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之欧阳物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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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之欧阳物创编

诸暨天友会计师事务所

时间:

2021.02.07

命题人:

欧阳物

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质量控制责任,包管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办事业务。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合理包管、努力达到以下目标:

(一)从业人员遵守法令律例、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

(二)本所和执行业务的项目担任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陈述。

第二章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四条本所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基本要素及主要内容包含:

(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二)职业品德规范;

(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坚持;

(四)人力资源;

(五)业务执行;

(六)业务工作草稿;

(七)监控。

第五条本所还单独制定《职业品德规范守则》、《验资业务操纵规程》以及《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以全面完善本所的业务质量控制体系。

第三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六条本所制定业务质量控制的相关政策和法度,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

这些政策和法度要求主任会计师对证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本所要求主任会计师针对下列方面制定政策和法度,以适当履行对证量控制制度承担的责任:

(1)在本所内部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文化;

(2)本所各级管理层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通过言传身教阐扬示范作用;

(3)合理包管本所及人员遵守职业品德规范;

(4)在考虑客户诚信、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能否遵守职业品德规范等的基础上接受或坚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5)合理包管拥有足够的、具有需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品德规范的人员;

(6)合理包管依照法令律例、职业品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如计划、执行、督导、复核、记录和陈述业务;

(7)能够及时将业务工作草稿归档和依照规按期限与要求保管业务工作草稿,并对其内容保密,以包管其平安性和完整性,以及使用与检索的合规性和便当性;

(8)合理包管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法度相关、适当,并正在有效运行。

第七条由于各级管理层特别是领导层对形成和传播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所强调各级管理层的有关行动示范和信息转达要做到清晰、一致及经常化。

这些行动和信息是为了增进优秀质量文化的形成。

本所通过培训、研讨班、会议、正式或非正式的谈话、职责说明书、新闻通讯或备忘录,转达这些行动和信息,并将它们充分体现在本所的内部文件、培训资料,以及对合伙人和员工的评价法度中,支持和强化本所对证量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切实实现高质量的认识。

第八条本所要求领导层要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

本所通过下列办法实现质量控制的目标:

(1)合理确定管理责任,以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2)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的政策和法度;

(3)投入足够的资源制定和执行质量控制政策和法度,并形成相关文件记录。

本所要求领导层充分认识到,其经营战略应当满足本所执行所有业务都要包管质量这一前提条件。

本所针对员工设计的有关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包含激励制度)的政策和法度,充分标明本所对业务质量的高度重视。

第九条由于主任会计师对证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为包管质量控制制度的具体运作效果,本所主任会计师履行质量控制制度的职责。

主任会计师也可以委派适当的人员并授予其需要的权限,以帮忙主任会计师正确履行其职责。

受主任会计师委派承担质量控制制度运作责任的人员,必须是本所股东(合伙人)并应当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能力以及需要的权限以履行其责任。

第四章职业品德规范

第十条从业人员执行任何类型的业务,都应当遵守职业品德规范所要求的自力、客观、公正原则,坚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本所强调如不克不及合理包管职业品德规范获得遵守,就无法包管业务质量。

第十一条本所单独制定《职业品德规范守则》,要求全体人员严格执行职业品德规范的具体规定。

第五章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坚持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本所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干接受或坚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1)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标明客户缺乏诚信;

(2)具有执行业务需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3)能够遵守职业品德规范。

在接受新客户的业务前,或决定是否坚持现有业务或考虑接受现有客户的新业务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获取上述信息。

当识别出问题而又决定接受或坚持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时,项目担任人应在初步业务工作草稿中记录问题如何获得解决。

第十三条针对有关客户的诚信,本所主要考虑下列主要事项:

(1)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关联方及治理层的身份和商业信誉;

(2)客户的经营性质;

(3)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对内部控制环境和会计准则等的态度;

(4)客户是否过分考虑将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

(5)工作规模受到不适当限制的迹象;

(6)客户可能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法行为的迹象;

(7)变动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第十四条本所在评价客户诚信情况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获取与客户诚信相关的信息:

1.与为客户提供专业会计办事的现任或前任人员进行沟通,并与其讨论。

2.向本所其他人员、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法令顾问和客户的同行等第三方询问。

3.从相关数据库中搜索客户的布景信息。

第二节业务接受与坚持

第十五条业务接受与坚持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为了降低与缺乏诚信的客户打交道所带来的审计风险。

为此本所在接受新、老客户的委托前都应当进行认真评价。

评价的主要内容包含:

客户的诚信、专业胜任能力、职业品德的规范。

第十六条对首次接受委托的新客户,要求由一名股东(合伙人)对客户进行评价。

评价主要包含以下因素:

