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学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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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学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

2002-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学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

(2009年)

(一)

甲为某国有企业出纳,为竞争公司财务部主任职位欲向公司副总经理乙行贿。

甲通过涂改账目等手段从公司提走20万元,委托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丙将15万元交给乙,并要丙在转交该款时一定为自己提升一事向乙“美言几句”。

乙收下该款。

八天后,乙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总经理,并将15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

一个月后,甲得知公司委任其他人担任财务部主任,恼羞成怒找到乙说:

“还我15万,我去把公司钱款补上。

你还必须付我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否则我就将你告到检察院。

”乙反复向甲说明钱已上交不能退还,但甲并不相信。

数日后,甲携带一桶汽油闯入乙办公室纵火,导致室内空调等财物被烧毁。

请回答91-94题。

91.关于甲从公司提出公款20万元并将其中一部分行贿给乙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甲构成贪污罪,数额是20万元;行贿罪与贪污罪之间是牵连关系,不再单独定罪

B.甲构成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贪污数额是5万元,行贿15万元

C.甲构成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贪污数额是20万元,行贿15万元

D.甲对乙说过要“去把公司钱款补上”,应当构成挪用公款罪,数额是20万元,再与行贿罪并罚

答案:

ABD

解析:

本题考核贪污罪、行贿罪。

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涂改账目的方式侵吞公款2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贪污罪。

贪污数额为20万元。

故BD错误。

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乙以财物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行贿数额为15万元。

行贿罪与贪污罪之间并不是牵连关系,应数罪并罚,故A项错误,C项正确。

本题选择错误项,正确答案为ABD.

92.关于乙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乙构成受贿罪既遂

B.乙构成受贿罪中止

C.乙犯罪以后上交赃物的行为,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D.乙不构成犯罪

答案:

ABC

解析:

本题考核受贿罪。

从题目内容可知,乙虽然在客观上收下甲的财物,但主观上并没有为甲谋取利益的意思,而且八天后,乙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总经理,并将15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

故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题选择错误项,故ABC为正确答案。

93.关于丙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丙构成受贿罪共犯

B.丙构成介绍贿赂罪

C.丙构成行贿罪共犯

D.丙没有实行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行贿罪、共犯。

丙明知道甲向乙行贿还代其转托,实质上已经与甲形成了行贿的共同故意,所以丙成立行贿罪共犯。

94.关于甲得知财务部主任由他人担任后实施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甲的行为只构成放火罪

B.甲索要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C.甲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放火罪的想象竞合犯

D.甲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放火罪的吸收犯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考核放火罪、敲诈勒索罪。

甲以要挟的方法,强行向乙索要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与放火罪数罪并罚,故ABCD错误。

(2008年)

91.四位学生在课堂上讨论共同犯罪时先后发表了以下观点,其中正确的选项是:

A.甲: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应当对集团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B.乙: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从犯的处罚应当轻于主犯,所以,对于从犯不得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C.丙: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因为聚众犯罪不一定成立共同犯罪

D.丁:

一开始被犯罪集团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

答案:

CD

解析:

《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注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对“集团”本身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而非是对“全体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因此,A的说法错误。

《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4款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于从犯,虽然在处罚的时候轻于主犯,但是也应该以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B的说法错误,不当选。

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是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犯罪集团中的主犯除了首要分子,还包括其他起主要作用的非首要分子的主犯。

主犯一定是存在于共同犯罪中的,对于聚众犯罪,有时法律只是处罚首要分子(例如:

刑法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对于其他参加人员不进行定罪处罚,因此不成立共同犯罪,也无所谓主从犯的区分,所以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C的说法正确,当选。

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虽然丁一开始被犯罪集团胁迫参加犯罪,但是因为其后来成为主要实行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因此应认定其为主犯,D的说法正确,当选。

本题正确选项是CD.

92.国有公司财务人员甲于2007年6月挪用单位救灾款100万元,供自己购买股票,后股价大跌,甲无力归还该款项。

2008年1月,甲挪用单位办公经费70万元为自己购买商品房。

两周后,甲采取销毁账目的手段,使挪用的办公经费70万元中的50万元难以在单位财务账上反映出来。

甲一直未归还上述所有款项。

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挪用救灾款的行为,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B.甲挪用办公经费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数额为70万元

C.甲挪用办公经费后销毁账目且未归还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50万元

D.对于甲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实行并罚

答案:

ACD

解析:

《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2款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据此,甲挪用救灾款归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而是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要求的是将特定款物挪做“其他公用”,而本题中甲是将特定款物挪为“私用”,构成挪用公款罪。

因此,A的说法正确。

因为挪用公款的行为要求的是只是挪用,主观上是打算日后归还的。

而本题中,甲挪用办公经费70万为自己购买商品房,其后又采用销毁账目的手段,使挪用的办公经费70万元中的50万元难以在单位财务账上反映出来。

对于此50万,甲的主观故意已经从挪用变为据为己有。

因此,对于这50万,甲构成贪污罪;对于70万中的其余20万,甲构成挪用公款罪。

因此,B的说法错误,C和D的说法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是ACD.

