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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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院财产管理制度

  一、学院的一切公物(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教学用品,生活用品,建筑材料等)都应登记建账,添置的新物以及上级调来的物资、发下来的奖品,亦应先登记后使用,做到账物相符。

 二、固定资产由后勤服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总账,各系、部门处室相应建立院财产保管清册,由各部门管理员保管,每学期清点一次。

三、各部门的固定资产,不得任意转换,如要调出调进,须会同后勤服务中心办理。

班级公物因损坏需修理,应坚持学生申请,班级生活委员、班主任审查,后勤服务中心批准的手续。

以便对学生进行教育和执行赔偿制度。

四、新增添的院财产、生产工具一律经学院保管部门办理验收、入库及登帐手续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

五、教职工调离学院时,须将领用或借用的院具资产交还给后勤服务中心,不得私自带走或转让他人,否则,不予办理调离手续,并追查经济责任,严肃处理。

六、剧毒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应加双锁,单独存放,由仪器管理员和办公室共同保管,按国家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七、领借物品必须本着节约和实事求是精神,一定要办理领物借物手续,外单位借用物品,必须凭单位借条,经院领导同意批准后出借,贵重物品,原则上不出借,如必须出借时,须按《财产物品借用归还制度》相关条款执行。

借出物品,须按时归还,如有损坏或遗失,应照价赔偿。

八、为加强院产管理,减少损坏现象,后勤服务中心建立维修登记簿,各班如有损坏要及时上报,并按制度赔偿。

九、管理员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管好学院财产,如有失职,致使院产受到损失者,必须严格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和财物损坏程度,赔偿全部或部分费用,贵重物品加倍赔偿。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高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各系.部.办、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和实体购置的固定资产,为学院固定资产,依照本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并进行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由学院后勤服务中心组织领导。

其主要管理部门为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

(二)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账簿,与学院财务账簿核对资产总额;

(三)审核批准固定资产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四)组织学院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六)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 各系部实验实训室、后勤服务中心、图书馆是学院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固定资产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

(一)各系部实训中心负责管理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卫生医疗器械、印刷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文体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工具量具和器皿类的固定资产。

(二)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植物、家具、被服装具类的固定资产。

(三)图书馆负责管理全院图书资料(包括各部门及个人公费购买的图书资料)类的固定资产。

各归口管理部门按划分的范围配备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具体业务管理。

其主要职责;

如下:

(一)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

(二)组织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三)提出固定资产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四)根据使用部门的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科审批;

(五)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登记工作;

(二)严格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

(三)登记有关固定资产台帐,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四)保管、养护固定资产;

(五)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负责组织或参与固定资产的处理。

 

第三章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八条学院及其独立核算(非法人)的经济实体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

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九条学院固定资产的分类。

学院的固定资产按照高院会计制度的要求,按照以下六类设置会计账目进行核算:

(一)、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三)、一般设备;(四)、文物和陈列品;(五)、图书;(六)其他固定资产。

按照以下十六类设置分类账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土地;(三)仪器仪表;(四)机电设备;(五)电子设备;(六)印刷设备;(七)卫生医疗器械;(八)文体设备;(九)标本模型;(十)文物及陈列品;(十一)图书;(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十三)家具;(十四)行政办公设备;(十五)被服装具;(十六)牲畜。

第十条学院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第四章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五章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二条各系部实验室设备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图书馆等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

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第十四条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各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和后勤服务中心国有资产管理科上报学院审批。

收回时应进行勘验。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学院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十七条院办产业和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有学院固定资产,占有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签订占有协议,并且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占用费和租金(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归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院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的变更由资产管理员申请变动。

第十九条学院对固定资产,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清查。

确保帐、卡、物相符。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一条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办理处置手续。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国有资产管理科审核;

(四)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五)上报学院主管部门审批;

(六)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学院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

处置的固定资产,须经市教育局、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学院以固定资产以对院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二十四条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院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簿:

(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账,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审核、统计报表、统计分析、资产清查的布置、数据备份,系统管理,定期与学院财务账簿及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核对;

(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使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固定资产进行归口审核,负责固定资产验收单、条码单、固定资产卡片打印,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统计分析。

(三)使用部门按系统的要求,配备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固定资产。

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手续,管理固定资产卡片。

定期核对帐、卡、物,保证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四)图书馆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科汇总报送图书数量及金额。

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后勤服务中心。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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