1.客户诚信存在问题或有欺诈、违法行为的迹象;2.客户继续经营状况;

3.客户需要、办事要求和委托念头;4.审计工作规模、时间是否有限制;

5.客户会计基础工作及其他可审性问题;6.事务所的自力性;

7.事务所的胜任能力。

事务所担任审核、评价新客户的合伙人应根据以上评价结果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十七条对连续接受委托的老客户,一般由项目担任人担任对客户进行评价。

但呈现下列情况时应交给一名合伙人进行重新评价:

1.客户的股权结构产生重年夜变更;2.客户的继续经营产生明显问题;

3.客户的管理层或财务人员有重年夜变更;4.客户的委托念头有明确的问题;

5.由项目担任人或合伙人提议重新评价。

第十八条对新、老客户的评价,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获取并阐发相关财务资料;2.了解会计政策及会计处理办法及执行情况;

3.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4.获取有关关联方交易的信息;

5.其他法度。

第十九条本所对新、老客户进行评价后,决定承接业务。

应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与委托人签定业务约定书。

执行其他非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节业务委派

第二十条本所业务委派政策制定的目的,就是要包管所有业务项目都是由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及经验的人员完成。

在业务委派时,要求充分考虑项目计划需要、执业人员的经验与能力、项目工作进度和深度、项目复核与督导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对小型业务项目,由项目担任人制定人员安插计划,报部分担任人审核、批准;对年夜型业务项目,由部分担任人制定人员安插计划,报主任会计师审核、批准。

审核时可以根据以下标准衡量具体项目人员分拨的合理性:

1.项目规模及庞杂水平;2.项目的人员数量和完成时间的要求;

3.委派人员的资历、经验、职位及特长;4.计划的督导规模及水平。

第二十二条经审核、批准后的人员安插计划、项目时间预算及项目小组成员工作分工情况应明确记录在“总体审计战略”中,项目小组应遵照执行。

在审计业务过程中因项目或人员产生变更,应及时修改上述计划,报主任会计师批准,以包管业务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业务委派的更进一步目标是熬炼执业人员、培养复合型人才,使其获很多方面的知识积累。

项目担任人和部分担任人在业务委派时应充分考虑该因素。

部分担任人应在每个项目结束后,对项目小组成员的工作时间、效率、功效进行考评。

并将考评结果进行记录,作为奖励、晋升的原始资料。

第六章人力资源

第二十四条本所制定人力资源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包管拥有足够的具有需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品德规范的人员,以使本所和项目担任人能够依照法令律例、职业品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陈述。

第二十五条本所制定的人力资源政策和法度的主要内容包含:

(一)招聘;

(二)业绩评价;(三)人员素质;

(四)专业胜任能力;(五)职业成长;(六)晋升;(七)薪酬;

第二十六条本所要求依照制定的招聘法度开展招聘工作,以包管选择正直的、通过成长能够具备执行业务所需的需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本所制定长期(三年)和短时间(一年)员工培训计划,主要通过下列途径来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一)职业教育;

(二)职业成长,包含内部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三)工作经验;(四)由经验更丰富的员工提供教导。

第二十八条本所单独制定有关员工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奖惩等人事管理制度,设计“年度员工考核表”,由各部分考核、评价员工的工作表示、业绩成效和专业胜任能力。

对优秀员工予以奖励。

第七章业务执行

第一节指导、监督

第二十九条本所单独制定《验资业务操纵规程》、《审计业务操纵规程》等制度,以合理包管执业人员依照法令律例、职业品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使本所和项目担任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陈述。

第三十条《验资业务操纵规程》、《审计业务操纵规程》等制度针对业务执行中相关的指导、监督事项包含:

(一)项目组了解审计工作目标;

(二)包管适用的业务准则得以遵守的法度;

(三)业务监督、员工培训和教导的法度;

(四)对已实施的工作、作出的重年夜判断以及拟出具的陈述进行复核的办法;

(五)对已实施的工作及其复核的时间和规模作出适当记录;

(六)包管所有的政策和法度是合适的。

第三十一条项目组的所有成员应当了解拟执行工作的目标。

项目担任人应当通过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使经验较少的项目组成员清楚了解所分拨工作的目标。

第三十二条项目担任人对业务的监督包含:

(一)追踪业务进程;

(二)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依照计划的计划执行工作;

(三)解决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明的重年夜问题,考虑其重要水平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计划;

(四)识别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第二节咨询

第三十三条咨询包含与本所内部或外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适当专业条理上进行的讨论,以解决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

第三十四条本所鼓励业务人员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咨询。

第三十五条项目组应当考虑就重年夜的技术、职业品德及其他事项,向本所内部或在适当情况下向本所外部具备适当知识、资历和经验的其他专业人士咨询,并适当记录和执行咨询形成的结论。

