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妇科诊断证明书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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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妇科诊断证明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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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科诊断证明书模板
篇一:
医院出示诊断证明书
城步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障索赔等
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
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
据我院实际,特对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
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
学地做好此项工作。
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在本院注册的执
业医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
无权出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
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
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得补开证明。
属于公伤、交通
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主治医师(包括主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师在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时,日
期应填写就诊当日,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作废。
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
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
病人单位参考。
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权限为:
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
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
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1症、骨折及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
按国家规定开。
五、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
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
凡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
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障理赔病情诊断、
残疾医疗鉴定、学生免予执行体育等等。
我院只写详细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具体建
议。
办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妇产科具备出具不孕症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签字盖章,
并将病历资料、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
六、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
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
保管。
特殊情况,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住院病人由主管医生须凭本院原始病历,证
明书须有科主任签名批准,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门诊处方及发票出具诊断证明书。
七、医
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
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医师处方权,并
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本规定在下发日起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2篇二:
疾病诊断证明书出具规定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出具办法为了方便病人就医,在保障病人隐私的同时提高服务效率,规范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明
材料的开具,特作如下规定:
一、患者门诊、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书开具后应3日内在门诊服务台盖章(包括门诊
休息一个月以上的假条)。
二、门诊病人就医完成后需要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核实病人身份,方能书写
疾病诊断证明。
一个月以上的假条需有科主任签字并盖章确认。
门诊服务台应核对疾病诊断
证明书和门诊病历及有效身份证明(驾照、医保卡等)后,在门诊就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
书上盖骑缝章。
门诊医师应当主动提醒患者及时复诊,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并盖章。
三、原则上不同意补疾病诊断证明,尤其是假条,特殊情况下,确需补病假条时应注意:
1.患者就诊补假时,诊治医师必须在门诊病历上写清楚病情、休假等情况
2.补病假条时,病假条上日期为此次来院就诊日期,建议休假时间应注明(补x年x月
x日-x年x月x日假)。
如:
患者XX年3月4日来院就诊,病情需要继续休息,需补XX
年2月1日至2月28日的假,病假条上日期应为XX年3月4日,建议“休壹月(补XX
年2月1日—XX年2月28日休假)”。
3.如患者因自身原因或医师未告知造成当时出具的病假条超过3天未及时盖章,按补假
处理,原病假条作废,医师需重新出具补假假条。
四、住院病人出院前需要提供疾病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核实病人身份并将病人有效身
份证明复印件留在病历档案中。
住院病人家属或代理人,保障公司,工作单位等需要疾病诊
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当同时核实病人、代办人身份并将病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留
在病历档案中。
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需要副主任医师签字并加盖工作章确认后才能在门诊
服务台盖“疾病诊断证明章”。
五、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各科务必通知医务人员熟悉上述规定,规范开具疾病诊
断书,并告知患者盖章的注意事项,避免误解,产生医患矛盾。
1篇三:
医院诊断证明书模板篇四: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厦门市医院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障索赔等
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
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
据我院实际,特对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
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学地
做好此项工作。
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
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无权
出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
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
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得补开证明。
属于公伤、交通
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
作废。
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
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权限为:
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
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
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1症、骨折及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
按国家规定开。
五、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
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
凡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
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障理赔病情诊断、
残疾医疗鉴定、学生免予执行体育等等。
我院只写详细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具体建
议。
办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妇产科具备出具不孕症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签字盖章,
