。

第十六条考核监督人员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培训考试合格;

(二)检查有关资料;

(三)实地检查受监工程状况,检查有关监督资料,并听取参建单位对监督人员工作的评价;

(五)听取监督机构对监督人员工作的评价;

(六)写出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考核监督人员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满足第七条规定且监督工作质量较好,考核合格。

监督人员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的工作职责的;

(二)因监督失职,所监督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有吃、拿、卡、要等违法行为的;

(四)不符合监督员基本条件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

(六)有其它失职或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被考核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表;

(二)质量监督机构批准成立文件;

(三)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书;

(四)监督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资格证书;

(五)各项管理制度;

(六)检测设备证明材料;

(七)办公场地证明。

第十九条省质监总站应组织考核专家组对全省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考核。

对考核合格的监督机构和人员,颁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监督机构资格证书、收费认可证书和监督人员资格证书,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参与考核的工作人员应对考核工作质量负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整改其间暂停实施质量监督,所监工程由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对整改后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监督资格,并由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重组。

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离岗培训后,重新考核。

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

但两次考核不合格和存在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行为的,均应当调离监督工作岗位。

对考核中发现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条被考核单位和个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受理复议或者不受理,并要求省质监总站进行核查或者重新组织考核,核查情况或者考核结果应当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商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山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表(表一)

受考核监督机构名称:

(盖章) 

站名(全称)

级别

建站时间

批准机关

站领导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专业

学历

民族

站长

副站长

定编人数

在编人数

借聘人数

工程技术人员数

其中: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大专以上学历

(人)

占全员

(%)

中专学历

占全员(%)

技术人员占全员%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备注

 

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表  (表二)    

受考核监督机构名称:

(盖章)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标准

考核结果

存在问题

1

监督人员配置情况

1.1

监督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

满足要求

□ 符 合

满足监督工作要求

□基本符合

达不到要求

□不符合

1.2

监督人员

满足要求

□ 符 合

满足监督工作要求

□基本符合

达不到要求

□不符合

1.3

建筑工程水电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1:

8(专业质监机构中专业人员配备满足办法第六条要求)

达到要求

□ 符 合

满足监督工作要求

□基本符合

达不到要求

□不符合

1.4

监督人员占监督机构总人数75%以上的配置要求

满足要求

□ 符 合

达到规定值的90%

□基本符合

达不到要求

□不符合

1.5

工程监督是否按一定的受监面积或工程个数及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使用功能等因素配备监督组(监督人员)

满足要求

□ 符 合

基本满足监督工作

要求

□基本符合

达不到要求

□不符合

2

检测设备及交通工具配备情况(混凝土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砂浆强度测定仪、定位仪、测距仪等)

仪器配置齐全,车辆满足监督要求

□ 符 合

基本仪器配置2种以上,车辆配备基本满足监督工作要求

□基本符合

检测仪器配置2种以下,或车辆配备不能满足监督工作要求要求

□不符合

3

有与工作相适应的技术、质量、财务等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制度完善

□ 符 合

制度尚健全,能基本执行

□基本符合

制度不健全,执行较差

□不符合

4

监督费收支管理情况

4.1

监督费收取标准执行情况

按照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取费标准收费

□ 符 合

 

未按照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取费标准收费

□不符合

4.2

收取监督费单独立帐情况

有独立立帐

□ 符 合

 

没有独立立帐

□不符合

4.3

监督费的使用管理情况

管理严格,未发现挪用问题

□ 符 合

 

管理不严格,且发现挪用问题

□不符合

4.4

上级管理费交缴情况

及时足额缴交

□ 符 合

 

基本能按时缴交

□基本符合

缴交量不足

□不符合

5

监督工作质量情况(随机抽查竣工工程和在建工程各2—3项)

5.1

服务态度

服务态度好

□ 符 合

 

服务态度一般

□基本符合

服务态度差

□不符合

5.2

工作质量

工作质量好

□ 符 合

 

工作质量一般

□基本符合

工作质量差

□不符合

5.3

工程质量评价

工程质量评价好

□ 符 合

 

工程质量评价一般

□基本符合

工程质量评差

□不符合

5.4

出具监督报告情况

按规定及时出具有效监督报告

□ 符 合

 

不够及时出具有效监督报告

□基本符合

不按规定出具有效监督报告或出具虚假监督报告

□不符合

6

监督档案及报表情况

6.1

监督档案

按制度规定进行监督档案归档

□ 符 合

按制度规定进行监督档案归档,但档案资料不齐全

□基本符合

未按制度规定进行监督档案归档

□不符合

6.2

上级要求上报各种数据资料

及时地上报各种数据资料

□ 符 合

能按要求上报各种数据资料,但不及时

□基本符合

不上报各种数据资料(本年度有2次以上未上报)

□不符合

7

新标准及政策及时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性情况

能及时传达,并贯彻落实

□ 符 合

能及时传达,但贯彻落实不到位

□基本符合

没有传达

□不符合

8

机构人员法律、技术培训情况

有系统的培训计划,并得到有效落实

□ 符 合

尚能组织培训

□基本符合

没有培训

□不符合

9

廉政情况

未发生不廉行为

□ 符 合

发生不廉行为

□不符合

考核结果综合评价:

 

考核组组长:

考核组成员:

组织考核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

根据考核标准的要求,在考核结果相应的“□”上打“√”;

 

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考核表

工作单位: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第一学历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最高学历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职称

参加工作时间

调入监督机构时间

何时何地参加监督员岗前培训

上岗证号

参加业务培训情况

监督职责履行情况

廉洁自律情况

近两年来因监督失职造成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工作业绩

考核结果综合评价:

 

考核组组长:

考核组成员:

组织考核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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