项目组在向本内部或外部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时,应当提供所有相关事实,以使其能够对咨询的事项提出有见地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需要向外部咨询的,可以利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监管机构或商业机构提供的咨询办事,但应当考虑外部咨询提供者是否能够胜任这项工作。

第三十七条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所形成的记录应当经被咨询者认可。

咨询形成的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包含下列内容:

(一)寻求咨询的事项;

(二)咨询的结果,包含作出的决策、决策依据以及决策的执行情况。

第三节复核制度及责任[采取其他复核条理的应适当修改]

第三十八条本所的具体业务质量控制条理分为:

项目组内部复核、事务所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和主任会计师终级复核。

第一项目组内部复核

第三十九条项目担任人是指项目组中担任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本所在业务陈述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本所要求选派具备一定资历、经验、能力和执业品德的注册会计师作为项目担任人。

项目担任人应对分拨的每个业务项目的总体质量担任。

项目担任人应当在业务的所有阶段,通过行动示范和信息转达,向项目组其他成员强调下列事项的重要性,以包管业务的质量:

(一)依照法令律例、职业品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项目;

(二)遵守适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法度;

(三)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陈述。

另外,项目担任人还应担任组织、协调和管理好整个项目组各成员的工作。

第四十条项目组内部的复核并不是全部都由项目担任人执行,项目担任人可以委派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去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所执行的工作。

但项目担任人应对复核担任。

在项目组内部复核时,复核的主要内容包含:

(一)审计工作是否已依照法令律例、职业品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二)重年夜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三)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获得记录和执行;

(四)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规模;

(五)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已获得适当记录;

(六)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七)审计法度的目标是否实现。

第四十一条在出具审计陈述前,项目担任人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草稿和与项目组讨论,确信获取的审计证据已经充分、适当,足以支持形成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陈述。

第四十二条项目担任人应当在审计过程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年夜事项在出具审计陈述前能够获得满意解决。

项目担任人复核的内容包含对关键领域所作的判断,尤其是执行业务过程中识别出的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特别风险以及项目担任人认为重要的其他领域。

项目组内部以及项目担任人应当对复核的规模和时间予以适当记录。

第二事务所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第四十三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挑选不介入该业务的人员在出具陈述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年夜判断和在准备陈述时形成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本所一般指派自力于该业务的合伙人或由主任会计师授权的部分担任人从事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工作。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制度,充分体现分类控制、突出重点的质量控制理念。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应对复核内容担任,但不减轻、不替代项目担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在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复核人员应当对以下全部或部额外容进行复核:

(一)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自力性作出的评价;

(二)在审计过程中识另外特别风险以及采纳的应对办法;

(三)作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

(四)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见不合、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五)在审计中识另外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水平及处理情况;

(六)拟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

(七)所复核的审计工作草稿是否反应了针对重年夜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八)拟出具的审计陈述的适当性。

第四十五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在业务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年夜事项在出具陈述前获得满意解决。

如果项目担任人不接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建议,并且重年夜事项未获得满意解决,项目担任人不理当出具陈述。

只有在依照会计师事务所处理意见不合的法度解决重年夜事项后,项目担任人才干出具陈述。

第四十六条对下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情况应记录在工作草稿中:

(一)有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政策所要求的法度已获得执行;

(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出具陈述前业已完成;

(三)复核人员没有发明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为项目组作出的重年夜判断及形成的结论不适当。

第三主任会计师终级复核

第四十七条主任会计师对证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所要求主任会计师对具体业务进行终结复核,主任会计师也可以通过正式授权手续授权另外一名合伙人担任终级复核工作。

终级复核的主要内容包含:

1.审计约定事项及审计计划的完成情况;

2.重点会计问题、重要审计领域的测试是否充分;

3.审计调整事项是否恰当;

4.审计意见确定是否恰当,审计陈述表述是否规范。

第四节意见不合

第四十九条在业务执行中,时常可能会呈现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担任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不合。

对业务问题的意见呈现不合是正常现象。

本所规定:

1.由本所项目组内部、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进行广泛、充分的讨论,寻找解决分岐的办法;

2.也可向适当的其他执业者、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协会或监管机构进行咨询,以解决这些不合;

3.如上述途径仍然无法明确解决不合,主任会计师应遵循谨慎性原则提出解决不合的最终办法。

第五十条只有意见不合问题获得解决,项目担任人才干出具陈述。

第八章业务工作草稿

第五十一条本所制定有关工作草稿的政策和法度,以满足下列要求:

(1)平安保管业务工作草稿并对业务工作草稿保密;

