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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看法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保证水利工程建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依据《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开展纲要〔2011-2020年〕》,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水利工程质量监视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浇灌、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意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要求,在平安、适用、耐久、牢靠、经济、和环境协调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第三条〔责任主体〕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监管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视管理。

第五条〔终身责任制〕水利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工程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因调开工作、退休等缘由离开原单位的相关人员,如发此时此刻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建立程序〕从事水利工程建立活动,必需严格执行根本建立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那么。

第七条〔科技创新〕鼓舞采纳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水利工程质量。

第八条〔表彰嘉奖〕对在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同等方面成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和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赐予表彰嘉奖。

其次章工程法人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质量体系〕工程法人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并对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进展检查。

第十条〔合同管理〕工程法人应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要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监视手续和开工审批〕水利工程工程开工前,工程法人应遵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视手续和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工程开工后,工程法人应在工程现场设立公示牌,载明各从业单位的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质量举报电话,承受社会监视。

第十二条〔设计交底〕工程法人〔或托付监理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进展设计交底。

第十三条〔制止行为〕工程法人不得明示或者示意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者示意施工单位运用不合格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降低水利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根本要求〕工程法人对其供给的水利工程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质量担当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管理〕工程法人应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遵照设计变更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质量检测〕工程法人应依据工程建立须要,托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主要材料、涉及工程主体构造平安的关键部位进展质量检测。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工程法人应遵照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刚好组织收集、整理技术文件和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

第十八条〔验收〕工程法人应严格执行水利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展后续工程施工或投入运用。

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法人应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各从业单位的名称、主要责任人姓名。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资质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不得出借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担当的工程。

其次十条〔质量体系〕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限制,健全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

其次十一条〔质量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必需遵照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进展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其次十二条〔勘察质量要求〕勘察单位供给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需真实精确。

其次十三条〔设计质量要求〕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文件进展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其次十四条〔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质量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别要求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给商。

其次十五条〔设计交底〕设计单位应进展设计交底,就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具体说明。

其次十六条〔设计效劳〕设计单位应依据水利工程建立须要和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明确满意工作须要的设计代表,刚好解决建立过程中有关的设计问题。

设计单位发觉违反设计文件进展施工的,应刚好通知工程法人和监理单位。

其次十七条〔质量事故〕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事故处理方案。

其次十八条〔质量评定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应遵照有关规定参与水利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

在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时,设计单位应对施工质量是否满意设计要求提出评价看法。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其次十九条〔资质要求〕施工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不得出借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担当的工程。

第三十条〔质量体系〕施工单位应遵照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过程质量限制,对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对派驻现场的工程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未经工程法人批准不得更换。

第三十一条〔总承包和分包〕水利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遵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担当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质量要求〕施工单位必需遵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工程合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觉设计文件和图纸有过失的,应刚好提出看法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检验〕施工单位必需遵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进展检验,检验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运用。

第三十四条〔取样检测〕施工单位对涉及构造平安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工程法人或监理单位监视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展检测。

第三十五条〔检验评定〕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评定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展下一单元〔工序〕施工。

施工单位应做好隐藏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记录,隐藏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隐藏。

第三十六条〔返修〕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水利工程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利工程,应负责返修。

第三十七条〔质量事故〕发生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需遵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工程法人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爱护好现场,承受质量事故调查。

第三十八条〔保修〕水利工程建立实行施工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运用条件下,地基处理工程和主体构造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运用年限;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一般不少于2年。

保修期自合同完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保修责任〕水利工程在保修期限内,由于施工缘由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担当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全员质量意识。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资质要求〕监理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不得出借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担当的工程。

第四十二条〔质量体系〕监理单位应遵照合同规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限制体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担当监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人员要求〕监理单位应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监理人员必需持证上岗。

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未经工程法人批准不得更换。

第四十四条〔制止行为〕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给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担当该项水利工程的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和工程法人和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和设备质量。

第四十五条〔开工审批〕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组织设计等进展审查,审核批准施工单位的开工申请。