(一)

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

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

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请回答93-94题。

93.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

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答案:

A

解析: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并非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制裁,而是针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保护法益的手段,故不能像制裁犯罪与违法行为那样,要求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也具有主观统一性,所以,对于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因此,A项说法正确,BCD项说法错误。

94.关于乙与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乙的行为属于抢夺罪,两者在抢夺罪这一重合犯罪之内成立共同犯罪,即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

C.乙既不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D.乙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

AC

解析:

继承的共同犯罪,指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提供帮助。

此时,后行为人就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对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结果是否应承担责任,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区分。

如:

甲意欲抢劫而对A实施了暴力,在抑制了A的反抗后,乙到了现场,并且明知甲在抢劫A的财物,乙与甲一起共同强取了A的财物。

|法律教育网|在这种情况下,甲与乙仍然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再如,丙意欲抢劫B的财物而对其实施暴力,并且造成了B的重伤,此时丁到了现场,并且明知丙要抢劫B的财物,丁与丙一起共同劫取了B的财物。

丁虽然与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丁不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只有丙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属于第二中情况,因此,正确答案是AC.

(2008年·四川)

91.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一开始被恐怖组织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其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甲在共同犯罪中可以成为主犯

B.乙是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实行犯,但其可能不是主犯

C.丙为勒索财物绑架王某,在控制人质之后,丙将真相告诉好友高某,并委托高某去找王某的父母要钱,高同意并实施了勒索行为。

丙成立绑架罪,高某成立敲诈勒索罪

D.丁与成某经共谋后,共同伤害被害人汪某,丁的木棒击中了汪某的腹部,成某的短刀刺中了汪某的肺部,汪某因为成某的致命伤害在送到医院10小时后死亡。

丁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答案:

ABD

解析:

选项A,被胁迫参加犯罪若作用大的不排除主犯,“胁从犯”以作用不大为前提。

选项B,实行犯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因为中国刑法中主从犯根据“作用”大小划分的,不是根据是否实行犯划分的。

选项C,高某中途加入犯罪,成立绑架罪共犯。

选项D,共犯人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丁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92.关于单位犯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注册某咨询公司后一直亏损,后发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盈利,即以此为主要业务,该行为属于咨询公司单位犯罪

B.乙公司在实施保险诈骗罪以后,因为没有年检而被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案发后对该公司不再追诉,只能对原公司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C.丙虚报注册资本成立进出口公司,主要从事正当业务经营,后经公司股东集体讨论,以公司的名义走私汽车,利益均分。

由于该进出口公司成立时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走私行为属于个人犯罪

D.丁等5名房地产公司领导以公司名义非法经营烟草业务,所得利益归5人均分。

该行为属于单位犯罪

答案:

A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A项中,该咨询公司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因此,A项说法错误。

《刑法》第198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B项中,单位被依法吊销就意味其在法律上的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因此,B项说法正确。

C项中,单位成立的瑕疵并不影响其具有法人资格,仍按照单位对待。

因此,C项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单位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D项说法错误。

(一)

甲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派,担任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

某日,乙找甲,说要贷款200万做生意,但无任何可抵押财产也无担保人,不符合信贷条件。

乙表示若能贷出款来,就会给甲10万元作为辛苦费。

于是甲嘱咐该合作社主管信贷的职员丙“一定办好此事”。

丙无奈,明知不符合条件仍然放贷。

乙当即给甲10万元,其余190万元贷后用于挥霍,经合作社多次催收,乙拒绝归还。

请回答93-94题。

93.甲的行为触犯的罪名是:

A.受贿罪

B.贷款诈骗罪

C.玩忽职守罪

D.违法发放贷款罪

答案:

AD

解析: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甲收受乙10万,利用职务便利为乙谋取利益的行为触犯受贿罪的罪名。

《刑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案中,甲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为乙发放贷款,造成了重大损失,触犯了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罪名。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D.