(2)包管业务工作草稿的完整性;

(3)便于使用和检索业务工作草稿;

(4)依照规定的期限保管业务工作草稿。

第五十二条本所单独制定《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全体人员严格执行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九章监控

第五十三条对证量控制政策和法度遵守情况的监控旨在评价:

(一)遵守法令律例、职业品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情况;

(二)质量控制制度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三)质量控制政策和法度应用是否适当,以便本所和项目担任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业务陈述。

第五十四条本所由主任会计师履行监控责任,或由主任会计师委派副主任会计师、部分主任履行监控责任。

监控内容包含质量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第五十五条本所要求从下列方面对证量控制制度进行继续考虑和评价:

(一)确定质量控制制度的完善办法,包含要求对有关教育与培训的政策和法度提供反响意见;

(二)与本所适当人员沟通已识另外质量控制制度在设计、理解或执行方面存在的缺陷;

(三)由本所适当人员采纳追踪办法,以对证量控制政策和法度及时作出需要的修正。

对证量控制制度的继续考虑和评价还包含阐发下列事项:

(一)法令律例、职业品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新变更,以及本所的政策和法度如何适当反应这些变更;

(二)有关自力性政策和法度遵守情况的书面确认函;

(三)职业成长,包含培训;

(四)与接受和坚持客户关系及具体业务相关的决策。

第五十六条本所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出三年。

在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担任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本所在选取单项业务进行检查时,可以不事先告知相关项目组。

介入业务执行或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不该承担该项业务的检查工作。

在确定检查的规模时,本所可以考虑外部自力检查的规模或结论,但这些检查其实不克不及替代自身的内部监控。

第五十八条本所可以利用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检查及其他监控法度。

第五十九条本所评价实施监控法度发明的缺陷的影响,并确定这些缺陷属于下列哪种情况:

(一)该缺陷其实不必定标明质量控制制度缺乏以合理包管会计师事务所遵守法令律例、职业品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以及本所和项目担任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陈述;

(二)该缺陷是系统性的、重复呈现的或其他需要及时纠正的重年夜缺陷。

第六十条本所将实施监控法度发明的缺陷及建议采纳的适当解救办法,告知相关项目担任人及其他适当人员。

第六十一条本所在评价各种缺陷后,应当提出下列改进办法:

(一)采纳与某项业务或某个成员相关的适当解救办法;

(二)将监控发明的缺陷告知担任培训和职业成长的人员;

(三)改进质量控制政策和法度;

(四)对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政策和法度的人员,尤其是对频频违规的人员实施惩戒。

第六十二条如果实施监控法度的结果标明出具的陈述可能不适当,或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遗漏了应有的法度,本所确定采纳适当的进一步行动,以遵守法令律例、职业品德规范和相关业务准则的规定。

同时,应当考虑征询法令意见。

第六十三条本所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转达给项目担任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以使本所及其相关人员能够在其职责规模内及时采纳适当的行动。

转达的信息应当包含:

(一)已实施的监控法度;

(二)实施监控法度得出的结论;

(三)系统性的、重复呈现的或其他重年夜的缺陷及其整改办法。

第六十四条向相关项目担任人以外的人员转达已发明的缺陷,通常不指明涉及的具体业务,除非指明具体业务对这些人员适当履行职责是需要的。

第六十五条本所适当记录下列监控事项:

(一)制定的监控法度,包含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的法度;

(二)对监控法度实施情况的评价;

(三)识别出的缺陷,对其影响的评价,是否采纳行动及采纳何种行动的依据。

对监控法度实施情况评价的记录包含下列方面:

(一)对法令律例、职业品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遵守情况;

(二)质量控制制度的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三)质量控制政策和法度是否已获得适当遵守,以使本所和项目担任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陈述。

第六十六条本所要求适当处理针对下列事项的投诉和指控:

(一)已实施的工作未能遵守法令律例、职业品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

(二)未能遵守本所质量控制制度。

第六十七条作为处理投诉和指控过程的一部分,本所设立投诉和指控渠道,以使本所人员能够没有顾虑地提出关心的问题。

第六十八条本所要求依照既定的政策和法度调查投诉和指控事项,并对投诉和指控及其处理情况予以记录。

本所委派不介入该项业务的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人员担任对换查的监督。

需要时,聘请法令专家介入调查工作。

在特殊情况下,本所也可以利用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

第六十九条如果调查结果标明质量控制政策和法度在设计或运行方面存在缺陷,或者存在违反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本所要求采纳适当行动予以妥善解决。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遵照法令律例、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内容中如有于法令律例、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不符的,应遵照法令律例、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制度由担任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制度自宣布之日起执行。

时间:

2021.02.07

命题人:

欧阳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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