并将病历资料、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
六、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
章方为有效,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医嘱,在我院住院尚未办理出院手续但需要临时证明病情
的患者,该患者的主管医师在诊断证明书上注明“临时”字样,出院病人凭出院小结,由门
诊部导诊服务台审核后盖章。
七、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
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
保管。
特殊情况,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住院病人由主管医生须凭本院原始病历,证
明书须并科主管签名批准,门诊病人凭电脑日志资料、门诊处方及发票出具诊断证明书。
八、
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
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
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篇二:
医院诊断证明书内容
城步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障索赔等
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
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
据我院实际,特对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
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
学地做好此项工作。
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在本院注册的执
业医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
无权出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
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
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得补开证明。
属于公伤、交通
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主治医师(包括主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师在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时,日
期应填写就诊当日,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作废。
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
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
病人单位参考。
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权限为:
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
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
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1症、骨折及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
按国家规定开。
五、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
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
凡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
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障理赔病情诊断、
残疾医疗鉴定、学生免予执行体育等等。
我院只写详细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具体建
议。
办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妇产科具备出具不孕症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签字盖章,
并将病历资料、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
六、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
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
保管。
特殊情况,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住院病人由主管医生须凭本院原始病历,证
明书须有科主任签名批准,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门诊处方及发票出具诊断证明书。
七、医
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
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医师处方权,并
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篇三:
医院诊断证明书怎么开
城步苗族自
治县中医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障索赔等
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
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
据我院实际,特对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
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
学地做好此项工作。
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在本院注册的执
业医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
无权出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
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
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得补开证明。
属于公伤、交通
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主治医师(包括主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师在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时,日
期应填写就诊当日,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作废。
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
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
病人单位参考。
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权限为:
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
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
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1症、骨折及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
按国家规定开。
五、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
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
凡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
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障理赔病情诊断、
残疾医疗鉴定、学生免予执行体育等等。
我院只写详细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具体建
议。
办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妇产科具备出具不孕症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签字盖章,
并将病历资料、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
六、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
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
保管。
特殊情况,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住院病人由主管医生须凭本院原始病历,证
明书须有科主任签名批准,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门诊处方及发票出具诊断证明书。
七、医
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
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医师处方权,并
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本规定在下发日起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2篇二:
医院诊断证明书模板篇三: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诊断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休意见的文字凭据,它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障报销的重要凭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现对医学诊
断证明书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凡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有资格为患者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实习医师出具证明,