94.对于乙、丙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构成贷款诈骗罪

B.乙构成行贿罪

C.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D.丙构成玩忽职守罪

答案:

ABC

解析:

第1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本题中,乙利用贿赂甲的方式来达到诈骗贷款的目的,因此,乙同时构成行贿罪和贷款诈骗罪。

丙是信用社的工作人员,明知乙的贷款不符合条件,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乙发放贷款,造成了重大损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2007年)

(一)

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

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

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5万元。

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100万元资金借给乙。

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乙随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

在甲的催促下,一年后,乙归还30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

甲见追回剩余70万元无望,就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

甲半年内将30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

乙归案后主动交待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请回答94-97题。

94.关于甲的犯罪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将公款挪用给乙使用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B.甲不知道乙将公款用于犯罪活动,所以甲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C.甲携带30万元公款潜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D.对甲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实行并罚

答案:

ACD

解析: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另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所谓“归个人使用”的情形是指:

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本题中,虽然乙将公款用于贩卖毒品的违法活动,但是甲主观认识上认为自己挪用公款是为了供乙进行营利活动,因此A的说法是正确的。

甲虽然不知道乙利用该挪用的公款进行了违法行为,但是他的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供乙为营利活动,同样是挪用公款罪的一种情形,其行为同样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乙,其劝诱行为构成教唆;而且甲乙二人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综上,二人构成共同犯罪,B的说法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本题中,甲利用职务之便,携带30万挪用的公款潜逃,构成贪污罪,C的说法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甲的行为最初是挪用公款(100万)、之后是受贿(5万元),再然后是贪污(30万),其中,挪用70万的行为、受贿5万的行为和贪污30万的行为之间没有牵连,因此应该各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D的说法是正确的,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ACD.这里注意甲挪用30万和贪污30万的行为,最终应该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既然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此种情形属于贪污罪,那么针对该被携带潜逃的30万元,就应该定贪污罪,而不是挪用公款和贪污并罚。

D中的贪污罪和挪用公款并罚针对的是30万的贪污和70万的挪用公款这两个行为的并罚。

这道题主要考察的是有关挪用公款案件的司法解释,只要考生准确掌握了这一司法解释,本题难度就不是很大。

95.关于乙的犯罪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B.乙与甲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C.乙归还30万元公款的行为导致甲犯贪污罪,故乙成立贪污罪的帮助犯

D.对乙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行贿罪、贩卖毒品罪实行并罚

答案:

AD

解析:

本题中,虽然甲挪用公款时认为自己挪用公款是为了供乙进行营利活动,但是实际上乙利用该挪用的公款进行了违法行为,因此乙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A的说法是正确的。

乙构成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教唆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因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

乙归还30万元公款的时候并不知道之后甲会携该30万元的公款潜逃,所以甲的贪污行为跟乙没有任何关系,C的说法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乙起先与甲一起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之后又向甲行贿,构成行贿罪,再后其用挪用的公款进行毒品的贩卖,三个行为之间没有牵连,应该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D的说法是正确的。

本题正确答案是AD.

96.关于甲投案以及乙归案后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被迫投案,不应认定为自首

B.甲提供线索致使乙被抓获的行为属于立功

C.乙对贩卖毒品罪成立自首

D.乙对行贿罪不成立自首

答案:

BCD

解析: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本题中,甲虽然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被迫投案,但是从一般自首的构成要件来看,其还是构成一般自首的,A的说法不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甲提供线索抓获乙的行为属于立功,B的说法是正确的。

乙归案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贩卖毒品的罪行,成立特别自首,C的说法是正确的。

乙就行贿的行为首先不成立一般自首,因为其是被动归案;而且其交代行贿罪的行为也不属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所以也不成立特别自首,因此D的说法是正确的。

本题正确答案是BCD.

97.银行职员丙的行为构成:

A.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B.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C.洗钱罪

D.赃物犯罪

答案:

C

解析:

本题中,丙得知乙的挪用公款的行为的时候,甲乙二人挪用公款行为已经既遂。

所以,丙的行为不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选项A是错误的。

另外,根据题干我们可以知道,乙得到巨款以后,只是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但是并告知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所以丙不能与乙一起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选项B有误。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191条规定: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本题中,丙明知乙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所得,仍然加以提供资金账户,属于为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行为,[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根据第312条规定应当成立赃物犯罪,但是根据第191条的规定,丙所知道的是乙的挪用公款罪,而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贿赂犯罪中的子罪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所以更精确一点说,丙构成的是洗钱罪,而不成立赃物犯罪。

(2006年)

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

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

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

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

进人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

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

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

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

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

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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