第四十六条〔监理要求〕监理单位应遵照监理标准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实施细那么、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采纳旁站、巡察、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形式,对水利工程实施监理。

第四十七条〔监理签字〕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运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展下一单元〔工序〕工程的施工。

第四十八条〔质量问题处理〕监理单位对发觉的质量缺陷应责令进展处理,并做好记录。

对发觉的质量事故,应遵照有关规定刚好报告工程法人。

第四十九条〔评定验收〕监理单位应遵照规定组织或参与施工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做好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对其监理的水利工程提出质量评价看法。

第六章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条〔资质要求〕质量检测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不得出借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担当的工程。

第五十一条〔质量体系〕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精确和公正,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

第五十二条〔检测报告〕质量检测单位应遵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刚好、精确地向托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示意质量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第五十三条〔档案管理〕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工程台账。

第五十四条〔问题报告〕质量检测单位应将存在工程平安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觉的工程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状况,刚好向托付方和质量监视机构报告。

第七章监视管理

第五十五条〔监视管理主体〕水利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视管理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视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监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监视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监视机构〕水利工程质量监视管理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实施。

水利工程工程的质量监视,遵照“谁验收、谁监视”的原那么,由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确定担当质量监视具体工作的监视机构。

第五十七条〔监视机构条件〕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意监视检查工作须要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

〔二〕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质量监视人员数量不少于质量监视机构总人数的75%;

〔三〕有健全的质量监视工作制度和内部组织管理制度;

〔四〕具备和质量监视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五十八条〔监视经费〕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的人员工资等根本支出和专项经费等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十九条〔监视人员条件〕水利工程质量监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水利部统一印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监视人员证书,方能从事质量监视工作:

〔一〕取得水利或相关专业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5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立相关工作经验;

〔二〕熟识水利工程建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

〔三〕坚持原那么,秉公履责,公正执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十条〔监视机构职责〕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并监视实施;

〔二〕制定水利工程质量监视工作制度,指导下级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工作;

〔三〕担当有关水利工程工程的质量监视具体工作;

〔四〕参与水利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监视工程的法人验收;

〔五〕组织或参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对水利工程建立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权限实施行政惩罚或提出行政处理建议;

〔七〕受理水利工程质量投诉、举报。

第六十一条〔监视方式和内容〕水利工程质量监视工作采纳抽查的方式,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展监视检查。

必要时可设立现场机构,派驻人员开展质量监视工作。

监视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资质及其从业人员资格进展复核;

〔二〕对工程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状况进展检查;

〔三〕对水利工程执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状况进展监视检查;

〔四〕对工程工程划分进展确认,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状况进展监视检查;

〔五〕编制工程质量监视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提出核定看法。

第六十二条〔监视权〕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履行监视检查职责时,有权采纳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供给有关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程现场和其他相关场所进展检查、检测、取证等;

〔三〕对涉及主体构造平安和影响运用功能的质量隐患,可要求工程法人组织进展质量检测评价;

〔四〕发觉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发觉紧要质量隐患时,责令停工整改。

第六十三条〔质量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利工程建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均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罚那么

第六十四条〔惩罚一〔上位法规定〕〕违反本规定,《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惩罚规定的,依据其规定惩罚。

第六十五条〔惩罚二〔工程法人〕〕违反本规定,工程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赐予通报指责:

〔一〕工程开工后未按规定设立公示牌的;

〔二〕未组织或未托付监理单位组织设计交底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设计变更审批手续的;

〔四〕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标牌的。

第六十六条〔惩罚三〔勘察、设计〕〕违反本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展设计交底的;

〔二〕未按规定设立设计代表现场机构或明确设计代表的。

第六十七条〔惩罚四〔施工、监理〕〕违反本规定,未经工程法人批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擅自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惩罚五〔质量检测〕〕违反本规定,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撤消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惩罚六〔质量事故〕〕工程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质量检测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质量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对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惩罚七〔监视管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水利工程质量监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那么

第七十一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监视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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