必须经上级医师审阅签字,方为有效。
二、医师填写诊断证明要慎重认真,不能单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据,
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医学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
三、原则上规定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首诊医师书写。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
非当日开具不予盖章(特殊情况见下一条规定)。
病休的时间根据病情而定,急诊一般不超过
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五、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
确有特殊情况的,要以事实为依据,核
实后并经院领导批准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
二字。
六、因打架斗殴、凶杀或交通事故,不开病休证明。
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有公安部门要求
开病休证明的介绍信。
七、下列情况须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经主管院长审查,指定专人办理,方可盖章生效:
1、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有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
2、因病退休、伤害、保障索赔、建议疗养、变更工作、外地治疗等,应有有关部门的介
绍信。
八、诊断证明书一般交本人带回,特殊情况由医院转交患者单位。
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
由患者单位派人取回。
九、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的,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讨论后,慎重
开出诊断证明书。
十、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
见为最终诊断。
十一、医院不作劳动能力及伤残程度鉴定。
工伤、残疾鉴定应介绍至劳动保障部门,职
业病诊断应介绍至职业病防治机构。
十二、医生多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加盖“医学诊断证明书专用章”后生效,“医学诊
断证明书专用章”由医务科保管,盖章人员具有审查医学诊断证明书权利,对不符合规定的
医学诊断证明书给予扣留并及时上报院领导。
十三、填写医学诊断证明书时要求诊断明确,字迹清晰,不能缺项、漏项,不得随意涂
改。
医学诊断证明书开具日期应与门(急)诊病历及出院记录相符。
十四、凡不负责任违反上述规定乱开证明或提供伪证或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务
人员,一经查出,一律严惩,责任自负。
篇四:
医院诊断证明书模板2篇五:
xxxx医院医学证明文件管理规定xxxx医院
医学证明文件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病历
管理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医学证明系指医院为患者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死
亡医学证明等证明文件。
二、医学证明文件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是作为病假休息、计划生育、工伤
司法和残疾鉴定、保障索赔、出生信息和死亡信息等项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临床医务人员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完整真实地书写相关证明内容,表格
式文件要逐项准确填写,与实际病案记载相一致。
四、医学诊断证明管理规定
1、医学诊断证明书只证明患者的疾病情况,需要证明健康情况的须到体检中心参加健康
体检。
2、临床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要实事求是,符合医学规范,必须亲自诊治患者后方可
开具,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为非患者本人的人员开具诊断证明时,办理人需出具本人及患者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和委托书。
4、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者,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过讨论后,慎重
开出诊断证明书。
5、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司法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
为最终诊断。
6、患者因病需要开具病休证明的,要根据病情从严掌握。
可开可不开的一般不开,如病
情确需休息的,门诊医师可开给一周以内的病休时间,一周以上的病休由门诊办主任签字;
对已确诊的癌症、骨折等特殊病种及某些传染病,如结核、慢性肝炎等,医师每次可开给一
个月以内的病休时间,产假、计划生育假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签名不得代签或使用印章,医师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须经科主任或科副主任签字,开具日期必须是当天日期。
8、盖章处工作人员需仔细审核证明书内容及医师签名,并进行相关登记后加盖“xxxx
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专用章”。
如发现诊断证明书未按规定开具,盖章人有权拒绝盖章并要求开
具人进行改正,情节严重的上报医务科处理。
9、医学诊断证明书原则上一次诊疗活动只能开具一份,带印戳的复印件不再盖章。
患者
因办理多项业务需要多份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可在首份医学诊断证明书盖章前进行复印复制,
一同进行盖章。
10、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基本内容
(1)、患者姓名、年龄、性别、门诊号/住院号
(2)、诊断名称
(3)、病情介绍(接诊时间、主诉、诊疗经过,疗效、目前状况等),出院病人还应注明
出院时间。
(4)、医生建议(指后续治疗措施,病休、康复治疗建议等)
(5)、医生签名和开具日期
11、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生的资格要求
(1)、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已在xxxx医院注册。
(2)、正在xxxx医院临床(不含医技)岗位上工作。
(3)、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开具诊断证明书。
五、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1、按照卫生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规定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的
领取、发放、登记和存档工作。
2、我院只为在院内出生的婴儿开具出生医学证明书,其他非院内出生的一律不予开具。
3、由在我院出生婴儿的父母携带其身份证、结婚证及出院结账发票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
件到我院产科核查核对相关信息后,由产科专职人员开具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并到医务科加盖“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xxxx医院专用章”后生效。
4、特殊情况(单亲、非婚生育、延迟开具)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5、出生医学证明书的存根和相关办理资料由医务科按照要求归档保存。
六、死亡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1、按照卫生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死亡医学证明发放管理规定执行死亡医学证明的
领取、发放、登记和存档工作。
2、我院只为接诊的急诊死亡患者和在我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患者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其
他非院内死亡的一律不予开具。
3、由在我院死亡患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其其他亲属携带死者身份证(或驾驶证、军
官证、户口薄等)原件及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到死者的就诊科室核查核对相关信息后,由死
者的主管医师携带病案资料到医务科开具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医务科
审核无误后加盖“xxxx医院医务科”印章后生效。
4、主管医师还需填写《死亡报告卡》,由医务科进行网络直报。
5、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存根和相关办理资料由医务科按照要求归档保存。
七、其他证明
1、如有患者姓名或年龄出现错误,则应由主管医师在核对患方提供的患者有效身份证件
(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后,在该患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上标注清楚。
规范更改格式要求如
下:
证明
患者:
***,年龄:
***,科室:
***,住院号:
***,根据患方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其
姓名应为“***”(或其年龄应为“***”)。
主管医师签名:
***时间:
***
2、主管医师更改姓名范围,仅限姓名中同姓、名字中音同字不同。
如出现姓名中字音完
全不同时,必须有科室主任签名,否则无效。
如发生与患方共同作弊情况,将取消其开具诊
断证明书的资格,将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并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3、患者住址或联系人出现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